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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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察、环境保护措施等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括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应当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初步预测和论证,提出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主动公开评价结果。

第七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要求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环境保护控制方案,明确环境保护目标、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备专职环境保护人员,进行环境监测和数据报送等工作。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包括现场检查、数据监测、案件查处等方式。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建设单位配合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环境问题。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保护公众利益。

第五章公众参与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组织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听取公众意见。

第六章法治保障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严禁违法行为,对违法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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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倡导绿色发展,实施以人为本的环境保护政策。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特点,采取预防、控制、修复等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并作为批准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监测与监测报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预案等。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和建设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价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生态、文化遗产等方面。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情况、环境基线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合理回应。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公众意见,判定建设项目是否具有环境影响,并依法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合理设计、建设和运营项目,确保环境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并监测和报告环境影响的情况。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建设项目所需的环境保护设施,确保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指的是在固定位置上进行的,包括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生产设施等各类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优先、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开参与的原则,落实污染源减排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符合科学性、可行性、适度性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环境保护建议的活动。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科学客观、公开透明。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估其对大气、水、土壤、生态、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环境要素的可能影响。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敏感点、可能的环境影响及其程度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听取公众对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许可和验收第十一条对于环境影响较大或者特殊类型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小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合格的,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许可和验收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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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有:1. 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2. 综合协调,全面管理;3. 确保公众参与,保障信息公开;4. 责任明确,追究有关方责任。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地理环境等因素确定评价范围和层次。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并提出环境影响预防、减轻和修复措施。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并将听证会记录纳入评价报告。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具备如下内容:1. 项目概况;2. 环境基础状况;3. 环境影响评价;4. 环境保护措施建议;5. 公众参与情况。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提交主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九条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污染;2. 强制安装和使用污染治理设施;3. 采取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4. 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建设。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测与评估、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主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与评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环境,保护生态,保障居民的健康,建立合理、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2017年6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是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与联动,配合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保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应当依据“预防、控制、治理”原则,优先采用可持续发展技术、新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科学合理配置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其真实可信,符合可行性研究和前期工作研究的要求,有效规避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风险。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环境特征、生态系统敏感性、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等因素,合理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危害及其影响范围。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当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建设。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和环境变化对工程设施的影响,建设合理,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第九条环保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前立即建设并达到环保要求。

如因建设程序原因无法立即建设,应当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

环保设施的建设应当落实到位,操作工艺应当优化改进,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环境污染源的排放,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铺设管道、操作设备、原材料、危险废弃物的堆放、采砂采石和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污染源减排。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保护需要进行合理优化设计和合理布局。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进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资源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三)建设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影响。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科学合理,真实准确,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纳入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建立评价报告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评价报告。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技术手段,确保项目建设后的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环境保护措施的监测和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依法依规开展,遵守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污染治理、资源合理利用、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采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控的措施,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开展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预测、评估和控制的过程,是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法定程序,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基础情况、环境敏感性、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等进行调查研究。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项目运营期间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可能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准确、真实、全面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预警措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经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开展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措施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措施包括预防污染、减少排放和治理污染三个方面。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治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建立环境保护设施,配备环境保护设备,做到污染分类收集、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加强环境监测,定期进行环境数据的采集、分析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附件: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措施指南附件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规范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具有指导性作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投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环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的行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方案、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及监测等内容。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经过环评单位审查后,报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内容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环境、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环保设计,并将环保设计报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施工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施工应当按照环评和环保设计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环境保护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管理及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环保施工措施,保证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第五章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与监督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公开。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宣传。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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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日内%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Green Apple Data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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