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值得深思的几个问题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为了保护水环境、改善水质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这部法律法规,我深刻认识到水污染对人类生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巨大危害,也认识到水资源的珍贵性和必要性。
以下是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政府为了保护水环境制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起着统一管理和监管的作用,对于水污染的防治有明确的要求和标准。
学习水污染防治法让我深刻认识到,只有通过法治手段才能有效地改善和保护水环境。
其次,水污染防治法对污染源的控制给予了明确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种类型污染源的排放标准,加强了对重点行业和重点排放企业的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了处罚和制裁。
学习水污染防治法让我认识到,只有从源头上抓住污染问题,才能够有效解决水污染问题。
再次,水污染防治法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出了要求。
法律法规对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出了限制和保护措施,对于宣传普及水资源节约利用观念,推动水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和合理化也给予了重视。
学习水污染防治法让我认识到,保护水资源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要节约用水,珍惜每一滴水资源。
最后,学习水污染防治法让我认识到,保护水环境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
水是生命之源,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水资源的保护和水环境的改善都是至关重要的。
我会将学习到的知识付诸实践,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事务,倡导节约用水、保护水环境的理念,为改善水质、保护水资源作出一份贡献。
《水污染防治法》值得深思的几个问题

《水污染防治法》值得深思的几个问题作者:冷罗生来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年第03期摘要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在明确违法界限、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事故应急处置等诸多方面有新的突破,但仍存在立法目标偏低、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规定不明确、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和补偿政策不充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难以惠及农村居民、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彻底、公众参与的力度不大等值得深思的问题。
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立法所涉的相关领域技术含量过高、决策者对经济发展仍存在顾虑、地方保护主义、环境责任意识偏弱以及水环境污染行为的司法监督体系混乱等。
所幸的是《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还未颁布,上述一部分问题可以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加以解决,另一部分内容只有等待修订此法或者其它法律时加以完善。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违法界限;公众参与;环境责任中国分类号X1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09)03-0066-042008年6月1日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总结了该法实施20多年来的经验教训,提出了许多创新之举。
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扩大了总量控制范围;加强了饮用水的法律保护;明确了违法界限;规范了企业的排污行为;完善了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了事故应急处置;严格了“区域限批”;保障了公众参与。
《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部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
客观地说,虽然《水污染防治法》“亮点”频现,但仍存在一些值得推敲、深思的问题。
1值得深思的问题概括地说,《水污染防治法》值得推敲、深思的问题主要有:(1)立法目标偏低、且概念模糊。
《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深入学习《水污染防治法》对于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该法律的学习,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也对如何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在学习过程中,我特别关注了法律中对于水污染源头控制的相关规定。
水是生命之源,保护水资源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这让我意识到,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水污染防治中来,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共同维护水环境的清洁与安全。
同时,我也注意到了法律对于水污染监管和法律责任的严格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这不仅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也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学习这些规定,我认识到了遵守法律、依法行事的重要性,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水污染防治的责任。
此外,我还学习了《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水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
我认为,加强水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可以有效提高公众对水污染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增强社会的监督力度。
这不仅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水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也是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体会到了《水污染防治法》对于我国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作用。
作为一名公民,我将积极践行法律精神,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和法律素养,为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贡献自己的力
量。
同时,我也期待未来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水污染防治的实际工作中,为推动我国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做出积极的努力。
《水污染防治法》值得深思的几个问题

《⽔污染防治法》值得深思的⼏个问题《⽔污染防治法》值得深思的⼏个问题摘要新修订的《⽔污染防治法》虽然在明确违法界限、规范企业排污⾏为、完善⽔环境监测⽹络、强化事故应急处置等诸多⽅⾯有新的突破,但仍存在⽴法⽬标偏低、地⽅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和地下⽔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规定不明确、⽔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和补偿政策不充分、饮⽤⽔源保护区制度难以惠及农村居民、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度不彻底、公众参与的⼒度不⼤等值得深思的问题。
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污染防治⽴法所涉的相关领域技术含量过⾼、决策者对经济发展仍存在顾虑、地⽅保护主义、环境责任意识偏弱以及⽔环境污染⾏为的司法监督体系混乱等。
所幸的是《⽔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还未颁布,上述⼀部分问题可以在《⽔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加以解决,另⼀部分内容只有等待修订此法或者其它法律时加以完善。
