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被上诉人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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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被上诉人--范本1

代理词--被上诉人--范本1
其次,上诉人在原审答辩状中已经自认了“实际履行时双方并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约定履行”的事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货款时,也没有区分每一笔货款的用途是购买原料还是购买产品;上诉人只向被上诉人开具了产品的增值税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北京R公司的委托,继续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下面,我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观点,结合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和事实、今天的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定性
本代理人认为,原审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并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251条第2款同时规定:“承揽包括加工、订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此,加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适用《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定义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予以衡量。

二审上诉人代理词范文

二审上诉人代理词范文

⼆审上诉⼈代理词范⽂在我们进⾏⽣活⼯作活动,难免会和诉讼⼤交道,诉讼活动中会出现很多⽂书,如起诉书、判决书、辩护词等等,⼀审和⼆审出现的⽂书也有些差别,很多不清楚,所以,店铺⼩编在下⽂就为⼤家浅要的分析⼀下⼆审代理词格式范⽂是怎么样的?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审上诉⼈代理词范⽂被上诉⼈____公司⼆审民事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本公司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参加()扬___⼆终字第___号加⼯承揽纠纷上诉⼀案的诉讼活动。

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公司总经理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

今天,⼜参加了法庭调查。

通过这⼀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较全⾯的了解,并结合本代理⼈所参加的⼀审庭审中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及上诉⼈的陈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第⼀,本代理⼈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____上诉⼈没有履⾏《塑钢门窗加⼯合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上诉⼈再次在⼆审中提出同样的在⼀审举证期限过后开庭时提出证⼈出庭作证不符合最⾼⼈民法院的民事举证规则,也不是新证据,应当视为上诉⼈放弃了举证权利,为此被上诉⼈对证⼈证⾔拒绝质证,刚才上诉⼈的代理⼈辩论中讲到,xx属于新的证据,根据开庭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上诉⼈认为该证⼈的证⾔⾃相⽭盾,⼀会⼉说⾃⼰承包,⼀会⼉说⼯程完⼯交给了xx服饰公司管基建的,被上诉⼈也注意到了被上诉⼈的代理⼈做的调查笔录说是打⼯,完全与该证⼈的说法不⼀致,同时该证⼈实际是上诉⼈的员⼯,在证据效⼒上缺乏真实性,没有证据效⼒,也⽆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第⼆,对于上诉⼈还另⾏提供了________的录⾳证据,被上诉⼈认为对该录⾳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

⽆法进⾏质证,实际是证⼈提供证⼈证⾔的⼀种⽅式,也不符合举证规则要求,因此被上诉⼈对此拒绝质证。

第三,上诉⼈提供的xx服饰公司场外照⽚同样不能证明是上诉⼈已经履⾏了《塑钢门窗加⼯合同》的义务,该照⽚与本案⽆关,另外上诉⼈还⽋被上诉⼈⼯程款50万元未付,作为上诉⼈将另⾏诉讼解决。

代理词的格式(范文10篇)

代理词的格式(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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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的格式(一)代理词格式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或某单位名称)的委托,指派我(或我们)担任其与被告XXX(或某单位)XXX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受理此案后,本代理人(或我们)根据原告的主张,搜集了原告的主张赖以成立的证据,参与了庭审调查和质证。

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接着,写《代理词》正文内容[论点、论据、论理。

做到:大、小标题(观点)简明;层次分明;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条文得当;说理充分等]。

注意:针对每一个焦点问题分别展开论证分析。

结尾:对自己上述观点进行概括性总结,尔后写明:以上代理意见,望能得到合议庭的重视和采纳。

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XXXX年XX月XX日代理词的格式(二)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ХХ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ХХ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

•……(提出建议)。

ХХ律师事务所律师ХХ Х年Х月Х日民事诉讼代理词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民事诉讼代理词

民事诉讼代理词

民事诉讼代理词尊敬的法庭:我代表原告(姓名)在本案中担任三诉代理。

首先,我想对本案中的事实及证据进行阐述,然后就相关法律问题提出观点和论证,并最终请求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

一、案件事实及证据阐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姓名)之间存在(纠纷/争议)(简要介绍纠纷的来源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列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1,例如合同、收据、证词等,并简要说明其证明效力。

)(列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2,例如电子邮件、短信、录音等,并简要说明其证明效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合同/未履行合同义务/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等)。

二、相关法律问题的观点和论证1. 违约行为及损害赔偿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条的规定,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就构成违约。

(解释合同中被告应履行的义务,并将被告的违约行为与合同法进行对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XX条的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原告所受到的损失类型,解释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并说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 证据的证明效力及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阐述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效力,并指出被告在解释、反驳或提出反请求时需要提供的证据责任。

