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禽类产品买卖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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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类产品购买合同8篇

禽类产品购买合同8篇

禽类产品购买合同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禽类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本合同所购买的禽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鸡、鸭、鹅等禽类的新鲜肉类及加工制品。

具体产品种类、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等详见附件一《禽类产品清单》。

二、价格与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提供禽类产品。

具体价格根据附件一《禽类产品清单》中的约定执行。

2. 支付方式:双方约定采用______(如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

3. 乙方需提供正规的税务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三、交货时间与地点1. 交货时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完成交货。

2.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3.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交货,并提供相应的运输单据。

四、质量标准和检验方式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禽类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质量标准。

2. 双方约定采用______方式进行产品检验,检验费用由______承担。

3. 如甲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收货后__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__天内负责处理。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及技秘术密。

六、违约责任1. 如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退货并承担相关费用。

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

七、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畜牧收费项及标准

畜牧收费项及标准
6)
种蛋
元/枚
0.15-0.2
2
动物检疫
畜禽经营者
(1)
大家畜
货值
0.5%
(2)
中家畜
货值
0.5%
(3)
雏禽
元/羽
0.05-0.1
(4)
大型野生动物
元/头(匹)
20
(5)
中型野生动物
元/只
10
(6)
小型野生动物
货值
0.1%
(7)
蜜蜂
元/箱
0.8-1
(8)
禽、兔、鸟类
元/羽
0.2-0.25
(9)

货值
0.5%
3
动物防疫收费
元/头,只,次
委托者
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川价字非(1999)225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巴府发(2003)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畜牧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注




一、
畜禽及畜禽产品
防检疫收费
川价字非[1994]225号
发改价格[2003]2353号
1
动物产品检疫
畜禽经营者
调运
(1)
大家畜
货值
0.7%
(2)
零散脏器类
元/公斤
0.05
(3)
禽、兔、鸟类
元/羽
0.2-0.3
(4)

货值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印发《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印发《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印发《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8.01.01•【文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印发《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1998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他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与海关总署于1997年12月18日联合通知,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称,《目录》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约》附录所列物种以及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种的管理范围制定。

向海关申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时,必须同时申报与该物种或其产品相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

有关野生动植物种管理范围和商品编码发生调整时,对应《目录》编码亦同时进行调整。

通知指出,列入《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包括进口、出口、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并在进出口报关前取得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的办事处签发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我国规定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海关凭上述证明书查验放行。

对国际公约规定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收取副本;对我国规定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收取正本。

对进出口货物包装说明中声称含有《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按《目录》所列物种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对《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进出口的,海关均按该通知规定进行监管。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对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值为标准定罪量刑或处罚的案件中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的价格认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经办案机关确认,依法受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本规则所称“野生动物产品(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认定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以下事项,并提供相关资料:(一)明确野生动物学名、保护级别及获取渠道;(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需明确其驯养繁殖的基本情况;(三)明确野生动物产品(制品)名称、基本状况及来源的合法性;(四)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需按种、属、科、目、纲(门)的顺序,明确其可比照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属的分类单元。

(五)价格认定工作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办案机关未能明确相关事项的,可不予受理。

第五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野生动物许可交易市场的中等价格认定。

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国家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认定。

第六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比照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一分类单元的野生动物进行价格认定。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III中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比照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一分类单元的野生动物进行价格认定。

第七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野生动物许可交易市场的中等价格认定。

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地方制定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的,按地方标准进行价格认定。

禽肉食材供货质量标准

禽肉食材供货质量标准
冻禽
外观滋润,呈乳白或微黄色。基本无血脉风干现象,无白,黄绿,紫斑,无冰衣,解冻后与鲜禽特征相同,外包装上有生产日期,外包装无破损,无不封口现象。
冻微湿润,不粘手,肌肉组织有弹性,肌肉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
冻鸡翅
颜色淡黄,有光泽,皮光洁紧缩,肉与皮结合紧密,无异味。
冻鸡心
颜色紫褐色,形状完整,紧密结实,弹性好。
冻鸡胗
胗皮颜色金黄色,肉紫绛色,结构紧密厚实,有弹性,不粘手。
冻鸡爪
颜色乳白,表面有光泽,个较大,完整,整齐度好,肉有弹性
冻白条鸡/乌鸡
眼睛明亮饱满,形态完整,表皮颜色因品种不同呈乳白、淡黄、粉红色或乌黑色,有光泽,且皮肉结合紧密,肉质弹性好,按之可立即恢复,表面干湿度合适,不粘手,无异味。
禽肉食材供货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部分指标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代替的,执行现行新标准;
2)禽肉产品感官标准
品名
质量标准
鲜鸡肉
眼球饱满,皮肤有光泽,淡黄或灰白色,肌肉切而发亮。外表微干或微湿,不粘手,弹性良好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有正常气味。无长毛及毛、毛根,口腔及宰刀口血污、杂质、无紫斑瘀血,净腔,禽腹内无过多脂肪,腹下刀口,不过长,刀口整齐,重量在0.85千克的鲜鸡最好当天杀当天送。
黑爪小公鸡:鲜活小公鸡,要求为当天宰杀的,且无内脏。
鸡脖子
鸡肉有光泽,并具有该禽固有的色泽,外表微湿润、 不粘手。
鲜鸭
眼球平坦,皮肤有光泽,乳白或淡红色,肌肉切而有光泽。外表稍湿润,不粘手,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鸭、鹅固有的正常气味。无长毛及绒毛、毛根,口腔及宰刀口血污、杂质、无紫斑瘀血,净腔,禽腹内无过多脂肪,腹下刀口,不过长,刀口整齐,北京鸭1.5千克-1.7千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修订《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修订《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修订《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12.29•【文号】濒办字[2001]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修订《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2000年12月29日濒办字〔2001〕1号)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及其授权单位;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为认真执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1届缔约国大会调整后的附录,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的文件精神,同时考虑到《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濒办字〔2000〕9号)实施以来出现的个别问题,海关总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口管理办公室对《商品目录》做了适当增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对部分物种及其产品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一)对下列物种,无论是野生的,还是人工培植的,均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1、肉苁蓉(Cistanchedeserticola)2、春福寿草(Adonisvernalis)(二)对下列物种,只对出口野生来源的实行允许出口证明书管理:1、草苁蓉(Boschniakiarossica)2、肉苁蓉属的所有国产种(Cistanchespp.),但肉苁蓉(Cistanchedeserticoal)除外。

