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权益,根据《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动物诊疗机构是指经营动物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兽医诊所、兽医站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注重科学、规范、安全、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确保诊疗行为的合法性和诊疗质量的安全有效。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申请与设立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注册登记身份和经营资质;2、拥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设备。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联系明;3、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4、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现场核查。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要求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兽医和相关专业人员,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档案,记录动物的基本信息、诊断、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落实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定期进行卫生和消毒,确保工作场所的清洁和无菌。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保证动物使用的药品、器械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验证。
第四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和记录。
第十四条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动物诊疗机构,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措施。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动物诊疗机构设立申请书范本;3、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档案格式;4、动物诊疗机构药品器械质量检测验证要求。
动物诊疗证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证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规范动物诊疗证的管理,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兽医师和兽药经营企业。
3. 定义•动物诊疗证:指由兽医师签发,用于记录动物诊疗信息和兽药使用情况的证书。
•医疗机构:指从事动物医疗工作的兽医诊所、兽医医院等单位。
•兽医师:指具备兽医学专业知识,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兽药经营企业:指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包括兽药批发企业和兽药零售企业。
4. 动物诊疗证的发放及管理4.1 动物诊疗证发放1.医疗机构应向患有疾病或需要诊疗的动物主人发放诊疗证。
–动物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动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品种、年龄等;–动物的诊疗信息,包括症状、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兽医师的签名和执业证书编号。
4.2 动物诊疗证管理1.动物主人应妥善保管动物诊疗证,定期向医疗机构进行更新。
2.医疗机构应建立动物诊疗证管理档案,妥善保存动物诊疗证的复印件或电子档案。
3.医疗机构应确保动物诊疗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严禁伪造、篡改或盗用动物诊疗证。
5. 兽医师的责任和义务5.1 诊疗责任1.兽医师应根据患动物的症状和诊断结果,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2.兽医师应遵循诚实、公正、负责任的原则,不得滥用兽药或给动物主人误导。
5.2 记录义务1.兽医师应准确记录患动物的诊疗信息,包括病情描述、诊断结果和治疗过程。
2.兽医师应将记录的信息及时整理,填写在动物诊疗证上,并将证书交给动物主人。
5.3 兽医师执业证书管理1.兽医师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
2.兽医师应遵守兽医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6. 兽药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6.1 合规经营1.兽药经营企业应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经营兽药。
2.兽药经营企业应遵守兽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湖北动物诊疗管理制度范文

湖北动物诊疗管理制度范文湖北动物诊疗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动物诊疗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动物诊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诊疗管理制度适用于湖北省内所有从事动物诊疗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物诊疗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动物健康,提高治疗效果,增加行业竞争力,推动动物诊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动物诊疗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合法、便利。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与认可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上级动物防疫部门的管理规定,依法注册并按照规定标准建立。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专科诊疗师及合格的辅助人员;具备必要的设备和仪器;有独立的治疗室或诊室;保持清洁卫生环境;能够提供合格的诊疗服务。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所属动物防疫部门申请认可,并按照认可标准进行评审。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可以根据行业需要,与其他相关机构合作,开展联合诊疗或合作治疗。
第三章动物诊疗师的要求与管理第九条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
第十条动物诊疗师应当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和规范,依法按照医学知识和技术要求为动物就诊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师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师应当保守病历和相关资料的秘密,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师应当合理收费,不得收取违规费用,不得危害动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以工作之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章动物诊疗服务的规范与监管第十五条动物诊疗服务应当遵循医疗伦理和病情要求,为患动物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
第十六条动物诊疗服务应当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合理安排医疗资源,并确保医疗水平的提升。
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服务应当建立健全病案和诊断报告管理制度,准确记录病情和治疗过程,并对治疗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动物诊疗服务应当加强技术质量检测和监督,确保各项诊疗工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活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动物诊疗机构合法开展诊疗活动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与审核第四条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场所使用面积符合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等不少于200米;(三)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三)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五)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康健证明材料;(六)设施设备清单;(七)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八)管理制度文本。
第六条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章许可证使用与监督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合法开展诊疗活动。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诊疗质量,防止动物疾病传播。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湖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医疗服务质量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1. 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诊疗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拥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资格。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动物卫生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保障动物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申请程序1. 动物诊疗机构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前,应当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
2. 申请书需提供动物诊疗机构的基本情况、诊疗设备设施、专业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3. 动物诊疗机构申请材料需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递交中央动物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4. 中央动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结果通知申请的动物诊疗机构。
四、许可证有效期及年检1.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
3. 年度检查和评估结果将作为续期许可证的重要依据,不合格机构将被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证。
五、许可证使用范围1. 动物诊疗许可证只能在申请机构所在地的辖区范围内使用,不得跨区经营。
2. 动物诊疗机构在经营时须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公示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
3. 对于未持有许可证而经营动物诊疗的机构,将予以法律处罚,并责令其停止经营。
六、监督与管理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监督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有关人员对于发现的动物诊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及时汇报动物疫情和传染病情况,确保公众和动物的健康安全。
七、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而经营的机构,将予以法律处罚,并依法责令停止经营。
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保障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诊疗场所和必要的诊疗设施;(二)有符合规定的诊疗人员;(三)有健全的诊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诊疗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三)诊疗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四)诊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许可证使用和管理第七条动物诊疗许可证持有者应当按照核准的诊疗范围和要求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八条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出租。
