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一、前言。
溶解乙炔气瓶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气体容器,但其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因此安全监察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规范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安全监察责任。
1. 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监察人员,负责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
2. 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监察设备,了解气瓶的使用和存储要求,熟悉应急处理措施。
3.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制度,明确安全监察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安全监察内容。
1. 定期检查气瓶的存放环境,确保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2. 对气瓶的外观进行检查,发现有损坏、漏气、变形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3. 定期对气瓶进行压力测试,确保气瓶的安全工作压力不超出规定范围。
4. 对气瓶的使用情况进行监察,确保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杜绝违规操作行为。
5. 对气瓶的存储和运输情况进行监察,确保气瓶的存储和运输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
四、安全监察措施。
1. 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监察意识和技能水平。
2. 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 安全监察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监察设备,确保安全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4. 生产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五、安全监察记录。
1. 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进行记录,包括监察内容、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等。
2. 安全监察记录应当及时归档,便于日后查阅和总结经验。
3. 安全监察记录应当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工作。
六、安全监察总结。
安全监察工作是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生产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监察工作,加强对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同时,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加强对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认识,切实做好安全监察工作,为生产安全保驾护航。
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1993修订)

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1993修订)【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3.03.27【实施日期】199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1993年3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开发和推广,促进我国溶解乙炔行业的形成和发展,保证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和提高管理水平等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十多年来,由于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对原规程作了全面的修订。
现颁发修订后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试行规程同时废止。
请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保证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职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2 职责2.1 安全环保部负责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2.2 各单位负责做好溶解乙炔气瓶的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
3 管理程序3.1 一般规定3.1.1 每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规定的易熔合金塞。
公称容积大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2只,公称容积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只。
3.1.2 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两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3.1.3 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
第 2 页共 2 页3.1.4 乙炔瓶外表面为白色。
并在“制造钢印标记”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
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3.1.5 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
所配附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 附件管理3.2.1 乙炔瓶附件包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验标记环。
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2 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
3.2.3 瓶阀与钢瓶阀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钢瓶阀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3.2.4 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1. 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100℃±5℃。
2. 易熔合金塞塞体应采用含铜量不大于70%的铜合金制造。
3.2.5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对乙炔瓶进行充装溶剂、乙炔和使用等操作;第 2 页共 2 页2. 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有效地保护瓶阀,且不积存气液,并容易清除污物;3. 不得采用灰口铸铁制造;4. 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
溶解乙炔气瓶

溶解乙炔气瓶是一种储存和运输乙炔气的压力 容器。
乙炔气瓶的外表面漆白色,瓶体标注 红色的乙炔”和“火不可近”字样。 瓶的顶部装有瓶阀,外面是固定的瓶 帽(俗称安全帽),瓶阀下面有一个铝制 的能转动的检验标记环,检验标记就 打在上面。根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 监察规程》的规定,每三年要对乙炔 气瓶进行一次检验,不经检验或不合 格的乙炔气瓶不准使用。
1、乙炔气瓶的爆炸起因 二、溶解乙炔气瓶的防爆 一、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要求 (3)气瓶阀门或减压器附近的乙炔着火。 二、溶解乙炔气瓶的防爆 如不能将气瓶运到室外,而气瓶内未用完的气体仍在外逸,应尽快清除周围火源(如火炉,烟火等)并打开门窗通风,防止室内发生爆炸
一、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要求 。
二、溶解乙炔气瓶的防爆 如不能将气瓶运到室外,而气瓶内未用完的气体仍在外逸,应尽快清除周围火源(如火炉,烟火等)并打开门窗通风,防止室内发生爆炸 。 二、溶解乙炔气瓶的防爆 2、乙炔气瓶爆炸的预防措施 (2)外部加热(乙炔气瓶附近有燃烧的物质,气瓶上挂有未灭火的焊枪或割枪等工具);
《二气、焊 溶(9和解)气乙对割炔安气使全瓶技的用术防要爆的点》乙炔气瓶要认真进行保养,定期检查和检验。对漆 乙一炔、气 溶色瓶解的乙脱爆炔炸气落起瓶因的,,安主全字要使是用样由要于求模温度糊和压,力急标剧上志升,不乙炔清发生或分解有而引损起的陷。 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 处理,应送往充装单位进行处理。 若乙炔气瓶受到火焰或辐射热直接作用随时都有乙炔分解的危险。
一、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要求
一、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要求