3、雪莲的国产种,主要有:雪莲花(Saussureainvolucrata)水母雪莲花(Saussureamedusa)绵毛雪链(Saussureaaster)毛头雪莲花(Saussureaeriocephala)绵头雪莲花(Saussurealaniceps)白毛雪兔子(Saussurealeucoma)红毛雪兔子(Saussureaprexima)槲叶雪兔子(Saussureaquercifolia)羌塘雪兔子(Saussureawellbgi)二、增加对盐水松茸实行允许出口证明书管理。

野生禽类产品买卖

野生禽类产品买卖

野生禽类产品买卖近年来,野生禽类产品的买卖逐渐增多,成为了一个热门的交易领域。

野生禽类产品指的是野生地区捕捉或养殖的禽类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包括禽类肉、内脏、骨头以及羽毛等。

这些产品有着特殊的口感和营养价值,因此备受消费者青睐。

然而,野生禽类产品的买卖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从买方的角度来看,野生禽类产品具有一定的风险。

一方面,野生禽类产品存在着疾病传播的风险。

野生禽类在自然环境中生活,与各种病原体接触的机会较高,可能携带一些人畜共患病病原体。

另一方面,野生禽类的捕捉和养殖条件较为恶劣,容易受到环境和食物污染的影响,从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野生禽类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和品牌,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从卖方的角度来看,野生禽类产品的买卖面临着法律和道德风险。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野生动物是受保护的物种,野生禽类产品的交易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商家或个人可能存在非法捕捉、非法养殖和非法销售野生禽类产品的行为。

这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也严重威胁到了野生禽类的生存和保护。

因此,卖方在经营野生禽类产品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正规和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进行买卖。

另外,在野生禽类产品的买卖中,还需要关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野生禽类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过度捕捉和非法销售,野生禽类的数量和种群规模已经大幅减少,一些品种甚至面临灭绝的危险。

因此,我们应该增强对于野生禽类资源的保护意识,进行可持续管理和利用,以避免资源的破坏和滥用。

在买卖野生禽类产品时,我们还应该充分考虑动物福利的问题。

野生禽类动物有着与家禽不同的生活习性和行为特征,对于它们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方式有着特殊的要求。

因此,在养殖野生禽类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尽量模拟它们的自然生态环境,提供适宜的饲养条件和生活空间,以确保它们的健康和福利。

野鸡购销合同

野鸡购销合同

野鸡购销合同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购买野鸡的需求,乙方有出售野鸡的意愿,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野鸡购销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产品信息1.1 产品名称:野鸡1.2 规格型号:[具体规格]1.3 数量:[具体数量]1.4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规定。

第二条价格条款2.1 单价:[具体单价]2.2 总价:[计算总价]2.3 价格条款:[如含税、不含税等]第三条交货期限3.1 交货时间:[具体时间]3.2 交货地点:[具体地点]3.3 交货方式:[如自提、送货上门等]第四条付款方式4.1 付款方式:[如现金、转账、支票等]4.2 付款时间:[具体时间或条件]4.3 付款条件:[如预付款、货到付款等]第五条质量保证5.1 乙方保证所售野鸡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5.2 如甲方在收货后发现质量问题,应在[具体时间]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时付款,应按未付款项的[百分比]支付违约金。

6.2 如乙方未按时交货或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7.2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名称]仲裁或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条款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以上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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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5998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野生禽类产品买卖标准
版本
野生禽类产品买卖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卖方(甲方)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交货时间(可另附表格)
品名
类别(鲜/冻)
商标
加工地
规格
生产
日期
保质期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交货
时间
合计金额:大写:小写:
第二条质量标准
1、交付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标准:
_______________.
2、甲方在交付产品时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3、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价款支付
按下列第_______项支付价款。

1、即时结清。

2、乙方应于交货之日起______日内付清。

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__元;交货后______日内付清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返还。

第四条包装
1、鲜货:_____________.
2、冻品:_____________.
3、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交货地点:_________.
3、交货方式:以下列第_______方式交货。

(1)由甲方送货到_______________.
(2)由乙方自行到____________提货。

(3)其他:______________.
4、运输要求:__________.
5、运费由___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验货的方式、时间、地点
1、乙方在接受甲方运交的产品时,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采取抽样、称重、对比等方式检验产品的品质,并开具验收单据。

2、____________.
第七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式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在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提出异议。

2、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_______天内负
责处理。

3、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交付的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逾期交货,按逾期交付产品价款的每日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天,致使乙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每日______%支付违约金。

4、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
协商解决,或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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