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

附件2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为了确保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在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时,客观准确地确定三类岗位的岗位等级,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岗位变动后岗位等级的认定(一)岗位变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变动主要包括,同类岗位内部的高聘或低聘、三类岗位之间的岗位转换。
岗位变动后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发生实质性变化,岗位等级、岗位工资和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相应变更。
在相同或相近岗位之间进行交流调整,岗位职责、岗位任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不视为岗位变动。
(二)岗位变动的途径1.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完成后,工作人员要再取得比现岗位更高等级的岗位,或在三类岗位之间转换岗位,必须在相应岗位出现空缺的情况下,符合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通过竞聘上岗的办法取得。
竞聘上岗办法暂由各单位制定,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可以采取不同的竞聘办法。
2.聘用期满的岗位续聘现岗位必须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通过竞聘不符合现岗位要求的,可兑聘较低等级的岗位。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岗位等级逐级竞聘。
对少数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破格竞聘:(1)符合《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层级岗位的人员。
(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跨内部等级岗位竞聘的人员。
(3)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破格竞聘,须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现行政策规定。
(三)岗位等级认定的主要内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在审核和认定岗位等级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是否经过核准,有无空缺岗位,与《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册》记载是否一致等。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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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4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0号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关于“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分工,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特点,组织开展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已成为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工资标准,其经费由财政统一负担,所以人事部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必须要对工人的工资增长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并提出统一的办法和条件,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能够有计划的增长。
为整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管理工作方面出的混乱现象,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的宏观管理,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参加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单位组织的培训与考核,并取得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方可按相应技术等级兑现工资。
通过社会其它渠道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在机关、事业单位内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考取技术等级资格的,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按照人事部制定的有关办法,重新予以复核认定(复核认定办法另发),并核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三、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控制工人工资的增长,以利于工资的宏观控制。
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超编单位岗位设置问题事业单位一般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进行岗位设置。
对超编单位工作人员,凡是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可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关于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问题事业单位在进行岗位设置时,对性质明确的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按照岗位设置工作程序,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确定;对于部分性质和类别不易界定的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后再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三、关于现聘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如何调控问题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期间,根据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多退少聘的办法严格控制相应岗位人员数量,即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
四、关于现聘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如何调控问题.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留有余地,逐年逐步到位。
五、关于高等级岗位数能否放在低等级的岗位上使用问题事业单位在岗位聘用时,要严格按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聘用工作人员,如果出现高等级的岗位数有空余,低等级的岗位数又不够的情况,空余的高等级的岗位数可暂时放在低等级的岗位上使用。
空余的高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数放在低等级的岗位上使用时,副高、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要保持合理的比例。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人薪发[1994]44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10.11
【实施日期】1994.10.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
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4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0号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关于“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分工,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特点,组织开展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已成为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工资标准,其经费由财政统一负担,所以人事部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必须要对工人的工资增长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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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省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目前,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核准工作已基本完成,岗位聘用工作即将全面展开。
为积极稳慎地做好这项工作,确保首次岗位聘用工作平稳入轨,顺利实施,现就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问题。
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分两步实施,第一步要实现平稳入轨。
各事业单位要按照新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和等级,对现已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内,依据本人及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通过竞聘,进入相应等级岗位。
其中,2008年11月28日以后聘用(晋升)专业技术岗位上一层级人员,只能进入本层级最低等级,对2008年11月28日至实行设岗聘周期间由下一岗位层级聘用到上一岗位层级,可能产生的下一层级等级差不予考虑。
第二步实行正常化管理。
实现平稳入轨后,进入正常化管理,事业单位空余专业技术岗位方可使用,原则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同一层级的不同等级之间,逐等级竞聘上一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考虑事业发展需要,各单位对空余专业技术岗位要按比例逐年使用,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对各单位每年使用的空余岗位数量进行核准。