(5)乙炔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开闭瓶阀要轻缓,操作人员应站在 阀口的侧面。暂时中断使用时,要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气瓶 阀。 (6)夏季使用乙炔气瓶时,应采取防晒、雨淋、水浸措施。冬季 如果瓶阀或减压器结冻,严禁用40℃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加 热,更不能用火烧烤。 (7)乙炔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 的情况下使用。瓶内的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0.05MPa的 剩余压力。 (8)乙炔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直立使用,并采取防倾倒措施, 严禁卧放使用,移动气瓶应使用专用小车搬运。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中容积
12<V<100L15只
小容积
0.4L≤V≤12L10只
V:气瓶公称容积
2.每批气瓶必须写成《监检项目表》中规定的该品种气瓶的全部监检项目。
3.监检中,若发现不合格项目,应对该项目再增加检验数量,增加的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未规定的,可由监检单位作出规定。必要时,监检单位可在《监检项目表》之外增加监检项目。
第二章 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七条
对气瓶产品安全质量实行按批监检。具体监检项目用语要求见附件1《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及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2《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6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5.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拒不改进。
第二十七条
受检单位应为监检员在招待监检中签署工作见证提供方便条件。监检单位应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署工作见证的具体方法,并报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监检收费应按省级劳动、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经常发生监检失职,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2.监检力量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
3.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向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向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非法制造的气瓶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四章 受 检 单 位
第十八条 受检单位应对气瓶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受检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标记,不得出厂。
最新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word版)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定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
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
第5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
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第6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
第7条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乙炔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1.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样;3.设计计算书及设计参数的选定,应包括钢瓶(即乙炔瓶瓶体,下同)的容积计算、强度计算、设计壁厚的选定和必要的刚度校核,对于乙炔瓶的有效容积计算、溶剂规定充装量和乙炔充装量的选定、易熔合金塞泄放量计算等,必要时应提供试验验证资料;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填料的种类、特性及其技术指标,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要求等;5.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要求,安全操作和常见故障处理要点等;6.标准化审查报告;7.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资料。
安全管理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定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
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
第5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
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第6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
第7条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乙炔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1.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样;3.设计计算书及设计参数的选定,应包括钢瓶(即乙炔瓶瓶体,下同)的容积计算、强度计算、设计壁厚的选定和必要的刚度校核,对于乙炔瓶的有效容积计算、溶剂规定充装量和乙炔充装量的选定、易熔合金塞泄放量计算等,必要时应提供试验验证资料;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填料的种类、特性及其技术指标,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要求等;5.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要求,安全操作和常见故障处理要点等;6.标准化审查报告;7.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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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精品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定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
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
第5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
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第6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
第7条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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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1993年3月27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开发和推广,促进我国溶解乙炔行业的形成和发展,保证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和提高管理水平等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十多年来,由于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对原规程作了全面的修订。
现颁发修订后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试行规程同时废止。
请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
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局审查。
第五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
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第六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
