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第二章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概念及边界

言论自由概念及边界言论自由是人类历史上争取了很长时间的一项基本权利。
它被认为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一种表达和传递思想的重要途径。
通过言论自由,人们得以表达个人观点、参与公共讨论、监督政府行为,并促进社会进步。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没有界限,因为它必须与其他基本权利和社会价值相衡量,以确保不会造成负面后果或伤害他人。
言论自由是权利和责任的平衡。
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无论是好是坏,无论是受欢迎还是不受欢迎。
这个权利的基本原则是,只有当言论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实际伤害时,才可以加以限制。
例如,虚假的告诽、污蔑、诽谤、恶意陷害等言论行为都可以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因此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
此外,对于激化仇恨、在社交媒体上传播暴力或恶意信息、侵犯隐私等行为,也可以受到法律的约束。
这些限制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言论自由的边界并不仅仅是法律。
它还需要考虑伦理和道德准则。
尽管某些言论可能不违法,但它们可能依然具有负面影响,甚至会破坏社会共识和公共道德。
因此,虽然法律不对其施加约束,但公众舆论、社会道德和个人伦理对其可能会进行限制和抵制。
言论自由也需要考虑具体的语境和社会背景。
在某些情况下,言论可能会产生直接的伤害或引发社会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权力机构可能需要采取限制言论的措施,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
例如,在激化种族、宗教或政治矛盾的情况下,政府可能会采取行动限制煽动性言论,以避免造成社会动荡甚至暴力事件。
言论自由概念及其边界的界定也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展。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兴起,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这为言论自由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更加深入地思考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尤其是如何平衡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它赋予人们表达自己观点的自由,并在民主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没有界限。
言论自由

2nd 言论自由的限制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 法尔威尔诉《风尘女郎》案
1983年11月,声名狼藉的拉里·弗林特经营的《风尘女郎》封面内页刊 登了一则有双关性暗示的滑稽酒广告,背景是一只康巴里酒瓶,一杯酒放在 岩石上,然后是“道德宗教”的首领杰里·法尔威尔的照片,配有一排字: “杰里·法尔威尔的第一次。”并附所谓记者对法尔威尔的采访,在广告的末 尾,用一排小字写着“滑稽广告----不得当真。
3rd.
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
在法律实践中,各国在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中形成了如下重 要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是国家行为合法性的理由和依据; (2)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 (3)比例原则。宪政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关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
利之间关系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准则,它旨在要求国家权力之行使 必须适当、必要、均衡、不过度、符合比例,不得对公民权利和利 益造成非法侵犯;在处理权利之间的冲突时,要衡量比较两者利益 的大小,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对其进行取舍。
2nd 言论自由的限制
美国宪法不保护的18种言论自由
10、军事基地不是美国政治候选人行使言论自由行的场所。 11、没有辱骂他人因而招惹冲突的言论自由。 12、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 13、咆哮公堂的言论不受保障。 14、美国各级议员言论免责权所不保障的言论。 15、没有违背契约而泄露美国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 16、黄色书刊不在美国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 17、诈欺不实的商业广告不受美国言论自由的保障。 18、毁谤性言论不受美国法律保障。
案例由派和保守派的论战推向高峰。这场政治辩论自然成为1988年美国
总统大选的辩论主题,共和党候选人老布什就是凭借在焚烧国旗案 中的保守派立场获得了社会大众的支持,从而战胜了民主党候选人 杜卡斯基。但联邦最高法院对焚烧国旗案的判决结果却捍卫了自由 派的立场,这无疑引发了美国主流社会更大的政治焦虑。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言论自由宋卓玉 罗瑞柬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一国的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故有些国家又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为宪法权。
(一)平等权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其含义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
第三,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第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含以下内容:(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3)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
(2)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3)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4)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5)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中国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保障

中国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保障什么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一国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一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
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有关条款: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中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在新中国颁布的四部宪法中,都确认了言论自由。
现行宪法除了规定言论自由之外,公民还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
“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22条)。
发展背景首先,从历史上看,中国社会有关言论自由保护的传统观念相当落后。
即使在新中国建立之后、改革开放之前,封建专制主义在言论自由方面的遗毒仍未清除干净。
客观地说,今天中国的言论自由状况与过去相比,有着质的飞跃。
其次,从目前情况看,中国不具有在很大程度上改善言论自由的现实基础。
中国现在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在旧的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的情况下,新的问题和困难又不断涌现,这就限制了中国政府在政治体制领域内的改革空间。
现阶段言论自由面临的问题和挑战(1 )公民要求享有更多的言论空间与言论自由立法滞后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分工加剧,社会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意志和需求。
言论自由

