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管理办法
饮用水管理办法

饮用水管理办法饮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饮用水资源管理工作,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供水设施建设和管控、水质监测与评价、水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指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管理,保护饮用水的源头水质和环境。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制定水源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包括划定水源保护区、建立水源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污染防控措施等。
第五条 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应根据水资源的重要性、供水范围和周围区域环境等因素进行科学确定,划定的范围内禁止违法建设和开发,重要工程项目需经严格审批。
第六条 水源地周边区域的环境质量应保持良好,禁止污染物排放、垃圾倾倒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 供水设施建设和管控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饮用水供水设施的建设投入,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水水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 供水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提高供水设施的供水能力和水质稳定性。
第九条 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防止供水中断和污染事件的发生。
第十条 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应加强,定期进行检修和清洗,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 水质监测与评价第十一条 对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价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质监测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监测指标覆盖全面,监测频次合理,并建立监测档案和数据系统。
第十三条 对于监测结果不符合相关水质标准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确保饮用水供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饮用水水质的评价应综合考虑水源地水质、供水设施状况以及供水水质等因素,并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 水环境管理第十五条 水环境管理是指对饮用水周边水体进行管理,保障水质安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17•【文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保障广大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生活用水的卫生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对象1、饮用水生产企业;2、供水企业;3、水源地、水库、河流、水井等水源单位;4、饮用水水质监测实验室;5、饮用水经营场所。
四、卫生监督1、饮用水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生产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检验,确保生产的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2、供水企业应当对饮用水供应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供水的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3、饮用水水源地、水库、河流、水井等水源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监测,检测数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4、饮用水水质监测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条件和资质,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5、饮用水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并加强卫生监管,确保经营的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
五、监督管理措施1、对于生产、供水、水源地、水库、河流、水井等水源单位及饮用水经营场所,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2、对于质量不合格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供水企业和饮用水经营场所,应当立即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3、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供水企业和饮用水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4、对于饮用水水质监测实验室不符合条件或者监测数据不合格的情况,应当暂停其监测资格,并采取整改措施。
六、监督管理职责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2、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饮用水生产企业、供水企业、水源地、水库、河流、水井等水源单位和饮用水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3、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饮用水质量监督和抽样检验工作;4、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的水质评估和监测工作;5、制定相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监督检查标准。
七、处罚措施1、对于饮用水质量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供水企业和饮用水经营场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处罚;2、对于违反卫生管理制度、造成卫生事故或者威胁公共健康安全的情况,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饮用水管理办法(版)

饮用水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定义与术语二、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管理2.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2.2 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2.3 饮用水水源监测与评估2.4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三、饮用水处理与供应3.1 饮用水处理工艺与技术要求3.2 饮用水供应设施建设与管理3.3 饮用水质量监测与保障3.4 饮用水供应应急预案四、饮用水卫生与安全管理4.1 饮用水卫生标准与要求4.2 饮用水安全管理措施4.3 饮用水卫生监测与评估4.4 饮用水卫生事故应急预案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5.1 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5.2 饮用水安全信息发布与公开5.3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5.4 饮用水管理办法的修订与解释六、附则6.1 生效时间6.2 解释权6.3 附件附件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附件二:饮用水处理工艺与技术要求附件三:饮用水卫生标准与要求原文标题:饮用水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饮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加强饮用水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管理。
第四条定义与术语(一)饮用水:指供人们生活饮用、洗涤、烹饪等日常生活用水;(二)饮用水水源:指提供饮用水的水体,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等;(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而划定的区域;(四)饮用水处理:指对原水进行净化处理,使之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过程;(五)饮用水供应:指将处理后的饮用水输送至用户的过程。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管理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一)根据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地理位置等因素,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二)各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边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条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保障监管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影响饮用水水质的活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管,确保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水质处理和检测。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质检测结果。
三、供水设施和设备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和设备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供水设施和设备安全、卫生、可靠。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供水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清洗、消毒,确保供水设施和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和设备档案,记录供水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维护、清洗、消毒等情况。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企业供水设施和设备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供水设施和设备,应当责令供水企业整改。
四、供水安全管理第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饮用水管理办法

