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股份锁定期差异对照表
股权锁定制度对中小板 IPO 抑价影响的实证研究

股权锁定制度对中小板 IPO 抑价影响的实证研究张本照;张吉【摘要】文章选取2012年在中小板上市的54家企业数据,利用多元回归模型,检验2012年我国取消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锁定期限制之后,制度变化对于中小板上市企业IPO抑价率的影响。
总体来看,这一股权锁定制度的取消降低了中小板上市企业的首日IPO抑价率。
%Based on the data of 54 SM E board listed companies in 2012 ,and by applying multiple re-gression model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effect of system change on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 under-pricing of SME board listed companies after the cancellation of three-month lock restriction of off-line allotment in 2012 .In general ,the cancellation of this equity lock system reduces the first-day IPO un-derpricing rate of SM E board listed companies .【期刊名称】《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00)002【总页数】7页(P7-13)【关键词】股权锁定制度;IPO;抑价率【作者】张本照;张吉【作者单位】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合肥 230601;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合肥 2306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24一、引言我国中小板自2004年5月设立以来,IPO的发行制度经历了从严格管制到市场主导的转变,从最初以核准制为基础的保荐制到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询价制,IPO的交易制度则一直实行的是新股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的交易制度。
关于IPO、借壳上市和资产重组的比较

关于IPO、借壳上市和并购重组的比较目前,对于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实现资产的证券化,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即IPO)、借壳上市和通过并购重组三种方式实现。
广义的并购重组包含了借壳上市这种情况,下文中的并购重组仅指以自身股权或者资产换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现金且并不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资产重组模式。
一、关于上市周期、成本、股份锁定期等核心要素的比较对于企业来说,究竟是选取哪种方式来实现资产的证券化,其判断的核心要素包括了上市周期、上市成本、是否可以募集资金、股份锁定期、发行市盈率等等。
二、关于上市主体资格的比较无论是IPO、借壳上市还是涉及到发行股份的并购重组,均需要通过证监会的审核。
证监会也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规对其进行了规定。
IPO、借壳上市以及并购重组在上市主体资格上的区别如下表所示:三、关于财务与会计要求的比较IPO和借壳上市对于企业的盈利状况和财务规范性均有着非常高的要求,相比之下,并购重组对于企业财务与会计的要求则相对较低。
四、结论综合上述对比进行判断,IPO和借壳上市是两种可行的上市选择,上市成功后均能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
但是,通过IPO上市需要3.5年至4年的时间,时间成本较高,在会期间利润需保持稳定,且对于企业的主体资格、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等均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在证监会审核日益严格的情况下,目前IPO的成功率逐步降低,一旦IPO闯关不成功,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都是不可承受之重。
借壳上市需要支付高昂的买壳成本,且不能募集资金,对于资金短缺的中小企业来说,借壳上市并不是一条适合的道路。
近日,证监会修订了《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借壳上市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监管措施,在借壳上市等同于IPO审核的背景下,阻断了企业通过规避借壳判断标准实现重组上市的各种路径。
并购重组近年来在证监会的大力支持,发展势头迅猛。
IPO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和减持限制详解

