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检修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总安监【2015】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国铁控股企业、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国铁受委托实施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车辆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车辆设备质量安全、劳动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车辆部门要坚持“三点共识”和“三个重中之重”,以创新发展为主线,以落实“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落实”等体系和安全工作制度建设,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基础,确保车辆安全持续稳定。
第五条要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风险管理、基础取胜、从严管理”的基本原则,始终把安全作为车辆部门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以保证高铁、客车和劳动安全为重点,准确把握铁路车辆安全风险全系统性、全过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管理责任,防范安全风险,要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车辆段(含动车段、动车客车段、客车车辆段,货车车辆段,下同)和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严格现场控制,全面提高车辆部门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分管车辆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要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和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车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车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运〔2015〕314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现将《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JW101—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12月18日TG/JW101—2015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
机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机车运用管理,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精心组织,为铁路运输生产提供满足需求的机车和机车乘务员,优质高效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科学合理使用机车,推广先进经验,遵循经济规律,不断提高机车运用效率,促进资产回报;加强安全风险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求实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对技术精益求精;维护路网完整性,坚持调度指挥统一,顾全大局,联劳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机务运用管理要采用先进、成熟、经济、可靠的技术,建立健全准确无误、反应迅速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系统,实行网络管理,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和信息化,确保有序可控。
第五条本规则是中国铁路总公司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各级运输、机车运用管理和生产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第一节三级管理职责第六条机车运用管理工作要贯彻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作用。
第七条中囯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一)负责国家铁路机车运用管理,制定机车运用安全管理、机车乘务员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规划、调整总公司机车配属,实行集中配置,统―机型,衔接干、支线。
追求资产配置效率和效益最大化,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升级换代,满足总公司运输计划需要,适应生产力布局调整。
电机车检查检修制度模版

电机车检查检修制度模版引言电机车是重要的交通工具,为了确保电机车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运行,制定和执行一套完善的检查检修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提供一个电机车检查检修制度的模板,以供参考使用。
1. 检查检修责任1.1 车队管理部门应制定清晰的检查检修责任制度,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1.2 检查检修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书。
1.3 检查检修人员应按照制度要求,定期对电机车进行检查检修,并记录相关信息。
2. 检查检修内容2.1 电机车外观检查:- 检查车身是否有明显损坏或变形。
- 检查车窗、车门等是否完好。
- 检查车身漆面是否有明显划痕或腐蚀。
2.2 电气系统检查:- 检查电池是否正常工作,电液压系统是否正常。
- 检查电动机是否工作正常,是否有异响等异常。
2.3 制动系统检查:- 检查刹车片、刹车盘等制动装置是否正常。
- 检查制动系统液压管路是否有渗漏情况。
2.4 动力系统检查:- 检查发动机是否运行正常,是否有异常冒烟等情况。
- 检查传动系统是否有异常震动或异响。
2.5 车辆底盘检查:- 检查车辆底盘是否有异常噪音或松动情况。
- 检查悬挂系统是否正常。
3. 检查检修频率3.1 日常检查:- 每日开车前应进行简要的外观检查,确保车辆正常。
- 定期对电机车进行常规检查,一般为每两个月一次。
3.2 定期检修:-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检修,对电机车各个系统进行深入检查和调整。
- 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制度要求,制定相应的检修频率。
