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通信行业规范通信驻地网经营建设行为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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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邮政通信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邮政通信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七)其它违反邮政通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邮政部门应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经办业务种类和资费标准,在邮箱(筒)上标明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并按规定的投递方式、频次、时限和服务要求,迅速准确投交邮件。
第二十二条 新建单位、住宅或者商品楼具备下列通邮条件的,由其产权所有人、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登记注册费,邮政部门应在用户缴纳登记注册费后的30天内予以通邮: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及时维修或更换已损坏的信报箱、群,不能保证邮件安全的,邮政管理部门有权提出限期维修、更换,逾期不维修、更换的,停止邮件投递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征得市邮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机构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劝阻,不听劝阻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公安、城监等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市土地、规划、城建、交通、公安、工商、计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通讯行业规章制度范本

通讯行业规章制度范本

通讯行业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讯行业的管理,规范通讯市场秩序,保障通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通讯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和通信设施建设者。

第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和通信设施建设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通信安全,保护用户隐私。

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和通信设施建设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确保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行和通信服务的优质高效。

第五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讯行业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通讯市场秩序,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通信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条通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通信发展规划,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通信设施建设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通信设施建设的合法性。

第八条通信设施建设者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通信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九条通信设施建成后,应当依法进行验收、调试和运行维护,确保通信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其所经营的通信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通信服务与管理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提供规范、公平、透明的通信服务。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体系,提供用户咨询、投诉、障碍申告等服务,及时解决用户问题。

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尊重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迫用户使用其服务或者限制用户使用其他通信服务。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泄露、篡改、删除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通信服务质量管理,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价,提高服务质量。

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障电信设施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组成公用电信网的所有设施,包括光(电)缆、管道、杆路、铁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基站、机房和供电设备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交换设备、传输设备、配套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旅游和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和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加强电信设施建设的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电信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循统筹规划、破除垄断、鼓励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依法接受省电信管理机构等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9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015年4月16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5年5月29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对违法建筑的防控和处置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控和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由土地等有关部门依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控和处置。

通信建设自律公约制度范本

通信建设自律公约制度范本

通信建设自律公约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确保通信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通信服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公约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通信建设参与者)。

第三条基本原则通信建设参与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共同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的秩序。

第四条公约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

通信建设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通信建设的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展通信建设活动。

(二)诚信经营。

通信建设参与者应诚实守信,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确保通信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服务。

(三)公平竞争。

通信建设参与者应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秩序,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保护知识产权。

通信建设参与者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五)履行社会责任。

通信建设参与者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自律措施(一)建立自律机制。

通信建设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提高自身素质和竞争力。

(二)加强行业交流。

通信建设参与者应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共享资源,共同推动通信建设行业的发展。

(三)开展培训和宣传。

通信建设参与者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的宣传活动。

(四)接受监督和检查。

通信建设参与者应接受政府、行业组织和社会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违约责任通信建设参与者违反本自律公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政府、行业组织和社会的处罚。

第七条公约的修订和解除本自律公约的修订和解除,应由通信建设参与者共同协商决定,并报请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公约的生效和解释本自律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本自律公约的解释权归通信建设参与者共同所有。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8]259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8]259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1日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海南省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琼府办〔2016〕199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琼府〔2015〕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市级财政每年根据市扶持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申报情况,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兑现规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和电子商务的其他扶持。

兑现政策发生的相关工作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兑现专项资金总额的2%。

第二条电商示范奖励。

对近3年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网络销售额奖励。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电子商务销售额排名前10位的企业,以其经审计后的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为依据给予奖励。

电子商务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电子商务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电子商务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奖励。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21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21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了部分法律。

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及时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法制政令的统一和权威,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0〕4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协调成立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因分管领导的变动,在2009年成立的市政府规章清理领导小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对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刘蔚(市法制局局长)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档案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信息中心等。

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号2005年7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为了规范电信建设活动,合理配置电信资源,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部对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以及驻地网建设等有关问题制定以下管理措施,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建设问题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范围内投资建设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

任何组织不得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活动。

(一)联合建设的原则和程序在电信通行权有限的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

联合建设时,建设各方应执行电信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范,并接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设各方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联合建设活动:首先提出建设意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拟建项目立项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当地的电信管理机关或电信管理机关授权的社会中介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向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报告。

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接到申请的2日内将有关建设信息通知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接到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通知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否参加联合建设,逾期未书面答复视为主动放弃联合建设。

