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工作衔接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建设中的制度衔接和流程优化

管理制度建设中的制度衔接和流程优化在管理制度建设中,制度衔接和流程优化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良好的制度衔接能够确保组织内部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使得整个管理体系更加稳定和高效。
而流程优化则能够提升组织的运行效率和响应能力,使得工作流程更加顺畅和高效。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管理制度建设中的制度衔接和流程优化。
1. 完善制度衔接机制良好的制度衔接机制是管理制度建设的基础。
首先,组织应该建立制度衔接的责任体系,明确各个制度的衔接责任人和衔接时机。
此外,应该建立制度衔接的协调机制,例如通过定期的制度衔接会议,各个制度的责任人可以交流和协商,及时解决制度衔接中的问题。
同时,建立制度衔接的评估机制,对制度衔接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调整和改进。
2. 统一管理思维和文化制度衔接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统一管理思维和文化。
组织应该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和理念,使得各个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能够保持一致性,并且统一管理思维也能够推动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
此外,组织应该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打破各个部门之间的壁垒和隔阂,形成统一的管理团队,提高制度衔接的效果。
3. 设立制度管理部门为了更好地实施管理制度建设和制度衔接,组织可以设立专门的制度管理部门。
该部门负责制定制度建设的规划和目标,协调各个制度之间的衔接工作,并推动制度的落地和实施。
制度管理部门也可以负责制度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制度意识和遵守程度。
4. 强化信息沟通和共享信息沟通和共享是流程优化的重要手段。
组织应该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和机制,确保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流动畅通。
例如,可以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使得各个部门可以及时共享所需的信息。
此外,还可以通过定期的会议和报告,促进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5. 简化流程和减少冗杂环节流程优化是提升组织效率的重要环节。
组织应该审视各个流程,找出繁琐和冗杂的环节,并进行合理的简化和优化。
例如,可以通过引入自动化技术,减少人工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可以重新规划流程的顺序和步骤,减少重复和繁琐的工作;可以引入并行处理,缩短流程周期等。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与各管理部门业务衔接制度-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与各管理部门业务衔接制度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与各管理部门业务衔接制度(2007年9月7日)2007年7月1日我局办税服务厅已全面推行“大一窗”管理模式,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办税服务厅与各城区局业务衔接职责不够清晰,运转不够畅通,效率不够高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各项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现重新制定办税服务厅与各城区局业务衔接有关制度。
一、关于税种、行业等项目核定工作的管理(一)工作职责1.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负责新办税务登记信息、税种登记信息的录入及行业、实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的修改工作。
2.各城区局每月负责对所管辖的新办证纳税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编制税种、行业等信息核定表(附表一),反馈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
3.信息中心每月负责对未按规定进行税种登记的信息数据进行监控考核。
(二)工作流程1.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每天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新办税务登记证出证的当天不需要录入税种登记信息。
2.各城区、开发区局按规定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户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于每周星期四下午将调查核实的纳税人的税种、行业信息核定表(含电子表格)上报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
3.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每周星期五根据城区局提供的税种、行业信息核定表,进行税种登记信息的录入及行业、实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的修改工作。
4.信息中心每月30日前将税种登记数据监控信息反馈各城区管理局。
二、关于纳税人办理跨区经营地址变更工作的管理(一)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负责办理纳税人跨区经营地址的变更及跨区迁移手续,修改税种登记的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信息。
上下级制度衔接

上下级制度衔接一、目的:根据公司加强管理,建设一流企业的要求,为规范部门协作和部门工作衔接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增强内部客户意识,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和工作过错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所属部门三、管理部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四、内容:(一)衔接协调的范围1、针对部门之间工作任务的衔接、协调。
2、针对部门之间问题点的衔接、协调,3、针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信息传递、交流、共享的衔接、协调。
(二)衔接协调的原则1、衔接协调要真诚。
2、衔接协调应及时。
3、衔接协调制度化。
4、衔接协调必须要克服本位主义。
(三)衔接协调的职责1、坚持平级部门工作对口衔接、协调制度,一般工作事项(24小时可处理)由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直接采取非正式的沟通方式处理。
重要工作事项(48小时以上可处理)由各部门填写《内部工作协作/衔接函》采取正式的沟通方式处理,且必须作好记录,明确责任到个人。
2、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任何协作部门不得以人力、时间作为推脱执行《内部工作协作/衔接函》的理由。
若协助部门不接受《内部工作协作/衔接函》中的申请,必须在“处理意见”栏填写具体原因。
3财务资金对供应负责,供应对生产负责,生产对销售负责,销售对公司和财务负责,设计对销售和生产负责。
4、供应采购进度与生产衔接由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协调、督促;其它部门衔接由行政部负责协调、督促;财务部、行政部协调不能时立即请示部门经理协调;5、平级对口部门衔接协调答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0分钟,协调部门协调处理最可修改编辑精选资料长不能超过60分钟,必须做到事事有答复、事事有结果;6、供应部门必须按下单正常供货周期供货,生产部门在原材料保证的前提下,必须按正常生产周期出货,遇不可抗力影响,承办部门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对口部门并呈报协调部门负责人备案,否则,由此造成的影响由造成影响的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7、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等其它部门配合,在坚持财务原则的前提下,答复和承办时间最长不超过30分钟,办理和未办理必须说明原由,并指明应补办的手续,否则由造成影响的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8、其他部门工作配合和承办上级部门指派工作必须在30分钟内作出回复,并协调后做出完成时间,好备案保留工作;9、各工作人员,在接到分配的工作或执行工作中发现不良问题,应及里向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接到汇报的相关领导应在30分钟内作出回复,并用文字说明原因;10、生产部、品质部的管理人员(除厂长以外),必须坚持时刻在生产现场,若生产部需要开会及处理其他事务必须要到办公室的,处理完毕事务后立即进入生产现场。
