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废水类在线监测系统日常பைடு நூலகம்护、校验、仪器检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仪器档案管理等具体要求详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2、废气类的日常维护(维护周期为每周):
(1)采样/预处理单元:针对采样头、伴热管、反吹系统、气体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气体管路畅通,防止气路的堵塞和泄漏,保证气体预处理系统的过滤、冷凝、排水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为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使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制订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
(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环发〔2007〕62号);
(十六)《关于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办函〔2007〕9号);
(十七)《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一)日常维护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由采样单元、在线监测单元、视频监视单元、数据采集单元、数据传输单元、辅助单元、环境监控中心平台和监测站房单元等组成。具体维护要求如下:
1、废水类的日常维护
(1)采样单元:针对水泵、管路、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管路畅通,防止管路的堵塞和泄漏;
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
(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
(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
(6)氨氮分析仪和总磷/总氮分析仪: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7)仪器校准:TOC/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分析仪,每48小时通过仪器进行自动的零点和量程校正;
(8)TOC分析仪数据准确性校验:每月应按照HJ/T354-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转换系统确认;
省电信公司利用现有的三级网络运维组织机构和全球眼业务的专业化维护队伍,完善环保专用网络和视频监控的支撑响应体系,开展运行维护工作。
省运维公司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负责组建覆盖全省的运行维护技术保障体系,在11个设区市建立运行维护分中心,并在设区市下属的县(市、区)设立满足运维要求的现场运行维护组。组织机构详见附2。
(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
(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
(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
(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为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使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制订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环发〔2007〕62号);(十六)《关于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办函〔2007〕9号);(十七)《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使用《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3.0版》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使用《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3.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浙环办函(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使用《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3.0版》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97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为提升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我厅组织完成《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3.0版》(以下简称“3.0平台”)的研发,并在各市环境监控中心进行了安装。
现将有关3.0平台的使用事项通知如下:一、3.0平台分省市两级架构,每一级平台均包含提供自动监控管理的主平台和提供自动监控信息共享的中间库两部分。
日常巡检、信息录入、数据审核、统计考核等工作均在市级平台上实施,省级平台仅提供汇总展示、备份以及省级业务系统对接等功能。
二、请各地在2015年7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自动监控点的基础信息的更新,以及使用人员的账号权限分配,确保原有2.0平台的所有历史数据于2015年7月15日前完成迁移。
各地新平台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
三、3.0平台的日常维护由各市自行负责。
原2.0平台因维护期结束,省厅不再使用,建议各地同步终止该项目,如确有保留必要,可自行开展2.0平台的维护项目,所需源代码等技术文档可与省环境信息中心联系获取。
所有维护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
联系人: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余靖;电话:*************。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5年7月6日。
三、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改革思路

第十三条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以采用校准等方式进行量
3、计量检定
(2)怎么做 一是谁来做
由具备检定能力的机构按照技术规程实施,获得设 备强检合格证。每年实施一次。
• 5、平台智能化提升 提升智能化判断能力和自动化巡检能力。
二是企业做什么 企业按照合格证时间提前做好准备,进行强检前的
维护,争取一次性拿证,这个是收费的,建议环保部门 全额补助去鼓励,2017年气这一块省级财政是按照全补 测算的。企业先付钱,拿到证了到属地领补助。
3、计量检定
三是环保做什么
气已经是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所以现在马上要开展了, 水在年初也发文进行了部署,但是进展不理想,看情况下一 步水条例的修订肯定会参照气的。条例要求环保委托,但是 这是有问题的,事情要做,关系要理顺,是企业的法律义务, 我们可以组织,不能我们去做。
的公证数据。受控指日常在质量管理体系下运行和审核,这两个条件下 产生的数据盖上了CMA章,就是合法的,如果不在质量管理体系下运行
的或者体系下失控的,也就是说量值传递失败,要么剔除,要么不能盖 CMA章。
2、改革思路
• 设计自动监控系统的要素时,要考虑到两点,一是自动监控 近十年的发展,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方法,应 当有所延续,二是无论法律程序上已经合法或者因为主客观 原因还暂时处于不合法的阶段,对于要素的要求应该一致, 也就是说在保障自动监测仪器准确性的技术措施应该一致。 从公平性和延续性上都要求统一。
3、计量检定
•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12、13条 第十二条 下列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一、项目概述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是基于国家环保部门要求,用于对全省各类污染源进行实时在线监控的系统。
