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修订版)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1.11.22•【文号】中证协发[2011]201号•【施行日期】2011.11.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2日)废止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201号)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纳入常规监管,标志着直接投资业务从试点业务转为证券公司常规业务,为证券业发展壮大带来了新的机遇。
《指引》出台后,部分会员单位针对执行《指引》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建议,希望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以便行业能够准确理解和统一执行《指引》。
为加强行业自我约束,规范会员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维护行业诚信形象,协会投资银行业专业委员会认真研究了会员单位的意见及直接投资业务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本通知。
经协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请各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投行子公司,下同)认真执行。
一、深刻领会《指引》精神《指引》的出台,对于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证券公司应当组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指引》精神,准确掌握监管政策,对照《指引》要求,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人员管理,强化信息披露,防范投资风险和利益冲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指引》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二、对照《指引》进行全面自查《指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提出了明确监管要求。
为了尽快落实《指引》中各项规定,防范业务风险,已经设立直投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对照《指引》的各项要求,就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4.07.03•【文号】中证协发[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12号)各会员单位:为持续做好证券公司后续职业培训,不断满足行业创新发展的需求,我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情况及全行业创新发展进程,制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现予发布。
原《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中国证券业协会二O一四年七月三日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6月)目录使用说明第一部分必修内容必修内容之一:法律法规一、综合类二、公司管理类三、业务类四、其他必修内容之二:执业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要求二、执业行为规范第二部分选修内容一、新产品二、新业务三、理论与技术前沿使用说明《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以下简称《大纲(2014)》)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行业培训需要,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编制。
《大纲(2014)》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两大部分。
其中,必修内容包含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两部分,选修内容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三部分。
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
其中,学习必修部分内容不少于10学时,学习选修部分内容不少于5学时。
取得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合规总监、保荐代表人应当定期参加专项业务培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第二次修改)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第二次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修订对照表

(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直投子公司不得开展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3
第七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三条删除“证券公司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提供担保。”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为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可以负债经营。直投子公司非全资下属机构、直投基金负债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5
第十九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设立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直投基金,以及以前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直投基金。
第十九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设立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债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直投基金,以及以前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直投基金。
4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提供担保。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国内券商直投业务 政策法规

国内券商直投业务政策法规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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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流程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流程一、确定投资策略与目标证券公司在进行直接投资之前,首先需要确定其投资策略与目标。
投资策略包括投资类型、行业偏好、风险控制等方面,目标则是明确投资的目标企业的类型和规模。
二、寻找投资机会证券公司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寻找潜在的投资机会。
常见的方式包括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参与招投标等。
此外,证券公司还可以借助投资银行等渠道获取投资机会。
三、尽职调查在确定具体的投资机会后,证券公司需要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对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的过程。
通过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可以了解目标企业的真实情况,从而评估投资价值和风险。
四、投资决策在完成尽职调查后,证券公司需要基于尽职调查的结果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包括确定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方面。
同时,证券公司还需要评估投资对于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的影响。
五、签订投资协议一旦投资决策达成,证券公司和目标企业需要签订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方式、退出机制、合作期限等内容。
签订投资协议后,双方即正式进入合作阶段。
六、资金划拨与投资管理在签订投资协议后,证券公司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将投资款项划拨给目标企业。
同时,证券公司还需要对投资进行管理。
投资管理包括对目标企业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分析,确保投资安全。
七、退出与收益分配投资有风险,退出期也是投资决策的一部分。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退出投资,例如股权转让、上市等。
在退出时,证券公司需要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的分配方式,将投资收益分配给自己和目标企业。
八、风险控制与后续管理证券公司在进行直接投资业务时,需要积极进行风险控制与后续管理。
风险控制主要包括监督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预防潜在风险的发生。
后续管理包括对退出后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整个投资过程的总结和反思。
以上是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流程。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证券公司可能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投资策略进行一定的调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司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并公开披露相关制度安排的函【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机构部部函[2010]507号【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4号——关于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共计172项)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9.19【实施日期】2010.09.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司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并公开披露相关制度安排的函(机构部部函[2010]507号 2010年9月19日)各证监局:2009年4月,我部发布《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有关工作的函》(机构部部函[2009]192号)及《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试点指引》),明确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条件和监管要求。
试点情况表明,直投子公司运转总体正常,业务开展比较稳健。
为了督促证券公司和直投子公司严格落实我会各项监管要求,切实防范利益冲突,促进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规范发展,现请各证监局做好以下工作:一、将辖区证券公司所设直投子公司纳入日常监管体系,加强一线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司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试点指引》,落实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稳健开展业务,切实防范风险。
二、要求证券公司认真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加强对直投子公司的稽核与管理。