案例
周水子国际机场随即启动防恐预案,将飞机安排到隔 离机位,组织公安、安检对飞机客舱、货舱进行清仓,并 对每位出港旅客资料进行核对确认排查,查看安检现场录 像。周水子国际机场在确认没有问题后,才让3U8814航班 飞机起飞,由此造成飞机晚点 33 分钟。 2010 年 6 月 25 日, 卫学臣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机场分局(大连市公 安局机场分局)逮捕,公诉机关以卫学臣犯编造虚假恐怖 信息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卫学臣犯编造虚假恐怖信 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中央民族大学维吾尔族教师伊力哈木因分裂国家 罪判处无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行为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 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 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 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
卫学臣在金色假期旅行社(大连金色假期旅行社)从 事导游工作。工作期间,卫学臣在带领从四川前往大连的 旅游团用餐结束后,告知四川导游李忠键其可以使飞机停 留半个小时。随后,卫学臣使用手机拨打了周水子国际机 场问询处(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问询处)的电话,从周水 子国际机场问询处工作人员处查询了3U8814航班的起飞时 间。之后,卫学臣告知周水子国际机场问询处工作人员 “飞机上有两名恐怖分子,注意安全”。
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2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 人名誉的事实 ,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 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 信息网络上散布。该条第二款还规定 :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 他人名誉的事实 , 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散布 , 情节恶劣的 , 以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二) “情节严重的”的认定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 ,
浅析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

