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根底知识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担当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由于人的生命和躯体无法用金钞票衡量,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量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一〕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二〕诺成性。
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应属诺成性合同。
〔三〕非要式性。
依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社会保险法基础知识问答大全

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1什么是社会保险?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2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答:一是社会共济。
社会保险按照大数法则,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实际互相共济,集合社会多数人的力量,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二是责任分担。
社会风险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
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三是政府主导。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参保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政府负责组织推动社会保险组织和运作,并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3、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答:用人单位的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为四个方面:(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
就是用人单位在合法成立、合法用工后,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单位和所用职工的个人基础信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登记信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社会保险档案。
(2)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增减变化、缴费基数变化、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化等情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和手续,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4、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保险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旨在通过互助共济的方式,对不可预测的风险进行社会化分摊和补偿。
保险的实施需要遵守一系列保险法律规定,以确保保险业运作的公平、透明和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保险法律的基本知识,帮助读者了解保险合同、保险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基础,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素:1. 投保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可以是个人或法人。
投保人需要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投保信息。
2.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所保护的对象,可以是投保人本人或其他指定的人。
3.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需要具备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4.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所保护的财产、利益或人身安全。
5. 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作为购买保险的对价。
二、保险法律责任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保险公司有义务履行以下法律责任:1. 保险赔偿: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赔款应当公平、合理、及时支付。
2. 保险义务: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并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 保险条款解释:保险合同中的条款需要明确解释,确保被保险人充分理解保险责任和索赔途径,避免对被保险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4. 保险监管:保险公司需要遵守国家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
三、重要保险法律法规为确保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险法律法规,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解释、赔偿责任等内容,是我国保险行业的核心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律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则和合同解释的原则,为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明确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并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
保险法重点归纳

名词解释1、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2、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3、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或(或)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4、足额保险是不足额保险的对称,亦称全额保险。
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
5、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6、保险代位: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
7、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8、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9、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10、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
保险基础知识(通用版)

第三章 保险合同
1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2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合同(契约):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
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注:自然人、法人可作为财产险被保险人,人身险的被保险 人只能为自然人 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按性质分: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最基本) 2、说明合同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 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或事项进行修改或补 充。
第二节 风险管理
损 失
1、减轻损失的危害程度
后
目 标
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使企业和家庭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实现良性循环
第二节 风险管理
三、风险管理的方法
即风险管理的技术,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
(一)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采取控制技术以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和减轻损失程度,重点在 于改变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4. 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欧美国家,发达于20世
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基础知识保险基础知识方面一、名词解释(A)1、危险:危险是人们忧虑的、客观存在的能致人的严重后果但又无法知道其是否潜在灾难。
(A)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3、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A)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A)5、保险人: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A)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观。
(A)7、代位赔偿请求权: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得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A)8、委付: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A)9、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A)10、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A)11、实际全损:实际全损就是保险标的在实际上完全灭失或毁损。
(A)1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部分损失。
(A)13、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故事发生后,受损程度虽未完全毁损,但已无法补救,故按完全损失处理的情况。
(A)14、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A)15、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导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A)1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全年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未来形成的准备金。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介绍了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的意义以及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
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本部分的重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立;另一方面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营规则、变更、终止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止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1、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
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
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4、境内投保的原则5、公平竞争的原则6、专业经营的原则(四)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1、学法是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保险代理人只有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地运用其保险专业知识,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脱离了法律的约束,将走入歧途。
因此努力学习保险法以及一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险代理人的必备条件。
保险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