两法衔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高执法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两法衔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原则;(二)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原则;(三)及时沟通、快速反应原则;(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两法衔接”工作。
第六条“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两法衔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二)协调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监督“两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情况;(四)组织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一)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二)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开展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三)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职责:(一)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二)依法开展侦查工作,收集、固定证据;(三)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四)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咨询和请求,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九条检察机关的职责:(一)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三)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审判机关的职责:(一)依法审理涉嫌犯罪的案件;(二)对审判活动进行自我监督,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工作衔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工作衔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衔接是指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与其他部门或岗位之间进行信息、资料、任务等的传递与协调。
第四条工作衔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确保工作衔接信息传递迅速、准确。
(二)准确性:确保工作衔接信息真实、完整。
(三)协调性:确保工作衔接各方利益一致,共同推进工作。
(四)保密性:确保工作衔接过程中涉及的秘密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第二章工作衔接范围第五条工作衔接范围包括:(一)部门内部工作衔接:各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的工作衔接。
(二)部门间工作衔接:不同部门之间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信息、资料、任务等传递与协调。
(三)上下级工作衔接: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第三章工作衔接程序第六条工作衔接程序如下:(一)发起衔接:工作衔接发起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工作衔接申请,明确衔接内容、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衔接:相关部门或岗位负责人对工作衔接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同意衔接。
(三)实施衔接:同意衔接的,按照审核意见进行工作衔接;不同意衔接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四)跟踪衔接:工作衔接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或岗位负责人跟踪衔接进度,确保衔接工作顺利进行。
(五)反馈衔接:工作衔接完成后,相关部门或岗位负责人向发起人反馈衔接结果。
第四章工作衔接要求第七条工作衔接要求如下:(一)信息传递要及时、准确。
工作人员应确保工作衔接信息真实、完整,不得隐瞒、篡改。
(二)资料传递要规范。
工作衔接过程中涉及的资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三)任务协调要合理。
工作衔接过程中,相关部门或岗位负责人应协调各方利益,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四)保密工作要到位。
涉及秘密信息的工作衔接,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八条工作衔接监督与考核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九条对工作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做好制度衔接

做好制度衔接
制度衔接是一项关键性工作,在企业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企业管理的连续性和高效性,必须在不同层面和不同环节之间建立良好的制度衔接。
这需要对企业管理体系的各个部分进行深入分析,理解其内在逻辑和关联关系,然后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制度衔接方案。
首先,制度衔接需要从企业管理的战略层面开始,建立起统一的战略目标和规划,确保各级管理制度的衔接与协同。
其次,要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建立信息交流和协调机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
同时,在不同层级之间,也要建立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机制,确保各级管理人员之间的理解和配合。
最后,在制度衔接方案的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制度的完善和持续优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总之,制度衔接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只有建立良好的制度衔接机制,才能使企业管理体系更加协调、高效,实现长期稳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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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的协调与衔接

管理制度的协调与衔接管理制度是指组织内部为了实现目标而建立的规章制度和流程安排,它对于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和高效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组织不断扩大和发展,各个部门之间、不同层级之间的管理制度之间可能会出现不协调和衔接不畅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管理制度的协调与衔接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管理制度协调的重要性1.1 管理信息共享不同部门之间的管理制度协调可以促进信息的共享和流通,避免信息孤岛的现象。
通过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规章制度和流程安排,可以确保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得到及时传递,避免信息滞后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1.2 资源优化与互补通过管理制度的协调,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和互补。
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可以避免资源的重复使用和浪费,达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同时,不同部门之间的管理制度协调也可以发挥资源的互补作用,提高整体绩效。
1.3 决策效率提升管理制度的协调可以提高组织的决策效率。
