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连云港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
印发《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文号:连政发[2000]71号发布日期:2000-5-9执行日期:2000-5-9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四章招投标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第六章责任第七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4月15日市十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五月九日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努力压缩财政支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预算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及国有或接受财政经常性补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进行的采购,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连云港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导全市的政府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传达和贯彻国家、省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对政府采购具有指导性的政策及管理办法,监督政府采购和政策的执行;(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制定、调整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组织政府采购的方式、方案;(三)管理政府采购中心工作;(四)收集、统计、发布政府采购工作信息;(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六)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审批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七)编制并下达市级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八)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并负责依法查处;(九)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文府办〔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府办〔2018〕6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各预算单位:《文昌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6日文昌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文昌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的编制依据是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琼财采〔2017〕1628号),目前我市尚未设立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协议供货项目通过实行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结果的协议供货标准进行分散采购。
其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除协议供货和另行规定项目外),可以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择优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自行采购不等同于自行购买,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仍应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的能力和条件;(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除另行规定外)和目录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对徐圩新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连政发[2009]159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对徐圩新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连政发[2009]1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b60f43f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de.png)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对徐圩新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对徐圩新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连政发〔2009〕159号)徐圩新区管委会(筹),市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连云港港口发展全力推进徐圩片区开发的意见》(连发[2009]9号)精神,为促进徐圩新区的整体开发建设,市政府决定,给予徐圩新区全额留用财政体制。
在徐圩新区管委会成立并设立一级财政之前,对徐圩新区区内产生的财税收入由市级直接征管,实行封闭管理。
对徐圩新区2014年前市级财税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安排用于徐圩新区开发建设。
附件:连云港市徐圩新区财税封闭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连云港市徐圩新区财税封闭运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连云港港口发展全力推进徐圩片区开发的意见》(连发[2009]9号)精神,对徐圩新区财税收入实行封闭运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9-2014年,一定六年,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变化,报经市政府批准,可对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徐圩新区规划范围内,不含板桥工业园已开发的一、二期区域(下同)。
第四条徐圩新区管委会(筹)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构建平台、多元开发,封闭管理、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对徐圩新区岸线和后方土地等资源统一规划管理,统一开发建设。
第五条连云港市徐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徐圩新区投融资平台,接受徐圩新区管委会(筹)领导,所有相关建设项目的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均注入徐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镇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4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市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市财政局)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
实施政府采购,将公共支出中的购买行为置于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之中,能有效抑制公共采购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政府采购形象,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不断推动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坚持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工作发展需要,不断细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作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据。
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特别是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滁政办[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7〕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的《滁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滁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依法对政府采购实行有效的监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滁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滁州市各级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当事人和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成员。
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滁州市本级、各县市区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获准通过省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确认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日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及时制定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当事人执行法律法规、工作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采购质量、服务水平、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冈市2019—2020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冈市2019—2020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2•【字号】黄政办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冈市2019—2020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45号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各单位:市财政局制定的《黄冈市2019—2020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2日黄冈市2019—2020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要求,参照《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现制定《黄冈市2019—2020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没有成立前,采购人可以委托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其他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采购。
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是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其他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二、采购限额标准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预算单位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可委托其他代理机构或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市级2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政办字[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字〔2010〕72号)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四日张家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加快发展城市集中供热,规范城市集中供热建设行为,实现城市供热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集中供热入网范围和要求(一)按照集中供热规划,各集中供热企业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采暖建筑,均应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具体的入网计划和时间表按照政府统一安排由各供热企业制定并实施。
入网的业主和物业公司要积极支持,移交必要的资料并配合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供热热源必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新建项目必须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实行集中供热,严禁单独建设燃煤锅炉房供热。
项目规划时必须预留热力站建设用地,其供热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当邀请供热企业参加或征求供热企业意见。
供热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供热企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参数进行设计施工。
工程竣工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联网供热。
(三)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建筑应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供热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居民住宅建筑必须达到分户控制要求。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连政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09〕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市政府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事项作出决策之前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行为。
第四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组织听证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部门或者建议单位应当就听证事项进行合法性、可行性论证。
第二章听证范围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七条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的社会涉及面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公示后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制定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发布重要的决定和命令;(二)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编制的其他规划、计划;(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城乡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重大事项;(四)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直接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五)制定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六)调整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连云港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7]160号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0
【实施日期】2017.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连云港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
准》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7〕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水平和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要求,现将市财政局编制的《连云港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目录》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实施监
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要求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
三、采购人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确保编实编细、应编尽编。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全面推行网上商城采购,提高政府采购综合效益。
我市网上商城具体品目由市财政局依据省财政厅网上商城具体品目确定。
五、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认真督查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连云港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连云港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连云港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A 货物类
A020******* PC服务器预算30万元以下网上商城采购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预算30万元以下网上商城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