该系统主要包括污染源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存储、分析和展示等功能,并能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时预警和监督管理。
二、运行维护目标1.系统运行稳定,能够实时、准确地采集污染源数据,并能及时推送监控数据给相关环保部门。
2.数据传输管道畅通无阻,确保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数据采集、处理和存储的良好性能,以满足数据分析和展示的需求。
4.系统能够准确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并能实时预警和监督管理。
5.保证系统及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及时的故障处理和维护支持。
三、实施方案1.系统硬件设备的选型和部署根据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需求,选用适当型号的服务器、数据库、网络设备和监测设备。
将设备按照统一规划进行部署,保证设备之间的稳定连接和数据传输。
2.数据采集、传输和存储选择高效的数据采集设备,确保对各类污染源数据的准确采集。
通过稳定的网络传输设备和通道,将采集到的数据传输至服务器进行实时处理和存储。
为了防止数据丢失和冗余,采用数据备份和灾备技术,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
3.数据处理和分析使用高效的数据处理算法和分析工具,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
通过对数据进行清洗、整合和计算,得出准确的污染源排放数据。
并根据预设的阈值和规则,对数据进行异常检测和报警。
4.数据展示和监管通过可视化的界面和报表,将处理后的数据展示给环保部门和相关管理人员,以便进行数据分析和决策。
同时,通过用户权限管理和审计日志,确保数据的安全和隐私,并提供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时监管功能。
5.故障处理和维护支持建立系统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机制,保证维护人员具备系统运维和故障处理的能力。
定期对设备和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和修复故障。
建立完善的故障处理和维护支持流程,保证故障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四、实施计划1.系统硬件设备的选型和部署:完成时间为X年X月。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杭环发[2011]258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杭环发〔2011〕258号)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用管理,切实提高异常数据响应能力,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预警和监控作用,特制定《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科学完善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用管理,切实提高异常数据响应能力,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预警和监控作用,根据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要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充分发掘和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科技化手段,建立上下联动、职责明确、响应及时、处置快速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及时、精确、有效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杭州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组织对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甬环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环发〔2009〕39号)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我局制订了《宁波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地环保部门将考核办法及时传达至辖区内各相关企业及运维公司。
附件:1.宁波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考核办法(试行)2.县市区污染源在线监控巡检日志3.宁波市污染源在线监控企业巡检日志二○○九年四月十三日附件1:宁波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实现污染源排放情况有效监管,根据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宁波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分瓶采样仪和视频监视设备,是企业(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
(环境管理)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
附件3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明确运维公司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的职责,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对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公司运维能力要求(一)资质水平运维公司必须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自动监测类证书”,实施证书规定范围内的运维工作。
没有资质的运维公司自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获得相应资质,期间可挂靠在有资质的运维公司名下实施相应资质范围内的运维工作。
所有运维公司均要在省环保厅进行资质备案,资质到期及时申请更换。
(二)实验室能力运维公司在设有常驻机构的地区必须设有专门的分析实验室,能开展污染源废水废气相关监测因子的比对分析工作。
要求实验室面积在50m2以上,具备与运维项目相关因子的分析能力。
(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运维规模,满足日常工作管理需要,配备足够的运维和实验室专职人员。
所有从事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和实验室分析人员,应当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备品备件库在设有常驻机构的地区内配备专门的备品备机库,有充足的一般耗材备品,能确保一般消耗品的及时更换,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清点,按实际需要增购。
(五)车辆平均每20个运维点配备运维车辆1辆。
二、运维公司内部管理(一)规章制度运维公司在派出机构应建立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相关制度。
在运维站点上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文件要求建立站点管理制度。
(二)实验室管理参照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标准建立实验室管理体系和程序。
(三)档案管理对签订运维合同的每一家企业实行一厂一档。
包括仪器设备档案、验收记录、各种仪器的操作、使用、维护规范;仪器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重复性、实际水样比对和质控样试验的例行记录、TOC或UV转成COD的转换记录;监测(监控)仪器的运行调试报告、例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仪器设备的检修、易耗品的定期更换和废液处置档案记录。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盖全省的运行维护技术保障体系,在 11 个设区市建立运行维护分中 心,并在设区市下属的县(市、区)设立满足运维要求的现场运行 维护组。组织机构详见附 2。