IPO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和减持限制详解一、IPO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为了避免大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而给新上市的公司带来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业务的不稳定性,以及为了避免IPO前持股股东大比例减持股份而给新上市公司的股价带来冲击导致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我国A股IPO一直对IPO前股东所持股份强制规定了锁定期限制,这些股东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才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
在锁定期内,这些股东所持股份在股本结构里面体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目前,针对股份限售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审核方的窗口指导意见中。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例外情况: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可以豁免此锁定期。
对中小板公司,还有一种特殊豁免情况: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锁定承诺,也可以豁免。
依据包括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5、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6、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6。
2、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依据为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二)普通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突击入股情况)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一年。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简介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是指对于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规定了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出售或减持的期限和方式。
这一机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合理行使股权,防止大股东的股份过快减持导致股价波动过大。
股份锁定期安排股份锁定期是指股东在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后一定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的期限。
根据《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份锁定期一般为3年。
股份锁定期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价稳定,防止大股东在上市后短时间内大量减持,造成股价大幅下跌,从而损害市场利益和小股东权益。
股份锁定期的设立能够给予投资者一定的保护,稳定市场信心。
减持规定减持是指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内、期满后或其他规定条件满足时,按照相关规定减少其持股比例的行为。
减持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减持方式:股东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
2. 减持数量限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定,上市公司限制股东在一定时期内的减持数量。
一般情况下,减持数量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的流通股份,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市场稳定。
3. 减持时间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东持股满3年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股东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市场行情合理选择减持时机。
4. 减持披露:减持行为需要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和公告披露,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操纵。
5. 其他减持限制:除了股份锁定期外,上市公司股东在信息披露期和临时停牌期等也有可能面临减持限制。
影响因素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因素: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经济因素会对股东的减持决策产生影响。
ipo上市股份锁定期限规定

股份锁定期的问题很多人很多次做过总结,小兵自己认为这份资料可能在很多地方可以给大家更多的启发。
一、一般法律规定(一)公司法第142条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上交所规则5.1.51、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3、老的规则还有“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的规定,但是新的规则对此做了修订,但是根据证监会的意见,并不认同交易所的修改,还是要按照老的法规锁定三年。
(三)深交所规则5.1.61、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3)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IPO、借壳上市和资产重组的比较

关于IPO、借壳上市和并购重组的比较目前,对于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实现资产的证券化,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即IPO)、借壳上市和通过并购重组三种方式实现。
广义的并购重组包含了借壳上市这种情况,下文中的并购重组仅指以自身股权或者资产换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现金且并不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资产重组模式。
一、关于上市周期、成本、股份锁定期等核心要素的比较对于企业来说,究竟是选取哪种方式来实现资产的证券化,其判断的核心要素包括了上市周期、上市成本、是否可以募集资金、股份锁定期、发行市盈率等等。
二、关于上市主体资格的比较无论是IPO、借壳上市还是涉及到发行股份的并购重组,均需要通过证监会的审核。
证监会也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规对其进行了规定。
IPO、借壳上市以及并购重组在上市主体资格上的区别如下表所示:三、关于财务与会计要求的比较IPO和借壳上市对于企业的盈利状况和财务规范性均有着非常高的要求,相比之下,并购重组对于企业财务与会计的要求则相对较低。
四、结论综合上述对比进行判断,IPO和借壳上市是两种可行的上市选择,上市成功后均能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
但是,通过IPO上市需要3.5年至4年的时间,时间成本较高,在会期间利润需保持稳定,且对于企业的主体资格、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等均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在证监会审核日益严格的情况下,目前IPO的成功率逐步降低,一旦IPO闯关不成功,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都是不可承受之重。
借壳上市需要支付高昂的买壳成本,且不能募集资金,对于资金短缺的中小企业来说,借壳上市并不是一条适合的道路。
近日,证监会修订了《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借壳上市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监管措施,在借壳上市等同于IPO审核的背景下,阻断了企业通过规避借壳判断标准实现重组上市的各种路径。
并购重组近年来在证监会的大力支持,发展势头迅猛。
科创版前12个月股东限售规则

