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讲义-张明楷
刑法总论案例(张明楷)

《刑法总论》教学辅导案例编者:张明楷※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5.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6.将“财产性利益”(如存款债权)解释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是否属于类推解释?例如,甲侵入民营银行电脑终端,将乙的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在没有提取存款时被查获的,是否成立盗窃罪(既遂)?7.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时显示了军警人员身份),能否适用刑法第263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仿真手枪抢劫的,是否属于第263条的“持枪抢劫”?8.硫酸是否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凶器”?携带硫酸抢夺的,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明楷刑法解读

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内容涵盖02-09年刑法部分百分之60,司考试题大部分都是由此变化而来.--(张明楷担任国家司法考试刑法部分命题组组长5年)2010-04-28 19:11 |(分类:默认分类)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张明楷刑法总论课件解析

4.构成要件的解释:严格与缓和
5.违法性:无 6.责任论: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 7.刑罚论: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
(三)中国刑法学的现状: 相对意志自由
社会本位为主、逐渐转向个人本位?
主观主义色彩 主观违法论、行为无价值
社会责任论?道义责任论?
目的刑论?并合主义?
四、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刑法典体系与刑法学体系
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三、刑法的分类
(一)国内
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
5.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
(二)国际
1.自由刑法与权威刑法 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 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
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三)其他名称 少年刑法
经济刑法
当你难以解释凶器概念时,你觉得应当追问 立法者(或起草人)当初的想法吗? (三)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如果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官,你的解释会起作用吗?
(四)解释的方法
1.文理解释
2.论理解释
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印鉴\情报
当然解释与反对解释:二次\二年
体系解释与相对解释:暴力\贩卖 历史解释与比较解释:遗弃\代为保管 补正解释与目的解释:以下\侵入
第二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国内犯——属地原则 A.中国人在国外犯罪怎么办?
国外犯 B.美国人在美国杀中国人怎么办?
C.外国人在公海犯罪怎么办? 港澳台犯—— 在内地犯罪后又回到原地的, 能否适用内地刑法?
二、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一)原则
基本原则——属地主义 补充原则——旗国主义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

刑法总论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国外曾有学者高唱刑法是规定第二次规法的法律。
这种观点强调刑法的补充性,但是刑法本身有着自己独特的机能,并不能单纯的将刑法定义为第二次规范,或者对法益第二次保护的法律。
二、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刑法的分类(一)刑法的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二)刑法的性质分类1.权威刑法与自由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机能与目的一、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平行并列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二、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包括显在的与潜在的机能。
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三、刑法的目的第一层次为整体目的,整体目的为保护法益;第二层次为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由分则的有关章名和有关规定体现;第三层次为各个条文的目的。
应当注意,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因为立法缺陷导致具体犯罪存在归类错误的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一、刑法的制定略二、刑法的修改略三、刑法的根据略第四节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一、刑法规范略二、刑法体系略三、刑法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说明了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活动,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
因此,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
许多人认为,在立法初期,立法原意肯定是明确的。
其实,在立法初期,充其量只是立法动机明确,以及起草者的本意明确,而不是“立法原意明确”。
张明楷刑法笔记

第六章客观(违法)构成要件1、法定性、其内容是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的客观要素、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客观要素,具体犯罪的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均依赖于客观构成要件,故意就是对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识与容忍,即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就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
2、违法行为类型化——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性3、形式的违法性——违反刑法实质的违法性——规范违反说: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对国家整体法秩序的否定4、客观的违法性:法律乃客观的评价规范,无责任能力人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主观的违法性:法律乃对行为人的命令性规范,无责任能力人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5、行为无价值:行为本身包括客观行为与内心意思是恶的,结果无价值:结果是恶的,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与危险6、关于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行为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不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价值中立性,从而与违法性没有关系违法类型说:构成要件是从众多的行为中,将值得作为犯罪给予处罚的类型性的法益侵害与威胁,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
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
因此,只要是作为违法性基础的事实,主观要素、规范要素也好,都包含在构成要件之内。
7、本书立场:构成要件分为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认为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是部分孤立判断与整体判断、暂时判断与最终判断的关系。
客观构成要件不是纯粹法律形式、不是价值中立的,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正当防卫等行为不是所谓的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但实质上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而是孤立、暂时地判断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但整体地、最终地判断不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因而不具有违法性。
董彬说,违法性阻却事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否定性评价,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则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8、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也是一种类型判断。
9、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不包括加减的身份。
《刑法总论》教学大纲

