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标文件中做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没有兑现招标方未要求的承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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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异议投诉案例

招标文件异议投诉案例

一、案例背景某市XX区XX街道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活动,于2023年3月15日发布了招标公告。

公告发布后,共有5家物业管理公司报名参加投标。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5日。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A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提交了投标文件和保证金。

然而,在4月10日,A公司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一处错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而非10万元。

A公司认为这一错误会导致其投标无效,遂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二、异议处理过程1. 异议提出A公司在发现招标文件错误后,于4月10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核实并更正错误。

2. 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接到A公司的异议后,招标代理机构立即组织调查。

经调查,招标代理机构确认招标文件确实存在错误,并向A公司作出书面答复,承认错误并要求A公司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3. 证据提交与核实A公司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后,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招标文件、相关法律法规等。

招标代理机构在核实证据后,确认A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

4. 异议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决定撤销招标文件中的错误规定,并将投标保证金调整为人民币5万元。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所有投标人在4月15日之前按照调整后的保证金金额重新提交投标保证金。

三、投诉处理过程1. 投诉提出在招标代理机构处理异议期间,B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处理异议的过程存在不公平现象,遂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2. 投诉调查接到B公司的投诉后,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调查。

经调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处理异议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存在不公平现象。

3. 投诉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维持招标代理机构对异议的处理结果,即撤销招标文件中的错误规定,并将投标保证金调整为人民币5万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2004年6月21日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贪污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放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放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有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放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央企“投标取巧”被罚千万!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和治理对策有哪些?

央企“投标取巧”被罚千万!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和治理对策有哪些?

央企“投标取巧”被罚千万!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和治理对策有哪些?2019年7月25日,据媒体从安徽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获悉,因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取消安庆市沿江东路改建工程施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除此之外,其千万保证金不予退还。

据报道,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递交的拟派项目经理李克金的业绩证明材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系虚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招标采购实践中,弄虚作假行为数不胜数。

案例如46家投标企业在参与襄阳一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活动中,存在业绩弄虚作假行为。

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将这46家投标企业列入襄阳市建筑市场黑名单,公布时限六个月。

有业内人士反映在长期参与招标采购中,也经常碰到例如业绩合同、资质证书、实验报告、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造假的事件,基本上凡是能决定投标资格,影响评标因素的文件资料,都可能被造假。

除此以外,投标人其他虚假投标行为还有以下5种情况:(1)提供虚假的知识产权、试验报告、财务状况或者业绩;(2)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3)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等;(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弄虚作假做不到!一些投标人为经济利益蒙蔽双眼,抱有侥幸心理弄虚作假,从而骗取中标,破坏公平竞争环境,严重扰乱招投标活动正常秩序。

其中标后不履行合同、违法转包、分包,严重侵害了招投标制度的实施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只要是投标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以证明其达到投标资格条件、谋取中标的行为,都可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对此,招标文件可在《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针对项目实际提出更为完善具体的认定情形并事先予以告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8-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招投标法法招标文件质疑

招投标法法招标文件质疑

尊敬的招标代理机构:我单位(以下简称“质疑人”)于[日期]参加了[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

在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后,发现其中存在一些问题,特向贵机构提出质疑,请求予以澄清和解答。

一、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第[章节/条款编号]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列出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使得投标人难以准确判断自身是否符合要求。

2. 招标文件第[章节/条款编号]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项目管理机构、业绩证明、资格审查材料等。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的具体格式,使得投标人难以按照要求提供。

3. 招标文件第[章节/条款编号]条规定:“投标报价应包括以下内容: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使得投标人难以确保报价的准确性。

4. 招标文件第[章节/条款编号]条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应包含哪些内容,使得投标人难以准确判断是否满足要求。

5. 招标文件第[章节/条款编号]条规定:“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公章应具备何种规格,使得投标人难以准确判断公章是否符合要求。

二、请求事项1. 请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质疑事项进行澄清,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2. 请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请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疑问进行解答,以便投标人能够准确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市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快AA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是指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研究和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综合受理机制。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工作应按照调查、认定、处理、记录、公示等程序实施。