4. 检查检修记录4.1 所有检查检修活动都应记录在册,并保留至少两年。
4.2 记录内容应包括:检查检修日期、检查检修人员、检查检修内容、发现的问题、处理的方式等。
4.3 记录应由专人负责整理和保存,以供后期查询和分析使用。
结论电机车检查检修制度是确保电机车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完善的制度,合格的检查检修人员以及详细的记录和跟踪,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电机车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电机车检查检修制度

电机车检查检修制度1. 引言电机车是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用于城市交通、物流运输等领域。
为了确保电机车的安全运行和延长其使用寿命,制定并严格执行电机车检查检修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阐述电机车检查检修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性。
2. 检查检修制度的目的和意义2.1 提高电机车的安全性通过定期检查和维护,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电机车的潜在问题,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提高电机车的安全性。
2.2 延长电机车的使用寿命通过定期维护和保养,可以及时更换磨损的零部件,延长电机车的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2.3 提高电机车的性能定期维护和保养可以确保电机车各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电机车的性能和车辆的稳定性。
3. 检查检修制度的内容3.1 日常检查和保养每日使用前,进行常规的检查,包括检查轮胎气压、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车灯等,确保电机车的各项功能正常,确保安全出行。
3.2 定期检查和维护根据电机车的使用情况和里程数,制定定期检查和维护计划,包括发动机的保养、冷却系统的维护、传动系统的检查等。
3.3 故障排除和维修当电机车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排除故障,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工作,确保电机车能够正常运行。
4. 检查检修制度的执行与监督4.1 建立专门的检查检修团队组建专门的检查检修团队,由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电机车的检查和维修工作。
4.2 制定详细的检查检修流程建立详细的检查检修流程,明确每个步骤的要求和标准,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4.3 定期对检查检修工作进行评估定期对检查检修工作进行评估,包括检查工作的质量、效率以及团队的整体表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5. 检查检修制度的培训和宣传5.1 培训检查检修人员对参与电机车检查检修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5.2 宣传检查检修制度的重要性通过组织培训班、展示会等形式,向广大员工宣传检查检修制度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认识和意识。
6. 结束语电机车检查检修制度是确保电机车安全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保障措施。
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2016版)

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TG/GD102-2016)铁总运〔2016〕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接触网作业车是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日常维修、检测、大修、应急抢修及施工的重要设备。
为加强和规范接触网作业车的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接触网作业车包含接触网检修作业车、接触网多功能检修作业车、接触网检修车列、接触网检测车、接触网立杆作业车、接触网放线车、绝缘子水冲洗车、接触网专用平车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施工检修设备。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铁路局配属、使用的接触网作业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接触网作业车须符合国家、铁道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
严禁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整车及部件,确保接触网作业车的安全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五条接触网作业车管理工作以安全运用、保障生产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专业化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运用、安全和检修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措施,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规范检修,确保设备性能良好;强化专业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确保运用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接触网作业车实行总公司、铁路局、运用单位(含供电段、供电维管段等)三级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运输局是接触网作业车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接触网作业车管理制度。
(二)负责接触网作业车的技术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标准性技术文件。
(三)组织制定接触网作业车的检修规程、大修规范。
(四)监督、检查接触网作业车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掌握其数量、配置、技术状态和运用安全状态。
(五)组织开展接触网作业车运用安全评估检查、经验交流、技术培训及技能竞赛。
(六)监督接触网作业车的年度检查鉴定、司机年度培训鉴定及接触网作业车《年检合格证》审发(附件1)。
(七)负责总公司接触网作业车的配置、调拨。
(八)对新购、大修接触网作业车的监造工作进行专业指导。