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将同意参加联合建设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单通知首先提出建设意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其召集各参建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商定建设维护方案、投资分摊方式、资产分割原则和牵头单位,并签订联合建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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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通信行业规范通信驻地网经营建设行为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口市通信驻地网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行为,保障各通信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通信市场秩序,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宽带普及提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2]126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加强通信驻地网建设管理的决定》(琼通信联[2006]296号)和《海口市通信行业规范通信驻地网经营建设行为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并结合海口市驻地网经营建设现状及海口通信行业的实际,特制订本细则,实现各成员单位在新建驻地网的公平接入。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通信驻地网经营建设行为是指成员单位在涉及新建建筑规划项目红线范围内通信管线项目及其接入公网经营建设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规范行为,包括新建建筑规划项目红线范围内通信管线工程的提出、洽谈、建设、验收、使用、维护、扩容和改造,以及接入公共通信网络等环节。

第二章专门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成立驻地网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组长单位:中国电信海口公司(以下简称海口电信),成员单位:中国移动海口公司(中国铁通海口公司)和中国联通海口公司[以下简称海口移动(海口铁通)和海口联通](备注:参照海口办事处组成机制,下同);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驻地网的市场部、建维部经理及前后端相关主管(每成员单位各5-6人)组成,协调和落实《公约》的执行。

第四条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设标准。

负责牵头制定新建驻地网项目建设标准,目前,海口驻地网主要采用三种建设模式,详见《范本》。

目前,国家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光纤到户模式,尤其是在国家规定的“三网融合”试点省份或城市已全面铺开;海口市已被国务院确定为2012年国家“三网融合”的试点城市。

为了实现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的指导思想:以“建光网、提速度、促普及、扩应用、降资费、惠民生”的总体目标。

因此,新建驻地网项目,尤其是住宅类或以住宅为主类新建驻地网项目,应以光纤到户(FTTH)模式作为主要建设标准。

负责对新建筑规划项目红线范围内通信管线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核。

(二)对外宣传与洽谈。

负责对外驻地网建设模式的宣传,统一归口(可委托第三方)对外洽谈驻地网建设及接入公网相关事宜。

如果由于开发商原因不愿意直接与第三方洽谈驻地网建设及接入公网相关事宜,可以以办事处的名义直接与开发商洽谈。

(三)协调处理各类问题。

负责协调处理包括涉及新建驻地网项目的建设、验收、交付和维护等事项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四)信息收集。

负责与政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发商联系,收集、整理和汇总海口市新建建筑规划项目开发信息(新建状态以通信工程未施工及开发商正在实施的为准),并及时审核、通报和归档;(五)制订《范本》和《合同》。

负责协助办事处制订并印刷《通信驻地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范本》)和《电信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内容包括:(1)包括各种用途及不同施工场景;(2)包括不同接入方式;(3)包括红线范围内投资建设界面描述;(4)包括红线范围内管线、配线及设备箱等通信设施建设的基本数量要求;(5)建设标准按《关于征询<海南省住宅建筑群通信用户驻地网建设标准>的意见函》(琼通信函[2012]25号)的规定执行(如后续正式发文,则按正式文件执行,以下简称《意见函》),等。

(六)组织竣工验收。

负责组织工作组成员,共同按《范本》和《意见函》的规定标准,对红线范围内通信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提请办事处在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上加盖公章确认(一式八份,办事处、成员单位、开发商、设计和施工单位各执一份);(七)督促检查及通报。

负责加强对成员单位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每月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八)筹集运作资金。

协调办事处确定工作组启动资金及成本支出来源;(备注:成本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制订和印刷《范本》、《合同》、《意见函》和协调等费用;启动资金管理等待商榷。

)第三章网络界面划分第五条新建建筑规划项目红线范围内建设投资界面包括:红线范围内地下通信管道或通道及楼内管槽、接入机房/交接间的机房(含基本装修、供电、照明、防雷、接地系统及消防)及机房内配线机柜/配线机架;楼层(宇)设备/交接间(含供电、照明、防雷及接地系统)的空间、楼层(宇)设备/交接间配线箱体;接入机房/交接间至各楼宇和楼道的配线光缆、建筑物内各种光配线设备、入户线缆(含冷接子);家居配线箱(含箱体内电源插座、跳线模块等)等通信线路及配套通信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开发商的建设项目概算,由开发商负责投资,并自行委托建设。

第六条引入工程。

规划红线内驻地网设施安装及相关线缆敷设建成后,由红线外引入小区内的主干线缆由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自行投资建设。

