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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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稳定运行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门的污染源智能监控平台组成,主要用来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数据、工作状态和设备参数进行监控。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监管。

(一)省级环保部门职责:1.确定省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督促市(州)级环保部门落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组建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环境保护部监控中心联网;23.4.56指导;7.8.9.(二)市(州)级环保部门职责:1.确定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督促其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并向社会公开;2.对市(州)级负责审批的新建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环评验收范围同时验收;3.对市(州)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进行日常监管,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重点排污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负责组织对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季度完成一次比对监测;4.对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关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通过断电、停水、弄虚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或处罚;56.123水、4.第六条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一)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主体责任。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鲁环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0〕6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月19日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污染源(以下称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行测管联动,形成全链条管理,倒逼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和通信传输网络等组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生态环境总量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制定、调整和发布。

(二)环评审批机构负责在环评批复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三)水和大气等生态环境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审查排污单位执行标准以及排放限值,向生态环境总量管理机构提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需求。

(四)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机构负责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监控平台运行维护,剔除异常数据,统计、汇总和报送自动监测数据,更新重点排污单位执行标准以及排放限值。

(五)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检查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调查处理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排污单位负责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运行维护、数据标记、排放限值变更申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全文可读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全文可读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确保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采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

第二章自动监控设施的要求第三条设备要求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具备远程监控、故障提醒、数据存储和传输功能; 2. 精确测量和记录主要污染物的浓度; 3. 具备异常数据告警和故障自检功能; 4. 安装于合适的位置,方便检修和维护; 5. 设备应具备防雷、防水和防爆等功能。

第四条数据要求自动监控设施采集的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准确、实时、连续采集并记录数据; 2. 数据应包括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量、温度、湿度等必要参数; 3. 数据应具备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维护要求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要求如下: 1. 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故障设备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数据采集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3. 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应详细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第六条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部门应负责以下工作: 1. 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验收和年度检查; 2. 报送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 3. 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4. 对违规操作和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规范操作流程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的单位应按照以下操作流程运行设施: 1. 正确操作设备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定期校验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 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并记录相关信息; 4. 保护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八条数据传输和存储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传输和存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数据传输应稳定可靠,采用安全加密传输方式; 2. 数据存储应进行备份和定期清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3. 数据存储的地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2008年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2008年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9年发布)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发文字号】鄂环办[2009]47号【适用区域】湖北省【发布时间】2009-10-29【生效时间】2009-10-29【关键词】环境认证督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鄂环办[2009]4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细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具体程序和方法,根据《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我厅制定了《湖北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辖区内的主要排污单位,并遵照执行。

各地应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于11月20日前组织完成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维商的招标确定工作,与建设运维商签订运维合同,全面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运维管理,并将招标结果报省环保厅备案。

我厅将根据各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际运行情况核定年度运维补助经费。

各地在《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州)级环保部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要求,通过招标确定在当地有资格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维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维商,废水和废气类各1-2家,中标结果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省级环保部门每半年组织对建设运维商年度建设运维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建设运维商不得继续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运维工作,并由市(州)级环保部门组织招标确定新的建设运维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04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
效果评估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成果展示

污染物排放减少
• 通过自动监控设备监测和管理,降低污染物排放
• 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环境管理水平提高
• 实现实时、连续、全面的监测,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 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决策效果
企业污染治理水平提高
• 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合力
管理制度建设
• 建立设备选型、安装、运行、维护等制度,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 建立数据传输、处理、应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提高数据质量和应用效能
• 建立信息公开、数据共享、执法等方面的制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合力
⌛️
法规方面
• 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提高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
• 建立健全数据应用和共享方面的法规,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05
案例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理办法在某地区的应用
某地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布局与实施情况
设备布局
• 按照污染源类型和区域特点,合理布局自动监控设备
• 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02
促进企业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 迫使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 降低企业污染物排放,减少环境污染
• 提高企业环境信用,降低环境风险
03
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 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
• 防止生态环境恶化,保护生态系统
• 保障人类健康和生态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可靠,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以及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

