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江门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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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6•【字号】江府[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江府[2004]37号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六日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江府[2003]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资金来源(一)市区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本级、高新区、蓬江区、江海区共同筹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帐户分别设在蓬江区和江海区财政局,由两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次划付资金给两区财政局的资金专户,蓬江区和江海区财政局分别按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安排配套专项资金,年终进行清算。

属市高新区范围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市高新区和江海区按市本级与江海区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负担。

二、申请条件凡符合《暂行办法》所列范围的引资者可以申请专项资金。

三、受理申请时间每年的6月和12月为受理专项资金申请时间。

四、申请程序及要求(一)申请渠道:引资者向所在的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报,市高新区的引资项目向市高新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报。

(二)申请资料:引资者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叁份:1、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须由项目单位加具意见);3、项目单位成立的有关文件(项目批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公司章程等复印件);4、资金到位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银行帐单等);5、项目单位近期的财务报表;6、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市工作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市工作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市工作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江府办〔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市工作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江府办〔2015〕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市工作纲要(2015-2020年)》业经市政府第十四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9日江门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市工作纲要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市现代农业新一轮六年大发展,实现农业大市向现代农业强市转变,特制定本工作纲要。

一、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业,用市场化、工业化理念发展农业,用现代物质装备农业、用现代科技改造农业、用现代管理经营农业、用良好环境保障农业、用新型农民从事农业,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增强农业整体竞争力,建设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强市,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二)目标任务未来六年,全市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不断完善,农业基础设施不断夯实,农业技术装备、农业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供应能力不断增强,农业资源保护更为有力,农业生态环境更加友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有保障,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增幅,农林牧渔业生产主要效益指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总体接近日本、台湾等现代农业发达国家和地区水平。

到2016年底,全市实现农业增加值达180亿元,年均递增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万元,年均增长12%;农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60%以上;农业产业化水平达60%;农业劳动生产率达4万元/人,农业土地产出率达3500元/亩。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科农字〔2011〕44号各有关地级市科技局:为了加快推进我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重点促进粤东、粤西及粤北地区发展和壮大区域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提升科技引领与产业集聚总体水平,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依据国家科技部《农业科技园区指南》、《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地农业发展实际情况,推进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执行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五月五日附件: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加快推进我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依据科技部《农业科技园区指南》、《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2011~2015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推进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的新模式,是农业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应用的载体,是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示范的中心区,是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

通过园区建设,切实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科技厅在“十二五”期间批准建设的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

第二章区域布局与功能第四条2011~2015年,根据广东省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状况和区域农业科技发展水平,省科技厅重点支持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建设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

第五条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包括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带动区。

核心区应突出技术源动力功能,打造产业集聚和技术集成平台。

在核心区内建成技术研发、集成与应用、良种引进示范和繁育等功能区,核心区内企业与高校和科研单位开展深度合作。

示范区应突出技术与产业示范、带动功能,利用示范区内原有的产业优势,重点发展种植、养殖和加工优势特色产业,建立产业示范点,通过龙头企业带动方式和农业科技特派员进行示范推广,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江府办[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11]2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发展形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加快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开发建设,规范运作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产业转移工业园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采用“一园三区”的模式,即分为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平园区、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和产业转移工业园台山园区。

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目的是促进发达地区的产业向落后地区转移,科学、合理调整江门市的产业布局,并积极承接珠三角和国内、国际的产业转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园管委会)是江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接受江门人民政府直接领导,负责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统筹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制定园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重大事务。

台山、开平、恩平等三个产业转移园区分别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为工业园管委会的执行机构,按照工业园管委会的决策,具体负责园区的日常事务,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实行高效管理。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江府[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府[2012]14号)台山、开平、恩平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双转移工作实现新突破,根据《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粤府[2011]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一)加强对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统筹和扶持,科学合理安排园区建设资金,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将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成为生态型、效益型、示范性的产业转移工业园,成为我省承接先进地区产业转移的主要园区之一。

(二)实施严格的产业准入管理,加快主导产业在园区聚集发展,完善上下游产业链,确保“十二五”期间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产值比重达50%以上,将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成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配套完善的工业园区。

