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60岁独生子女电子档案
江西省上饶市关于落实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

江西省上饶市关于落实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江西省上饶市关于落实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为确保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赣府厅发〔2017〕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赣卫家庭发〔2017〕4号)(以下简称《办法细则》),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关于奖励对象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是指根据夫妻各自年龄、户籍等情况,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可享受奖励。
(一)本市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市、县(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
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只要未在外省(市、区)、市、县(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均纳入我市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2、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指户口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内、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离退休后已移交社区的人员。
(3)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
(4)部队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退出现役,户口落在我市的人员。
(5)已移交给县(市、区)的农垦企业、国有林场人员。
(6)户口迁出我市但仍在我市领取养老金的以上各类人员。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宣传板面

街道(乡、镇)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逐人见面核实情况。
初审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再次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原工作单位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
经年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出奖励扶助:
1、因子女数量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除外);
2、户口迁出县(市)、区(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除外);
3、死亡;
4、发生其他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情形。
六、奖励扶助金停发和收回
连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上报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
初审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调查材料整理归档。
(三)县级审核确认公示
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由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然后将审核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申请表批复到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印发至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张榜公布。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为审核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于每年4月15前将相关信息录入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的《奖励扶助光荣证》通过街道(乡、镇)送达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奖励扶助后因合法生育、收养子女而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停发奖励扶助金;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扶助金并收回已经发给的奖励扶助金。
2、应年审的人员当年2月底前未参加年审且未向街道(乡、镇)说明正当理由的,停发奖励扶助金,退出奖励扶助。
独生子女60岁补贴继承理手续

独生子女60岁补贴继承理手续
以下是使用该标题生成的示例内容:
独生子女60岁补贴继承理手续
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政策,独生子女家庭的独生子女年满60岁后,可以继承父母享受的独生子女补贴。
补贴标准按现行独生子女父母每月补贴标准的50%发放,直至独生子女去世。
独生子女需要办理以下手续,方可继承独生子女补贴:
1. 独生子女年满60周岁后,持户口本、独生子女证明、父母死亡证明到街道办理补贴转移登记。
2. 独生子女开户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号提供给街道,以便月底汇入补贴款。
3. 每年1-3月到指定窗口盖章确认,否则会暂停发放补贴。
4. 如遇独生子女去世,家属需及时到街道销户,免发补贴款入账。
5. 独生子女如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补贴继承手续。
独生子女享受补贴期间,如因结婚生育第二胎,补贴资格即被取消。
希望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积极配合做好补贴继承工作,确保老年独生子女生活得到国家的长期照顾和帮助。
湖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为了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一、关于奖励对象(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
“同类奖励”,是指退休后因受计生奖励增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
外省市区迁入人员由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迁出人员由现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现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本省城镇居民具体包括以下人员: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的职工。
在本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以及在本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驻湘央企)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不论是否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除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条件者外,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是指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即2014年1月1日)持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
“城镇居民户口”居民,在尚未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在已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是指户口在居民委员会、没有承包责任田土的居民和户口在村民委员会但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者原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居民。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准确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做到应扶尽扶、精准帮扶,特制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
一、建立信息档案的对象范围各地应当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基本信息档案:(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档案的对象又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再作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一)家庭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子女信息、父亲信息和母亲信息3个部分,其中子女信息具体包括子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死亡时间、伤残时间及等级等;父母信息具体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居民性质、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收入状况、生活自理能力、精神状况以及纳入低保和特别扶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情况等(详见附表1)。
(二)扶助关怀情况。
主要包括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关怀4个部分。
具体内容包括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失独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发放老年人护理补贴、帮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助实施再生育辅助生殖、享受就医“绿色通道”、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或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优先安排收养子女、提供丧葬服务补贴、社会关怀帮扶等。
(三)联系人情况。
具体内容包括联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受教育程度、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职务等;帮扶对象的主要困难和诉求;具体帮扶措施以及联形式等(详见附表2)。
三、档案信息的处理流程各地应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由担任联系人的社区(村)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所在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个案信息,并负责定期将个案信息汇总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
退休老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2024整理

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独生子女家庭参与社区公益活动;
3.加强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十四、政策评估与优化
1.定期对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进行评估,了解政策实施效果;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政策措施,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3.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不断完善政策体系。
1.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2.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3.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确保及时、准确、安全;
4.对违规领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政策宣传与监督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老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
2.社会各界及群众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
十五、宣传教育与培训
1.加强对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退休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注与理解;
2.组织开展政策培训,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
3.利用多种媒体形式,普及养老服务知识,提升退休老人及其家庭的自我保护意识。
十六、跨区域协调与互助
1.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解决退休老人独生子女家庭在异地享受补贴的问题;
2.推动区域间养老服务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
3.鼓励各地区之间开展互助合作,共同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十七、紧急情况应对与临时救助
1.建立紧急情况应对机制,对因突发状况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休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确保及时缓解申请人生活压力;
3.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3.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退休老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2023年最新独生子女新规定
2023年最新独生子女新规定2023年最新独生子女新规定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需要办理《光荣证》,这个证在子女出生后不久,只要承诺不再生育就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按月领取,每月大概在10元左右,到子女十八岁之前都可以领取,这样算下来在2000多元左右。
这笔奖励费一般男女双方各占50%,如果没有按时领取,以后不予补发。
②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也是凭证领取,按月发放,一般的话基本在5元-25元之间,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少地区已经上调了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比如说西安,目前独生子女保健费已经上调至30元,在子女18周岁之前都能领取,这样算下来,大概在6480元左右。
③可以生育二胎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领取奖励时需要写一个申请,表明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
④独生子女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便可以领取,发放渠道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样,一般的话这项奖励最少也有1000元左右。
③可以生育二胎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领取奖励时需要写一个申请,表明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
④独生子女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便可以领取,发放渠道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样,一般的话这项奖励最少也有1000元左右。
补贴怎么领取按照法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
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但是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具体发放渠道如下: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模板】
XX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下称到龄)起可以申领奖励金:(一)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二)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三)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申领奖励金:(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是否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三)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四)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第四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亲生父母,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给予奖励。
第五条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如本人提出档案中早期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则以档案中早期记载并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七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奖励资金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对本次提高标准新增的补贴承担20%,原标准部分按照原比例承担10%,区、镇(街道)承担比例由各区确定。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若干问题解答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若干问题解答2009年03月31日之一一、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1、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奖励补助对象是什么人?答: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符合3种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职工: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或已领取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但未达到退休职工退休时的上年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0%标准(无子女按100%计发)的。
2、奖励补助的标准是什么?答:按照职工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0%(无子女人员按100%)确定兑现奖励补助标准。
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此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兑现奖励补助标准。
3、某职工是2001年4月1日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按其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当时单位给予其5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问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答:按照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三十条关于“依据其他规定已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规定,职工单位给予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属于已享受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政策但未达到本次奖励标准的情况,因此应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给予补差。
4、某企业退休职工是独生子女母亲,2002年8月1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企业给予其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按照这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可以补差额,但其认为太少了,应按2008年的标准补差。
答:该退休职工退休时的奖励金按照当时的政策(2001年4月市政府发布的3号令《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30条规定是由企业支付,金额由企业自定。
企业给了3000元奖励金,应当说已经兑现了奖;市政府本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原则,对历史遗留问题统一参照2002年9月1日颁布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9条的规定,按全市职工上年年均工资额的30%计发,企业有能力支付的仍由企业兑现,无能力的由政府帮助解决,体现了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
网上独生子女父母60岁补贴领取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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