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勘察监理_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勘察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规范勘察监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勘察监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等。
第三条勘察监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勘察监理机构第四条勘察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勘察监理机构应当设立项目监理部,负责具体监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监理部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监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第三章勘察监理工作内容第七条勘察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勘察单位的资质、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勘察单位具备承担勘察任务的资格和能力。
(二)对勘察方案、勘察大纲、勘察报告等进行审查,确保勘察方案合理、勘察大纲完善、勘察报告准确。
(三)对勘察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勘察现场符合相关要求。
(四)对勘察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进行控制,确保勘察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五)对勘察成果进行验收,确保勘察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章勘察监理工作程序第八条勘察监理工作程序如下:(一)勘察单位提交勘察方案、勘察大纲等资料,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查。
(二)勘察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项目监理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勘察单位提交勘察报告,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查。
(四)项目监理部组织勘察成果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勘察成果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勘察监理责任第九条勘察监理机构应当对勘察监理工作负责,确保勘察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条勘察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责任:(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执行勘察监理工作。
(二)对勘察单位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
(三)对勘察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勘察质量。
(四)对勘察成果进行验收,确保勘察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地质勘探是一项涉及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因此需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本文将介绍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监督管理机构1.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遵循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根据地质勘探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计划。
2.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
2.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对设备和场地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损坏和老化的设备和器材。
三、生产场所与设备管理1.地质勘探单位应制定安全、卫生专项计划,设立标志,明示警告,超出规定标准的噪声、有害气体等均应做好防护措施。
2.地质勘探单位应在场地内设立安全文明警示标志,并公布应急电话,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的迅速有效。
3.地质勘探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对问题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防火管理1.地质勘探单位应保证场地卫生清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时应放置在专门的场所,保证库房通风良好,防范因暴露于阳光等因素下导致的易燃品引起火灾。
2.地质勘探单位应在场地内设立易燃易爆品存放区,保证场地整洁,防止垃圾堆放等引起火灾。
五、安全应急救援1.地质勘探单位应设置安全应急专项队伍,每位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和应急演习,掌握基本的安全应急知识和操作技能。
2.地质勘探单位应设立应急电话,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应急处置人员到位及时、准确地开展应急处理,降低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本文件是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具有参考和指导价值,通过对地质勘探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地质勘探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地勘工作管理制度

地勘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勘查工作,加强对地质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国家利益和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质勘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地质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科学勘查、勤勉勘查、合法勘查、文明勘查的原则,加强地质资源的调查和管理,维护国家利益。
第三条地质勘查单位应依法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坚持勘察技术整合,提高地质勘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工作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效维护勘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批准的方式来进行勘查活动,严禁擅自在未批准的区域进行勘查。
第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地质资源的调查、评估、监测等工作,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勘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坚持勘查工作的合理性,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保障地质资源勘查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九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进行地质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工作,积极参与地质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推动地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税收义务,积极参与国家税收征收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质资源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地质资源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地质资源的勘查、开发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勘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研发部门,配备专业的技术研发人员,负责地质资源的勘查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十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税收征收工作。
第十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信息的共享与互通。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

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成都万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监理部2014年4月目录一、总则 0二、工程概况 (1)三、监理工作依据 (1)四、监理工作范围 (2)五、监理工作内容 (2)六、监理工作目标 (2)七、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2)八、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2)九、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2)十、监理工作程序 (4)十一、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十二、工程地质勘察质量问题的处理 (11)为了保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工程地质勘察工作质量,查明各类工程的工程地质条件,提供可靠的岩土工程参数和物理力学指标,满足本阶段的设计要求,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及贵州省地方技术规范、委托监理合同、勘察合同的规定,依据“监理大纲”和“勘察任务书”的具体内容编制了标准厂房工程详勘阶段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1、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工程地质勘察过程、手段、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方案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
2、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必须深入现场,工作到位,了解本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查明控制和影响线路方案及重大工程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工程地质勘察开展监理工作。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应遵循“守法、诚实、公正、科学”的准则。
3、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监督工程地质勘察单位的勘察任务书,勘察设备、人员配备,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勘探点数量、深度及勘探工艺,水、土、砂石试样的数量、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内容和方法,原位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的内容、数量和方法,原始资料、勘察报告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能否满足工程初步设计的要求;并在对重大地质问题的认识上与勘察单位达成共识。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现代城市化的建设和道路交通的不断完善,工程地质勘察和监理越来越显得重要和必要。