)三、请求法庭做出的判决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观点和论证,原告请求法庭作出以下判决:1. 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附:相关证据清单(列出原告提交的证据清单,以及其证明性质和依据法律条款)在此,本代理词就上述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辩护,希望法庭能充分审理本案,并在法律的框架下做出公正的判决。

承办律师签名:(代表原告签名)日期:。

民事案件被上诉人的代理词

民事案件被上诉人的代理词

10号(097班)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张大方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2009)天平民初字第287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的诉讼活动。

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张大方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

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结合本案一审庭审中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及上诉人的陈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第一: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人对于焚烧炉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的说法,我认为是没有根据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从事的社会活动不以有偿及经营活动为限,只要该活动具备与社会公众接触的主动性和客观上的可能性、现实性,即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的社会活动。

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经营活动中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还包括虽没有交易关系,但出于合乎情理的方式进入可被特定主体控制的对社会而言具有某种开放性场所的人。

本案被上诉人李宏敏与上诉人无既存的或者潜在的交易关系,但其进入的浴室是为该鞋业公司员工服务的场所,构成了一定的开放性,其洗澡这个行为本身是完全合乎情理的。

综上,被上诉人李宏敏与上诉人之间符合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

所以,上诉人对焚烧热水炉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被上诉人李宏敏在洗澡时,根据证据显示,在其自身无过错且无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受伤,足以认定为是鞋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2、对于上诉人诉称其“虽然是焚烧炉的所有人和管理者,但在使用过程中一直是由我的委托人进行维护和保养的,他应当知道该设备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但并未告知上诉人,因此这个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由我的委托人承担,该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说法我表示反对。

被告代理词(1)

被告代理词(1)

被告代理词1. 引言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代表被告在此提交我方的代理词。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将会阐述被告的立场、陈述相关证据,并对原告提出的指控进行回应。

2. 背景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我们认为被告是无辜的。

下面将列举几个关键事实以支持我们的观点。

首先,被告不具备犯罪动机。

根据被告的背景调查和证人证言,我们可以确认被告并无与原告存在任何私人纠纷或动机来进行罪行。

其次,被告在犯罪发生时间和地点附近有证实的不在场证据。

我们收集到了多位证人的证言,证实了被告在案发时间段内在另一地点,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

最后,被告的行为与指控不符。

根据案发现场的调查报告和现场勘查,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无法与所指控的犯罪行为相符。

同时,我们也将提供相关的专家鉴定和证人证言来证明被告的无辜。

3. 证据一:证人证言针对原告提出的指控,我们将展示多位具备信誉和可靠性的证人的证言,以证明被告的清白。

证人1:John Doe 证人1与被告是多年的好友,他将提供证言证明被告在犯罪发生时间段内与他一起参与了另一项活动。

证人2:Jane Smith 证人2是被告的同事,她是案发现场的唯一目击证人。

她将提供证言证明被告并未参与到犯罪行为中。

4. 证据二:物证我们在案发现场收集到了关键的物证,这些物证将有力地证明被告的无辜。

物证1:监控录像我们已获取了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并将在庭审中播放录像以证明被告在犯罪发生时不在现场。

物证2:DNA分析我们委托了专业的DNA鉴定机构对现场留下的DNA进行分析,结果证实被告的DNA并未与案发现场的DNA相匹配。

5. 专家鉴定我们还聘请了多位专家进行鉴定,以进一步证明被告的无辜。

专家1:指纹鉴定专家该专家将对案发现场的指纹进行鉴定,以排除被告与犯罪现场的任何关联。

专家2:法医学专家法医学专家将对相关的尸检结果进行解读,以提供更准确的案情分析和结论。

6. 结论贵庭,以上是我们在这起案件中的辩护词。

二审代理词格式范文

二审代理词格式范文

二审代理词格式范文# 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当事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经过深入研究案件材料、认真分析一审判决,并参与了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案件事实认定方面。

# (一)一审判决对[关键事实一]的认定存在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阐述一审法院对关键事实一的认定内容],但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实际情况是[详细陈述真实情况]。

就好比一个人本来穿着红衣服,一审法院却认定是绿衣服,这明显是看错了嘛。

我们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列举证据,如合同条款、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就像一个个指向真相的箭头,清楚地表明一审法院的认定偏离了事实轨道。