审批标记如下:------------------------------------------------|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 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章 ||--------------------------------------------|| 劳锅局审字第××号 ||--------------------------------------------|| 年月日 |------------------------------------------------第七条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乙炔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1.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样;3.设计计算书及设计参数的选定,应包括钢瓶(即乙炔瓶瓶体,下同)的容积计算、强度计算、设计壁厚的选定和必要的刚度校核,对于乙炔瓶的有效容积计算、溶剂规定充装量和乙炔充装量的选定、易熔合金塞泄放量计算等,必要时应提供试验验证资料;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填料的种类、特性及其技术指标,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要求等;5.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要求,安全操作和常见故障处理要点等;6.标准化审查报告;7.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八条钢瓶的设计和材料选用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但钢瓶的规格、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密性试验压力,应符合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或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对填料的要求: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或产生损害。
2.不得有穿透性裂纹或溃散。
填料上方的导流孔内,必须填满合适的填充物。
3.孔隙率、体积密度、抗压强度、孔洞、与瓶壁总间隙等技术要求,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按规定要求充装溶剂和乙炔气的乙炔瓶,其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对溶剂的要求: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填料、乙炔、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得影响乙炔的产品质量。
2.溶剂的品质,必须保证乙炔瓶在充装了规定量的溶剂和乙炔的条件下,通过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试验验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每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规定的易熔合金塞。
公称容积大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2只;公称容积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只。
第十二条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二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1.改变钢瓶主体材料牌号;2.改变钢瓶设计壁厚;3.改变钢瓶结构、形状和容积。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合格后,按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1.乙炔瓶填料的配方或制造工艺有较大变化,影响乙炔瓶的质量或性能;2.改变易熔合金塞的数量、孔径或安装位置;3.改变溶剂种类或规定充装量;4.增加乙炔充装量。
第三章制造第十五条乙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
第十六条乙炔瓶正式投产前,应该进行技术鉴定并取得鉴定合格证书。
乙炔瓶的技术鉴定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并应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1.正常生产满五年;2.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3.产品安全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第十八条改变乙炔瓶钢瓶的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时,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钢瓶的技术鉴定。
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乙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1.乙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艺,同一钢瓶批号连续生产的要求分批。
2.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500只;公积容积小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200只。
3.在同一蒸压釜或专用加热装置内进行填料蒸压的乙炔瓶不得跨批。
4.钢瓶数量不足时,允许组成混合批。
每一混合批中最多含三个批号的钢瓶(不包括回用钢瓶)。
混合批应在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钢瓶批号及其数量。
第二十条制造钢瓶的材料,必须是列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气瓶用钢。
采用新研制的钢材试制乙炔瓶前,气瓶制造单位应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并按批准的材料牌号和数量参照本规程第四条进行试制和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乙炔瓶填料用原材料,应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
制造厂应制定严格的填料配制、蒸压和烘干工艺操作规程。
生产操作时,应认真执行并做好生产记录。
第二十二条乙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及合格标准,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第二十三条钢瓶阀座、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型式、规格和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瓶阀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的圆锥螺纹。
2.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的PZ19.2圆锥螺纹;或采用GB7306《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中规定的Rc1/4或Rc1/8圆锥螺纹。
第二十四条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
钢印标记的内容和位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溶解乙炔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乙炔瓶外表面为白色,并在“制造钢印标记”(见本规程附录2图1)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
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
所配附件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附件第二十八条乙炔瓶附件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验标记环。
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
第三十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1.瓶阀与钢瓶阀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钢瓶阀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2.同一制造单位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3.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并应注明旋紧力矩。
第三十一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1.易熔合金塞与钢瓶塞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塞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密封性;2.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100℃±5℃;3.易熔合金塞塞体应采用含铜量不大于70%的铜合金制造。
第三十二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对乙炔瓶进行充装溶剂、乙炔和使用等操作;2.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有效地保护瓶阀,且不积存气、液,并容易清除污物;3.不得采用灰口铸铁制造;4.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
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第三十三条防震圈应满足下列要求:1.能紧密套在瓶体上,不松脱、不滑落;2.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防震圈,重量允差不超过5%;3.除用户要求自配者外,新乙炔瓶出厂,应由乙炔瓶制造单位配齐防震圈。
第三十四条检验标记环应满足下列要求:1.铝或铝合金制;2.套在瓶阀与阀座之间,能在固定瓶帽中转动。
第五章充装第三十五条乙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注册登记书面申请。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充装注册登记证。
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乙炔瓶充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