工程地质勘察和监理是保证工程施工和运行安全、合规、高效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此,制定和实施《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愈加必要。
一、实施细则的背景和目的工程地质勘察和监理是国家科技进步的重要部分,良好的实践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防范各种风险。
本实施细则是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工程地质勘察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据土木工程学科、地质学科、环境工程学科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综合运用先进的工程地质勘察和管理技术,加强工程地质勘察、监测和监理工作,保证工程施工和运行安全、合规、高效的重要保障措施。
二、适用范围和内容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土建工程地质勘察和监理工作,包括工程地质勘察、勘查程序和方法、评估标准和技术规范、环境保护和管理、监测和监理、质量管理和验收等内容。
其中,工程地质勘察是指开展有关土质、水文、气象、地理、地貌、环境影响等工程地质问题调查和研究,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依据的工作。
监理是指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安全监管等要求,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检验和验收的工作。
三、实施细则的原则和要求本实施细则应当根据以下原则和要求实施:1.以安全为本。
2.遵守法律法规,贯彻科学技术优先发展的方针。
3.坚持质量第一,以技术为导向。
4.注重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5.加强监管,提高责任感和服务意识。
6.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促进协作和发展。
四、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1.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在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当根据需求和项目类型编制详细勘察方案,认真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备性。
同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强化对涉及环保、自然保护区、文保区、行政审批等敏感地区的勘察和规划要求。
2.施工前期阶段在施工前期阶段,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认真开展各项走访和现场调查,了解工程用地、用水、用电、交通和通讯状况和相关单位的联系情况。
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工程前庄指挥部前庄指挥部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本项目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规范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满足设计需要,依据《关于开展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2]434号)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4]644号)、《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TB/T10403—2004),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工程在初测和定测阶段实行地质勘察监理.勘察监理单位由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确定.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项目管理机构职责1.负责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管理和协调;2.监督检查勘察监理单位合同履行情况;3.负责驻地勘察监理单位的季度考核,年终评比工作;4.明确勘察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落实专职(或兼职)负责人员,负责勘察监理单位上报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四条勘察监理单位职责1.勘察监理单位是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实行总监负责制;2.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并将审查意见上报项目管理机构;3.负责地质勘察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监督、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路地协调等方面的工作;4.根据批复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编写《地质勘察监理规划》和《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批后实施;5.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提出评价意见;6.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责任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依据及内容第五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TB/T10403—2004);3.国家和铁道部制定的工程地质勘察、测试、试验规程、规范;4.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意见;5.工程勘察设计合同;6.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合同。
地勘单位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地勘单位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地质勘察单位的工作行为,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效率,根据《地质勘察单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勘察单位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领导、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内部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单位正常秩序,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第四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全面监督、纪律严明的原则,加强对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防止各类不正当行为产生,确保单位正常秩序。
第五条地质勘察单位的内部监督管理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相结合,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维护单位的廉洁和纪律。
第六条地质勘察单位内部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与时俱进,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单位高效运行。
第七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保护监督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任意干预、打压或威胁监督人员。
第八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监督管理意识。
第二章内部监督组织机构第九条地质勘察单位内部监督管理同党组织、工会组织和群众组织相结合,共同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地质勘察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监督委员会、监督部门和监督组。
第十一条监督委员会是地质勘察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单位领导成员及其他干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内部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是地质勘察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由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监督单位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监督组是地质勘察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的基层机构,由监督部门成员和在职人员组成,负责检查、监督、督促和反馈单位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地质勘察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实行专职监督、兼职监督和巡视监督相结合,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的通报制度、督察制度和检查制度,建立监督管理档案,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勘查监理管理制度

勘查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勘查监理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监控,保障工程安全,提高工程监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内外各类工程的勘查监理工作。
第三条勘查监理管理制度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公正公平、严格规范、依法依规的原则,加强对工程实施各个阶段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四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按照质量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并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监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勘查监理工作中应当注重环保、节能、安全和经济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浪费能源资源,不产生安全隐患,并合理控制工程成本。
第六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配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保障工程实施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开展工作流程的标准化,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检查和验收工作,并将监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
第八条勘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工作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九条勘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确保工程款项的安全管理和监理费用的使用合理透明。
第二章勘查监理工作程序第十条勘查监理工作程序应当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和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并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和规划。
