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4篇范文
关于再审申请书四篇

关于再审申请书四篇再审申请书篇1申诉人:郑________(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 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住宅电话:__________。
申诉人郑_______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_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我认为,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______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
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
“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_______相撞的后果。
对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还,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
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 ________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_______,因郑______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_______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
郑_______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据此,我们请求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再审申请书(10篇)

再审申请书(10篇)再审申请书篇一申请人:__,女,汉族,1970年1月2日生,中专文化,个体医生,系“袁翠翠诊所”法定代表人,原住云南省永胜县程海镇果园村,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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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__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郭__局长地址:永胜县永北镇文明南路第27号申请人因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法院(__)丽中行终第1 号行政裁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__)丽中行终第1号行政裁定书;2、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卫医罚(__)07号行政处罚决定;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__年7月7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成立的袁翠翠诊所与患者杨爱莲之间发生医患纠纷一事到达该诊所。
被申请人永胜县卫生局在没有充分查清医患纠纷事实、对患者死因尚不明确;尚未查清申请人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患双方的责任尚没有得到客观认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事先没有向申请人作出任何解释说明,就武断的、强行的从墙上摘下申请人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然后以申请人袁翠翠及执业医师刘英涉嫌非法行医罪为由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理。
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才向申请人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到__年9月9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__)丽中法委赔第1号决定书,认定了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并决定由永胜县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人袁翠翠、刘英进行赔偿。
至此,长达4年多的非法行医案才得以定论,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因此而彻底的得到救济和保障,被申请人仍然拒绝返还申请人的执业许可证。
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以申请人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
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的裁定不当。
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行政行为无效。
高院再审申请书范本7篇

高院再审申请书范本7篇第1篇示例:致最高法院:针对(案号),我方作为当事人,特向贵院提交高院再审申请书,请求贵院对我方一案进行再审。
一、案件基本情况(案号)一案系我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案件类型)纠纷案件。
经(地方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结果为(判决结果),但我方认为该判决存在以下几点问题:1. 法律适用不当2. 证据不足或证据错误3. 庭审程序违法4. 审判结果不符合事实情况二、再审请求理由1. 法律适用不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方认为法院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条文理解不当,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2. 证据不足或证据错误:我方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未得到法院重视,相应的证据分析和认定不准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3. 庭审程序违法:庭审过程中,我方提出的相关诉求和抗辩没有得到充分审查,未能保障我方的诉讼权利。
4. 审判结果不符合事实情况:在该案中,事实的真相未能得到充分审理和认定,导致最终判决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基于以上理由,我方请求贵院受理该案进行再审,并对我方提出的上述问题进行重新审查,以确保公正审判。
三、证据陈述1. 我方在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清单2. 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例等法律依据3. 其他证据及辩护材料1. 依法受理我方的高院再审申请,并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2. 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关注我方提交的证据及辩护材料3. 调查和审查庭审程序是否违法4. 审查判决结果是否符合事实情况,并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结果五、附言希望贵院能够重视我方的上诉请求,依法审理该案,并做出公正判决结果。
充分保障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公司名称)(日期)第2篇示例:关于高院再审申请书尊敬的高院院长:本人(申请人姓名),现就(案号)案件提交再审申请书如下:一、案情概述(案情概述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内容,包括案件发生经过、原判裁判结果,以及再审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二、再审请求理由1.证据确凿不足:原审判决过程中所依据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无法证实犯罪事实属实。
再审申请书(通用7篇)

再审申请书(通用7篇)再审申请书篇一申请人(原审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联系电话:136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某某,男,出生于年8月7日,住所地: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号。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某某)沙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1、撤销(20某某)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某某〉沙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20某某年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
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
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
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
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某某和某某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
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
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
再审申请书(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书)(共5篇)

再审申请书(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书)(共5篇)第一篇:再审申请书(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书)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局局长。
申请再审人XXX因与被申请人XXX劳动争议一案,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XXX 号民事裁定书,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再审具体的事实、理由: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驳回起诉理由不当。
申请再审人于XX年XX月份参加工作,XX年XX月办理提前退休,当时年龄为46周岁,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提前了14年。
申请人因不懂法律,相信了被申请人承诺的“铁路内部有提前退休的优惠政策”,但事实上申请人非但没有享受到任何优惠政策,反而比正常退休的人每月工资少了700-800元。
后申请人曾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此事,被申请人也承诺给申请人每月补发200元工资,但至今仍未兑现。
因申请人合法权益收到损失,故向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且以申请人“主张的计算退休工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仲裁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上,申请人在一审中主张的不仅是“计算退休工龄”,还包括“退休工资”以及“因提前办理退休而造成的工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优秀4篇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优秀4篇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XX因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于20xx年7月18日作出的(20xx)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1、撤销德州中院(20xx)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德州中院的二审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德州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书范本(精选16篇)