第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有关行为可能属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或接到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可能属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疑点线索,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进行调查核实。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核实。

第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工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认定及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及处理决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认定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成立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作《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决定书》;认定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不成立的,案件终结。

【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背景:A受采购人B的委托,组织实施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投诉人D公司认为原中标供应商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CCC证书已失效,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没有相应扣分不满,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D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中发现中标供应商C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对C公司的违法进行查处,最终作出对C公司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解析:采购人B委托代理机构A,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实施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大屏处理器等CCC 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经调查,C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大屏处理器的CCC证书复印件显示有效期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显示结果以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确认的结果不符。

对此,监管部门要求C公司作出解释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C公司既无法提供招标文件中证书复印件相对应的证书原件,也没有对复印件显示有效期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查确定的有效期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释。

监管部门认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秉持诚信原则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大屏处理器CCC证书复印件与该证书颁发机构核实情况不一致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严重影响评审委员会判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作出中标结果无效,并由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决定。

此外,监管部门另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C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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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标文件中做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没有兑现招标方未要求的承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018-01-17 姜向阳潘永寿民商事裁判规则裁判要旨在投标文件中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虚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引起评标委员及招标人的误解,骗取中标,此种以虚假宣传形式骗取中标的行为属于《招标投标法》禁止的“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招标方对产品没有具体要求,中标人即使没有兑现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也没有产生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后果,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一、2016年3月,正定县住建局发布发电机组及潜水轴流泵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为ZDZB2016-005。

石家庄苏海泵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均参与了该项目的竞标。

中兴公司中标后,于2016年5月9日与正定县住建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含税)为1614160元,合同并就设备名称、品牌型号规格、交货期、单价、数量等内容以《货物采购清单》的形式进行明确约定。

2016年10月27日,正定县住建局就中兴公司提供的6套规格型号为900QZB-50-200的潜水轴流泵设备进行了验收,“设备运行情况”为“正常”,“验收评价”为“合格”,正定县住建局与中兴公司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上均加盖公章。

二、苏海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4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其经营范围包括水泵、阀门、配电柜、低压电器、五金、电子产品及配件的销售安装,橡胶制品、格栅、搅拌机、环保设备、发电机、减速机、高低压柜、船坞泵站设备、排水泵车零售。

中兴公司亦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2800万元,其经营范围包括水泵及泵站成套设备、环保设备、水工金属结构产品、船舶(取水泵船及浮坞)设计、生产;一体化(预制)泵站、移动泵车、高低压成套配电柜制造、销售、维修及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自动化控制工程施工;泵站托管运营及维保;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及设计运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三、苏海公司认为中兴公司投标文件投的是900口径的泵,实际供货的是700口径,以小代大进行欺诈,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苏海公司当庭陈述参与正定县住建局项目竞标的单位共有6家,苏海公司当时的报价约人民币316万元,该项目如中兴公司未能中标,苏海公司有中标的可能,但不一定确保中标。

争议焦点1、中兴公司是否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700口径的水泵替代应当履行的900口径的水泵及以喷塑材质控制柜替代应当履行的不锈钢材质控制柜等行为。

2、如果中兴公司存在以上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应当向苏海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1、苏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兴公司存在其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苏海公司主张中兴公司供应了700口径的水泵、喷塑材质的控制柜,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中兴公司供应的水泵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或中兴公司与正定县住建局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的约定。

正定县住建局招标文件对潜水轴流泵水泵所提参数要求为:每台泵最大流量=1.653/s,最高扬程=12m以上,电机额定功率=200kw,出口管径DN800mm,软控制柜(进口软启)等,并未对水泵口径及控制柜材质提出要求。