理论版理论纵横引言:言论自由最早起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最早的将言论自由列为法律条例,成为法律体系中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随着公民人权的重视,言论自由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列入法律体系。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所有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建设都是来源于它。
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对于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保障环境,使得公民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政府决策中,并对政府官员及政治性表达提出关于自己的意见和见解。
然而,近些年随着互联网新媒体的发展,网络言论自由过度化、越界化使得言论自由的权利与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矛盾。
研究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对于清晰言论自由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及分析言论自由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同时,对于完善言论自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有着启示性的指导。
基于此,本文研究该课题。
一、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一)国际上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言论自由归为第一代人权。
《公约》第十九条第十三款规定“言论自由是一项可以克减的权利,它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
如基于他人的权利、名誉、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可依法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
言论自由写入《公约》之后,在世界各国的政府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促进了世界各国言论自由法律化进程的发展,同时也在政府组织之间传播了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意识。
也是从言论自由写入《公约》开始,不少国家也将言论自由写入国家法,并制定了专门的言论自由保护法。
如美国1952年颁布的《统一实施的单一出版物法》、英国1797年生效的《煽动兵变法》等。
言论自由保护法专法的建设使得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更加的具体化。
至此,世界各国关于言论自由权利的法律建设和保护标准开始向一致化发展,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也成为一种权利与义务对等性的标志。
[精品]宪法中的自由权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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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 ※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在行使权利和 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 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具体表现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 1)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 2)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 3)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 尊严。
言论自由的现实意义
• 个人层面和制度层面
• 语言是人之区别于动物的一个首要特征,也是社会交流的最重要手段。由于言论的成 本很小,而交流极为便利,言论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发生最频繁的一种活动。言论自由 的重要性又并不仅限于个人层面。更重要的是,言论自由对维护国家制度是十分重要 的一种手段。尤其是对于民主制度,没有言论自由是不可想象的。这是因为选举需要 信息,需要选民和候选人之间的自由交流,而没有言论自由,这些政治信息都不具备, 理智的选举如何开展?我们现在的地方选举就存在这个问题。候选人坐在台上不说话, 只是由选举委员会做一个很简单的介绍,选民都不知道他们的政策、立场、主张是什 么,这样究竟选谁呢?最后,人们只能根据他们的相貌、服饰、性别等种种不相关的 因素进行选择。民主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公民和政府、选民和候选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交 流,否则选举就失去了意义,民主就失去了理性。 除此之外,言论自由对于一个诚信社会也是必不可少的。近年来,我们一直在提倡 “诚信”。经济学家提倡市场诚信,法学家又提倡政府诚信。但从宪法制度的角度看, 建立诚信的必要条件是言论自由。如果言论被压制住了,人们不敢说真话,怎么可能 造就一个诚信的社会?摧毁社会道德的最有效手段不是对立的理论或学说,而是自身 的虚伪。一个人可以在辩论中一败涂地,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主张输了——事实上, 他可能因为失败而获得同情,甚至可能因为木讷而获得信任。相反,如果人们发现他 说的一切只不过是一张“遮羞布”,任何雄辩都救不了他,狡辩只能使失败更彻底。 压制言论将造就虚假,迫使人们公开说谎,而虚伪是摧毁所有道德和良知的最有力的 腐蚀剂。我不是说有了言论自由,我们就有了诚信社会;但是没有言论自由,建造诚 信社会必然是难上加难。
2013第二章 言论自由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
(一)增进知识、获知真理
对真理最好的检验就是在市场的竞争中让思想的力量本
身为人们所接受。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1919 Abrams v. U.S.
(四)需要和合比例原则
正当的限制,必须是基于案件的事实而必须做出的必要
限制。如果案件的实际情况显示,政府无须对此做出反应, 或政府无须对此做出如此剧烈的反应,则政府的限制就有 可能是不需要或不合比例的。
(四)促进社会稳定
美国法学家Thomas I. Emerson在《表达自由制度》 (The System of Expression 1970 )一书中提出:表达自 由是一种迈向更能适应社会变迁,因此也会更稳定的社区 的方式,是一种在有益的分裂(healthy cleavage)和必 要的共识(necessary consensus)之间维持平衡的手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
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
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 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
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 下列条件所必需: (a)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b)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五)自我实现
持有这种观点的论者认为,言论自由之重要并非因为 它能够给社会带来多少好处,而是因为言论自由是人的内 在的道德权利。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乃是保障公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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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大法官 1841-1935
(二)推进民主自治
当每个公民都被授予管理国 家的权力时,那就必须承认公民 有能力对同时代人的各种意见进 行抉择,对认识之后能够指导他 们的行为的各种事实进行鉴别。
——《论美国的民主》
法国社会学家托克维尔
(1805-1859)
(二)推进民主自治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学者 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 (Alexander Meiklejohn) 1872-1964
一、言论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的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指公民有发 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 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在我国,言论自由既属于精神、文化活动权利, 又属于政治权利。
一、言论自由
(四)需要和合比例原则
正当的限制,必须是基于案件的事实而必须做出的必要
限制。如果案件的实际情况显示,政府无须对此做出反应, 或政府无须对此做出如此剧烈的反应,则政府的限制就有 可能是不需要或不合比例的。
(四)促进社会稳定
Emerson认为,压制民众的言论是一种对社会极为
有害的做法:
第一,压制讨论会掩盖社会遇到的真正问题,将公 众的注意力从应当着手解决的最主要问题移开; 第二,压制讨论的社会不可能产生合理的决策; 第三,压制讨论会导致僵化和愚昧; 第四,压制会使民众的怨气转变为对政府和社会的 仇恨,引起巨大的社会动荡。
第章
言论自由
第二章 言论自由
一 言论自由 二 言论自由的价值 三 言论自由案件的衡断法 四 限制言论自由的限制
一、言论自由
自由
自由是一个社会性的概念,描述的是人与人之 间的关系。所谓自由就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 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少到最小可能之限 度”的状态。
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在本质上是一套国家学说,关注制度 建构问题,其宗旨是构建一套以个人权利或利益 为出发点的政治制度。自由主义强调的核心是个 人相对于国家和社会所享有的权利,是国家与社 会不得以强制方式干预个人这些权利。
二、言论自由的价值
(一)增进知识、获知真理
(二)推进民主自治
(三)监督公权力运行
(四)促进社会稳定
(五)自我实现
(一)增进知识、获知真理
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 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它的力量而实 行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她。让她与谬误 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在放胆地交手时吃过败仗 呢?她的驳斥就是最好的和最可靠的压制。 ——弥尔顿《论出版自由》
国家机关针对表达自由的任何限制应符合法律规定。
有关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可以获知)、明确的(可以 预见)和相对稳定的。
四、限制言论自由的原则
(三)合目的性原则
政府必须阐明有充分的目的,可以证明限制言论的合
理性。合目的性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公共利益、 私人利益和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的利益。
四、限制言论自由的原则
(四)促进社会稳定
美国法学家Thomas I. Emerson在《表达自由制度》 (The System of Expression 1970 )一书中提出:表达自 由是一种迈向更能适应社会变迁,因此也会更稳定的社区 的方式,是一种在有益的分裂(healthy cleavage)和必 要的共识(necessary consensus)之间维持平衡的手段。
(三)监督公权力运行
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方法为自己设立了一
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但是后来,
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 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 种情形不仅君主国内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的共和国内也可 人,这 以看到。只要国家还存在,社会公仆就有变成社会主人的可 能性,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抛弃国家, 工人阶级自己的公仆也有关蜕变为“主人”的趋势。 ——恩格斯
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更 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形象。——《论自由》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
(一)增进知识、获知真理
对真理最好的检验就是在市场的竞争中让思想的力量本
身为人们所接受。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1919 Abrams v. U.S.
(五)自我实现
持有这种观点的论者认为,言论自由之重要并非因为 它能够给社会带来多少好处,而是因为言论自由是人的内 在的道德权利。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乃是保障公民在
自由传播信息和表达意见中所享有的个人利益。
追求真理、增进知识、健全民主程序,只是中介价值, 其最终目的在于籍真理之追求和民主政治之参与助成个人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
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
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 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
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 下列条件所必需: (a)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b)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四、限制言论自由的原则
(一)中立原则
中立原则要求公共机关对社会上互相竞争的言论保持
中立的态度,限度的设定不偏爱或偏恶某些特定的观点。 政府原则上不能基于言论的内容来限制言论,但可以 根据言论所发表的时间、地点、方式对言论实行限制,这 种限制被认为是符合中立原则的。
四、限制言论自由的原则
(二)合法性原则
成长及实现自我,促进个人自主及尊严。
三、言论自由案件的衡断法
(一)明显而即刻危险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
(二)绝对保障论 absolutism
(三)利益权衡法 balancing test
(四)米克尔约翰理论 Meiklejohn's theory
(五)双轨理论 two track theory
约翰·弥尔顿 (John Milton) 1608~1674
(一)增进知识、获知真理
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于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 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于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 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
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