关键词⽔污染防治:违法界限;公众参与;环境责任中国分类号X197⽂献标识码A⽂章编号1002-2104(2009)03-0066-042008年6⽉1⽇施⾏的《⽔污染防治法》总结了该法实施20多年来的经验教训,提出了许多创新之举。
新修改的《⽔污染防治法》强化了地⽅政府的责任;加⼤了对违法⾏为处罚的⼒度;扩⼤了总量控制范围;加强了饮⽤⽔的法律保护;明确了违法界限;规范了企业的排污⾏为;完善了⽔环境监测⽹络;强化了事故应急处置;严格了“区域限批”;保障了公众参与。
《⽔污染防治法》是⼀部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体健康、保证⽔资源的有效利⽤、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
客观地说,虽然《⽔污染防治法》“亮点”频现,但仍存在⼀些值得推敲、深思的问题。
1值得深思的问题概括地说,《⽔污染防治法》值得推敲、深思的问题主要有:(1)⽴法⽬标偏低、且概念模糊。
《⽔污染防治法》第⼀条规定“为了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此条⽂可知“保障饮⽤⽔安全”是本法的⽴法⽬标之⼀。
水污染治理法律法规解读

水污染治理法律法规解读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水污染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保护水资源,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治理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旨在加深大众对水污染的认识,并探讨如何有效治理水污染问题。
一、《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对水污染进行全面管控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原则、目标和基本政策,并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报告、限值等内容。
1. 原则和目标《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原则,包括防治污染与综合治理相结合、防治技术优先、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和集约利用、源头控制、减量化、资源化、分类管理等原则。
其目标是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
2. 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报告《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企业和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
企业需要安装监测设备,定期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并按规定报告监测结果。
这样有助于建立一套全面和准确的排污数据,为后续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3. 污染物排放限值为了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水环境,法规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制定了相应的排放限值标准。
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排放限值,采取措施控制排放,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对水污染治理的要求和措施。
1. 水污染治理责任《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水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的组织领导和监管;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污染治理责任,保证污染物排放在限值以内,同时积极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污染排放。
2. 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对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按照水污染状况和治理需求,合理布局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水环境保护设施,确保治理效果。
3. 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水污染事故的突发情况,《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对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和修复工作进行调度和指导,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在当今环境污染严重的情况下,水污染成为了我们日常环境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水污染问题,提高水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国家制定并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为保护水环境,治理水污染奠定了法律基础。
然而,在水污染防治法的执行过程中,我们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我们需要思考一下如何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法,以保护水资源,维护人民幸福。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水污染的监管和治理。
水污染治理,必须以政府和企业的配合为基础,政府应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监督力度,强化其责任。
同时,实施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让违规企业付出更高的代价。
此外,我们应该鼓励企业积极采取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推广清洁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及完善排污治理设施等方法,从根本上降低污染物的排放。
其次,完善法规监管机制,提高法制执行效果。
目前,国家出台了大量针对水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存在不同的执行标准和理解,这就存在了执行过程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水污染防治法的解释和宣传,使企业深刻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机制和制度,强化法制执行,增加惩罚力度,坚决打击可能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科技支持,推动技术创新。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的清洁技术、环保设备和科学治污技术被不断创新和推广,有效减少了水污染的排放和对环境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鼓励科研单位加强研究,加快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减少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放,提高水质量。
总之,完善水污染防治法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它涉及到我们的生态环境和公共健康福利。
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对水污染治理的重视和投入,强化企业和公民的环保意识,加强水污染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宣传,遵循科技进步、规范治理和公众参与等原则,坚决把水污染治理做到更好,让天蓝水清成为我们的共同追求。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水资源、预防和治理水污染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学习这部法律的相关知识,我深刻认识到水污染的严重性及其对人类生存和健康的危害。
同时,我也认识到水污染防治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于水环境保护工作起着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以下是我对《水污染防治法》学习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学习《水污染防治法》使我深刻认识到水污染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
水是生命之源,但如果水受到污染就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而且,水污染不仅仅是一种局部问题,而是影响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