二、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即“双肩挑”人员)的岗位等级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实行首次设岗聘用时,按规定限额确定为“双肩挑”范围内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可与其它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按照同等条件和程序,在同一层级竞聘晋升不同等级;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如原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可保留其原专业技术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工资。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5.03.16•【字号】津人工[1995]18号•【施行日期】1995.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津人工[1995]18号)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劳动部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认定工作的领导,使这项工作平衡、顺利的进行,决定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共同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与考核工作。
现就这项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凡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的技术工种,由市劳动局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技术等级标准,由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共同商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
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由市劳动局认定,市人事局委托的有关单位承担。
同时根据需要,经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商定后再设立一批培训站。
培训计划、大纲及教材由市劳动局与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制定。
三、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由市劳动局认定、市人事局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对市人事局已经批准建立的培训考核工作站,市劳动局将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审批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四、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经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共同审定后,报市劳动局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报市人事局核发人事部《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五、津人工[1994]72号文件下发前,经市人事局批准实行技术工人考核试点单位中,已经取得了技术等级的工人;按照市劳动局规定,在各区、县、局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中,已经考取了市劳动局认定的《技术等级证书》的工人(需经市劳动局复核),不再参加这次本等级技术等级考核,经市人事局复核后统一发给《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

云人社发…2010‟10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认定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直各事业单位:为了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工作的认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云厅字…2007‟13号)的规定,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认定内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臵、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须进行认定。
认定的主要内容是:(一)岗位设臵方案是否按照岗位设臵管理工作的规定程序经过核准;(二)是否按照核准的岗位设臵方案制定岗位设臵实施办法和编制规范的岗位说明书;(三)事业单位组织岗位聘用的程序与方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四)聘用的三类岗位人员是否在核准的岗位数内,是否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是否符合事业单位制定的岗位具体条件;(五)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是否签订聘用合同,所签聘用合同文本是否符合国家规范。
二、认定权限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的认定按照谁核准谁认定的原则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一)省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工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
(二)各州、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工作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认定;州、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工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认定。
(三)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审核后,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认定;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审核后,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认定。
三、认定程序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臵和岗位聘用后,应向认定机关申报进行认定。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说明一、晋升高一级岗位等级需达到的条件:参照甘人发[2008]47号文件执行,在达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任现职至2008年7月21日以来,还必须达到:1、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5级):重大业绩中的1项或突出业绩中的2项;2、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6级):只达到突出业绩中的1项;3、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8级):重大业绩中的1项或突出业绩中的2项;4、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9级):只达到突出业绩中的1项;5、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11级):基本达到中级职称评审条件,即:工作年限:中专15年,大专7年,本科5年;任现职年限(按聘任时间算):中专5年,本、专科4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二、需提供的证件及要求:1、维持已兑现工资的原岗位最低等级者,应提供职称资格证、教师资格证、聘任文复印件(在前季已交到劳人局的,本次不再提供);2、需晋升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岗位等级者,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得提供所达到晋升条件的相关证书原件(若论文作为认定条件者,必须提供已发表的刊物原件)。
3、晋升十一级岗位者,需提供毕业证书(参与年限折算的所有毕业证)、现职称资格证原件、聘任文复印件。
三、论文要求:省级及以上发表论文,必须有“ISS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为“ISBN”者、获奖论文等不作为晋升条件;四、关于年度考核:提供任现职至2007年年度考核结果,此项条件中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未考核三个等次对认定工作有影响,请尽量如实填报,不提供考核结果复印件。
五、业绩时限问题:任现职称时间至2008年7月21日,此区间外的证件一律不作为认定条件。
六、年限计算办法:1、工作年限:2008减去参加工作时间年份,如有学历折算,依次除2计算,如张三,1998年参加工作,中专学历,2002年取得大专学历,2006年取得本科学历,张三的工作年限折合成本科为[(2002-1998)/2+2006-2002]/2+2008-2006=5年,折算成专科为:(2002-1998)/2+2008-2002=8年;2、任职年限:2008减去聘任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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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晋升高一级岗位等级需达到的条件:
参照甘人发[2008]47号文件执行,在达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任现职至2008年7月21日以来,还必须达到:
1、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5级):重大业绩中的1项或突出业绩中的2项;
2、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6级):只达到突出业绩中的1项;
3、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8级):重大业绩中的1项或突出业绩中的2项;
4、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9级):只达到突出业绩中的1项;
5、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11级):基本达到中级职称评审条件,即:工作年限:中专15年,大专7年,本科5年;任现职年限(按聘任时间算):中专5年,本、专科4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二、需提供的证件及要求:
1、维持已兑现工资的原岗位最低等级者,应提供职称资格证、教师资格证、聘任文复印件(在前季已交到劳人局的,本次不再提供);
2、需晋升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岗位等级者,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得提供所达到晋升条件的相关证书原件(若论
文作为认定条件者,必须提供已发表的刊物原件)。
3、晋升十一级岗位者,需提供毕业证书(参与年限折算的所有毕业证)、现职称资格证原件、聘任文复印件。
三、论文要求:
省级及以上发表论文,必须有“ISS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为“ISBN”者、获奖论文等不作为晋升条件;
四、关于年度考核:
提供任现职至2007年年度考核结果,此项条件中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未考核三个等次对认定工作有影响,请尽量如实填报,不提供考核结果复印件。
五、业绩时限问题:
任现职称时间至2008年7月21日,此区间外的证件一律不作为认定条件。
六、年限计算办法:
1、工作年限:2008减去参加工作时间年份,如有学历折算,依次除2计算,如张三,1998年参加工作,中专学历,2002年取得大专学历,2006年取得本科学历,张三的工作年限折合成本科为[(2002-1998)/2+2006-2002]/2+2008-2006=5年,折算成专科为:(2002-1998)/2+2008-2002=8年;
2、任职年限:2008减去聘任年份。
七、等级认定口径:
1、首次岗位等级认定,在同一资格级别内达到规定条件
者可以越级认定;
2、晋升岗位等级名额严格按县劳动人事保障局核定的岗位审核表为准,可以空岗,但不得突破;
3、首次岗位认定中,除晋升级别人员外,其他人员按同级最低岗位级别处理。
教育局人秘股
200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