科创版前12个月股东限售规则1. 什么是科创版?科创板是指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特征,依托以科技创新为导向的新兴产业,重点关注高成长性、创新驱动的企业,通过IPO等发行方式筹集资金,并在公开市场挂牌交易的国家级股票交易场所。
2. 科创版股东限售规则股东限售是指持有某公司股份的股东被限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
而科创板的股东限售规则与A股市场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 限售持股比例科创板要求IPO公司必须设置12个月的股东限售期,而限售期分为两个阶段:锁定期和流通期。
其中锁定期为6个月,流通期为6个月。
锁定期结束后,首次上市日起120个交易日内,原则上不得减持;流通期结束后,股东才能自由出售所持股份。
2. 限售股份范围科创板IPO公司所有股东的部分股份均需被限售,且限售比例不得低于35%。
其中,控股股东需要先行减持不超过20%的股份,且其所减持的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IPO前总股本的20%。
3. 非限售期增持的股票可以不受限制减持在科创版股东限售规则之下,股东在锁定期内增持的股票不受限售规则影响,也就是说,锁定期内股东增持的股份可以在锁定期结束之后随时减持,而不必等到流通期结束。
4. 部分情况下可以退出限售然而,在科创板股东限售规则之下,也有一些情况下可以提前退出限售期。
比如,如果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协议转让、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股东在前述事项完成后可以提前解锁限售股份。
3. 科创板股东限售规则的作用科创板股东限售规则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司在上市后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公司的长期发展。
通过限制股份的流通,可以避免股东因为短期利益考虑,导致大量减持,对公司股价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科创板股东限售规则也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当控股股东或者高管等核心管理层减持时,会产生一定压力影响股价,而限售规则可以有效遏制这一剧烈波动的产生。
4. 科创版股东限售规则的影响在IPO公司方面,科创板股东限售规则有助于保护其价值,在市场上获得更高的价值。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在我国股市中,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政策,旨在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就此话题展开讨论。
一、股份锁定期安排的背景和意义股份锁定期安排是指在特定时间内,上市公司的股东无法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出售或转让。
这一制度的设置有以下几个背景和意义:首先,股份锁定期安排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如果股东在公司股份刚上市时就可以进行抛售,可能引发恶性循环和恶性竞争,破坏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信心。
其次,股份锁定期安排有助于减少投机行为。
一些投机者短期内大量购买公司股份,并在稍后以高价抛售,从中获取利润。
这种投机行为不仅对公司经营造成干扰,也可能导致市场的异常波动。
最后,股份锁定期安排有助于稳定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上市初期,公司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股权结构,以便更好地进行经营管理和战略规划。
股份锁定期能够确保核心股东在公司初期对企业有更长远的投资计划和持续的经营支持。
二、股份锁定期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锁定期的时长:根据不同情况,股份锁定期可以为6个月、12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锁定期要相对较长。
2. 锁定期的执行方式:股份锁定期一般采取依法强制执行的方式,即在股份解禁之前,相应的股份无法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3. 可解除锁定期的情况:一些情况下,可以解除部分或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比如股东重大减持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
三、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在合规范围内以合法的方式减少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具体规定如下:1. 减持计划的制定:股东必须提前制定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之前向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减持计划要明确股东减持的股份数额和时间安排等重要内容。
2. 减持比例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减持股份的比例受到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以及特定时期内的减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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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8.2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三条
【3-上市前的承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2)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新增的股份,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年;
(3)没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累计至少到51%的部分,自上市之日锁定3年。
注:2008年修订稿之前一稿上市规则规定(上交所及深交所),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而在2008年修订稿中,该条款被取消了。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股份锁定期差异对照表
相关规定
பைடு நூலகம்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创业板上市规则5.1.7
【2-针对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
中小板
【针对中小板离职】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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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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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深交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版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份转让锁定期整理如下:
首发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通用规则
创业板和中小板的特别规定
基本规定
来源
特别规定
来源
【1-基本规定】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证监会审核口径
1、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份,与原股份锁定相同。
2、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比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3、2010年保代培训:
(1)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部分,比照控股股东,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申请受理6个月之前转让的股份,履行规定的限售义务,自行约定;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非控股股东处取得的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年;
《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
其他
配股:由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仍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与原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流通时点相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在配股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
IPO前受让股份:IPO申报前一年从非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上市后锁定期一般适用一年;从实际控制人处受让适用三年。
外国战略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
定向
增发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5.1.4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发行人向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
创业板
【1-针对创业板离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不得转让;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