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监管工作规范【模板】

合集下载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1.07.01•【文号】署监发[2011]24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年7月1日署监发〔2011〕244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加强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监管,统一、规范现场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及进出境展览品以外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具体范围包括:(一)在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六)用于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容器;(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海关验货管理制度范本

海关验货管理制度范本

海关验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验货工作,保障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海关验货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海关验货管理制度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验货工作。

第三条海关验货是指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质量、标志、数量等方面的检查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海关验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规定,尊重商品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遵守公平、公正、文明、礼貌的原则,不得索取、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第六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强化监督管理,确保验货工作的公正、严谨。

第七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化建设,依托科技手段提高验货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重视配合进出口企业开展自主申报验货、预审验货等便利化措施。

第二章验货管理第九条进出口商品的验货工作应当依据进出口货物报检单和相关货物的申报资料进行。

第十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遵守验货程序,确保验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资格合格的验货员进行,验货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依托现代科技手段,提高验货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业务规定第十四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依据货物的实际情况,依法准确验货。

第十六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重视货物的特殊要求,确保验货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充分尊重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企业进行相关验货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验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验货记录和档案,确保验货工作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事项。

第二十一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及时公布验货结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海关验货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的海关验货工作。

第二十三条海关验货管理制度由海关总署制定,由全国各地的海关组织实施。

南宁海关货物进出口备案流程

南宁海关货物进出口备案流程

南宁海关货物进出口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南宁海关货物进出口备案流程详解在南宁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无论是初次还是经常性地进行货物进出口,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备案流程,确保合规操作。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72.08.05【实施日期】1972.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一九七二年八月五日对外贸易部发布)第一条为了保证对外贸易统制政策的有效实施,防止和打击国内外阶级敌人的政治、经济破坏活动,检查、制止进出口货物在口岸装卸、交接、存放、转运过程中的不正常现象;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贸易信誉,促进有关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任务是:(一)检查、处理国内外阶级敌人利用进出口货物进行政治、经济破坏事件;(二)检查、监督进出口货物按照对外贸易的统制政策和有关法令规定(包括应施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文物鉴定等)进出国境;(三)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对外政策、协定和合同的要求,认真做好进出口货物在口岸的装卸、交接、验收、存放、转运等工作。

第三条货物进出国境,有关单位必须向海关申报,并交验下列单证,凭以监管:(一)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和成套设备出口公司,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货单、合同经营的进出口货物,应交验进出口货物明细单,对进口非统一作价的货物,应在明细单上注明。

海关在必要时可以调阅公司的贸易合同和其他有关单证进行核对;(二)其他企业、国家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公社和个人经特许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对外贸易部或者省、市、自治区对外贸易局签发的许可证件;(三)进出口货物中,凡应施商品检验(包括合同规定应施商品检验的)、动植物检疫、文物鉴定或者受其他管制的货物,应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

第四条海关在检查进出口货物的时候,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会同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开拆包装查验:(一)违反对外贸易统制政策或者有政治、经济破坏嫌疑的;(二)没有标记或者有标记而单货不符的;(三)包装残旧、破损或者有开拆痕迹及其他不规则现象的;(四)经常发生品质次劣、数量差错的。

海关工作人员的货物交接与运输监管

海关工作人员的货物交接与运输监管

海关工作人员的货物交接与运输监管一、引言在现代国际贸易中,海关工作人员是起到关键作用的关键人员之一。

他们负责督促和管理货物在入境或出境时的交接和运输。

本文将探讨海关工作人员在货物交接与运输监管方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介绍相关操作和措施。

二、货物交接的过程与规范1. 完整记录海关工作人员在货物交接过程中应完整记录所有交接细节,包括货物的数量、状态、所属单位等信息。

这有助于确保货物交接的准确性和清晰性,同时为后续监管提供基础资料。

2. 确认货物合规性海关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对货物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确认其合规性。

这包括检查货物的报关单、包装标识、品质证明等,并与货物实际情况进行比对。

只有在确认货物合规后,才能进行正常的交接程序。

3. 安全检查为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海关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安全检查。

这包括对货物的物理验货、X光机检查等措施,以确认货物内部没有违禁品或危险物品。

安全检查也是提高海关工作人员监管能力和提防潜在风险的重要手段。

三、运输监管的措施与要求1. 路线规划与协调海关工作人员需要与运输公司和相关部门进行密切合作,对货物运输路线进行规划和协调。

他们应根据货物的性质、目的地等因素,选定最适合的运输方式和路线,确保货物的安全、高效运输。

2. 信息共享与风险管理海关工作人员应积极与其他国家、地区的海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风险管理。

