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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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鲁教基字[1992]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鲁教基字[1992]12号)各市地、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各大企业教育处(教委):一九八六年,原省教育厅颁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86)鲁教普字12号],对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近年来,我省各地已普遍开始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从一九九一年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需要,个别条目与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符。

为此,我们本着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加强学校管理的原则,对原《条例》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基础教育处。

本条例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所办的普通中小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

在籍学生须按规定,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鲁教法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教法发〔2015〕1号各市教育局: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开展社会活动的依据。

为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构建现代学校制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省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下同)章程建设,促进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学校章程制定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学校章程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

(二)基础性原则。

学校章程应当基于学校发展实际和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对学校重大和基本事宜做出规定,统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三)发展性原则。

学校章程应当将校情、发展愿景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相结合,明确学校发展定位,力求体现本学校的传统、特点和文化。

(四)人本性原则。

学校章程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核心价值引领,凝聚共同愿景,促进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价值的共同实现。

二、学校章程的基本内容学校章程应当载明以下基本内容:(一)学校登记名称(含简称、英文译名)、办学地点、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学制和办学规模等基本信息。

表述应当规范、准确。

(二)学校的发展历史、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和办学特色。

可结合实际,规定校训、校风等内容。

(三)学校标识,包括校徽、校歌、校旗、校庆日等,一般使用文字描述。

(四)教师与学生。

主要规定教师、学生的权利、义务,教师队伍建设、考核评价、职务聘任,学生入学、学籍管理、评价以及教师、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与救济机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2•【字号】鲁政办发[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出版总社《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出版总社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为了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我省中小学教育质量,减轻学生和家长经济负担,稳定和规范我省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秩序,按照“适度调控、保证质量、减轻负担、确保供应”的原则,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小学教育关系到国家的未来,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事关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

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工作。

二、省教育厅根据“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要求,本着成本低、质量高、服务好的原则,每年组织设区的市从教育部公布的教学用书目录中,按照人教版、山东版和其他版本的次序在全省范围内,每科选择3至4种教材予以公布。

供各市选用。

教材选用要贯彻招投标精神,鼓励竞争,防止垄断,适度调控。

每个出版社或版本的教材选用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量的6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鲁政办发[1999]4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7.09【实施日期】1999.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9日鲁政办发〔1999〕46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研究拟订的《山东省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订实施全省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机构编制标准,加强和规范其管理,对于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在今年暑假期间,按照本《暂行规定》,对所属中小学、职业中学的机构编制予以全面核定。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努力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各市地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于今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省编委办公室、省教委、省财政厅。

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和职业中学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坚持精简、合理、优化、高效和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第四条中小学、职业中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鲁教基字[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16号)各市教育局:自1992年我省开展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以来,各地创建了一大批省、市、县级规范化学校,促进了全省中小学办学水平的提高和基础教育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规范评估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我厅在总结过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做好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坚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在达到办学条件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引导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促进素质教育实施。

二、各地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要同中小学布局调整、改造薄弱学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结合起来,坚持勤俭办学、节约办学,使之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相协调。

三、普通中小学在创建过程中要积极争取政府投入,量力而行,不得负债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不得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学校。

四、各地要加强对现有省级规范化学校的管理,并对照新标准促其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对取得称号满5年的学校要及时申请复评。

我厅将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对截止新标准实施前命名满5年的省级规范化学校进行复评;各市教育局要合理安排这批学校复评计划,今、明两年每年安排复评学校的数量不应少于复评总数的三分之一。

复评未通过和未提出复评申请的学校,将取消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3•【字号】鲁政办发[2002]44号•【施行日期】200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编委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严格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全面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中小学全面核编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发[1999]46号)确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以下调整意见:一、调整后的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全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以校为单位按班额核定,调整为以县级为单位按教职工与学生之比核定(编制标准附后)。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3.13•【字号】鲁教基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改进完善学校评价,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基本规范》与办学条件标准、教学实施规范、管理基本标准等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省中小学校办学的标准化体系,为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基本规范》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中的重要意义,制定细化落实措施,依标研判、对标整改,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纳入评价体系。

《基本规范》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指导教师科学执教、引导学校规范办学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落实中小学校评价改革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结合构建新时代教育评价体系,将《基本规范》相关要求有机融入到对党委政府、学校、教师、学生评价体系改革中,切实发挥评价的科学导向作用,提升学校办学规范化水平。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规范办学的主体责任,中小学校长作为学校规范办学第一责任人,按照《基本规范》要求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坚持依法依规治学兴校,不断提升治理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学校规范办学监管责任,通过设立办学行为举报电话和信箱,加强日常监督。

要将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列为责任督学常态督导任务,作为评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检验教育履职水平的重要依据。

山东省政府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正文:---------------------------------------------------------------------------------------------------------------------------------------------------- 山东省政府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1985年11月11日)为了充分发挥各级办学的积极性,加速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中小学实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体制。

现将各级主要职责范围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省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制定本省关于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方针、地方法规、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编制下达全省中小学、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调配计划;分配预算外国家和省财政的教育投资;组织推动全省改善办学条件。

3.组织、指导全省中小学教育体制改革;确定中小学学制、教学计划;举办并主管示范性的实验学校。

4.制定中小学教师、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培养中学教师,培训高中教师和县教育局长、高中校长以上的教育行政干部;审定中学高级教师的职务。

5.研究教育理论和教材教法;组织教学改革实验;编写补充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6.对中小学和各级教育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

二、市、地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市地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方针、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制定本市地中小学和教师进修院校的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高中(市可以包括市区初中)、职业技术中学和中等师范学校的招生工作;派遣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分配预算外省和本市地财政的教育投资;组织推动全市地改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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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5.11.11
【实施日期】1985.11.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
山东省政府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1985年11月11日)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办学的积极性,加速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中小学实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体制。

现将各级主要职责范围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省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制定本省关于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方针、地方法规、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编制下达全省中小学、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师范院校毕
业生分配调配计划;分配预算外国家和省财政的教育投资;组织推动全省改善办学条件。

3.组织、指导全省中小学教育体制改革;确定中小学学制、教学计划;举办并主管示范性的实验学校。

4.制定中小学教师、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培养中学教师,培训高中教师和县教育局长、高中校长以上的教育行政干部;审定中学高级教师的职务。

5.研究教育理论和教材教法;组织教学改革实验;编写补充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6.对中小学和各级教育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

二、市、地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市地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方针、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制定本市地中小学和教师进修院校的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高中(市可以包括市区初中)、职业技术中学和中等师范学校的招生工作;派遣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分配预算外省和本市地财政的教育投资;组织推动全市地改善办学条件。

3.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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