(三)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园区经济发展,力争未来2年园区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率达到40%以上,力争园区经济总量2012年比2010年翻一番,2015年比2010年翻两番。

二、加强园区产业规划(四)围绕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主导产业发展定位,开展市县联合定向招商活动,积极承接先进地区的优质项目,省级、市级重点项目优先落户产业转移工业园。

积极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向产业转移工业园集聚,以产业转移工业园为平台,积极向省争取省市共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对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产业转移项目给予重点扶持,严格控制引进限制类项目,严禁引进产业政策规定的淘汰类项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9•【字号】粤办函〔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9日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招商引资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有效投资,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协调(一)实施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招商,定期听取招商引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动招商引资工作;要组织带队招商、参与重大项目洽谈、推动项目落地,以上率下推动形成各级各部门关心招商、支持招商、服务招商、参与招商的强大合力。

省、市、县(区)领导同志要牵头联系1个以上招商引资大项目,深入开展挂点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招商服务意识,加强招商引资宣传,形成良好的全社会招商氛围和工作局面。

(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召集人,分管省领导担任召集人,省商务厅作为牵头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与,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7日江门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协调机制和运营机构第三章资金安排第四章扶持对象第五章合作银行第六章资金使用额度和收费标准第七章资金监控第八章监督和风险管理第九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文件精神,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轻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加强企业与金融机构协作和互信,帮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设立江门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下称融资专项扶持资金)。

为规范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是指由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业统筹出资设立,专门为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二章协调机制和运营机构第三条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国资工作的领导牵头,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各市(区)人民政府参与的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协调机制,负责协调市级各银行机构,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融资专项扶持资金运行情况报告等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5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5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51号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江门市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5日江门市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为提升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扎实推进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14〕20号)和省食安办《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食安办〔2015〕41号)等文件精神,江门市于2018年正式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参与创建的区域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

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食品安全战略”总体部署,坚持“四个最严”原则,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紧紧围绕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食品的需求为目标,着力改善保障民生,以创建食品安全城市为载体,以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为突破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全民参与、司法保障”的社会共治新格局,进一步提升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食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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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江门)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区(江门)(以下简称“示范区”)内进行投资,进一步提高示范区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水平,拓展和延伸农业产业链,增强招商引资效果,加快现代农业强市建设,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2017年1月1日以后在示范区范围内新设立的工业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的范围包括斗山园区和广海园区,总面积约8.59平方公里。

第三条示范区重点引进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等相关产业的企业。

第四条在示范区范围内设立的投资项目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二)用地创税率不少于10万元/亩·年;
(三)项目实际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
(四)投资强度150万元/亩以上;
(五)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0(特殊行业报市有关部门另定);
(六)符合示范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的要
求,符合清洁生产原则,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质量要求;
(七)在示范区范围内进行工商登记并以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注册及统计备案。

第五条对示范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准入条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以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取得用地,且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基建的企业,我市根据以下情形给予奖励:
(一)依法建设并竣工验收的两层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120元的奖励;
(二)依法建设并竣工验收的单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90元的奖励;
(三)依法建设并竣工验收的层高7米及以上的钢结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60元的奖励;
(四)对首次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以及江门市名优品牌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被评为免检产品的企业可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我市对示范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准入条件的工业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财政补贴:
(一)对在示范区内投资固定资产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贴予以扶持,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与第五条的厂房或仓库建设奖励有重叠的,按就高不就低及不重复的原则奖励或补贴;
(二)租用公有标准厂房,符合亩产税收条件的,自租赁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月租金每平方米2元的补助;
(三)租用公有员工宿舍的,自租赁之日起,前五年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市场参考价的70%计收;
(四)对从珠三角产业转出市转移到示范区并实施异地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根据省级政策进行奖励或补贴。

第七条我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围绕农产品加工进行科技研发以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按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补助额一般不超过50 万元。

对研发投入超过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采用“一企一策”扶持政策,安排资金专项支持企业开展研究开发。

2.对申报智慧农业、农林产品精加工、仓储物流等科技项目的企业,优先给予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项目补助费,以及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项目补助费等资金支持,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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