(引入通信管道可按共建共享原则办理)在小区接入机房或公共交接间处,各成员单位的主干线缆成端有两种方式,一种为成端在驻地网总配线架上;另一种方式为在驻地网总配线架旁各自新增配线架或配线箱。

当成员单位的主干线缆成端在驻地网总配线架时,成端位臵占用原则建议为:根据先到先占的原则,从靠近驻地网线缆成端端子开始占用,顺序为从上到下,从中间到两侧。

当各成员单位的主干线缆成端在各自新增的配线架或配线箱时,新增配线架或配线箱的安装位臵占用原则建议为:根据先到先占的原则,从靠近驻地网总配线架旁边开始占用,并根据预留扩展的安装位臵,从近到远。

成员单位安装的增配线架或配线箱必须为其它成员单位到总配线架的走线预留路由。

当开发商负责投资建设的红线范围内通信管线工程未能满足建筑规划项目总体(套间数)需求时,原则上不不予接入公网。

特殊情况可由成员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第四章竣工验收及资源移交管理第七条竣工验收。

工作组根据开发商或施工单位的提请,组织成员单位、开发商、设计和施工等相关单位,共同按《范本》和《意见函》的规定,对新建建筑规划项目红线范围内通信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共同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共八份,参与验收单位和办事处各一份)及加盖办事处公章。

验收发起及响应流程如下:(一)验收发起:由开发商或施工单位向工作组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工作组进行初步审核。

(二)验收组织:工作组负责牵头联系和协调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竣工验收,并共同签署验收报告,因故无法参加的视为同意其它成员的验收结果。

(三)验收完成时间:以开发商确定的验收开始时间计算,7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八条工程返工。

如未通过竣工验收,则责成施工单位负责返工,直至通过竣工验收,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在未经工作组组织成员单位共同验收通过和加盖办事处公章前,成员单位不得擅自接入开通业务。

第九条资源移交。

工作组(可委托第三方)负责资源接收管理。

成员单位后期接入设备、线缆和管道等资源的使用按《范本》和《投资预算和技术解决方案》的约定执行。

第五章资源使用、维护及扩容第十条资源使用。

新建建筑规划项目红线范围内通信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成员单位平等接入,资源共用。

但必须遵循从新建驻地网总配线架至用户之间的线缆使用,占用原则为从小到大,从小编号往大编号按顺序占用。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维护。

在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护及承担维护费用。

保修期外,由工作组(可委托第三方)归口统一负责对新建建筑规划项目红线范围内通信管线工程中的共用资源部分(公共资源指红线范围内地下通信管道、楼内配线光电缆、配线机柜、配线机架、配线箱及通信机房等)进行维护管理,由成员单位平摊维护费用。

第十二条入户末端资源维护。

红线范围内通信管线工程中非共用资源部分(非共用资源指入户皮线光缆、用户线、综合布线及水平方向入户通信暗管等)的维护。

在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护及承担维护费用;保修期外,由使用成员单位自行负责维护,费用各自承担。

第十三条扩容改造。

新建建筑规划项目红线范围内通信管线工程资源如需扩容改造,原则上按共建共享原则执行。

如属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改变原建筑结构及用途,而导致需要安排通信线路及配套设备的扩容改造建设,则按本细则的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罚则第十四条为保证驻地网的建设和经营秩序,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约》和本《细则》的规定,不得投资建设驻地网红线范围内通信设施,不得违反归口统一洽谈的原则私自与开发商洽谈驻地网合作事宜,不得在验收未通过时,私自将驻地网接入公网。

(一)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由办事处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其所投资建设的通信驻地网红线范围内的通信设施无条件无偿开放给其他成员单位使用,违规成员单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干涉或阻止其他成员单位进驻;并由办事处上报违规情况至省通信管理局,由省通信管理局对违规成员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违约者进行“双倍禁入”处罚。

“双倍禁入”指违约成员单位将被扣除在办事处前期已与开发商达成的两个驻地网内共享通信资源(备注:如前期达成的驻地网数量不够,将从后续达成的驻地网中扣除)的接入权利,并且违约成员单位被禁入的驻地网项目规模应不小于其所违约驻地网项目的规模。

(三)不得签署排他性业务协议。

成员单位不得与新建驻地网项目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签署排他性业务协议。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经成员单位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提交办事处审议通过,可作为《公约》的附件。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办事处负责解释并承担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办事处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通信驻地网技术规范》2、《实施细则流程图》二〇一二年月日成员单位附件2: 代建通信工程项目实施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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