刑法总论一、课程说明课程编号:200301X10课程名称:刑法总论/Criminal Law (General Provisions)课程类别:学科教育课程学时/学分:48/3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适用专业:法学教材、教学参考书:《刑法学》(第七版)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
《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二、课程设置的目的意义刑法学(总论)是高等院校法学教育重要的主干课程,为法学本科生必修内容。
作为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科学,本课程体系上包括刑法通论、犯罪总论、刑事责任、刑罚总论方面的基本刑法原理与刑法总则规范等内容。
本课程系统地展现了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思想理念、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制度结构、立法概况,以及现行刑法典规范的基本内容。
本课程旨在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刑法学基本观念、基础知识与一定的运用能力,也是一门教授学生将刑事法律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的应用专业课程。
因此本课程的教学宗旨在于让学生系统掌握刑法学科的知识,了解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向,掌握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以及运用刑法知识解决有关犯罪与刑罚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
三、课程的基本要求1、系统掌握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理论、故意犯罪中的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等规范刑法中的重要制度;2、建立刑法学的基本观念与思维逻辑,具备运用所学知识分析与解决和犯罪有关的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3、培养运用法律语言阐释刑法问题的素养,以及一定的法学科研能力。
四、教学内容、重点难点及教学设计注:实践包括实验、上机等五、实践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本课程实践教学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从两个方案中选择:1、旁听刑事案件庭审,以深化本课程的学习效果。
基本要求如下:遵守法庭秩序,认真观摩,结合刑法理论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处理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总结。
2、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素养突出的法律实践部门工作人员,与学生交流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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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备考,重点ing.论述题:一、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20分)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而,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
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也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
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的对象。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当改变观念、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合理解释刑法、正确定罪量刑。
二、论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指犯罪的既遂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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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现特点 (一)立法上 (二)量刑上 (三)执行上 四、贯彻实现 (一)平等观念 (二)司法的时间性与空间性 (三)电脑量刑可行吗?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规范效力
一、刑法的规范效力的含义
二、刑法约束力的内容与根据 作为公民,你为什么遵守刑法?是出于
良心、还是基于恐惧?
作为法官,如果你认为刑法不妥当,你会 想方设法拒绝适用吗?
(四)解释的方法 1.文理解释 2.论理解释
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印鉴\情报 当然解释与反对解释:二次\二年 体系解释与相对解释:暴力\贩卖 历史解释与比较解释:遗弃\代为保管 补正解释与目的解释:以下\侵入
解释结论不是无限的, 但解释方法是 无穷的;
思考:刑法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的,重于一般抢劫,那么,真正的军警 人员抢劫的,应否重于一般抢劫呢?
裁判规范 —— 法官 行为规范 —— 一般人 法益保护规范 —— 立法者?
二、刑法体系
三、刑法解释 (一)解释的必要 你怎样解释凶器、住宅、淫秽等概念? (二)解释的目标 当你难以解释凶器概念时,你觉得应当追问 立法者(或起草人)当初的想法吗? (三)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如果你是法官,你的解释会起作用吗?
刑法是部门法吗?
二、刑法的任务 (一)任务 (二)机能 行为规制机能——宣示刑罚 法益保护机能——适用刑罚 自由保障机能——限制刑罚 三、刑法的目的 刑法是法益保护法
第三节 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
一、刑法的制定 二、刑法的修改 三、刑法的根据
第四节 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
一、刑法规范 (一)规范的含义 (二)刑法规范的不同侧面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法律渊源与思想渊源 三权分立、心理强制
二、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人权主义 三、基本内容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 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事实上,基本内容是不能穷尽的
(二)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法律主义 (1)成文法 (2)排斥行政规章制定罚则 (3)排斥习惯法 (4)排斥判例法 英美是法治国家,为什么可以采用判例法?德、 日也是法治国家,为什么不得采用判例法? 中国可以采用判例法吗?
1.自由刑法与权威刑法 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 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
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三)其他名称 少年刑法 经济刑法 消防刑法 租税刑法 军事刑法 区域刑法
第二节 刑法的性质、任务与目的
一、刑法的性质 (一)阶级性质 (二)法律性质 1.特定性 2.广泛性 3.严厉性 4.补充性 5.保障性
7.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一)相反的观点 (二)观念的转变
公然猥亵、拐卖成年男子怎么办? 立法者不尊重稀罕之事; 法律限制权力; 刑法不是万能的。 (三)制度的保障
第二节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你有平等观念吗?
第三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思想基础 二、基本内容 (一)基本内容与刑罚根据的关系 (二)罪——责——刑相适应? (三)具体内容
2.禁止事后法 事后法实际上是让国民遵守行为时并不存
在的法律
3.禁止类推解释 你能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吗? 其他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肯定符合罪刑法
定原则吗?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 明确性的标准是什么? 刑法能做到绝对明确吗?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刑法的谦抑性 刑罚的负作用 值得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要做到: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 断地往返于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切不可:大脑永远一片空白,目光不 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
一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你是否觉得这个问题没有意义?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能否在刑法的明文规定之外,肯定刑法的基 本原则呢?
第二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国内犯——属地原则 A.中国人在国外犯罪怎么办?
国外犯 B.美国人在美国杀中国人怎么办? C.外国人在公海犯罪怎么办?
港澳台犯—— 在内地犯罪后又回到原地的, 能否适用内地刑法?
二、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一)原则
基本原则——属地主义 补充原则——旗国主义 (二)例外:1.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况
刑法总论
张明楷
导言
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二、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
三、旧派与新派
(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
封建刑法的特点:干涉性、 恣意性、身份 性、残酷性
新派产生的两个原因:社会的变化与犯罪学
的发达
h
2
(二)旧派与新派的基本对立
1.人为什么犯罪:自由意志论与决定论 2.国家观: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 3.犯罪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4.构成要件的解释:严格与缓和 5.违法性:无 6.责任论: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 7.刑罚论: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 一、刑法的概念 (一)三种说法
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二)刑法的地位 刑法是独立的法律?
法的安定性:实定性、普遍性、明 确性、稳定性
二、刑法的渊源
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三、刑法的分类 (一)国内
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 5.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 (二)国际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二、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三、溯及力 (一)概念与原则 (二)12条的理解 (三)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四、限时法(或时限法)
(三)中国刑法学的现状: 相对意志自由 社会本位为主、逐渐转向个人本位? 主观主义色彩 主观违法论、行为无价值 社会责任论?道义责任论? 目的刑论?并合主义?
四、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刑法典体系与刑法学体系
基本方法
具体方法:注释研究法、历史研究 法、比较研究法、社会学研究法、案 例研究法
正义理念、刑法规范、生活事实
2.不适用内地刑法的情况 3.不适用中国刑法典的情况 (三)犯罪地的确定
三、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一)属人管辖原则(第7条)
国家主义?国际协同主义? (二)保护管辖原则(第8条)
前提条件、法定刑限制、双重犯罪 (三)普遍管辖原则(第9条) 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积极承认、消极承认
第三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