第九条动物诊疗许可证持有者应当定期向发证机关报告诊疗活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伪造、转让或出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吊销许可证,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您的要求虚构的,实际的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请以官方发布的法规为准。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为了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规范从业人员的诊疗行为,制定本制度。
1、动物诊疗场所营业,必须有具备动物诊疗资格的执业兽医师在岗,并对其资质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2、从业人员上岗必须穿着符合卫生要求的统一服装,执业兽医师和职业助理兽医师要佩带上岗证。
3、动物诊疗场所负责人、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各司其职,依法规范从业。
(1)负责人职责:对诊疗活动的安全、合法、规范负责,监督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行使职责;对药品的购进、保存、使用、处理严格管理;熟悉各项记录,并定期进行核查;合理有效的处理诊疗纠纷和突发事件;对重大动物疫情,不瞒报、缓报、谎报,不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2)执业兽医师职责:接诊病畜,诊断疾病,作出诊断结果,给出治疗方案,做好病历记录和处方单,并签名确认;认真对待病历,向畜主阐明病况和治疗方案,在与畜主达成一致后实施诊治;主持手术;负责药品的领用、处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麻醉类药品的使用和保管;对诊疗场所内的消毒、防疫、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负责;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告知负责人,及时向芝罘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3)执业助理兽医师职责:接待畜主和病畜候诊,配合执业兽医师做好疾病诊断、治疗工作;协助执业兽医师做好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疾病诊疗记录、处方记录、病死动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记录;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开展消毒、患病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向执业兽医师报告。
处方管理制度一、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记载的患病动物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门诊登记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次诊疗结果用药。
(三)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修改日期。
(四)一律用规范的中文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字句。
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诊疗机构的场地要求诊疗人员的资质要求诊疗设备和设施的配备要求2、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流程提交申请的材料清单申请的受理部门和时间审批的程序和时限3、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续期的条件和申请流程4、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变更的情形和申请流程注销的情形和程序5、动物诊疗机构的日常监管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11 总则111 为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12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21 诊疗机构的场地要求具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诊疗场所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和消毒条件。
设有独立的诊室、手术室、药房、检验室等功能区域。
122 诊疗人员的资质要求至少有 1 名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诊疗人员应熟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
123 诊疗设备和设施的配备要求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如听诊器、体温计、显微镜、手术器械等。
具有相应的消毒、冷藏、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
13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31 提交申请的材料清单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诊疗人员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
诊疗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诊疗设备和设施清单。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文本。
132 申请的受理部门和时间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33 审批的程序和时限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组织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合格的,在规定的时限内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14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期141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具体年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鄂牧医医〔2010〕19号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
印发《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市、州、县畜牧兽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8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原湖北省畜牧局核发的《兽医从业许可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同时废止。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按无证经营处罚。
附件:1、《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2、《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3、《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附件1:
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应当依照本办法的第三条第七款之外的规定,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按照农业部统一规定,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印制,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未设立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动物诊疗许可证》由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第三条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动物诊疗场所应当有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场地:
(一)乡镇行政区域内开设动物诊疗所,使用场地面积应有40平方米以上;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区开设动物诊疗所,使用场地面积应有60平方米以上;
(三)开设动物医院,使用场地面积应有180平方米以上。
二、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兽药房等;
三、具有诊疗、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医疗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理等器械设施;
四、开设的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五、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六、动物诊疗场所使用场地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
七、开设动物诊疗机构的须有合格的兽医专业人员:
(一)开设动物诊所的,应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专业人员;
(二)开设动物医院的,应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专业人员;
八、动物诊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备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相关培训证书。
九、具有健全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包括诊疗程序、病历登记、免疫登记、检查化验、兽药使用记录、兽药采购记录、麻醉及精神药品保管与使用、疫情报告、卫生消毒、隔离、医疗废弃
物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四条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图;
四、动物诊疗场所配置的设施设备清单;
五、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文本;
六、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相关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动物诊疗机构诊疗人员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动物诊疗机构人员的学历、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九、法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第五条《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更、转让、出借。
如有遗失或意外损毁,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诊疗场所、诊疗活动范围的,应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六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被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不满两年的,不得办理《动物诊疗许
可证》。
第七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发证机关审验合格并在副本上加盖验讫印章。
第八条《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复验申请,经复核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三、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四、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五、连续2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
六、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七、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未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和收费标准的;
八、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九、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十、逾期不申报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十一、变相从事兽药经营的。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湖北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制
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制
主题词:许可证监理办法通知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2010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