通过共享货物信息、行程计划等数据,海关工作人员可以准确掌握货物的运输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违规或风险情况,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性。

3. 运输监管的科技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海关工作人员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加强货物运输的监管。

例如,利用无人机对交通拥堵区域进行巡视,利用智能传感器监测货物温度等运输条件,实现全方位的监管和控制。

四、案例分析以某国家的海关工作人员为例,他们采取了上述的货物交接与运输监管措施,为国家的进出口贸易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一次进口货物交接过程中,海关工作人员发现某批货物的报关单与实际货物不符,立即暂停交接,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模板】

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模板】

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规范海关查验作业,提高查验效率,加强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关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的查验适用本规程。

对于转关运输货物、进出境物品的查验可参照本规程。

第三条[定义]本规程所称进出口货物查验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职责划定]南宁海关监管通关处负责关区选择查验、实施查验及查验绩效评估的职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地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应当优先安排查验。

第六条[其他情况处理]海关其他部门或者作业岗位根据其职责要求需对货物实施验估,如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由查验部门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协助其实施。

第七条查验工作现场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海关通关监管部门处级领导现场巡视和科长带班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回避要求]海关查验实行回避制度。

查验关员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申请回避:(一)涉及查验关员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查验关员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查验关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查验关员回避。

其他人员可以向海关提供查验关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海关根据查验关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第二章选择查验第九条[岗位设定及职责]各现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设立选择查验/放行岗位,负责选择查验工作,根据各部门环节的风险布控指令要求并结合选择查验系统提示的高风险报关单、提运单,自主进行风险分析,确定查验重点,下达查验指令,办理放行手续,并负责本业务现场的查验风险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及查验绩效评估等工作。

进出口集装箱管理制度模版(3篇)

进出口集装箱管理制度模版1、目的对进出货的集装箱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出入货柜箱的安全以及最终产品质量满足产品标准。

2、范围适用所有进出本公司集装箱。

3、职责3.1装箱员负责对出货集装箱外围、内部、装货过程直至装柜结束的查验、确认。

3.2仓库保管员负责对收货集装箱外围、内部查验并上报生产部和市场管理部。

4、管理要求4.1入厂装柜的登记和检查装箱员负责对到厂的货柜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货柜是否经过改装,藏暗格(检查改装的七个检查点:柜顶、货柜天花板、货柜门、柜地板、柜下部、左边柜墙、右边柜墙、后部柜墙),货柜是否能关好,有无漏水,货柜是否干净,是否适合装本公司产品,货柜是否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柜内是否有异物;生产部在装柜时负责对以上事项进行复查。

如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上级主管,由主管通知相关人员协调安排更换货柜,以免影响正常出柜。

4.2仓管员按照公司程序负责核对出货文件,确保所装货物产品合格并与装箱单数量相符、品名无误。

4.3仓管员安排装箱,并对正在装柜的货柜进行监督,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装柜起止时间,货柜型号,拖车车号,货柜上封条是否和出货文件上相同,发现异常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4.4装箱员负责核对集装箱封箱锁号。

并在装箱完成后确认集装箱无误后方可封箱,上锁。

4.5整个装箱过程均需拍照并作相应记录留档。

4.6货柜司机进出工厂,保安员必须详细检查拖柜司机的有效证件,登记拖柜司机的姓名、电话号码、公司名称,登记司机所托货柜的型号、拖车车号、出厂时间。

附件:《集装箱装柜检查表》进出口集装箱管理制度模版(2)一、概述本制度主要旨在规范公司进出口集装箱的管理工作,确保集装箱的安全、高效运营,保护企业和客户的利益。

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进出口集装箱的业务。

二、责任部门及人员1. 质量安全部:负责制定和修订集装箱管理制度,监督实施情况。

2. 进出口业务部:负责具体的进出口业务办理,并确保集装箱的安全运输。

3. 财务部:负责集装箱的租赁、配送和维护等相关费用的审核和支付。

企业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模板

企业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为规范企业货物进出口流程,确保货物安全、合规、高效地进行国际贸易。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涉及货物进出口的部门及个人。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进出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进出口政策,监督执行情况。

2. 采购部门:负责采购进口货物,确保货源合法、合规。

3. 销售部门:负责出口货物的销售,处理相关商务事宜。

4. 物流部门:负责货物的运输、仓储和配送。

5. 财务部门:负责进出口货物的财务结算和税务申报。

三、进口管理1. 进口审批:所有进口货物均需获得进出口管理部门的审批。

2. 关税和税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关税和相关税费。

3. 商品检验:确保进口商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4. 进口许可:对于限制类商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进口许可证。