省运维公司须配套建立支持全省运行维护工作的技术支持部门 和管理考核部门,负责全省各类监测设备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及管 理考核各地现场运行维护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工作;设区市分中心除 运行维护好辖区内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之外,还需指导好下属的 县(市、区)现场维护组的工作及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工作,并积 极参加省运维公司安排的各类原厂技术培训,努力提升自身的技术 水平;县(市、区)现场维护组应遵循省运维公司和市运行分中心 的指挥调度,完成辖区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的具体 现场实施工作。
(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 〔2006〕21 号);
(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 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 号);
(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 (浙环发〔2006〕35 号);
(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 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 号);
(7)仪器校准:TOC/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分析仪,每 48 小时通过仪器进行自动的零点和量程校正;
(8)TOC 分析仪数据准确性校验:每月应按照 HJ/T354-2007 方法进行 CODcr 转换系数验证。当废水组份或工况发生较大变化 时,应及时进行转换系统确认;
(9)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妥善收集并处置仪器废液。 废水类在线监测系统日常维护、校验、仪器检修、质量保证与 质量控制、仪器档案管理等具体要求详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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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现仪器故障后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提交故障分 析和站点暂停运行报告,故障修复后8小时内提交站 点恢复运行申请。
一天内恢复的口头告知 一天到三天之间提交文字报告 三天以上使用备机
4、失去监控能力和监控意义的站点提交注销申请。 5、长期无法正常运行的站位由企业和运维公司一同向 属地环保局提交停运和整改申请,停运站位重启前应 由企业和运维公司一同提交重启申请,包含停运期和 重启前维护的运维报告。
(四)备品备件库 常驻机构的地区内配备专门的备品备机库 耗材:充足 备品:
(五)车辆 平均每20个运维点配备运维车辆1辆
二、运维公司内部管理
(一)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管理 (三)档案管理
(一)规章制度
1、在派出机构 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 准维护记录、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相关 制度。 2、在运维站点上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文件要 求建立站点管理制度。
质量控制与保证
废水 类别 省控以上 实样比对 其他 省控以上 每月比对1 次至合格 其他 每月比对1 次至合格 废气
每2周1次至 每月比对1 合格 次至合格 每2周1次至 每月比对1 合格 次至合格
质控校验
每2周1次至 每月比对1 合格 次至合格
重复性等3 项校验
每季度一次
监督核查 根据监督核查的要求,配合监督人员临 时开展以上各类检查 运行维护记录 操作人员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应做好 维护记录。维护记录应包含上述3项工作的各 相关记录
运 维 点: 例行巡查记录、故障维修记录、比对质控记录
三、现场运维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正常运行期间 (二)故障期间 (三)停运期间
(一)正常运行期间
1、日常运维 2、质量控制与保证 3、监督核查 4、运行维护记录
日常运维
废水: 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 范(试行)》(HJ/T355-2007)实施 废气: 按《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试行)》(HJ/T75-2007)实施
2、允许挂靠 只允许一年(自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 3、资质备案 4、到期及时更换
(二)实验室能力
1、常驻机构的地区必须设有专门的分析实验室
2、实验室面积在50m2以上 3、具备与运维项目相关因子的分析能力
(三)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运维规模,满足日常工作管理需要,配备 足够的运维和实验室专职人员 持证上岗 环保部宣教中心组织 实施上岗证考核和颁发
浙江省污染源自司运维能力要求 二、运维公司内部管理 三、现场运维工作内容及要求 四、管理工作要求 五、考核管理
公司运维能力要求 (一)资质水平 (二)实验室能力 (三)专业技术人员 (四)备品备件库 (五)车辆
(一)资质水平 1、运维公司必须持有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自动监测类证书”
(二)故障期间
1、故障诊断及修复 2、故障期保障 3、故障维修记录
故障诊断及修复
1、发生故障时,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2、容易诊断的故障,排除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3、不易诊断或仪器故障,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 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4、若72小时内无法排除,则使用备机。 5、维修后正常运行前(针对3和4),进行1次质控校 验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合格后,向当地管理部门提 交测试报告并申请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四、管理工作要求
(一)报送环保管理部门 1、每月10日前,向省、市、县(市、区)三级 环保运维监管部门提交所有运维点上月份的水 样比对试验和质控样试验的月报,提交上月份 进行的重复性试验、零点和量程漂移试验的报 告。运维公司月报格式详见附件。 2、按自然年计,七月和一月内,向省、市、县 (市、区)三级环保运维监管部门提交上半年 度和上年度站点运行自评报告。
故障期保障 省控以上站点设施非正常运行期间,要人工 采样监测,每日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 时,数据每日定时报送至当地环保局 故障维修记录 操作人员对系统发生的故障进行维修时,应 做好维修记录。维修记录应包含该系统故障状况、 响应时间、故障分析、故障排除、申请恢复等工 作的有关记录
(三)停运期间
(二)实验室管理
参照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标准建立实验室管 理体系和程序。 1、组织管理 2、程序
(三)档案管理 常驻机构: 运维人员、实验室人员、分析仪器、备品备件的档案 和监控站点一厂一档 1、仪器设备档案、验收记录、各种仪器的操作、使用、 维护规程; 2、仪器零点和量程漂移、重复性、实际水样比对和质控 样试验的例行记录、TOC或UV转成COD的转换记录; 3、例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易耗品的定期更换和废液 处置档案记录; 4、故障维修记录。
(二)报送企业方
按照运维合同要求在约定时间向企业提供 约定资料。 合同中未包含的,参照报送环保管理部门 的第1和第2项要求。
五、考核管理
(一)监控站点运维考核
(二)运维公司考核 监控站点运维质量的考核结果,作为运维 公司考核的主要依据,站点合格的比重低于 70%将被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