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_(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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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客户异常管理制度

公司客户异常管理制度

公司客户异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服务质量,规范公司客户异常处理程序,确保客户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相关部门和岗位。

第三条客户异常包括但不限于:投诉、咨询、建议、意见等。

第四条公司将客户异常视为改进的机会,全力以赴解决问题,提升服务水平。

第五条公司客户异常管理团队负责全面落实本制度,确保客户异常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

第二章异常处理程序第六条客户异常处理程序如下:1. 接收:客户异常由客服部门接收,尽快记录客户信息、异常内容和处理意见。

2. 分析:客服部门负责对收到的客户异常进行分析,分类,确定处理优先级。

3. 预警:若客户异常属于重要性较高或者尚未解决的异常,需及时向相关部门预警,制定解决方案。

4. 解决:各相关部门按照处理优先级及时解决客户异常,确保客户满意。

5. 反馈:客服部门负责及时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并关注客户反馈,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七条客服部门负责建立客户异常数据库,记录客户异常的信息、解决情况等,为日后查阅和分析提供依据。

第八条客服部门应根据异常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确保客户异常及时得到解决。

第九条公司定期对客户异常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分析引发异常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异常处理保障第十条公司所有部门应积极配合客服部门处理客户异常,确保异常得到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客户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了解客户对异常处理的满意度反馈,用以持续改进和提升服务。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组织客服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客服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处理异常的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要建立异常处理奖惩机制,对处理异常较好的员工进行奖励,对处理不当的员工进行惩罚。

第十四条公司要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严禁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隐私性。

第十五条客服部门应建立客户投诉热线和网络平台,方便客户随时随地进行异常反馈。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客服部门负责解释,并不时修订,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2016年8月)反洗钱远程培训终结性测试题

(2016年8月)反洗钱远程培训终结性测试题

2016年第一期(6月22日至8月16日)反洗钱远程培训终结性测试题目参考答案(100分)一、判断题(共20题,20分)1.反洗钱违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可从违规行为的性质、种类、程度以与是否导致危害性后果发生、对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产生的影响以与被检查人是否主动消除危害性后果等方面进行认定。

√2.反洗钱行政调查包括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两种形式。

√3.当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时,如果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时,金融机构可不承担来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4.反洗钱检查现场作业结束时,检查组应退还全部借阅材料,并与被查单位举行离场会谈。

√5关于“洗钱风险”的定义是,洗钱风险是外部洗钱威胁作用于国家(或体系)薄弱环节而产生洗钱活动的可能性。

√6.对于在注册地无实质性经营管理活动、来受到良好监管的外国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可以为其开立代理行账户。

×7.某日,某金融机构在收到公安机关发布的涉恐组织与人员名单后,通过比对客户信息,发现其中某位涉恐人员在该机构存有大量资产。

该金融机构对此情况高度重视,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门报告,并在接收司法机关下发针对以上资产的冻结通知书后,实施对以上资产的冻结。

请问该金融机构的做法是否正确。

×8.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时应了解客户与其自身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无须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9.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补正。

×10.金融机构聘用人员时,应对聘用对象提出必要的职业道德、资质、经验、专业素质与其他个人素质标准要求,看其是否具备履行所在岗位反洗钱职责所需的基本能力。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包括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交易);(二)频繁报撤单行为;(三)大额报撤单行为;(四)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五)通过计算机程序下单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六)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持仓和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异常交易行为合并计算。

第七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限制开仓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第八条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

第九条会员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交易和资金监控系统,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精)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精)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0001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0001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大商所发〔2010〕220 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 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 次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 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 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的撤单次数不计入在内。

(二)处理程序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三次及以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 1 个月。

2.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的处理流程(1)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同一期货公司会员的,第一次出现时,交易所对该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第二次出现时,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第三次及以上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精)

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精)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 (以下简称“ 指引” 等交易所自律规则 , 明确公司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职责 , 规范相关工作流程 , 提高自律监管协同工作效果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应当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 具体协助工作包括 :(一对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 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 对发现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但无法制止的 , 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

本款所称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指交易所交易规则、《细则》、《指引》中界定的行为。

(二及时查收交易所发布的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 对名单涉及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 , 并向交易所提交自查报告。

