法院能否依据新的协议受理起诉
合同纠纷起诉流程和手续

合同纠纷起诉流程和手续合同纠纷起诉流程和手续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协议,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同纠纷起诉的流程和手续。
一、准备工作1.收集证据:在起诉之前,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对方违反了合同条款。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文件、录音、视频等。
2.寻求法律援助:如果你不熟悉法律程序或者需要专业帮助,可以寻求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3.确定诉讼地点:根据合同签订地点、履行地点等因素来确定最佳的诉讼地点。
二、起诉程序1.提起诉讼:在确定好诉讼地点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2)主张和事实依据;(3)请求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
2.立案受理:当原告提交完整的起诉状后,法院会进行立案受理,并通知被告出庭答辩。
3.答辩:被告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并附上相关证据和事实依据。
4.举证:在起诉过程中,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一方提供证据后,对方可以进行质证。
5.庭审: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法院将会组织庭审。
在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等问题进行互相质询,并向法院说明自己的观点。
6.判决:经过庭审后,法院将会根据合同条款、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应当公正、合理、有根据。
三、上诉程序1.不服判决:如果一方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立案受理:上级人民法院将会对申请进行立案受理,并通知双方出庭参加再审程序。
3.再审程序:在再审程序中,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将会重新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新的判决。
4.终审判决:如果双方对再审结果都满意,该判决结果将会作为最终的法律裁决结果。
如果一方仍不满意,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执行程序1.履行判决:当一方被判定违反合同条款时,应当履行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关于起诉立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起诉立案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起点。
在我国,起诉立案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本文将从起诉立案的基本条件、起诉状的要求、立案程序、立案时限以及不予立案的情形等方面,对起诉立案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起诉立案的基本条件1. 当事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起诉人应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起诉和应诉的权利,能够独立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
在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2. 存在民事权益争议起诉立案的前提是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民事权益争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
3. 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立案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是指被起诉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
在起诉状中,应当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4.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立案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是指起诉人要求法院依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事实是指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理由是指支持事实的法律依据。
5.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立案的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民事纠纷。
同时,起诉的案件应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三、起诉状的要求1. 起诉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等;(2)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等;(3)诉讼请求;(4)事实和理由;(5)证据和证据来源;(6)起诉日期。
2. 起诉状应当由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3. 起诉状应当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反诉的处理
二审提出反诉的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考点1 诚实信用原则
主体
当事人、法院、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对当事人的要求
1.真实陈述义务
2.促进诉讼义务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
4.禁止反言
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
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
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
【注意】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须反诉与本诉的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原告提出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金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
企业能否依据股东协议起诉股东6篇

企业能否依据股东协议起诉股东6篇第1篇示例:企业能否依据股东协议起诉股东在企业股东关系中,股东协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各个股东在企业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和决策方面的事项。
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如果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或者某个股东违反了股东协议的约定,企业是否能够依据股东协议向股东提起诉讼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股东协议是由企业和股东签署的一份法律文件,具有约束力。
在股东协议中,通常包括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管理和决策方式、股东持股比例及股权转让等内容。
如果股东依据股东协议的约定行事,并且遵守了其中规定的条款,那么企业是无法依据股东协议对其提起诉讼的。
如果某个股东违反了股东协议的约定,给企业造成了损失或者危害了企业的经营利益,那么企业就有权利依据股东协议向股东提起诉讼。
股东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股东协议中,任何与法律相抵触的内容都是无效的。
企业在起诉股东前需要确认股东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如果股东协议的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依据此对股东提起诉讼将无法成功。
企业起诉股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权益。
在起诉股东之前,企业应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权衡利弊,明确起诉的目的和意义。
如果起诉股东只是为了个人恩怨或者一时的冲动,那么很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企业在决定是否依据股东协议起诉股东时,应该慎重考虑,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企业应该积极维护和管理股东关系,避免发生纠纷。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及时沟通、透明管理、公平对待股东,可以有效降低股东纠纷的发生率,保持企业稳定良好的经营环境。