例如,如果水源地遭受污染,就会影响到农田的灌溉、农作物的生长,从而威胁到食物安全。
另外,水污染还会影响到生物多样性,破坏生态环境。
通过学习《水污染防治法》,我更加深入地理解到了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鼓舞我积极参与到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去。
其次,学习《水污染防治法》让我认识到水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的预防、治理和保护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和措施,并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水污染防治需要各个环节的协同配合,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
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企业要落实环保责任,加强管理和技术创新,减少污染物排放;公众要提高环保意识,节水节电,减少污染源的产生。
通过学习《水污染防治法》,我明白了水污染防治需要各方的努力共同推进,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保护好我们的水资源。
再次,学习《水污染防治法》让我了解到法律在水污染防治中的作用。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环境和水资源的重要保障。
《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禁止性规定,对各种水污染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标准。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促进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通过学习《水污染防治法》,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作用,更加坚信只有依法行事,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学习水污染防治法让我对水污染的严重程度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更加重视了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首先,水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和实施是保护水资源和维护人民健康的必要措施。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目前我国水环境状况严峻,水污染问题严重。
水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可以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责任、规范行为,促使各方面更加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水环境质量。
其次,水污染防治法强化了环境治理主体责任。
法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要求驰而不息、久久为功地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违法成本,对于那些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了违法成本,形成了社会共治的局面。
再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起来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共同努力。
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指出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鼓励广大公民积极参与进来,共同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而且,法律还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为水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最后,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需要一系列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落实。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减少用水和水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落地生根。
水污染防治法的执行不仅需要有力的法律手段,更需要各方面合力,形成合力,才能真正保护好水资源,建设美丽中国。
通过学习水污染防治法,我意识到水污染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我将会从自身做起,节约用水,积极参与到水环境保护中去,为保护水资源、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在我看来,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保领域的“一份良心”。
这部法律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公民健康和推进可持续发展,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结合自己的学习经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一些感受和看法。
首先,水污染防治法让人深思。
这是对环境问题的一次全面回顾和更加系统化的整合,是中国社会转型发展中的一次有力尝试。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环境污染不止是一件小事,而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问题。
我们应该从自身利益和社会责任出发,为保护环境带来真正的变革。
其次,水污染防治法给了我们更多责任。
我们都要承认,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为环境保护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尤其是像我们这些新生代,更应该有自觉意识去为环境保护贡献一份力量,养成环保的良好习惯,让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成为我们的自觉行动。
再次,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道良方。
这部法律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先进的治污技术和经验,这将有助于我们更好掌握环保技术,进一步提高中国环境保护的水平。
除此之外,这部法律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将让我们真正地认识到,环境问题不是一项小事,真正需要我们付出很大的代价去解决。
最后,我想谈一下读这部法律的体验。
在读完这部法律之后,我既有收获,也有感触。
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了污染防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这不仅是一场人与自然的战争,更是一个关系到我们所有人的文明进化的战役。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又深深感受到了政府对于环保事业的重视,这也为我们推动环保事业注入了更多的信心和动力。
总之,我认为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部宝贵的资产,这部资产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推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提高国民的文明素养。
在学习这部法律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做对待环境问题,应该有保护环境、遵守法律、公民意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考虑,从而习惯于环保的良好行为习惯。
无论是在未来的社会中还是在未来的政府中,我认为,能够意识到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和推进环境事业的发展才是顶级社会公民的人才。
2023年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
2023年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题目:2023年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引言:2023年水污染防治法作为新时代下我国水资源保护的重要立法文件,对于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水污染防治法,我深刻认识到水资源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本文将结合自身学习体会,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能够进一步提高对新法的认识和应用。