铁道部关于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1.03•【文号】铁机[1991]7号•【施行日期】199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1991年1月3日铁机(1991)7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统一全路的机车调度管理,使机车调度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高机车调度的组织能力和指挥水平,经济合理地管好、用好机车,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机车调度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编制和执行日计划机车周转图;与行车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协同动作,组织均衡开车,保证机车供应;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加速机车周转,提高机车运用效率,保障运输安全;及时正确地处理日常运输生产中的有关问题,保证机车的正常使用。
第3条铁道部机务局、铁路局机务处、铁路分局机务科是机车运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机车调度工作的领导。
同时要通过机车调度掌握每天的机车运用情况和机车质量信息,对按计划保证机车供应和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提出要求,并及时解决机车日常运用中发生的问题。
第4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的机车调度员和机务段运用值班员是机车日常运用工作的组织指挥者。
各级机车运用有关人员必须服从机车调度对机车运用工作的组织指挥。
但行车工作由列车调度单一指挥。
第5条各级机车调度人员,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和技术业务知识,贯彻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牢固地树立全局观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调度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命令,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调度的组织指挥水平。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6条铁道部机车调度一、根据年度计划,收取、审批和分析各铁路局月度机车运用计划及各项效率指标完成情况,督促各局严格机车管理,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提高机车周转图兑现率。
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
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它规范了铁路客车电气系统的检修工作,保证了列车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本文将介绍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检修范围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范围包括对车载电力机车、车头、车尾、随车供电设备和集装箱、以及车厢内部电气系统等各部分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与电气系统关联的线路、设备、开关、自动保护装置、信号、制动和空调设备等,同时还要检查电气线路的接线、接头、接地和绝缘情况。
二、检修要求1、保证检修安全: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铁路安全规章制度,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并确保现场无人员和行车的安全。
2、保证检修准确:检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检修内容和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检修的准确性。
在检修过程中,要做好相关记录和备份记录,以便日后查看和修正。
3、保证检修质量:检修人员必须要对自己的工作质量负责,检查每一个细节和连接,不留死角,确保没有漏检和疏忽,以保证列车的安全运行。
三、检修方法1、目视检查:通过目视检查电气设备线路是否接触良好、绝缘完好等情况。
同时观察电器设备的外观是否完好,能否正常使用。
2、测量检查:通过电气测量设备,检查电气线路的电压、电流、电阻、绝缘电阻等性能参数,判断电气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3、试验检查: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电气设备的功能性、耐压、断电试验,判断电气设备是否满足要求。
四、检修后的验收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工作,以确保检修的质量和有效性。
验收工作应由专业电气人员进行,依据规定的检修标准,对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其能够正常工作。
同时,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将检修情况记录在车辆检修卡中。
若发现电气系统存在问题,还需及时处理,排除故障。
总之,铁路客车电气装置的检修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它关乎到列车的安全和运行。
检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修规范和安全标准,保证检修的质量和有效性。
铁道部关于北京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关于北京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07.10•【文号】[82]铁机字1223号•【施行日期】1982.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北京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82)铁机字1223号1982年7月10日)总则为搞好内燃机车段修工作,提高修车质量,确保铁路运输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内燃机务段干部和职工必须牢固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贯彻“质量第一”和“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段修工作中加强管理,严格纪律,按照本规程和其它有关规定对机车进行检修,在确保段修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切实保证安全,努力提高机车完好率,为铁路运输提供质量良好的牵引动力。
