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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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加强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系指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为保障自有机动车辆在完成指派工作任务过程中的安全行驶,对车辆、驾驶员和车辆行驶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控股公司和机动车辆服务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其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职岗或兼职人员;基层单位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一)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3.参加本单位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组织或参加单位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厂(矿)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活动,配合劳资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开展对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车管干部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负责对驾、乘人员(包括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5.负责本单位所属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牌证和单位内部准驾证管理,组织或参与本单位机动车辆和驾驶员驾驶证、准驾证的定期检审。

6.负责制定本单位内部机动车辆保险方案、投保和保险车辆事故定损、索赔工作。

7.参加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能考核工作,对驾驶员的评聘有权提出建议。

8.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各项档案资料。

9.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建议,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10.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表彰奖励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人员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11.及时总结、发现、推广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专(兼)职安全员交通安全职责:

1.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贯

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交通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3.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驾驶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交通安全活动。

5.做好驾驶员和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6.组织开展本单位车辆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7.督促、检查驾驶员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8.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证、准驾证的检审或换证工作。

9.参与本单位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及时上报。

10.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六条生产、企管、设备、资产、劳资、组织和宣传教育等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好本部门以下安全职责:(一)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车辆调度管理制度;组织车辆生产运行时应认真识别控制风险因素,查处“三违”现象,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企业管理部门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考核工作和机动车辆服务商、外雇及租赁车辆的安全资格审核。

(三)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机动车辆维护维修和检查整改制度,配合安全部门做好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四)资产管理部门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及专职驾驶员的保险工作,负责保险方案审核,并配合安全部门做好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五)劳资部门应制定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管理和技能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六)组织、教育部门负责本单位相关人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七)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机构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工作。

第三章一般安全规定

第七条各单位应开展以下经常性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一)各单位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

(二)各单位为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机动车辆监控管理系统,加强对车辆运行监控管理。

(三)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常开展路检夜查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一)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制度,包括准驾证申领范围、申领种类、审验或换证办法、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二)车辆调度管理制度和长途车辆审批制度。

(三)日常车辆运行“三交一定(驾驶员应将准驾证、车辆行车证件和钥匙上交基层车辆单位统一保管,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制度和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车辆的三交一封(驾驶员将准驾证、车辆钥匙、行车证件上交单位统一封存,将车辆固定停放)制度。

(四)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五)恶劣天气和特殊任务车辆安全行驶规定。

(六)长期在外值班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七)机动车辆服务商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八)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查整改制度。

(九)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十)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定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十二)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将全员交通安全教育和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制度中,将交通安全相关知识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三)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所属厂区道路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标志,生活区应采取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地等安全措施。

第十条各单位及所属二级企业和基层车辆单位应建立以下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一)机动车辆档案。

(二)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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