在防范利益冲突方面符合下列监管要求:(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防止与直投子公司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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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2012年11月发布,2014年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活动及直接投资业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直投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以下简称直投子公司),并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规定开展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的管理,督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
第四条协会对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直投子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五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和直投从业人员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审慎尽责。
第六条直投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一)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二)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直投子公司不得开展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七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进行债券逆回购。
第八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投资限制、决策程序、投资流程、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内容。
第九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对拟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充分、客观了解拟投资企业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建立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跟踪、分析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加强对已投资企业的管理,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已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并及时处置出现的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建立投资管理团队的跟投机制。
第十三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为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的,可以负债经营。
直投子公司非全资下属机构、直投基金负债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不得以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投资机会,或者违法违规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应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前款所称有关协议,是指证券公司与拟上市企业签订含有确定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条款的协议,包括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议等。
前款所称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是指证券公司虽然未与拟上市企业签订书面协议,但以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身份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了相关服务的时点,可以以证券公司召开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的日期认定。
第十六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对企业投资,不得以企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为前提。
第十七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直投基金的特别业务规则第十九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设立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债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直投基金,以及以前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直投基金。
第二十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直投基金,应当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直投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亦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个人、法人机构或专业从事股权投资或基金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格投资者为前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为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法人机构。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跟投的,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直投基金或者直投基金的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立了解投资者投资经验、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程序和方法,明确合格投资者的筛选标准,公平对待潜在投资者,审慎确定适当的资金筹集对象。
第二十三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自行管理或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持有基金管理机构51%以上的股权或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
基金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是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
第二十四条直投基金的资金应当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二十五条直投基金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进行募集、转让。
第二十六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完成直投基金的首轮募集或者签订受托管理第三方募集设立的直投基金的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直投子公司应当向协会备案。
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直投基金备案申请书;(二)直投基金招募说明书;(三)直投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四)直投基金管理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五)直投基金认缴承诺书;(六)直投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托管协议;(七)直投基金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八)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承诺;(九)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称直投基金完成首轮募集是指直投子公司或其关联方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完成对直投基金的首次出资且直投基金就此完成工商登记。
第二十七条直投基金备案申请书应当载明直投子公司及其相关下属机构的名称、设立日期、联系方式、组织形式、管理资产规模、人员构成,直投基金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证券公司之间以及设立或管理的不同直投基金之间的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直投子公司可以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方式向协会报送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直投子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直投子公司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补正。
直投子公司按照要求补正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直投基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对其估值方法和估值结果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直投基金应当根据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及时、准确地识别证券公司的证券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自营、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评估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在证券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之间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间,应当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确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独立运作。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证券公司人员不得在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直投从业人员,不得以其他方式违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兼任上述机构的董事、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直投子公司的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督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违规经营导致的证券公司声誉风险。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性的评估机制,并建立和落实严格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七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或管理的不同直投基金之间应当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确保尚处在投资阶段的自有资金和直投基金之间以及不同的直投基金之间,至少在投资领域、投资策略和投资区域中的某一个方面存在明确的区分。
第三十八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在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在处理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投资管理团队对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跟投的,应当对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投资的所有项目进行跟投,且投资管理团队的投资额与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的投资额之间的比例应当在所有项目上保持一致,投资管理团队的投资价格与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的投资价格应当在单一项目上保持一致。
第四十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评估材料、投资决策记录、董事会决议等重要投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