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安徽理工大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分)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5分)

参考答案: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有效的(2分);

其原因如下:

合同主体合格,韩某与汽车经销公司均为完全能力行为人;(1分)

合同订立程序完整有效,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1分)

合同内容合法;(1分)

有充分的电子证据;(1分)

(2)本案反映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如下问题:

无统一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电子代理人规定不明确;无电子错误的法律规定;电子交易法律不配套;其它法律要修改以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

(注(2)答对一点给1分,答对四点及以上给满分4分)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

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5分)

(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5分)

参考答案:

1、能作为法律效力。(5分)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还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法、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

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据此,杨某通过手机发出为李薛借款提供担保的短信息,完全符合合同书面形式的

特征。只要杨某保留了陈某发给他的手机短信息证据,该短信息就具有法律效力,杨某就可以依此向法院起诉。(5分)

2、.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答:我认为此案中杨先生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曾借给韩女士11000元的证据。因为

短信内容显示的时间和所述的事情经过与杨先生所做的描述相符,况且韩女士之前

也承认该手机号为她自己所用。还有很重要的一点:《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

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

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答:由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

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

的重要依据,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方面。所以,当事人在利用手机短信证据时,对

证据可采性的判断需要满足三个标准,即相关性、可靠性和正当性。另外要注意

以下几点来确定短信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别人错发短信的情况。

2、要证明所用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

大打折扣甚至丧失。

3、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

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

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4、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

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

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

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5、诉前可以进行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

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为

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

这份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

6、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

合法,使证据的形成不存在瑕疵。

3.这个案子的意义

答:在目前运用的电子证据中,短信要作为证据是可采信的,但是效力的确定非

常困难,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原因如下:一是法院没有权利从通讯商处调阅

短信内容,二是由于手机号码没有实名制度,短信清单只能证明某个号码发出了短

信,但不能证明该短信是某个特定人发送的。

在此案例中,法院经审核将杨先生提供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并批准了其诉讼请求,表现了电子数据证据在法律中运用的突破性与大胆的创新尝试,也说明了短信证据

得到肯定在以后类似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3.2001 年 6 月 20 日,王某在某网站订购了一项数码相片冲洗服务,委托该网站将自己数码相机内的相片进行冲洗,支付方式为网上电子支付。王某选择了该网站指定的建行网上银行安全支付方式支付了全部款项 103.5 元,操作结束后屏幕显示交易成功。事后王某在建设银行打印的对账单也表明当日在其银行账户确实发生了该笔款项的支出。根据该网站交易规则,建行网上划款为实时,该网站应在客户支付款项到账后 36 小时内向客户提供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