# (二)被忽视的重要事实[关键事实二]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完全忽略了[关键事实二]这个非常重要的情节。

这个事实就像一颗被遗落的珍珠,虽然小,但却能改变整个项链的价值。

[详细解释关键事实二对案件走向的影响]如果考虑到这个事实,那么整个案件的结果可能就会截然不同。

例如,如果我们知道这个事实,就会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是完全合理的,而不是像一审判决所认定的那样存在过错。

二、关于法律适用方面。

# (一)一审判决错误适用[具体法律条文一]一审法院依据[具体法律条文一]作出了[具体判决内容]的判决,但这种适用是错误的。

[详细解释为什么该条文不适用于本案情况]这条法律条文就像一把钥匙,但它根本就打不开我们这个案件的锁。

我们这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应该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因为[阐述适用该条文的理由]。

这就好比生病吃药,一审法院给错了药,而我们现在要纠正这个错误,给案件用上正确的“药”,也就是正确的法律条文。

# (二)对法律条文理解的偏差。

一审法院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

他们把这个条文的含义理解成了[阐述一审法院错误的理解内容],但实际上这个条文的真正含义应该是[正确的理解内容]。

民事二审代理词

民事二审代理词

民事二审代理词民事二审代理词(合同纠纷)尊敬审判长、审判员:贵院受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某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某某某继续委托本所,本所继续指派我为其二审阶段的代理人,参与二审开庭审理。

本代理人对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不再赘述,现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从上诉人的事实和理由上看。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并未终止,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岚角山生态农业观光园股东内部承包合同书》是为了使租赁合同发挥更大的经济优势,并不是为了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

该内部承包合同书中也明确约定:岚角山生态农业观光园由上诉人某某某全权承包经营,经营期限为19年,上诉人某某某负责交纳土地租金,保证已租赁的400多亩土地不因抛荒而被政府收回,保证对租赁地增值或出现因政府征用等其它补偿按投资比例分配,对所购山的使用权办好手续,平均归7个股东所有,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金60万元,并特别约定,上诉人某某某在内部承包合同中不享有发包方的权利也不承担发包方的责任。

上述约定均说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并没有终止,而上诉人只享有被上诉人的“承包经营权”,并不享有被上诉人的“终止、转租”的权利,其主观臆想自己有权终止、转租租赁地,并单方面与两原审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及《补偿协议》不仅违背了双方的内部承包合同,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2、根据一审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永州市人民政府于202X年12月30日下发的永政函202X第17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物流中心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既没有送达被上诉人,也没有在媒体及报纸上刊登,上诉人将该函的下发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明显不符合事实,对被上诉人是极为不公平的。

而作为实际承包经营的上诉人早已收到《通告》却故意不告知被上诉人,明显存在恶意隐瞒,谋取私利之心。

被上诉人实际知道被征收事项应当是202X年8月25日,即被上诉人到永州市财政局下设的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永州市顺达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查实并复印相关终止、转租被上诉人方承租地的相关法律文件时方才知道此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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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097班)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张大方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2009)天平民初字第287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的诉讼活动。

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张大方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

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结合本案一审庭审中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及上诉人的陈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第一: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人对于焚烧炉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的说法,我认为是没有根据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从事的社会活动不以有偿及经营活动为限,只要该活动具备与社会公众接触的主动性和客观上的可能性、现实性,即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的社会活动。

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经营活动中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还包括虽没有交易关系,但出于合乎情理的方式进入可被特定主体控制的对社会而言具有某种开放性场所的人。

本案被上诉人李宏敏与上诉人无既存的或者潜在的交易关系,但其进入的浴室是为该鞋业公司员工服务的场所,构成了一定
的开放性,其洗澡这个行为本身是完全合乎情理的。

综上,被上诉人李宏敏与上诉人之间符合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

所以,上诉人对焚烧热水炉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被上诉人李宏敏在洗澡时,根据证据显示,在其自身无过错且无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受伤,足以认定为是鞋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2、对于上诉人诉称其“虽然是焚烧炉的所有人和管理者,但在使用过程中一直是由我的委托人进行维护和保养的,他应当知道该设备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但并未告知上诉人,因此这个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由我的委托人承担,该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说法我表示反对。

焚烧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转移给了上诉方,他们便是该设备的第一权利人,拥有最充分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他同时承担着最重要的义务,即对设备的日常维护。

这里上诉人显然把设备的定期的大规模的保养维修和日常维护混淆了。

举个例子,大多数同学都有笔记本电脑,每台通过正常渠道从正规商家购买的电脑都有自己的保修期。

在这个期间内,当您的电脑出现问题时您都可以去各个客服点维修解决。

但是,您会仅仅因为“QQ”要从2010版升级到2011版、因为您的电脑每天定时清理垃圾或杀毒而每天提着它花至少两块钱、坐两个小时的、挤得人头晕眼花的306去客服那里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这些都是电脑的所有者自己应当掌握的技巧。