2016年4月22日中兴公司中标,2016年4月25日,正定县住建局通过电子邮件将水泵图纸发送给中兴公司工作人员王晓策。

2016年5月9日,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以《货物采购清单》形式约定采购的潜水轴流泵品牌型号规格为盛吉中兴900QZB-50-200,软启控制柜品牌型号规格为1*1-200kw,并对交货期、单价、数量等内容做了约定,该合同并未对之前招投标文件内容做任何实质性的变动。

中兴公司提供的潜水轴流泵设备安装后,2016年10月27日经正定县住建局验收合格。

截至目前为止,正定县住建局并未对中兴公司提供的水泵口径、控制柜的材质提出任何异议。

同时,由于水泵口径与出水量及扬程之间的参数要求并不具有绝对的对应性,即使中兴公司所供水泵口径未达到900,也不意味着其供应的水泵满足不了正定县住建局招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

故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正定县住建局与中兴公司之间的招投标合同已依法、依约履行。

2、即使中兴公司存在以700口径的水泵替代900口径的水泵、以喷塑材质控制柜替代不锈钢材质控制柜等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亦不应向苏海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本案中,苏海公司、中兴公司作为水泵生产厂家,共同参与了正定县住建局发电机组及潜水轴流泵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二者在投标过程中存在竞争关系。

但苏海公司并未就涉案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竞标及中标等程序过程提出异议,亦未提出中兴公司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等法律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兴公司作为投标人之一,经过开标、评标等程序,最终被确定为招标项目的中标人,表明其提供的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正定县住建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正定县住建局招标文件中对水泵的实质性参数要求,且在所有投标者中其投标价格最低,故经评审后,中兴公司中标。

由此可见,中兴公司中标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并未损害其他投标者的利益,故未中标的苏海公司无权要求中兴公司赔偿其损失。

其次,苏海公司主张中兴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表现为其在招标文件中承诺供应900口径的水泵及不锈钢材质的控制柜,而在中标后其实际供应的是700口径及喷塑材质的控制柜。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商品内容介绍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作出与真实情况不同的宣传,导致客户和消费者上当受骗。

虚假宣传应具备两个构成要件:(1)宣传内容具有虚假性;(2)该虚假宣传内容足以引人误解。

本案中,正定县住建局招标文件仅对招标设备提出参数要求,并未对水泵口径及控制柜材质提出具体要求,故不存在正定县住建局因中兴公司承诺供应900口径的水泵及不锈钢材质的控制柜产生误解,从而产生中兴公司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后果。

因此,即使中兴公司存在苏海公司主张的上述行为,也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

再次,苏海公司、中兴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产生的竞争关系,在中兴公司中标后即告结束。

中兴公司中标后,在具体履行合同过程中如确实存在苏海公司所诉的交付产品非合同约定的型号、产品不符合技术规范和要求等情形,因以上行为并不发生在苏海公司与中兴公司共同参与的招投标过程中,而是发生在中兴公司中标后,此时,苏海公司与中兴公司已不存在竞争关系,苏海公司无权对中兴公司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履约行为提出异议。

中兴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如存在违约情形,依法应由合同相对人提出并寻求救济。

因此,中兴公司实际履约情况与本案争议的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事实并无关联,故本院对苏海公司提出的对中兴公司交付的水泵进行勘验、调查和鉴定的申请不予理涉。

律师点评招投标中存在三种方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系《招标投标法》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条款,所有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行为均应包含在内,包括投标文件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此外,构成不正当竞争需以存在竞争关系为前提。

本案中,中兴公司中标后,和苏海公司的竞争关系已经结束,苏海公司无权就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履约行为提出异议。

即使其提出异议,也应是招投标过程中的上述三种行为。

中兴公司并没有因为水泵口径及控制柜材质的承诺影响招标方的决定,事实上招标方仅对招标设备提出参数要求,并没有对水泵口径及控制柜材质提出具体要求,因此不存在苏海公司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用向苏海公司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来源石家庄苏海泵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921号]作者姜向阳律师简介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多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工作,擅长处理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等领域的业务。

先后发表了多篇专业论文。

熟悉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通过各种方式的知识产权运营,让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利器,为权利人创造商业价值。

执业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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