第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仪表、传感器、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排污单位的职责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予以保障,不得无故拖欠或拒绝支付。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校准和校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九条排污单位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异常或者数据异常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运维单位的职责第十条运维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如实记录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二条运维单位应当定期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巡检,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运维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运维单位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生的数据应当实时传输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并按照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传输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异常数据及时进行处理。

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实施细则

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实施细则

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实施细则第一篇: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实施细则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提升运行效果,发挥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管理中的应有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县以上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数据传输网络和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组成。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备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第五条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和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

第六条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其他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由设区市、省管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定期对设区市、省管县(市)环境保护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八条、省、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应设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机构并配置专职人员,负责协调本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其它区县(市)参照执行。

第九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污染源监控机构将本机构收到的有关重点监控企业的信息,以及本机构的工作信息,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通报。

第十条、各级环保部门每年发布本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并通过本部门官网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比对监测、联网、验收等各项工作。

并依法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二)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监控站房,监控站房内和采样管路应安装视频监控,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一个月以上;(三)承担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职责,对其他自动监控设备负有看管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四)按照《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办法》的规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应承担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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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用于指导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健康。

二、监测要求
(一)自动监测仪器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型号,并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安装在污染源设置的位置,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二)自动监测仪器应进行日常校准、维修保养和定期检定,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连续性。

(三)当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及时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修复,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操作和监测数据的完整性。

(四)污染源应通过自动监测系统上传数据至环保部门指定平台,确保数据的公开透明和有效监管。

三、监管要求
(一)环保部门应建立自动监测数据实时监管平台,对监测数据进行全过程监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法排放行为。

(二)重点行业企业及重点污染源应定期向环保部门汇报自动监测数据,并接受定期监督检查,确保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监管效果的实现。

(三)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排放行为严格执法,形成对污染行为的威慑作用,保障公共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

四、惩罚措施
(一)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和未按照规定上传自动监测数据的污染源,环保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对于违法排放行为,环保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对重点污染源实行限产、停产、取缔等措施。

五、附则
本办法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自动监测技术的应用
自动监测技术是指通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物联网技术,对特定领域或对象进行动态监测的一种技术手段。

在污染源自动监控方面,自动监测技术可以实现污染物的实时监测和数据的自动处理,为环保部门提供有效监管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和公共健康的维护。

自动监测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污染源排放水平的真实表达,也可以提高管理部门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自动监测技术还可以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追踪,使监管部门及时控制污染源,并对其排放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提高了监管的效果。

目前,国内外已开发出许多自动监测系统。

自动监测系统的核心是传感技术,通过现代传感器的高速数据采集和传输,对环境光谱、声波、声振、电磁、微波、光学、生物和化学信号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获得最准确的环境参数和污染物数据。

在监测过程中,自动监测系统还可以将大量数据转换成可视化的数据,以便监管单位和公众快速了解排放情况,便于制定及时的应对措施。

七、管理效果分析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对于环境保护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促进中国落实红色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首先,搭建自动监测平台可以实现环境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公开透明,有效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在监测过程中,环保部门可以对数据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时发现排放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置。

通过数据的公开透明,不仅可以提高污染源的排放水平,也可以提高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重视,增强公众对环境污染的认知和自觉性。

其次,实施自动监测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违规排放行为的发生率。

通过建立自动监测系统和加强检查管理,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减少因监管不力或各种原因而造成的违法排放行为发生,形成对企业环境管理的主动意识和自我约束。

最后,实施自动监测可以提高监管部门的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自动化系统的建立和应用,不仅可以减轻监管部门的工作压力,还可以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特别是在远程监管、预警提示和信息交互等方面,自动监测技术可以对监管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八、总结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红色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违规排放行为,提高监管部门的管理效率和准确性,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为此,我们应该积极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的应用,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标准制定,提高环保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水平。

同时,我们也要建立全民共治的环境保护理念,增强公民环保意识和责任感,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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