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新旧会计科目转换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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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新旧会计科目转换技巧【摘要】做好2007年会计科目的衔接与转换,对于上市公司实现由会计制度规范向会计准则体系平稳过渡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上市公司新旧会计科目转换技巧谈一些看法。

2006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32项具体会计准则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对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做出了操作性规定。这对企业全面实施会计准则体系,尤其为2007年1月1日上市公司顺利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会计科目既是确认、计量的结果,也是报告的基础。

一、科目变化的特点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3个部分组成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与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相比,新的会计科目体系(以下简称“《准则》”)呈现以下特点:(一)科目的类别、数量增加

2001年《制度》将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和损益类5个类别。而《准则》的科目体系,在5个类别的基础上增加了“共同类”科目。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涵盖各类企业(不含小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企业会计规范,其涉及的企业和经济业务十分广泛,科目的设置也较为复杂,就科目的数量来说,也比2001年《制度》科目数量明显增加。其具体变化情况如表1所示:表1会计科目数量变化一览表

(二)科目变化的形式多样

与2001年《制度》科目体系相比,《准则》科目体系变化的形式有:

1.科目数量的增加较为明显。除增加了金融企业专用的科目外,适用于一般企业的科目数量也有所增加,如增加了“商誉”、“研发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这些科目所反映的内容,有些是《准则》新规范的,如“研发支出”科目,有些内容《制度》中就已经存在,而采用新的科目核算,如“商誉”科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有些科目名称未变,但其核算内容有增加,如“库存商品”科目中可能包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固定资产”科目中可能包括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

3.有些科目名称未变,但其核算范围减少,如摊销无形资产价值不再直接减少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科目也就不再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内容。

4.有些科目名称改变,但其核算内容基本未变,如《准则》将《制度》中的“营业费用”科目改为“销售费用”,但它们的核算内容基本一致。

5.有些科目名称改变,但其核算内容完全相同,如《准则》将《制度》中的“现金”科目改为“库存现金”。

6.减少了一定数量的科目,如《制度》中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应收补贴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在《准则》中取消了。

(三)科目涉及的领域经纬交错、整体与局部统一

如果以行业为经,业务活动为纬,《准则》科目体系可谓做到经纬交错、整体与局部的统一。《准则》科目体系一改《制度》偏重工商企业,而扩展到横跨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领域,如金融企业专用的“汇兑损益”科目、保险企业专用的“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二改《制度》偏重工商企业共同业务,而纵向深入至各类企业特殊业务,如“商誉”科目、租赁企业设置的“融资租赁资产”、“未实现融资收益”等科目。

(四)部分科目涵盖的范围更为宽泛

《制度》设置的科目过于详细,而科目之间的性质又相差不大,科目涵盖范围也较为狭窄,如企业应付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制度》就分别设置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两个科目来归集,但它们实际上均为企业应付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过分细分科目不仅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量,也不能很好地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为此,《准则》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与个人薪酬相关的内容都通过“应付职工薪酬”一个科目来核算。此外,《制度》对于企业计提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如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分别列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和“投资收益”科目,这种科目设置方法,既不能直接提供资产减值总括情况,又会增加会计工作量。而《准则》规定,无论何种资产,其减值统一由“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来反映。

二、新旧会计科目转换技巧

(一)直接转至新科目

1.对于《准则》与《制度》中名称、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的科目,可将《制度》中的科目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制度》中多数科目属于这种情况,如资产类科目中的流动资产科目、负债类科中的流动负债科目以及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2.《制度》与《准则》科目的名称相同,但部分内容的核算方法与《制度》相比有所变化。对核算方法未变的内容可将《制度》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内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发布的新准则转换的相关规定处理,如预计负债在调账时,应将“预计负债”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计入预计负债,并增加资产成本。

3、《制度》与《准则》科目的名称不同,但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制度》完全相同。在转换时只需把原账户的金额直接转至新账户即可。例如《制度》中规定的“现金”科目与《准则》中规定的“库存现金”账户的转换。

(二)将《制度》科目分解归入《准则》科目

1.《准则》没有设置该科目,但设置了与其相关的科目,并且《准则》科目核算的范围小于《制度》科目,可将《制度》科目余额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并入《准则》科目中,如:

(1)《准则》将《制度》中的“短期投资”科目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应将“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2)《制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按照其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2.《准则》没有设置该科目,但设置了与其相关的科目,并且《准则》科目核算的范围大于《制度》科目,可将《制度》科目余额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并入新的科目中,如:“委托贷款”科目应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应付短期债券”等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自制半成品”科目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根据其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分别转入“发出商品”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3.《准则》没有设置该科目,也没有设置与其相关的科目。企业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发布的新准则转换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这种情况的科目有“应收补贴款”、“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4.《准则》设置了该科目,而《制度》没有此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未变。可从《制度》的相关科目余额中分解转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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