再审申请书范本再审申请书范本再审申请书的含义再审申请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
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再审申请书范本(精选16篇)再审申请书对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再审申请书范本(精选1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再审申请书1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行___字第_______号(判决、裁定或调解),根据________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一、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
二、判决撤销被上诉人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判决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项。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系伪造。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4、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根据案件情况,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具体写明不服元判决、裁定的事实及理由)。
因此,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请求贵院依法再审。
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再审申请书2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再审抗诉申请书范文9篇

再审抗诉申请书范文9篇第1篇示例:再审抗诉申请书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申请人XXX,就判决书(XXXX号)一案向贵院提交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就以下事由提出再审申请:一、请求再审理由1.判决存有事实认定错误原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重大错误,事实与证据不符。
根据相关证据,有理由相信原判决存有失误,需要对相关事实重新审查。
2.法律适用错误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明显错误,法律适用不当。
根据适用法律原则,原判决应当予以修改。
3.判决结果不公正原判决结果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导致不公正结果。
经充分考虑,本人认为原判决存在严重问题,需要重新审理确定判决结果。
4.重要证据被忽略在原审程序中,有个重要证据被法院忽略,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
该证据对裁决判断具有重要影响,应当重新审查。
5.法防不平等、利益不平衡原判决在程序中存在不平等、不平衡现象,导致结果不公正,损害当事人利益。
应当重审判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陈述事实和理由XXXX年XX月XX日,贵法院作出了关于XXXX案(XXXX号)的判决,认定了XXX等人XXX行为构成XXX罪,判处XXX年有期徒刑。
我认为原判决存在上述再审理由所述问题,需要对案件重新审查及定夺。
在原审过程中,XXX等人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实其无罪行为,包括XXXX等证人证言、XXXX等物证、XXXX等相关资料。
但是在原判决中,这些证据却被忽略,相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出现偏差。
特此申请贵院重新审理该案件,并作出公正判决。
本人真诚申请贵院对上述事由提出再审申请,并请贵院依法审理,作出公正判决。
特此申请!申请人:XXXXXXX年XX月XX日以上就是关于再审抗诉申请书的范文,希朩有所帮助。
第2篇示例: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自称申请人)的代理人,代为提交本案的再审抗诉申请书。
我谨遵从法律规定,就我所代理的当事人××案提出再审申请,并希望贵院能认真审查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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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4篇范文请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要求填写,并对以下问题特别注意:1、对于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栏的基本情况中的 ___,必须注明有效 ___、送达地址及邮编,或其他 ___。
2、对生效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不服,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故再审申请书须明确写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一项或多项,或者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3、再审申请的请求。
应写明是对生效民事 ___、裁定书、调解书的全部还是部分不服,对于部分不服的应写明不服裁判调解书的主文内容。
4、事实与理由。
应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等,并论证不服的理由,如从以下方面论证:(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等等。
5、落款部分公民需本人签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盖章,副本的落款部分不能复印。
5、再审申请书副本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总数提交。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乙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因人身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___(XX)浙甬民二终第某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事由:1、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___应当再审。
2、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___应当再审。
再审请求事项: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 ___(XX)浙甬民二终第某某号民事判决,判令再审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意外伤害保险金某某元。
事实与理由:第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___应当再审。
1、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已收到保险合同条款缺乏证据证明,且与相关证据相矛盾。
XX年2月13日,乙与再审被申请人签订第二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审判决认为,该保险合同为卡折式,集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单、保险费收据于一体,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该保险合同第四联(即保险单正本兼保险费收据联)背面即为保险条款的内容,据此可认定再审申请人已收到该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条款。
二审判决对此亦予确认。
再审申请人认为上述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首先,据证人李某陈述,再审被申请人的保险代理人谢某在向乙推销保险时“没有出示过保险条款,没有说过保险条款的内容”。
可见,乙及李某在合同订立当天根本没见过保险合同条款。
其次,即便是在谢某的证言里也找不到她将保险合同条款交给乙的内容。
考虑到谢某是再审被申请人的保险代理人,她所作的证言应当不会损害再审被申请人的利益。
尽管她与再审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但其陈述中包含的没有将保险条款交给乙的内容应当是可信的。
再次,再审被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向再审申请人提供过保险条款,哪怕是第一次订立保险合同时提供过条款的证据也无法提供,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继而,即使进行推定,现有证据也不必然能够推定出再审申请人已经收到保险合同条款。
只要仔细查看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保险合同原件,就不难发现第四联与保险合同条款之间有明显的粘贴与装订痕迹,说明第四联曾经与其他文件(可能是再审被申请人主张的保险合同条款,也可能不是)装订在一起,但不能得出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将这些文件与保险单一起交给再审申请人的结论。
由于现有保险公司的运作特点是保险公司聘用保险代理人推销保险(本案即属于该模式),考虑到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存在着保险代理人并未将完整的条款在销售时交给客户的情形,因此不能排除谢某由于业务素质不高或者为了便于推销保险故意隐瞒合同条款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再审申请人申请理赔时将第四联原件交予谢某后,谢某再将第四联粘贴在保险合同条款上的可能性。