如果确实出现了股东之间的纠纷,企业也可以通过调解、协商、仲裁等方式解决,避免诉讼的发生,保持企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对于企业而言,依据股东协议起诉股东是一种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正当手段。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谨慎处置,确保合法合规,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法〔2020〕105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建章立制,各试点法院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探索创新,有效确保了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统一政策口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试点工作现阶段出现的共性问题,研究编写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现印发给你们,供各试点法院参照执行。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好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
一是健全组织实施机制。
完善试点工作组织管理机制,尽快建立由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试点工作月报制度,形成上下贯通、有序衔接、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组织实施机制。
二是做好配套系统集成。
积极争取所在地党委政府政策支持,主动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工作,推动将试点工作深度融入诉源治理体系,完善配套举措,确保试点工作协同高效。
三是强化对下政策指导。
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工作标准和操作指引,建立问题建议常态化收集反馈机制,鼓励基层创新,强化跟踪督导,适时开展评估。
四是完善培训宣传机制。
充分利用视频会议等信息化手段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编印试点工作解读材料,帮助审判人员树立正确理念、领会试点精神、提升办案能力。
持续做好试点工作宣传引导,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宣传导向,积极展示试点成效,推动凝聚改革共识。
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和审判实践需要,不定期印发问答口径。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收集研判所辖试点法院参照执行问答口径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通过试点工作月报或专报形式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一、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适用的法律条文外,哪些司法解释条文可以一并调整适用?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试点法院可以调整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条文共六条,与之相关联的司法解释条文一并调整适用,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
吉林省高院关于审理民商案件若干问题解答

吉林高院民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为统一全省商事裁判尺度,提高全省商事审判水平,省法院民二庭组织有关审判人员对当前商事审判实践中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对部分问题形成了一致或相对一致的处理意见。
现将该部分问题的处理意见解答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问题一: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鉴于商业银行、信用社信用较高、偿债能力较强,且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多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般可以采取出具保函的方式对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问题二: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存续。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参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诉讼主体,即: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由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问题三:分公司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问题四:分公司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应当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应当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由分公司做出,当事人仅起诉分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能清偿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给出明确意见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
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起诉案件的详细流程说明
起诉案件的详细流程说明一、起诉案件的准备工作在起诉案件之前,首先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以确保起诉的顺利进行。
具体的准备工作包括:1. 收集证据: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如合同、协议等文件)、物证、视听资料等。
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性,为起诉提供有力的依据。
2. 查找法律依据:针对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焦点,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析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为起诉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
3. 准备起诉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起草起诉状。
起诉状主要包括原告的基本信息、被告的基本信息、案件的事实与理由、请求和附件等内容。
二、起诉案件的程序起诉案件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提起诉讼:原告将起诉状提交给法院,递交方式可以是直接递交或邮寄递交。
在递交起诉状时,需要支付相关的诉讼费用,并提交诉讼费用的缴纳证明。
2. 受理案件: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案件的受理。
受理包括对起诉状的审核和登记等程序,确认起诉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后,法院会正式受理案件,并给予案件一个案号。
3. 传票送达: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向被告送达传票并通知被告出庭应诉。
传票一般由法院直接送达给被告,也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4. 庭前调解:在庭审之前,法院可能会进行庭前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就纠纷进行协商和和解。
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会制作调解书,并产生法律效力。
5. 庭审阶段:如果庭前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将进入庭审阶段。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抗辩意见,并提交证据进行证实。
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或裁定。
6. 判决或裁定执行:如果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双方当事人需按照判决或裁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或裁定,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三、案件的上诉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满意,可以在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上诉提出:上诉当事人需向上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杨临萍XXX 于蒙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
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既非“非正规金融”,亦非“正规金融的补充”,更非所谓的非法金融,而是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元素。
民间借贷在我国却处境尴尬:一方面,民间金融受控于政府的严苛管制,难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难以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却又对民间金融情有独钟。
从一定程度上讲,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仅仅考虑到了政府及司法部门监管的便利,却忽略了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既不能完全依照契约自由原则放之任之,也不能依赖政府“看得见的手”对其管制过严。