四、出口管理1. 出口审批:所有出口货物均需获得进出口管理部门的审批。

2. 出口许可:对于限制类商品,必须获得相应的出口许可证。

3. 商检和检疫:确保出口商品符合目的地国家的标准和要求。

4. 出口退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五、合同管理1. 合同审核:所有进出口合同需经法务部门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风险控制。

2. 合同执行:各部门需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确保合同的履行。

六、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定期对进出口流程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2. 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七、培训与考核1. 定期培训:对涉及进出口的员工进行国际贸易法规、操作流程等培训。

2. 考核机制:建立考核机制,对员工的进出口操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八、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进出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确保其符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进口贸易海关查验制度范本

进口贸易海关查验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贸易海关查验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海关查验,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现场检查、核对货物与申报内容一致性的行为。

第三条海关查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查验结果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海关查验货物的时间、地点、方式、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章查验对象和范围第五条海关查验的对象包括所有进出口货物,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货物、散装货物、液态货物、易腐货物、危险货物等。

第六条海关查验的范围包括:(一)货物外观、包装、标识、数量、质量、规格等;(二)货物与申报内容的一致性;(三)货物的合法性、安全性、卫生性、环保性等;(四)其他需要查验的事项。

第三章查验程序第七条海关查验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接单审核:海关接收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单证,审核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二)现场查验:海关根据申报内容和货物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查验;(三)查验实施:海关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核对货物与申报内容的一致性,必要时进行取样检测;(四)查验结论:海关根据查验情况,作出查验结论,并告知进出口企业;(五)查验记录:海关应当将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和有关情况记录存档。

第八条海关在进行查验时,可以要求进出口企业提供相关单证、资料,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企业有权到场,并可以对查验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查验结果处理第十条海关查验结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货物与申报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海关要求的,予以放行;(二)货物与申报内容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海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或者进行复验、重验;(三)货物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海关要求的,海关可以依法作出扣留、没收、销毁等处理。

第十一条海关查验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告知进出口企业,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

第三条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条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

第五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

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

第六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七条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一)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二)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三)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第八条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确因填报或者传输错误的数据,符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关区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监管,确保实际监管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直提直装,系指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批准,进口货物自进境运输工具直接提取运离海关监管场所(直提),出口货物运抵监管场所直接装上出境运输工具(直装)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海关直提直装监管方式,只适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出口货物:
(一)海关企业诚信评定等级B类以上企业;
(二)非海关管理重点敏感商品;
(三)无风险布控的大宗散装货物,通过外观可确定品名的鲜活商品。

第四条总关监管通关处是关区直提直装货物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隶属海关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载运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抵达海关监管场所,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前通过《南宁海关通关事务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直提直装,海关实行内部三级审批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直提直装的,进出境地海关应向其收取如下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二)货物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
(三)装箱清单;
(四)进口货物提单,出口货物装运单;
(五)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

第七条经办关员审核《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请条件是否充分;
(二)货物直提直装风险评估意见。

第八条经审核和风险评估符合直提直装监管要求的,经办关员通过“审批系统”及《申请表》在相应栏目签注,提出是否需全程监装监卸的意见,交主管科长复审;主管科长审核同意的,交主管关(处)长审批。

审批手续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经审批同意的,经办关员在《申请表》上加盖海关单证专用章,其中两联交申请人,一联海关存档。

第十条海关在受理直提直装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时,应收取一联《申请表》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

第十一条已核准直提直装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在其通关过程中发现有风险布控指令,或需进行查验、归类、审价的,应终止直提直装监管,改为卸地监管。

第十二条需查验的直提直装货物,隶属海关应通知申请人将货物运至指定的查验区域办理海关查验手续。

直提进口货物,由海关派员监卸运往查验区域,查验无误且办结其它海关手续后放行。

直装出口货物,有关货物应运往查验区域,查验无误且办结其它海关手续后放行,由海关派员监装至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三条监装监卸关员应根据海关报关单核对货物,经核对无误后填写“审批系统”及《申请表》相应栏目,交货主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凡涉及溢短装(卸)货物,按《南宁海关溢装、短卸、误卸货物监管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五条隶属海关在对直提直装货物监管中发现的走私、违规案件,应按规定移送缉私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范由南宁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南宁海关直提直装货物监管工作细则》(南关监〔20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申请表
附件
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申请表
编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