一、制定背景和重要意义2023年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定,是在当前全球资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迫切需求的产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水资源形势逐渐严峻,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改善水质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2023年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包括了六个方面的内容: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金、水环境保护与修复、排放许可与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责任和监管措施等。
这些内容全面规划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三、水污染防治法的学习收获通过对水污染防治法的学习,我收获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体会。
1. 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定,是对人类对水资源的过度利用和污染现象的深刻反思。
学习法律尊重水资源的独特价值,强调水与人类、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激发了我对环境保护的深刻认识。
只有强化环境保护意识,才能转变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推动实施绿色发展,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责任意识水污染防治法将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作为重点内容进行了规范。
企事业单位作为水污染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我深刻认识到,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减少污染排放,推动节水减排,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水资源保护贡献力量。
3.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定为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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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值得深思的几个问题摘要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在明确违法界限、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事故应急处置等诸多方面有新的突破,但仍存在立法目标偏低、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规定不明确、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和补偿政策不充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难以惠及农村居民、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彻底、公众参与的力度不大等值得深思的问题。
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立法所涉的相关领域技术含量过高、决策者对经济发展仍存在顾虑、地方保护主义、环境责任意识偏弱以及水环境污染行为的司法监督体系混乱等。
所幸的是《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还未颁布,上述一部分问题可以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加以解决,另一部分内容只有等待修订此法或者其它法律时加以完善。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违法界限;公众参与;环境责任中国分类号X1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09)03-0066-042008年6月1日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总结了该法实施20多年来的经验教训,提出了许多创新之举。
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扩大了总量控制范围;加强了饮用水的法律保护;明确了违法界限;规范了企业的排污行为;完善了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了事故应急处置;严格了“区域限批”;保障了公众参与。
《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部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
客观地说,虽然《水污染防治法》“亮点”频现,但仍存在一些值得推敲、深思的问题。
1值得深思的问题概括地说,《水污染防治法》值得推敲、深思的问题主要有:(1)立法目标偏低、且概念模糊。
《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此条文可知“保障饮用水安全”是本法的立法目标之一。
众所周知,让老百姓喝上洁净的水本是最基本的人权,而《水污染防治法》将饮用水安全作为立法目标,值得推敲,它给人有立法目的过低的嫌疑。
另一方面饮用水安全涉及水源安全、供水安全等多方面,要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仅凭一部法律和一个部门(环保部门)是解决不了的。
《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重点应该放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因此,“保障饮用水安全”更换为“保障水源安全”更为合适。
(2)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不够。
《水污染防治法》虽然提高了罚款额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但其中并没有规定“按日计罚”措施,这无疑会对将来《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效果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产生消极影响。
很多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导致恶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长期超标排放等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严重损害环境法制的应有威严。
另外,《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的免责规定对受害者不公平,因为即使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作用,如果没有企业的排污行为,也就没有受害者的利益损害结果。
(3)未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
虽然《水污染防治法》在一些条文中设定了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责任,规定了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等。
然而,这些规定只是针对一些政府和政府的领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时由于措施不力、执行不到位、导致目标未能实现的行政责任,对于一些政府和政府的领导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以致水环境质量未达标时,应该追究谁的责任?追究责任的范围如何?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如何?对此,《水污染防治法》却未涉及。
(4)未明确规定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
虽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明确将地下水保护纳入了水污染防治的范畴,但是,综观整部法律,它只提出了地下水保护的一般原则,既没有具体明确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划分,也缺乏地下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
目前,我国的地下水管理与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各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不仅有交叉重复的地方,而且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的责任分工也不明确,各管理部门之间又缺乏有效的综合协调机制,人为地将一种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割裂开来,造成多头管理,使得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无法明确。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仍待完善。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对饮用水水源和其它特殊水体予以保护,这是对水源地水质保护的一个重要突破。
