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制度2018版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制度2018版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管理实践,制定本施工管理制度。
第二章施工组织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任务要求和环境条件,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施工方案、分包分工、施工程序、施工安排、安全措施、质量控制等内容。
2.施工单位应当设立施工组织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和人员配备,负责编制和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施工现场管理负责。
3.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计划,包括施工时间、人员配备、机械设备、材料进场计划等内容,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
第三章施工人员管理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施工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2.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和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劳保措施和培训,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人员的考核制度,对施工人员的表现和工作成绩进行评价,激励优秀人员,惩罚不良行为。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
2.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设立安全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或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施工质量管理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施工质量控制制度、质量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监督等内容。
2.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监督和工艺管理,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杜绝施工质量问题。
3.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施工环境保护1.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和环境管理制度,减少施工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2.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及时处理施工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制度2018年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制度2018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加强工程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格、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经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熟悉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法规和规范,能够独立负责工程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经理下设施工部,负责具体施工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部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九条施工部应当设立安全、质量、进度等相关岗位,由专人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三章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工程施工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人员,确保施工队伍稳定和工作效率高。
第四章工程验收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要求。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工程验收,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如有问题应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施工记录和相关资料,为工程验收提供依据。
第五章工程质量保证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工地安全,保障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平安工地管理。
第三条工地安全管理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重要环节,包括工地安全责任划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备配备等方面。
第二章工地安全责任第四条工地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负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工地安全责任制度,并明确各责任单位的具体职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问题。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工地安全生产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岗位责任、技术措施等原则。
第九条工地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禁止性标志、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等。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一条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帽、防护服、保护眼镜等。
第四章安全设备配备第十二条工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消防器材、安全防护设施、紧急救援设备等。
第十三条安全设备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工地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施工、处罚责任人等。
第六章附件一、工地安全责任划分表二、工地安全设备清单三、工地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交通运输部的职责和权限。
2、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事先预防,预防事故发生。
3、综合治理: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从源头控制和防止事故的发生。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解读新修订的《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已于2018年1月15日签发,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的背景和修订过程《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港口建设管理,保证和提升港口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港口工程建设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一方面,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相继出台,对建设项目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简化建设项目前置条件,建立并联审批、协同监管机制等改革要求;另一方面,《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安全、消防、环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在试运行、验收和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
因此,本着实事求是、问题导向的原则,我部对《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进一步优化了规章体系结构,将上述两部规章合并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做好《规定》制定工作,我部多次组织各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进行工作研讨,赴有关单位进行调研;《规定》(征求意见稿)完成后,我部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咨询研讨,在部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审核通过。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包括总则、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实施管理、验收管理、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6条。
主要内容如下:(一)管理范围。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确保工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管理。
2. 公路水运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港口等。
第三条定义:1. 平安工地:指经过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平安建设要求的工地。
2. 施工单位: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任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3. 项目部:指施工单位在工地设立的主要管理机构。
4. 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各级管理机构。
第二章平安工地的建设要求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方案并报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地整体规划和设计方案。
2. 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措施。
3.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4. 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5. 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措施。
第三章平安工地的建设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方案的要求,组织协调工地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项目部在工地建设管理中负有重要责任,应设立专门管理岗位,负责监督整个工地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人的培训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工人能够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
第四章工地安全监督检查第九条管理部门有权对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的工地,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责令整改、暂停施工等。
第十条工地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交安监发[2018]43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8.04.16【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现将《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4月16日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平安工地是指项目从业单位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施工过程以风险防控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规范有序的有机统一,是不断深化平安交通发展的重要载体。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平安工地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等。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指导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具体负责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标准。
2016~2018一建《港口与航道工程》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真题及答案《港口与航道工程》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我国任一海港的各种特征潮位中,小潮平均低潮位低于()。
A.大潮平均低潮位B.最低潮位C.平均低潮位D.平均潮位【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的是航海与航道设计潮位。
设计潮位由高到低依次是:最高潮位、大潮平均高潮位、平均高潮位、小潮平均高潮位、平均潮位、小潮平均低潮位、平均低潮位、大潮平均低潮位、最低潮位。
2.某堆场地基黏性土样Z1-1的液性指数为0.5,则可判定该土样的状态为()。
A.硬塑B.可塑C.软塑D.流塑【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的是港口工程地质勘察黏性土状态。
某堆场地基黏性土样Z1-1的液性指数为0.5,黏性土状态见表3。
3.在粗直径钢筋机械连接方式中,镦粗直螺纹接头比套筒挤压接头省钢材()左右。
A.30%B.50%C.70%D.90%【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的是镦粗直螺纹连接。
在粗直径钢筋机械连接方式中,镦粗直螺纹连接不破坏母材,接头强度高、延性好,能充分发挥钢筋母材的强度和延性,检测直观,无需测力,实用性强。
所以镦粗直螺纹接头比套筒挤压接头省钢材约20%,比锥螺纹接头省钢材70%左右,技术经济效益显著。
故本题选择C 选项。
4.大体积混凝土采用埋设水管通水冷却时,冷却水温度与混凝土内部温度之差的最大限值为()。
A.15℃B.20℃C.25℃D.30℃【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的是大体积混凝土防裂施工中应控制混凝土内部最高温度。
大体积混凝土采用埋设水管通水冷却时,混凝土覆盖冷却水管后应开始通水冷却,通水冷却要定期改变通水方向,冷水流速不小于0.6M /S,冷却水温度与混凝土内部温度之差不超过25℃,通水时间根据降温速率确定,不超过15D。
故本题选择C选项。
5.在重力式码头棱体坡面铺设土工织物,主要是应用其()功能。
A.防护B.加筋C.防渗D.反滤【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的是棱体结构施工。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档编号】:JT2018-001第二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平安工地建设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平安工地建设管理要求第五条【平安工地建设目标】:确保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保障工人身体健康、员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平安工地建设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优先;标准化施工、全员培训;责任明确、有效防控。
第三章平安工地建设组织实施第七条【平安工地建设组织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和督促改进。
第八条【平安工地建设方案编制】:建设单位应编制平安工地建设方案,包括施工计划、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并向监理、施工、承包单位进行交底和指导实施。
第九条【平安工地建设投入】: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规模、施工工期和风险程度,合理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
...附件: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方案示例附件2: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巡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家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的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保护运输参与者合法权益的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规定了我国内河、湖泊、沿海和港湾水运的经营、管理和操作等方面的法律。
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存在高温、低温、高海拔等特殊环境条件,容易导致工人身体不适。
解决办法: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保证工人的劳动保护,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进行相关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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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七)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一)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六)组织工程实施;(七)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八)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组织安全设施验收。
第十二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
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岸线使用的意见,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原件1份;(二)初步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1份。
第十五条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原件1份;(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批。
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
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二).第十九条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技术审查咨询主要核查以下内容,并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一)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的符合性;(二)工程设计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三)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合理性、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五)环境保护、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六)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按照备案管理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第三章建设实施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
第二十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在开工建并登录在线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应当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设前,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对项目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监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开工建设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
项目单位应当符合《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能力;不具备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核准的企业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已备案的企业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超过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机关的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者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
第二十九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安全、质量、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三)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以内。
10%估算.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二)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三)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第三十三条审批部门在批准设计变更时,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外的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制定设计变更内部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或者采取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申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1份;(二)设计变更文件1份,内容包括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因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引起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设计变更情形的,项目单位可以先行组织实施,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并按照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设计变更手续。
第四章验收管理第三十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本规定所称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工程交工验收、执行强制性标准、投资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九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段完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邀请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