否则,不仅是浪费您的时间、金钱,最重要的是很没效率,不符合我们的日常习惯和生活方式。

这就是日常维护和保养维修的区别。

将定期的保养维修等同于日常维护,对于一个经营者而言是可怕的。

后果这
般惨重,希望上诉人从中吸取教训。

3、据《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的“讨论分析”第一句:
鼓风电机绝缘电阻降低,导致该鼓风电机使用时金属外壳带电,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这里用了“降低”,可推断该电阻值本来是更高的,但是因为日久磨损没有更换,致使电阻性能降低。

由此可知上诉人使用过程中没有经常性的检查和维修、更换老化等不安全的部件。

显然没有尽到所有人的合理使用义务。

第二: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未履行《订购合同》中的义务,在安装焚烧热水炉及其配套设备时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安装相应部件的说法予以反对。

1、上诉人提出上述主张的依据仅为《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
院鉴定报告》,该检验勘验行为是在2010年1月13日实施,并且这份报告在篇首即声明:本次鉴定仅对样品现状负责。

样品的现状是:未见接地保护线、未见漏电保护装置。

但是,这怎能表明安装时被上诉人就没安装呢?即使是该设备在检验实施之前已经被采取了证据保全,但是,本案一审的受理时间为2009年5月8日,那么此设备的“现状”充其量也只能代表那时的情况。

而09年5月8日仅距离损害发生已逾十个月,距离安装更是已逾不下20月。

这样长的时间,对于任何一台机器来说,它的磨损都足以使其与安装之初相比面目全非。

怎么可以一口咬定是被上诉人没有安装呢?
2、根据《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鉴定报告》附页可知,焚
烧炉于2007年8月正式投入使用;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7
年元月签订的《焚烧热水炉订购合同》文本中得知该合同也于2008年元月履行完毕。

而本案事发是在2008年6月初,距离正式投入使用已经相隔10月左右,距离合同履行完毕也已过半年之久。

期间,上诉人并未对焚烧炉的质量或安装问题提出任何疑义或否定。

足以推知设备在运行的这段时间里没有出现超出合理的故障范围
的事实。

因此,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存在重大
过失,但是由于在合理的产品验收期限内并未提出这一主张,因
而被上诉人获得了免责事由。

3、(我们在配电箱里连断路器、熔断器等等保护装置,怎么会疏忽
了漏电空开和地线呢?尤其是地线,只要是安装大型设备,任何
安装人都不会忘记接地,而且是先接地再安装。

因为这个安全问
题首先威胁到的不是设备的使用者而是安装者。


第三、出于社会影响、人权保护和企业社会责任的考虑,上诉人不能推脱其责任,被上诉人不能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假设被上诉人承担了对李宏敏的全部赔偿责任的话,那么将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被上诉人李宏敏系上诉人经营的工厂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在其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设施安装并正式投入使用后应当进行定期且经常性的
检修,以确保劳动者使用时的安全。

但是,上诉人显然没有尽到这一义务,明显的应当承担其过错带来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上诉人承担了全部
赔偿责任,就意味着被上诉人是所有过错的归属者,而上诉人是没有任何过错的。

此判决一出,社会道德导向将为之歪曲:首先,用人单位将更加不负责。

各个企业都会从判决中得出一个结论:为员工提供的福利设施不必顾及其安全性,出了事都由设备生产方承担。

因此他们会选择最便宜的设备来应付劳动者,我们一直呼吁的企业社会责任恐怕将渐行渐远,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更将彻底沦为空谈。

其次,还有谁敢于制造销售机械设备?本来机械制造者只需要保证产品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以及一些附随义务,但是现在却要承担因使用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带来的全部责任,这是任何企业都无法承受之重。

它必将引起这些企业对原本应当承担的责任的难以兑现,更甚者是引发大量的企业倒闭。

最后,劳动者还会相信用人单位吗?现在,农民工讨薪难早已是人尽皆知,劳资双方的互不信任已经达到了很尖锐的程度。

如果企业再利用福利设施肆意损害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在基本的人权都得不到保障的环境中,还会有劳动者为企业工作吗?如此一来,恶性循环下去,国民经济、人民生活水平将倒退,整个社会将为这个不合理的判决背上十字架。

这不是在座的尊敬的法官们愿意看到的,也是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不愿看到的。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本案是由于上诉人的过错引发的,被上诉人不应当全部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不合理的。

本代理人恳请法庭能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上诉人代理人:朱晗、魏媛
___2010__年___5_月___22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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