但是,这些规定比较抽象,实践中将难落实到位。
目前,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立法及标准制定仍严重滞后。
迄今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致使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不规范,各地对饮用水源地的管理要求和管理水平也不完全一致,部分地区对饮用水源地未能实施有效保护。
另外,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也会影响饮用水安全,但目前只能由有关地方政府或共同上级政府协调解决,这种选择容易滋生扯皮现象,造成问题久拖不决,另外按什么标准、什么尺度来解决纠纷,这些都是立法空白。
(6)未明确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补偿政策。
保护好水源地生态环境不受污染,靠行政指令只能解决短期表面的问题,不给予落后地区任何的补偿,不能达到双赢。
在城镇地区享受小康生活的同时,也应给予为此付出一定代价的地区以资源补偿。
基于此认识,《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对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进行了规定。
较之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这的确是一大创新。
不过,实践中这样的规定灵活性大、难以得到有效地执行。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这些原本属于保护区域内的居民的补偿款,实际上却补给了政府部门。
国有资源部门化,农民却成了冤大头,不能实现责权利平等。
怎样补偿,按什么标准补偿,补给谁?按什么程序补偿?这些水资源补偿政策应该有更加细化的标准,并将其写进法律,以保证水源地生态保护区内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现状的改变而下降。
(7)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难以惠及农村居民。
虽然从《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的内容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农业面源污染的严重问题,但是,在水污染防治的整个制度安排方面,专门针对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的条文较少,保障农村饮用水源或者农村饮水安全的专门制度却没有。
十分明显,《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旨在解决城镇饮用水的保护问题,对于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却难以覆盖,这样的法律规定,明显与国家提出的到2020年完全解决中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目标还有相当的距离。
(8)公众参与的力度不大。
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被特别强调的制度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这项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参与环境的保护和监督,以确保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被公众所接受。
此次颁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中类似的法条已被删除,有关公民权利的内容只有一个条款,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不难看出,这是对公民保护水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但是,如果公民发现违法现象并欲检举时,就会涉及公民去哪里举报的问题。
并且对于举报的内容,有关部门还需要时间核实,然后才能采取相关的执法行为,在这段核实排污的时间内,违法排污行为却仍在继续。
在水污染极其严重的当今,不能给违法行为留有时间。
因此,只赋予公民检举的权利是不够的,还需要赋予及时制止的权利。
在水污染极其严重的当今,才能给违法行为留有时间。
2问题形成的原因《水污染防治法》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水污染防治立法所涉的相关领域技术含量高。
从水污染的产生、扩散、监测到治理的整个过程来看,它已经同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有着本质上的差别,人们无法单纯地借助法学理论去规范这样的社会行为。
比如,对于水体污染的监测,必须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才能准确地确定目标水体是否被污染。
对于大面积长时间的水体非点源污染,必须要利用GIS技术才能检测。
另外,在环境诉讼过程中,水体污染程度,是基本的证据之一。
如何公平、公正地获取这些证据,也要依仗于科学的标准。
在《水污染防治法》中设定了许多技术性较高的条款,诸如监测标准、水质标准、水环境容量等规范。
这些规范都是从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和环境保护实践中,由技术规范上升而来的。
科技含量高、立法中难以把握、固定,这也许是《水污染防治法》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2)决策者对经济发展仍存在忧虑。
《水污染防治法》没有采用“按日计罚”措施,最主要的原因是决策者对经济发展影响的忧虑,认为“按日计罚”的措施将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如果巨额罚款致使排污企业无法生存,就会造成一些人就业困难的问题,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应当承认,“按日计罚”可能会对违法企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甚至会使得一些严重污染的企业不得不因无法承受高额的罚款而倒闭。
但必须明确的是,积极治理污染并达标排污是企业一项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只有在此基础上赚取利润才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企业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日计罚”措施是不会对其产生任何负面影响的。
而且,环境污染会导致企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大规模纠纷和冲突,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虽然“按日计罚”可能造成个别企业倒闭,但更多的企业会选择守法,从而形成全社会守法的良性循环。
(3)地方保护主义是环境执法的最大障碍。
目前出现的各种资源环境问题中,违法主体逐步由企事业单位转向政府的行政违法。
一些地方政府的主要决策者仍在盲目追求GDP增长,把政绩留给自己,把污染留给社会,把治理留给下一任政府,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当下环境执法的最大障碍。
因此,遏制水污染除了加重对企业的经济重罚,罚得让它破产关闭之外,还必须强化行政问责制,加大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和刑事追究的力度。
(4)环境责任意识偏弱。
“偷排”污水的行为就是一种最典型的企业缺乏环境责任意识的违法行为。
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像广东东莞福安防治印染有限公司这样的企业,它们添置了污水处理设施,向有关部门申报了排污,也有在线监测设施,还做了环评、领了排污许可证,总之,需要办理的排污手续和程序都做到了。
可是,这些企业的领导和员工根本不利用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地实施“偷排”行为,污水处理设备作为了应付环保部门检查的一种摆设。
(5)水环境污染行为的司法监督体系混乱。
《水污染防治法》仍没有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司法监督体系。
目前行政机关管辖下的地方环境部门,仍然是环境监管的“纸老虎”。
虽然实行环境保护部门的“垂直管理”并不是《水污染防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但是,因其在水污染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应该期待其能够在这方面做些努力与尝试。
例如,可以责令地方行政部门必须制定水环境监察计划、追究水污染事故中行政部门不作为的责任和直接赋予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直接关停污染企业的权利等规定来加强司法监督,保障《水污染防治法》高效运行。
(6)现行体制下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力仍未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