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可以减少信息传递的成本和时间,使决策者能够及时获得各个部门之间的相关信息,从而做出更加准确、有效的决策。
二、管理制度协调的挑战与解决方案2.1 部门间协调在跨部门协调方面,组织可能面临不同部门之间权责不清、沟通不畅等问题。
针对这一挑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2.1.1 制定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部门之间的职责界限清晰可行;2.1.2 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跨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2.1.3 定期召开部门间的协调会议,解决相关问题和矛盾。
2.2 层级之间协调在不同层级之间的协调方面,组织可能面临指挥传递不畅、层级决策矛盾等问题。
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2.2.1 建立顶层与基层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执行;2.2.2 强调层级之间的沟通和协作,避免决策的矛盾和冲突;2.2.3 加强层级之间的培训和沟通,提高沟通的效率和质量。
三、管理制度衔接的重要性与解决方案3.1 规章制度的衔接规章制度的衔接是指不同管理规章之间的衔接和配套。
部门联合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一、总则为了加强本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与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联合管理工作。
三、组织架构1. 成立联合管理小组,由本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沟通、监督联合管理工作。
2. 联合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和协调工作。
四、管理制度1. 协作沟通机制(1)定期召开联合管理工作会议,分析工作进展,解决存在的问题。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部门信息畅通无阻。
(3)设立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协调工作。
2. 工作流程(1)明确联合管理工作目标,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2)按照工作计划,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3)定期检查工作进度,对未按时完成的工作进行督促。
3. 责任追究(1)对于因沟通不畅、协作不力导致工作失误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激励机制(1)对在联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联合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和推广。
五、实施与监督1. 本制度由联合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2. 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制度,确保联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联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联合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修改,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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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001合同管理办法部门间工作衔接管理制度令狐采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水投源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管理,系统高效地管理合同的起草、订立、执行和分析,以确保运营和财务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间的协作、和部门工作衔接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营造一个团结、务实、高效的内部环境,防止工作过失和工作中过错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部门间协作、衔接衔接协调的原则为:真诚、及时、制度化。
第三条各部门要依照职责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当职能发生交叉时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协调,妥善理顺工作关系,不得争权、推诿或过多强调本部门或个人利益,遇事要主动沟通,认真听取其他部门的意见,防止主观臆断。
第四条综合开发部为部门衔接协调工作的负责监督部门,相关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工作、贯彻落实的各项措施、建议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可向综合开发部反馈汇报,由综合开发部安排落实。
第五条对公司安排的事项,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负责。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常务副总经理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六条对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需要协调配合工作的,必要时可由分管领导或综合开发部召开工作协调会。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负责人需亲自到会,并及时配合开展工作。
第七条需协调配合工作的相关部门之间的重要、紧急文件资料,需办理移交签收手续,以明确时限责任,促进部门之间的整体观念和协调配合意识。
第八条对接协调工作流程(一)简单配合协作事项,由双方口头商定并实施;(二)较复杂或双方分歧较大的配合协作事项由综合开发部协调(协调不了的报常务副总经理裁决),后开出《内部协作单(需求方)》,协作工作完成后需开出《内部协作单(实施方)》:写明配合协作内容、质量要求、工期等具体配合要求→配合协作部门签收→《内部协作单(需求方)》送综合开发部备案→配合协作部门实施配合→请求配合协作部门跟踪、反馈、改进要求→配合协作工作完成,填写《内部协作单(实施方)》→请求配合协作部门验收签字(有异议时综合开发部参与协调)→《内部协作单(实施方)》送综合开发部备案。
第九条凡部门间工作衔接或流程过程中发现问题,发现部门要及时项目对接部门反馈。
对于应急事件及特殊情况,各部门站在解决问题的角度,应立即排查、解决,做好善后处理,避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条本制度由综合开发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综合开发部应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对本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确保本制度能够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
附件一:内部协作单(需求方)编号:LH—XZ—2017—***备注:1.本表格至少一式三份,分别由需求部门、实施部门、综合开发部保管。
2.编号由综合开发部统一编制,与相应的《内部协作单(实施方)》一致。
附件二:内部协作单(实施方)编号:LH—XZ—2017—***备注:1.本表格至少一式三份,分别由需求部门、实施部门、综合开发部保管。
2.编号由综合开发部统一编制,与相应的《内部协作单(需求方)》一致。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以公司名义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所进行的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章程等。
本制度不包括职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预案审查、合同的执行、合同的监督、合同的管理。
包括从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合同终结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授权签订"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
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第五条公司综合开发部为合同事务主管部门。
设立合同管理专员负责公司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综合开发部管理职能:(一)组织、协调合同审查及会签程序。
(二)对合同的订立、变更、执行、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
