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正式版)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正式版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正式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正式版引言职业卫生是指在工作环境中,通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及相关保护设施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的一系列措施。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健康与安全。
本文将介绍我国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职业卫生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治的措施和职业病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1.1 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分级管理、责任落实和公开透明等。
这些原则有效地指导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1.2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的要求,企业必须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并评价其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
这有助于发现并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1.3 职业病防治的措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立与使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
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4 职业病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包括职业病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频率、职业病鉴定与赔偿等。
职业病监督管理的实施,确保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于2004年颁布实施,为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权益提供了更具体的法律依据。
2.1 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包括定期体检、健康档案管理、职业病检测等。
用人单位有责任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2.2 劳动者职业病防护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的要求,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控制等。
(完整word版)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2019年1月7日 16:37:48(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1.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1.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最新)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依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规范了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了劳动者、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障和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责任落实,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实施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广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
第六条国家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惩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科学、民主、法制、公开的原则,鼓励各方面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基础上,用户、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共同参与,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一节总则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密切关注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积极参与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识别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的危险和有害因素,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威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适当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并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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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1、本文所有内容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作者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作者协议授权不得转载、转贴、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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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约1.2万字,共有7章、97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虽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但它不是万能钥匙和百科全书,不可能也不应当解决所有问题。
目前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很多,安全生产法不可能全部加以规范,它主要对安全生产中最重要、最突出、最紧迫并且具备立法条件的重大法律问题做出了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原则;(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系;(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5)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社会组织(如安全咨询、评估、检验、监测等中介机构)的安全责任;(6)工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利,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7)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舆论监督;(8)企业和公共设施必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9)安全投入和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配置的保障;(10)人身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和意外伤害保险;。
职业病防治法(2020最新修正版)

职业病防治法(2020最新修正版)1、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删去第九条。
4、第六八条改为第六七条,将其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第七条改为第六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的两部重要立法法律。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专门法律,于200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法治化的安全生产时代。
安全生产法的最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调安全的重要性以及预防灾害事故的重要性。
该法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
同时,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如科学技术进步与安全生产相结合、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相结合、安全生产与劳动关系协调相结合等。
通过对安全生产的规范,安全生产法为我国的安全生产提供了基本的法治保障。
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专门治理职业病的立法法律,于2002年同样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是我国在职业健康领域加大立法力度的重要举措。
职业病防治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病的伤害,促进劳动者的健康和社会稳定。
该法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职业病防治的组织管理、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制度以及职业病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
职业病防治法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措施以及劳动者在发生职业病时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对职业病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为职业病防治提供了法律支持,也为我国的职业健康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在我国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我国建立了一套全面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健康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基本原则,对于规范企业和劳动者的安全生产行为、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对于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事业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广大劳动者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全国“安康杯”职工安全健康与应急技能知识普及竞赛题库含答案

全国“安康杯”职工安全健康与应急技能知识普及竞赛题库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B )正式实施。
A.2001年10日27日B.2002年5月1日C.2002年10月1日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B )。
A.主要责任B.全面责任C.间接责任3.我国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A )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A.国家标准B.地方标准C.职业标准4.《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追究包括(A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A.行政责任B.完全责任C.附带责任5.《职业病防治法》确定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则是( B)。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B.分类管理、综合治理C.预防为主、综合治理6.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B )。
A.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综合治理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C.安全第一,重在预防,综合治理7.《工会法》中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会(A )参加。
A.必须B.可以C.不能8.《劳动法》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A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A.县级B.市级C.省级9.《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从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维护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的角度,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劳动合同一定要载明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C )两项法定事项。
A.健康检查B.安全教育培训C. 办理工伤保险10.下列不属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C )。
A.根据女职工生理特性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健康的工作。
B.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
C.根据女职工的工资情况。
11.( A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单独为女性职工出台了这部规定。
A.2012年4月18日B.2012年5月1日C.2013年4月18日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 B)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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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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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
治法(正式版)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20xx 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约1.2万字,共有7章、97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虽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但它不是万能钥匙和百科全书,不可能也不应当解决所有问题。
目前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很多,安全生产法不可能全
部加以规范,它主要对安全生产中最重要、最突出、最紧迫并且具备立法条件的重大法律问题做出了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原则;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系;
(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5)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社会组织(如安全咨询、评估、检验、监测等中介机构)的安全责任;
(6)工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利,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7)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8)企业和公共设施必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
(9)安全投入和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配置的保障;
(10)人身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和意外伤害保险;(11)安全隐患的预防措施和事故抢险应急预案;
(12)安全规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
(13)安全装备的安全性能、安全标志及其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
(14)专用或者特殊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的安全标准及其认证;
(15)安全咨询、评估、检验、监测和事故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及其认证;
(16)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资格认证;
(17)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8)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9)事故的分级、报告、救护、调查和处理;
(20)安全监督管理(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权限、方式程序和责任;
(21)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
2.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xx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职业病防治法》共有7章79条,内容分为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
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职业病防治法》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总结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借鉴了国外做法,结合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基本涵盖了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方面,符合国情,法律责任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它是作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保障,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等用人单位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所引起的疾病(即职业病),本法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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