第十二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进行工程规划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对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评估,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理和管理,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材料和设备的选用、质量控制等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四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项目建设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安全和经济等要求进行评定,确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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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工程前庄指挥部前庄指挥部
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本项目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规范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满足设计需要,依据《关于开展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2]434号)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4]644号)、《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TB/T10403-2004),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工程在初测和定测阶段实行地质勘察监理。
勘察监理单位由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确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项目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2.监督检查勘察监理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3.负责驻地勘察监理单位的季度考核,年终评比工作;
4.明确勘察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落实专职(或兼职)负责人员,负责勘察监理单位上报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四条勘察监理单位职责
1.勘察监理单位是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实行总监负责制;
2.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并将审查意见上报项目管理机构;
3.负责地质勘察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监督、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路地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4.根据批复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编写《地质勘察监理规划》和《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批后实施;
5.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提出评价意见;
6.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责任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2.《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TB/T10403-2004);
3.国家和铁道部制定的工程地质勘察、测试、试验规程、规范;
4.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
批复意见;
5.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6.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合同。
第六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内容
检查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以下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勘察合同要求。
1.勘察任务书;
2.勘察设备、人员的配备;
3.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
4.调查测绘范围、内容和精度;
5.勘察点数量、深度及勘察工艺;
6.水、土、石试样的数量,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内容和方法;
7.原位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的内容、数量和方法;
8.原始资料(包括地质调绘观测点卡片、钻探日志、物探记录、原位测试记录、水文地质试验记录、水土石化检验报告等)、勘察报告及图件。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七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行报告制度、例会制度、考评及奖惩制度、资料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报告制度
勘察监理单位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勘察监理工作情况。
勘察监理工作结束后,勘察监理单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勘察监理报告,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原始资料、勘察报告及图件的完整性、可靠性等提出评价意见。
第九条例会制度
建立和完善地质勘察监理例会制度,勘察监理单位及时与项目管理机构、勘察单位信息互通,交流工程勘察和监理情况。
第十条考评及奖惩制度
项目管理机构将制订地质勘察监理工作考核办法和考评标准。
对成效显著的监理项目,可根据合同适当以予奖励;因勘察监理工作失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的,应根据合同扣减勘察监理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资料管理制度
勘察监理单位要建立资料管理制度,落实专职(或兼职)负责人员,负责监理资料的建立和归档管理。
监理资料包括:
1. 委托勘察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等;
2.工程地质勘察开工报告;
3.工程地质勘察主要进场机械、设备报验表、主要进场人员报审表,分包资格报审表,工程地质段点资料、成果资料及月工作量报验表;
4.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联系单、质量问题通知单、勘察暂停通知单及勘察单位的工程
地质勘察监理通知回复单、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单、勘察复工申请表;
5.工程地质检查记录表、旁站记录表;
6.地质勘察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表、地质勘察监理月报及监理工作总结;
7.会议记录、纪要,电话记录;
8.上报下发的文件、通知等;
9.其他监理资料。
第五章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勘察监理单位基本要求
1.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2.未承担该项目的勘察工作;
3.与勘察单位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地质勘察监理人员基本要求
勘察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地质复杂程度、交通条件等选派监理人员,定测阶段以每100正线公里配备3-5人为宜,初测阶段可以适当减少人员,其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主持完成过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副总监理工程师应为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担任,其他监理技术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监理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基本要求
1.做到文字为凭、数字为据,所有书面材料一律以中文为准;
2.现场仪器、设备的配置、数量、型号等,必须满足监理委托合同的要求;
3.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4.勘察监理单位编制的《勘察监理规划》、《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批;
5.勘察监理单位受项目管理机构的委托,依据合同及其附件履行勘察监理义务,在勘察现场独立开展工作,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
6. 勘察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指出,并立即以勘察监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勘察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7.严禁勘察监理单位委托勘察单位代行工程检查;
8.勘察监理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基本要求
勘察单位要积极配合勘察监理工作,及时主动向勘察监理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接受勘察监理单位的检查,对勘察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勘察监理单位。
第六章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必须按投标书和勘察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监理人员,严禁勘察监理单位分包、转包,勘察监理单位人员不得在勘察单位兼职。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对全线勘察监理人员严格实行“监理人员违纪、违规、失职警示卡”制度。
第十八条发现勘察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亮红牌清退出场,并给予单位通报:
1.擅离职守,给勘察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2.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勘察单位的;
3.接收被监理及与监理工作有关单位的礼金、礼物的;
4.对勘察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检查不到位,旁站不到场,并且累计发现两次及以上的;
5.对所监理的勘察项目,出现与监理职责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的;
6.伪造原始资料、监理凭证,未经检查盲目签字的;
7.不严格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勘察监理合同且情节较严重的;
8.其它严重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第十九条凡发现勘察监理人员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黄牌警告:
1.不严格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勘察监理合同,情
节较轻的;
2.不认真做好监理日志,经提醒不纠正的;
3.其它一般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黄牌累计达到3次,勒令该勘察监理人员退场,并给予勘察监理单位通报。
第二十条勘察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着统一监理服,戴统一安全帽,佩带胸卡。
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前庄指挥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