随着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变化,如借贷数额巨大、借贷目的多元、利率规制缺乏,等等。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具体、不完善,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利率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司法解释的脉络介绍相关内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认定1.如何看待制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必要性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尚付阙如,而是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会议纪要等,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对有关民间借贷的范围界定、效力认定、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和批复、指导意见及行政法规、规章、文件等,而这些司法依据又都是在不同时期为应对当时的形势需要而制定的,不仅在稳定性、延续性、确定性和系统性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而且在有关民间借贷的具体法律概念、法律属性等问题及其与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区分等诸多方面仍显模糊,欠缺一套明确、稳定、可行的具体操作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三)(2020年修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三)(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三)(2017年12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14次会议通过,2020年修订)一、申请执行人败诉是否一律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用?答:申请执行人败诉的,原则上应当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用。
但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权益主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被采取执行措施有一定过错或者在执行异议审查阶段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如未及时提交相关证据、异议审查阶段未按法律规定要求及时支付相应款项,也可以判决被执行人、案外人承担相应的案件诉讼费用。
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判决主文如何表述?答:一般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文书样式的说明制作。
但下列两种情形,判决主文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作相应调整:(一)案外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租赁权并请求不得强制迁出(腾空)×××(具体执行标的)的,经审理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并应当排除相应执行行为的,判决主文可以表述为:一、确认×××对×××(具体执行标的)享有×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租赁权;二、在前述期间,不得对×××(具体执行标的)实施强制迁出(腾空)的执行行为;案外人只请求不得强制迁出(腾空)×××(具体执行标的)的,判决主文可以表述为:在×年×月×日之前,不得对×××(具体执行标的)实施强制迁出(腾空)的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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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依据新的协议受理起诉
孙潇[案情]
某城信社与某甲厂、某乙厂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甲厂向城信社借款200万元,由乙厂提供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甲厂未能如约还款。
城信社索款未果,将甲厂、乙厂诉至法院,要求甲厂、乙厂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借款人甲厂,保证人乙厂连带偿还城信社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判决书送达后,甲厂被丙集团兼并,其全部债权债务均由丙集团承担。
执行过程中,城信社与丙集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甲厂欠城信社借款本息由丙集团分期偿还。
之后,丙集团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向城信社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余款未还。
城信社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后,未申请恢复执行。
后城信社更名为某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与丙集团经协商,就偿还上述剩余贷款本息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丙集团共欠商业银行贷款本息210万元(已扣除丙集团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城信社偿还的借款本金100万元),丙集团同意以其法人股权偿还;由丙集团负责联系确定法人股出让方,股权受让资金由丙集团支付。
后因丙集团未找到股权出让方而未履行该协议。
商业银行遂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诉至法院,要求丙集团偿还欠款本息或以法人股折抵。
丙集团辩称:其与商业银行之间协议偿还的债务,仍是原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原甲厂之债务,该债务已经法院判决,故商业银行不得对该债务再行起诉。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城信社更名为商业银行后,与丙集团之间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就原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部分之债务以及新增利息偿还达成的新的合意,该合意在商业银行与丙集团之间成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丙集团应按照该协议书的约定,根据
双方确认的借款本息金额折抵法人股股票或偿还欠款;商业银行依据这一新的法律事实和新的诉讼请求起诉,并无不当。
故判决丙集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商业银行欠款210万元或以法人股股票855000股折抵,并支付违约金24万元。
一审判决后,丙集团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商业银行能否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再起诉,法院依据该协议受理是否构成一案两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之规定,城信社的申请执行期限因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而中止,当丙集团不完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时,城信社应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剩余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民事判决。
由于城信社未在该法定期间内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依照民事权利可自由处分原则,可视为城信社对丙集团未履行之债务予以抛弃,嗣后,城信社无权对原民事判决再申请执行;同时,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受案原则,城信社对丙集团未履行之债务亦依法丧失诉权,即城信社不得再依据借款合同对丙集团再提起诉讼。
概言之,由于城信社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民事判决,故其基于借款合同对丙集团所享有的全部民事司法救济程序均随之关闭。
但是,城信社对丙集团未履行之债务享有的实体权利并未随司法救济程序的关闭而消灭,该实体权利在司法救济程序关闭后依然存在,丙集团对该债务仍可自愿履行,城信社对丙集团的履行仍可受领。
城信社更名为商业银行后与丙集团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对丧失司法救济权利之债务的重新认可、对债务数额的重新届定和丙集团的偿付承诺;在内容上与城信社诉甲厂;乙厂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的法律关系在债的产生、债的数额、债的履行方式上均有质的不同,是
商业银行与丙集团之间就自然之债的偿还达成的新合意。
该协议的成立符合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因该协议的达成,商业银行与丙集团之间成立了以股抵债的新的法律关系,“丧失司法救济权利之债务”亦因之被赋予新的法律内容和法律效力。
在丙集团未按约定履行时,商业银行有权依据该协议提起新的诉讼。
故商业银行诉丙集团一案所审理的是因股权转让协议引起的股权转让纠纷,而不是已经审理过的城信社与甲厂、乙厂因借款合同引起的借款合同纠纷,并不构成一案两审,法院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受理起诉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