(三)负责合同及其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分类保存、调阅登记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的管理职能:(一)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二)负责初审合同的可行性、对方经营范围、资信及履约能力。
(三)依法履行合同,并处理公司与外部的合同纠纷。
(四)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
第三章授权第八条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委托人。
第九条各法人委托人的具体代理权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签发《法人授权委托书》时注明。
法人委托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禁止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
第十条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改变合同内容,不得变更、解除合同及放弃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四章合同审批权限第十一条河南水投源盛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河南水投水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所有合同必须严格接受河南水投水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审查,河南水投水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各项合同签订的最终审批人。
第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提请合同时,必须在综合开发部的组织和监督下,获得相应的审批同意,并将相应的审批意见连同所要提请的合同一起并入合同签订审批流程。
第五章合同审查第十三条合同应由源盛公司各部门和领导班子、水土资源公司领导班子进行审查,重大合同需上报水土资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十四条合同审查的具体程序为:(一)首先由合同承办部门对所提报合同以及合同相关的所有事宜进行自查和初审,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合同草稿和必要的情况说明书。
(二)然后将合同文件移交综合开发部,附《河南水投源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协议会签单》,由综合开发部和承办部门会同源盛公司各部门、领导班子逐条审查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最后由综合开发部将合同文件、会签单提交公司律师顾问团队和水土资源公司综合部,律师顾问、水土资源公司领导班子逐级审批。
第十五条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一)对方主体资格:具有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非法人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
(二)经营范围:合同标的应符合对方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有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三)代理权限: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四)履约能力:具有支付、生产、技术能力。
必要时应要求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需提供担保的合同,应查明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五)履约信用: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犯罪案件。
(六)合同内容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关规定。
2.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合理、严密。
3.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平等。
4.合同条款中有无潜在对公司不利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条款。
5.是否存在无效条款。
6.合同文字(1)合同用语是否规范;(2)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无误。
7.合同的经济效益(1)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2)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8.履约过程需提供是发票种类、发票费率、账户信息。
9.工程施工类合同中质保期、质保金的约定必须在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基础上,尽可能的保证公司权利。
工程设计类合同中后期服务承诺必须完备细致。
第六章合同签订第十六条签订合同必须内容合法、具体、条款齐全、责权明确,用语确切,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十七条合同承办人签订合同,必须先办理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
未经授权委托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法人授权委托书有综合开发部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凡国家或行业有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要重点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
第七章合同履行第十九条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二十条合同执行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并督促本部门合同管理员按月统计合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合同结算条款规定对方有付款义务的,合同执行部门应按付款条款中的规定及时向对方收取,由财务部统一出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合同结算条款规定本公司有付款义务的:(一)执行合同的各部门应依照财务部门有关规定和合同具体约定,在合同签订以后向财务部报送项目整体用款计划备案。
(二)执行合同的各部门应填写《付款申请表》,本表一式三份,由综合开发部、财务部、执行部门分别留存。
(三)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责任中所规定的行为,执行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综合开发部,并书面报送分管副总、常务副总及总经理。
总经理应按合同规定进行违约处罚,并通知财务部在结算时执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执行部门应及时督促解决。
如无法履约,应向分管副总、常务副总和总经理汇报。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二十四条合同一经签订即依法成立,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由合同的当事方共同商议。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二十七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双方的信函、文件、传真等),由双方签订确认书。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主体变更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二)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三)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或协议变更、解除,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4、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解除协议,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5、联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尚未达成或批准以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仍应履行。
第五十条如因变更(解除)合同可能使当事人受到损失,双方应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