序号试题答案一答案二答案三答案四答案五答案六标准答案1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A.10日B.20日C.60日D.30日 D2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A.15天B.1个月C.1.5个月D.2个月E.2.5个月F.3个月 D3 全国实行统一的() A.道路交通标志 B.道路交通信号 C.道路交通标线 D.道路交通指示 B4 营运载客汽车()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A.2年B.5年C.6年D.10年 B5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 )的,不予通过检验。
A.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B.机动车来历凭证C.机动车购车发票D.机动车登记证书 A6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 )为实习期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B7 风险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这些要素决定了风险的存在、发生和发展。
一般认为,风险构成的要素包括风险因素、()等A.风险标的和风险事故B.风险事故和损失C.风险性质和风险原因D.风险原因和损失 B8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财务型风险管理方法的是( )。
A.自留B.保险C.预防D.转移 C9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如实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以及( )A.诚实B.守信c.保证D.信用 C10 按照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规定,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是( )。
A.企业财产保险B.责任保险c.机动车辆保险D.人身保险 D11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的 A.最高限额 B.最低限额 C.最终数额 D.最适当数额 A12 经营有()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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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 【保险知识链接】 • 保险价值: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
益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数额。人身险不存在 保险价值。 •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 任的最高限额。 • 财产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依据保险价值来决定。 • 人身险中,由于生命价值无法以货币衡量,保险 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 财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人身险:给付金额≤保险金额
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2)劳动关系 (3)信赖关系(被保险人同意)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 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离婚)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法第5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
二、表现:告知与说明 (一)投保人告知义务 1、告知方式:被动告知 2、不履行的后果: (1)故意;(2)重大过失
务,保险人都需要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 任免除条款做出明确说明。 • 2、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举证问题 • “投保人声明”栏 • 代替投保人签字。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 一、含义 (一)质的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 担赔偿责任。 (二)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 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通过保险获得 额外利益。 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一)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免赔额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及保险监管
基本内容
一、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合同法 三、保险业法
2
保险法概述—基本内容
• 保险法概念 • 保险法内容 • 保险法立法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念
• 保险法概念 •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内容
• 保险法内容 • (一)保险合同法:调整保险当事人之间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立法
•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 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 (三)行政(部门)规章:主要保监会制定 发布 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合同法—基本内容
• 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 财产险合同的特殊问题 •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问题
保险合同法—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1、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保险合同的原则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4、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
【举例】
①产品的制造商对因其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财产 损失和人身伤害所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 有保险利益。(产品责任险)
②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职业有关的行为而患 职业病或伤、残、亡依法应承担的给付责任具 有保险利益 。(雇主责任险)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的确定: (1)身份关系(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
(六)附合性(格式合同)
保险合同法—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1、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保险合同的原则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4、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
更、解除。 5、保险合同的解释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二、保险合同的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1、一般条款:说明义务 2、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 (1)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提示 (2)且应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 (3)未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
无效。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 【实践问题】 • 1、续保业务也需要作明确说明 • 无论是续保业务还是投保人首次投保的业
更、解除。 5、保险合同的解释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
一、定义: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的状 态
二、成立的步骤: 要约、 承诺 【应注意的问题】 1、是否以签发保险单为成立要件 2、是否以交付保险费为成立要件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定义: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因符合法
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生效时间 (一)一般原则:成立时即生效 (二)例外 :1、附生效条件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 保单: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 合同的正式凭证和证明,和投保单一样,保险单 载明了合同全部内容和要素,由保险人签名盖章。
• 保险协议:保险协议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 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保险协议书通常是正对特 定的保险事项而订立的,所以应包含保险合同的 全部内容。
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一)保险人(保险法第10条) • 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二)投保人(保险法第10条) •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
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三)被保险人(保险法12条) •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一)人寿保险 (二)定值保险
保险合同法—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1、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保险合同的原则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4、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
更、解除。 5、保险合同的解释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 • 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 • 第17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
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 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 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 力。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二、保险人的义务 • 及时核定损失和赔偿义务(保险法23条) • 拒赔通知义务(保险法24条) 【相关问题】 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 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向
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人寿保险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都自其知道或者 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 先予支付的义务 (保险法25条)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五)非要式性(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 【保险基础知识链接】 • 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表示愿意订 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它一般由保险人事先设计和印制,具有统一 格式。
投保单载有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内容,如投 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 间、特别约定等。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1)投保人充分解除权 (2)保险人严格解除权 •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16条) • 保险欺诈(保险法27条) • 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维护义务(保险法51条) • 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变化 (保险法52条)
保险合同法—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1、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保险合同的原则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4、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保险合同变更 (一)定义 • 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
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 修改或补充 (二)变更的形式 • 书面,一般采用批单形式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含义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成立生效后,依照 法律或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解除原有的 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 行为。 (二)解除方式 1、约定解除 2、法定解除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 【举例】 ①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
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 ②债权人对于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等具
有保险利益 ; ③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
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 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 益。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消极的保险利益:指责任利益 ,当此种利益遭 受损失,被保险人将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 。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解除 权
故 意
不承 担保
险责
任
解除 重权 大 过 不承 失 担保
险责 任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更、解除。 5、保险合同的解释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保险合同的解释 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保险法30条) • 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
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 意思 二、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保险法30条) •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仍然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既可为同一人,也可为不同的
人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受益人 •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投保人、被保合同的一般规定 1、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保险合同的原则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4、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
2、 附生效时间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保险合同的履行
•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 交付保险费义务(保险法14条) • 出险通知义务(保险法21条) • 提供损失证明和资料义务 (保险法22条) • 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义务 (保险法49条) • 维护标的安全义务 (保险法51条) •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法52条) • 施救的义务(保险法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