综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前提是其向投保人出示、交付完整的保险合同条款,如果连这一物质载体也没有,凭空何谈说明?因此,二审判决的上述推定完全没有事实基础,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___应当再审。
1、二审判决认定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显然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并与最高 ___民二庭 ___相冲突。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主要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两层含义。
①提示义务指在对免责条款的设置上,保险人要在投保单、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
这就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内容本身作显著标志(如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对全部免责条款及对条款的说明内容集中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附有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
观本案,保险单“声明”栏中的文未作任何体加粗、加大等显著化处理,将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栏的文相比较,在印刷上毫无区别之处,根本不能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
反观“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保险费”栏相关内容的体倒是作了加黑、加大处理。
显然在制订格式合同文本时,再审申请人的利益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利益就是不对等的。
再审被申请人一味追求自身的利益,破坏了合同的利益平衡,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再审申请人的利益自然得不到重视。
而对于免责条款内容的提示,也仅仅是对“责任免除”这四个作了加黑处理,并未对其下列举的具体免责情形进行加黑处理,也就是说没有对免责条款内容本身作出显著提示。
况且,在对“保险责任”和“索赔须知”8个也做同样加黑处理后,“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索赔须知”三者的具体内容从印刷上观察毫无二致,均未采取任何显著标示,无法使免责条款部分的内容突出地显示出来,一般人根本不会留意,自然也就达不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
既然免责条款未作提示,也不能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依法不产生效力。
再审被申请人自然不能援引该条款拒绝理赔。
②针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一般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或者由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上签确认并同时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明了。
观本案,再审被申请人从未通过任何方式向乙做出过针对免责条款的任何说明。
而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在此情况下,不能仅凭乙在“声明”栏的一个签名就冒然认定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说明义务(最高 ___民二庭已经对此做了明确的表态。
见《中华人民 ___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第110页);尤其考虑签名具有当事人确认保险合同成立的效力,更加不能赋予其额外的含义。
2、二审判决认定乙平时以肇事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交通工具不能对抗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明显与保险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诚信是它的灵魂所在。
乙与再审被申请人订立合同的时间分别为XX年1月7日和XX年2月13日。
乙购买涉案电动三轮车的时间是XX年2月17日。
购买第二份保险时,乙已经使用电动三轮车将近一年时间,根据村委会的证明可以证实乙和谢某平时联系密切,而谢某在庭审中也承认自己和乙很早就认识。
结合李某的证言也证实谢某不仅知道乙使用无牌电动三轮车,而且承诺骑车出事故是可以获得理赔的。
这一系列的证据已经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对乙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的事实是明知的。
既然明知乙长期无证驾驶,且电动三轮车是她必不可少的谋生工具,那么再审被申请人就应当预见到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应及时明确告知乙相应后果,并采取相应减损措施,这是再审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但再审被申请人放弃通过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等措施来控制风险,长期默认被保险人的无证驾驶行为,应当视为再审被申请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及免责抗辩权,构成弃权。
而再审被申请人向乙承诺骑车发生事故可以获得理赔,待事故发生后又拒绝理赔,又违背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构成反言。
基于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多种原因力共同作用下的结果。
无证驾驶并不必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可以适用比例因果关系进行赔付。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乙与王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均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其中乙的违法行为和过错作用较大,王晨的违法行为和过错作用较小。
可见,导致乙死亡是事故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区别只是作用力大小不同而已。
其次,乙的违法过错行为包括: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2、所驾机动车未经登记;3、上道路时未确认安全;4、操控不当。
可见,无证驾驶只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不是唯一的原因。
而无证驾驶免责条款的本意是:无证驾驶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唯一原因时,保险人方可免责。
再次,依据交通事故询问笔录,可以证实事发当时天气状况恶劣、地形复杂、王某疲劳驾驶等这些因素也是引起事故发生的诱因。
依据公平原则,对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应确定承保原因与非承保原因对损害造成的原因力的比例,判断承保原因对损害所起作用的比例大小,进而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从本案看,既有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又有被保险人未确认安全操控不当的行为,期间还有事故另一方过错行为的介入。
三者中,无证驾驶是除外责任,后两者是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由于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再审被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至少也应当承担属于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
4、再审被申请人不能主张适当减轻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
虽然本案因乙两次签订同类保险合同,但不可以适当减轻再审被申请人的说明义务标准。
首先,减轻不等于免除。
能否“适当减轻”应当考虑保险人之前是否有过履行说明义务的情节。
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在签订第一次合同时履行了说明义务。
其次,“适当减轻”不应适用于保险人事先明知被保险人正处于免责条件中的情况。
原因是降低说明义务的标准应当适用于保险人不知被保险人有违反免责条款约定的状态下,保险人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否则会助长保险人逃避责任的风气。
5、通过本案折射出的现实困境并参照类似判例的精神,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本案的电动三轮车是严格按照《电动三轮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344-XX)生产,可以合法销售,也未被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
该车虽被交管部门定性为机动车,却未实行牌证照管理且事实上也不能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