饮用水管理办法范本:饮用水管理办法1. 范围1.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供应、销售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1.2 饮用水管理办法包括饮用水源地保护、饮用水生产、饮用水供应、饮用水销售等方面。
2. 饮用水源地保护2.1 饮用水源地划定2.1.1 饮用水源地划定的原则和要求2.1.2 饮用水源地划定的程序和方法2.2 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2.2.1 禁止污染行为及罚则2.2.2 饮用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要求3. 饮用水生产3.1 饮用水生产许可3.1.1 饮用水生产许可申请3.1.2 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批程序 3.2 饮用水生产设备要求3.2.1 主要生产设备要求3.2.2 设备维护保养要求3.3 饮用水生产工艺要求3.3.1 水源水处理工艺3.3.2 生产过程控制要求3.4 饮用水质量监测3.4.1 取样与监测频率3.4.2 监测指标及标准4. 饮用水供应4.1 饮用水供应许可4.1.1 饮用水供应许可申请4.1.2 饮用水供应许可审批程序 4.2 饮用水供应网络建设4.2.1 供水管网规划与设计4.2.2 供水管网建设与维护4.3 饮用水供应管理4.3.1 进水水质控制4.3.2 监测与检测要求4.3.3 应急处置措施5. 饮用水销售5.1 饮用水销售许可5.1.1 饮用水销售许可申请5.1.2 饮用水销售许可审批程序 5.2 饮用水销售设施要求5.2.1 销售场所规划与设计5.2.2 销售设施卫生管理5.3 饮用水标签标识要求5.3.1 标签标识内容要求5.3.2 标签标识印刷与贴标要求注:1. 附件:请参阅附件A(相关法律法规)2. 法律名词及注释:- 饮用水源地:指供应生活用水的水体或地下水资源。
- 污染行为:指对饮用水源地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污染活动。
- 饮用水生产许可:经审核符合饮用水生产条件的单位获得的许可证。
- 饮用水生产设备:生产饮用水所需的处理设备和贮存设备。
- 饮用水质量监测:对饮用水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确保水质合格。
学校饮用水管理办法

学校饮用水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广大师生的饮水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1. 学校成立饮用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总务处,由总务处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3. 各年级、班级设立饮用水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年级、本班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水源管理1. 学校应选择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标准的地下水或自来水作为饮用水水源。
2. 水源地应设立防护设施,防止污染。
水源地周围30米内不得有污染源。
3. 水源地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检测结果应及时公布。
4. 学校应与水源地管理单位签订水源地保护协议,共同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
三、供水设施管理1. 学校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供水设施,包括水井、水泵、储水罐、净水设备等。
2. 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供水设施的卫生安全。
3. 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学校应建立供水设施管理档案,记录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检测等情况。
四、饮用水管理1. 学校应建立饮用水管理制度,明确饮用水管理职责。
2. 学校应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检测结果应及时公布。
3. 学校应加强对饮用水供应点的管理,确保饮用水供应点的卫生安全。
4. 学校应加强对饮用水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饮用水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卫生知识。
五、饮用水安全教育1. 学校应将饮用水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定期对师生进行饮用水安全教育。
2. 学校应利用各种宣传途径,普及饮用水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饮用水安全意识。
六、饮用水安全事故处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
2. 学校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饮用水管理办法简版修正

饮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饮用水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保障公众的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各类饮用水。
第二章饮用水生产和供应第三条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饮用水生产。
生产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第四条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清洁消毒。
第五条饮用水供应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供水许可手续,确保供水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并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及时排除水质问题。
第六条饮用水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供水管理制度,做好水源的保护和水源地环境的监测与治理。
第三章饮用水使用第七条饮用水使用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并保证水质不变质。
第八条饮用水使用者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自家的水质处理设备,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第九条饮用水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用于存放饮用水的容器,确保容器的卫生条件。
第十条对于发现饮用水质量问题的,饮用水使用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饮用水生产企业和供水企业,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公布其处罚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饮用水使用者,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处以罚款,并进行公告批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新出现的饮用水安全问题,相关部门将及时修订本办法,加强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饮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结束语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效提高我国饮用水的质量,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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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饮用水的订购,验收和领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
3、申请饮用水流程
A、订购
需求部门指定专人提前一天向综合部提出订购桶装水申请。
综合部指定负责人及时电话通知饮水公司,将饮用桶装水按时送到需求部门指定地点。
B、验收
桶装水饮水公司将水送到指定地点后,由综合部指定专人验收饮用水的数量和质量,如数量、质量不符合要求,由综合部与饮水公司协商解决。
验收方法:检查封条是否完好无损;颜色是否透明,是否有混浊;是否有沉淀和异物。
C、桶装水领用说明
a、需求部门指定专人凭票到综合部领取,并签字。
(领取时需拿空桶换取,每次只可一桶)
b、桶装水使用过程中禁止浪费,除饮用外禁止做他用,公司每个人都有监督义务。
D、各部门每月饮用水数量规定如下《因季节的变化及人员的变更再做调整》:
部门数量部门数量
综合办6桶/月业务部2桶/月
财务部2桶/月生产部2桶/月
门卫2桶/月磅房2桶/月
老码头2桶/月新码头6桶/月
硫酸工作室2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