机车段修的各级机构和干部要加强对机车检修工作的领导,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联系实际,讲求实效,抓好各项基础工作。
在机车段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四按”、“三化”记名检修(“四按”是按范围,按“机统—28”及机车状态,按规定的技术要求,按工艺;“三化”是:程序化,文明化,机械化),科学地组织段修工作的各个环节,建立严密而协调的生产秩序,提高机车段修的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
本规程的限度表与规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段修中因机车改进设计或遇到超出本规程基本技术规定范围的检修作业时,可参照产品图纸、设计资料、大修规程及其它有关技术文件处理。
机车运用中发生碎修和临修时,其基本技术规定可按定修机车的要求执行。
本规程是段修机车验收的依据。
遇有问题时,按《铁路机车验收规则》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章段修工作管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1条内燃机车段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对全路机车检修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制定和修改机车检修和有关规章;审批机车大修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铁路技术管理规范流程】(1~11章动车内容)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第7条制造、检修的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配件须经铁路总公司指派的监造机构监造,符合要求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11条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改变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
第14条一切建(构)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第23条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建设应急平台,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设施和通信等设备,确保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动车组应配备止轮器(铁鞋)、紧急用渡板、应急梯、过渡车钩和专用风管。
第29条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计量校准。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2.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第30条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修、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
第33条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安全线等。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安全线是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
第54条防护栅栏的设备管理由工务部门负责,治安管理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
第64条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复示、调车信号机等。
第85条铁路运输指挥应采用调度集中系统(CTC)。
第90条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具有监控、记录、显示及报警等功能。
装备在动车组上的LKJ设备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2 km/h报警、5 km/h常用制动、10 km/h紧急制动设置模式曲线。
《机车大修管理规则》(2014)302
第二十二条 机 车 大修计划 的编制 ,主 要根据机车实际运用 情况测算走行公里 (或 运用 时间 ),兼 顾机车大修 (或 新造 )后 走行公里 (或 运用 时间 )和 大修 前 一次 中修 后走行公 里 (或 运 用 时间 ),以 及机 车主要部件质量状 态 ,在 机 车大修规程规定 的 太修周期上、下 限之 间合理掌握 。
逐 台核对 ,发 现 问题及 时向承修单位和铁路局反馈 。铁路局要加 强技术提升与改进项 目的管理 ,确 保技术提升与改进投资计划 的 落实。
第六章 招 标时限
第二十八条 依 照招投标 法及 总公 司关于机车车辆大修招标 工作 的有关规定 ,铁 路局是机车大修招标 的责任主体 ,可 自行组 织或委托有资质 的招标机构开展机车大修招标工作 。为充分发挥 规模 、集约优势 ,各 铁路局在 自愿 、协商的基础上可联合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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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四条 机 务段负责太修机车 日常质量管理 ,向 铁路局提 报机 车大修计划建议 ,严 格执行大修计划 ,保 证机车安全 、及 时 回送 ,做 好 与机车大修单位技术资料 的交接和管理 。
第三章 维 修样车管理
第十五条 按 照国家铁路局关于机 车车辆维修许可证管理 的 有关规定 ,机 车太修单位在取得维修 许可证之前须开展维修样车 的试修 。
第十六条 铁 路局接到机车大修单位关于维修样车的试修 申 请后应报 总公 司运输局 ,由 其委托铁科 院对 申请单位开展静态评 ·估 。通过铁科 院静态评估并经总公 司运输局批复 同意后 ,铁 路局 方可与机 车大修单位签订维修样车试修合 同。
第十七条 维 修样车的数量为 1至 3台 ,维 修样 车 的试修价 格 比照同期招标价格 ,没 有招标 价 格 的按 写 实定价 有 关规定 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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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级检修:对动力、传动、行走、轫机及转向架等装置主要机件之特定部分施行拆卸并作细部分解之检修及测试。转向架之检查重点应包括轴箱、车轮轴、牵引马达、悬吊设备、轫机卡钳、增压设备、传动设备等主要设备之拆卸分解检查与调整。
(一)气轫装置。
(二)供水装置。
(三)发电装置。
(四)蓄电池。
(五)电扇。
(六)空气调节装置。
