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表A.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设备种类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产品名称
设备代码
原使用登记证编号
制造单位名称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原使用单位名称
原使用登记证 签发日期 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已在本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变更类别
DB63/ 951—2020 编号: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同时提供设备的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还需携带车牌;设备台数较多时,可另行附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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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 951—2020
表B.1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申报种类:□停用 □报废 □注销 共 台
使用登记证 编号
设备代码
安全管理员 联系电话
产权单位联系电话
设备使用地点 产品编号
停用报废 注销原因
使用单位意见:
产权单位意见:
登记机关意见:
(使用单位公章) 年月日
(产权单位公章) 年月日
(登记机关专用章)
(原)登记机关:(名称、专用章) 年月日
注:该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的使用登记机关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变更类别,按 照使用单位更名,变更使用单位、移装、改造、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等填写。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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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地址
安全管理员
产权单位
序
设备品种
号Leabharlann (名称)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表

原使用单位名称
原产权单位名称
变更原因
变更后使用(产权)单位名称
组织机
构代码
使用单位地址
邮编
设备地址
法定代表人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负责人
电话
安全管理人员
电话
填表人
电话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出厂编号
单位内
部编号
设备注册代码
使用证
编号
我单位以上特种设备共台,申请变更使用(产权)单位名称。
安全管理负责人:签章(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时,使用单位应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更名的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服务指南【模板】

事项编码:******************0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7年7月1日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设备的使用单位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备案(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受理机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五、决定机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申请单位具有法定资格,应持有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仅限个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除外);(二)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的特种设备;(三)对生产过程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设备,已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监督检验合格;(四)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固定的机动车有行驶证、与车用气瓶固定的机动车有登记证书;(五)锅炉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合格证明。
八、禁止性要求无九、申请材料目录登记方式:(一)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需要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二)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一)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提交以下资料: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除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外,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经审批机关核实信息无误,准予批准。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申请遗失补证,提供相关自我声明,经审批机关核实信息无误,准予批准。
(四)不予批准的条件
1.新申请、变更不满足(一)、(二)条款,未提拱变更证明材料,不予批准。
■原件■复印件
1份
纸质
4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供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原件■复印件
1份
纸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
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适用于锅炉)
■原件■复印件
1份
纸质
注:1、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3.证件送达
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4.归档
1)归档时限: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档时限要求。
2)归档要求: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七)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 日内,将许可结果录入云南省特种设备动态监察网,并打印证书。
(八)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
无。
十四、监督检查
(一)通则
根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实际需要,在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投诉举报等的监督检查方式。
四、许可条件
(一)新申请的条件
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承压类特种设备变更登记信息简易办理指南

承压类特种设备变更登记信息简易办理指南按台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氧舱、车用气瓶〉)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工业管道、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以及承压类特种设备报废注销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承压类特种设备变更登记信息二、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三、实施机关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机关)四、申请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含氧舱、车用气瓶〉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含氧舱、车用气瓶〉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报废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无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五、办理材料(需盖申请单位公章)(一)改造使用单位应当在承压类特种设备改造完成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信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选用“适用按台进行登记的特种设备或车用气瓶”登记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改造质量证明资料复印件;、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复印件(适用装设安全附件的特种设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适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适用车用气瓶);、能效证明文件(适用锅炉);、办理人员委托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证明

申报种类:□停用□报废□注销共台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地址
安全管理员
电话
产权单位
联系电话
序号
设备品种
(名称)
使用登记
证编号
设备代码
设备使用地点
产品编号
停用报废
注销原因
使用单位意见:
(使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产权单位意见:
(产权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意见:
(登记机关专用章)年 月 日登记机关登记人员:注:此表一式两份,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同时提供设备的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还需携带车牌;设备台数较多时,可另行附表说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TSG+08-2016 (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注:本式样适用于按台(套)进行登记的特种设备。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内编号的行数,根据该车所用的气瓶数量编制;气瓶容积是指单个气瓶。
括号内表述不印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注:本式样适用于按使用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
附录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b1 登记类别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等。
b2 设备基本情况b2.1设备种类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也可直接印制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b2.2 设备类别、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
没有品种的划“—”。
b2.3产品名称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
b2.4 设备代码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
如果该产品还没有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不填写,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b2.5 型号(规格)按照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有型号的填写型号,没有型号有规格的填写规格,没有型号、规格的,划“—”。
b2.6 设备数量压力管道填写本次登记时的压力管道长度(单位为“米”),气瓶填写本次登记时的数量(单位为“只”)。
b2.7设计使用年限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
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
b2.8设计单位名称填写产品的设计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或者设计图纸)表述应当一致。
b2.9制造单位名称填写产品的制造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
b2.10施工单位名称填写登记时最近一次从事安装或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的名称。
b2.11监督检验机构名称填写负责该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没有实施监检的设备,注明“不实施监检”,如该设备登记前进行了不同阶段的监检(如制造监检,安装、改造监检等),则填写最近一次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并且与本附录b4相协调(除制造监检外,优先满足b4填写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证须知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证须知1 项目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首次使用登记、到期换证、变更使用登记、补证)。
注1:变更使用登记包括:特种设备长期停用、重新启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更名、超期使用、注销等。
2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 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3.1 实施主体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或个人。
3.2 受理范围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3类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备以及胜利油田主体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1)锅炉D级锅炉。
2)压力容器(1)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 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 超高压管式反应器;(4)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 蓄能器承压壳体;(8) 简单压力容器;(9) 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4 申请条件4.1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具有合法的身份;4.2 使用的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4.3 使用单位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4.4 使用单位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4.5 使用单位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4.6 使用单位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5 申请材料5.1 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 (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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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设备种类
起重机械
设备类别
升降横移
设备品种
-
产品名称
机械式停车设备
设备代码
-
原使用登记证
编号制造Biblioteka 位名称山东同力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2014年8月
原使用单位名称
(盖章)
上海绿地集团大同市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使用登记证
签发日期
变更类别
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已在本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原)登记机关: (名称、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该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使用登记机关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变更类别,按照使用单位更名、变更使用单位、移装、改造、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等填写。原使用单位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