三、三级检修:指全盘检修,按客货车使用状况于规定期间内,将车辆各重要部分予以解体后,就车辆全部机构之状态及作用施行之检修。
四、四级检修:指更新检修,于车辆损耗情形严重,须重新翻造时,施行之检修。
第17条
定期检修,其各级周期基准规定如下:
(一)行走装置。
(二)轫机装置。
(三)连结装置。
(四)电气装置。
(五)空气调节装置。
(六)供水装置。
(七)车门各种设备。
五、交接检修:于本路与他路间交接货车时,除依联运契约直达外,就下列项目之状态及作用由外部施行之检修。
(一)行走装置。
(二)连结装置。
(三)轫机装置。
(四)车身。
(五)装货状态。
第16条
一、停用车能关闭之部分完全关闭,妥为保护。
二、对电池及引擎等重要设备,施行必要之保养。
三、停用达三十日以上时,施行必要之防潮、防锈处理。
四、停用满一年,施行临时检修;于使用前必须分别施行一级或二级检修。
第14条
客货车辆检修,分为不定期检修、定期检修及临时检修。
第15条
不定期检修,分为下列五种:
一、列车检修:于客货列车开出始发站前及到达中途站或终点站时,就下列项目之状态及作用,由外部施行之检修。
各级检修实施完毕之客、货车,应将检修级别、日期、施行单位,于车辆外部作适当之标识,其位置、形状及字体由铁路机构定之。
第26条
机车车辆检修程序由各铁路机构另定之。
第27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一、一级检修:客车六十天以内,货、三级检修:客车三年以内,货车五年以内。
四、四级检修:必要时施行之。
前项表列检修周期,须视车种、型式、车况及使用情形,由铁路机构适当调整之。
第18条
车辆定期检修,其各级检修项目由铁路机构定之。
第19条
客、货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实施临时检修:
三、停留检修:对重要车站停放之非列车编组内货车,就下列规定项目之状态及作用,由外部施行之检修。
(一)轮轴。
(二)轴箱及其导架。
(三)弹簧装置。
(四)轫机装置。
(五)连结装置。
(六)车身。
(七)装货状态。
(八)守车室内设备及发电装置。
四、运用检修:依旅客列车运用行驶二千四百公里以内,利用终点客车编组停留时间,于指定路线停留状态下,就下列项目之状态及作用,由外部施行之检修。
三、三级检修:对动力、传动、行走(含转向架)、轫机、仪表、车身、连结器、控制、电气、辅助等装置主要机件之特定部分施行拆卸并作细部分解之检修。
四、四级检修:对一般机件施行全盘检修,各重要机件施行重整之检修。
第5条
高速铁路机车之定期检修分为四级,其各级检修工作重点如下,不适用前条之规定:
一、一级检修:对机车之外观、主要机件之状态与机能之检修及驾驶舱操作设备功能之确认。
(一)连结装置。
(二)轫机装置。
(三)车轴及轴箱。
(四)电气装置。
(五)列车后部标志。
(六)给水装置。
(七)车内设备。
(八)风档及渡板。
(九)行走状态。
二、随车检修:随乘客货车就行车中之动摇、性能、缓冲作用、轫机作用、音响、轴温、门窗气密状态、电机设备及冷暖器之性能、阔大货物状态等,由外部施行之检修。
铁路机车车辆检修规则
【法规名称】铁路机车车辆检修规则
【颁布时间】2006-02-27
【效力属性】已修正
【法规编号】31578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铁路机车车辆检修规则
第1条
本规则依铁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规则所定之铁路机车(以下简称机车),指具有动力之蒸汽机车、柴油液力机车、柴油电气机车、电力机车、柴油客车、柴联车、电联车及推拉式机车。所定之车辆,指机车以外之各种客车、货车及电源车。
一、发生事故者。
二、发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者。
三、其他认为有检修之必要者。
第20条
客货车行走装置、弹簧装置、连结装置、轫机装置之主要部分,施行解体修理或更换时,应同时施行一级检修。
第21条
超过规定检修期限之客货车不得使用。但超过三级检修期限之客货车,得于施行一级检修合格后暂准逾期使用,其逾期使用期间客车不得超过三个月,货车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22条
新购、停用及不常使用之车辆,得不依规定期间办理一级或二级检修。但于使用前必须分别施行一级或二级检修。
第23条
新造或施行三级四级检修及行走装置曾经解体检修之客货车,得施行试运转。
第24条
新造或施行四级检修之客、货车于试运转完毕,视为已经施行三级检修,三级检修完毕视为已施行一级检修及二级检修。
第25条
试车完毕后应填具试车报告,其格式由铁路机构定之。
第11条
机车停用规定如下:
一、第一种:依配置运用情形或性能不适于营运停用未满三个月者。
二、第二种:因修理或待料停用三个月以上者。
三、滞留车: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停用者。
第12条
机车停用期间,得不实施定期检修。
第13条
机车停用期间,应依下列规定施行适当之处理:
定期检修分为四级,各级检修重点如下:
一、一级检修:指整备检修,按客、货车使用状况,在规定期间内,就下列项目之状态及作用,由外部施行之检修。
(一)行走装置。
(二)轫机装置。
(三)连结装置。
(四)电气装置。
(五)空气调节装置。
(六)供水装置。
(七)车内各种设备。
(八)车架及转向架。
(九)车身。
二、二级检修:指局部检修,按客货车使用状况于规定期间内,就下列项目之状态及作用施行之检修。
第7条
高速铁路机车之定期检修各级周期得由铁路机构视车种型式、车况及使用情形拟定检修周期,报请铁路监理机关(构)核定,其各级检修周期不适用前条之规定,惟最长不得超过下表之规定:
前项表列公里数及使用期间以先到者为施行期间,使用期间得扣除停用及滞留日数。
第8条
机车定期检修之各级检修项目由铁路机构订定,并报请铁路监理机关(构)备查。
四、四级检修:对车体、转向架及一般机件施行全盘拆卸分解检修与调整,并对各重要机件施行重整之检修。前项所订各级检修,应按其检修周期施行。
第6条
机车之定期检修各级周期得由铁路机构视车种型式、车况及使用情形拟定检修周期,报请铁路监理机关(构)核定,其各级检修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下表之规定:
前项表列公里数及使用期间以先到者为施行期间,使用期间得扣除停用及滞留日数。
第9条
机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施行临时检修:
一、发生事故者。
二、发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者。
三、其他认有检修之必要者。
第10条
机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施行试车:
一、施行三级检修以上之检修者。
二、施行临时检修时认有必要者。
三、其他因故障查修认有试车之必要者。
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试车者,以铁路机构确认试车良好时为检修完毕日期。
第3条
机车检修,分为定期检修及临时检修两种。
前项之检修,应作成检修纪录并签名,备供主管机关检查。检修记录应保管期限为一、二、三级检修三年,四级检修十二年。
第4条
机车之定期检修分为四级,其各级检修工作重点如下:
一、一级检修:以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就有关行车主要机件之状态及作用施行检修。
二、二级检修:以清洗、注油、测量、调整、校正、试验,用以保持动力、传动、行走、轫机、集电设备、仪表等装置动作圆滑、运用状态正常之检修或局部拆卸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