上述账户涉嫌异常交易的 , 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

将账户被列为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开户人、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操作人 , 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 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

(三收到交易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发出的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等监管文件后 , 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 , 将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告知客户 , 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 对收到的监管信息进行保密 , 未经交易所许可 , 不得将监管文件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三方。

(四配合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 , 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五交易所要求有关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 , 及时向客户告知交易所的监管要求 , 采取措施督促客户提交符合交易所要求的合规交易承诺书。

(六配合交易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排 , 落实交易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 , 采取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异常情况监控管理办法

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异常情况监控管理办法

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异常情况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的正常运行,保障交易市场的稳定,对异常情况的监控进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行为异常、系统故障、网络故障、交易平台异常等。

第三条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异常情况监控制度,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所有参与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的交易主体、监管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异常情况监控体系第五条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应自行建立异常情况监控体系,核心内容包括:异常情况的界定、监控手段与控制方法、应急措施和后续处理措施等。

第六条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应配备专门的异常情况监控人员,并设立监控中心,负责异常情况的实时监控、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交易主体应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数据,不得刻意虚构交易或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处罚。

第八条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应建立并完善监管机制,对交易行为异常的交易主体进行监管,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限制或处罚。

第九条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监督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互相通报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章异常情况的监测与处理第十条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应采取有效的监测手段,对交易行为、系统运行、网络状况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进行数据分析。

第十一条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应建立异常情况处理机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启动处理程序,并及时通知相关交易主体和监管机构。

第十二条异常情况的处理原则:及时、公正、公平、透明。

第十三条对于交易行为异常的交易主体,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限制或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监管机构。

第十四条对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应立即暂停交易,及时修复故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在异常情况处理过程中,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应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中断交易或限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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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的撤单次数不计入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第七条大额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多次撤销单笔数量较大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400手(含本数)以上且撤单笔数8笔(含本数)以上,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400手(含本数)以上且撤单笔数8笔(含本数)以上,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300手(含本数)以上且大额撤单笔数40笔(含本数)以上。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300手(含本数)以上且撤单笔数40笔(含本数)以上,按照一次认定。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且撤单笔数超过300笔(含本数)。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且撤单笔数超过300笔(含本数),按照一次认定。

第八条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是指被公司认定为关联账户的一组客户持仓合并计算后超出交易所规定持仓限额的行为。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认定标准为:一组客户在股权结构、交易执行人、交易一致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可认定其为关联账户。

关联账户持仓合并计算,合并持仓达到交易所客户持仓限额以上,认定其存在合并持仓超限行为。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认定标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的规定,视作达到交易所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

实际控制关系是指:(1)行为人作为他人期货交易的委托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作为他人的联系人、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等;(2)行为人与交易编码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3)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是指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适用于所有交易品种):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第十条盗码交易行为,是指客户利用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等手段转移资金或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第十一条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是指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的行为。

第三章市场异常状况认定标准第十二条市场异常状况,是指因市场原因,致使交易风险、交割风险或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的状况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异常状况。

第十三条交易风险明显增大状况的认定标准为:某一合约按结算价计算,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

第十四条交割风险明显增大状况的认定标准为:可以明显预见将有60%以上的持仓无法实现交割。

第十五条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状况的认定标准为:导致结算准备金≤0的期货公司达到交易所会员总数的10%以上。

第四章交易异常行为的处理程序第十六条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程序:(一)客户第一次达到以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的,结算部于当日电话提示客户,并通知该客户所属的业务人员或营业部对客户进行提醒、引导、劝阻及制止,如客户仍不改正其违规行为,结算部有权采取限制开新仓、限制可交易品种、强行平仓等措施,并向首席风险官报送书面报告:(1)客户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说明。

(2)公司交易部对客户处理的意见报告。

(3)客户开户的材料。

(4)客户结算单据。

(5)总经理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以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的,除采取第(一)款中的措施,交易风控部还应将该客户列为高风险客户并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同时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定可用资金使用额度等措施。

同时,结算部应将该客户历次违规情况上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如客户仍不改正其违规行为,经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批准后,可对该客户采取停止开新仓、要求客户清户的处罚措施。

(三)一组客户被公司认定为关联账户的,视为同一客户,其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按照上述认定标准管理,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四)关联账户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情节恶劣的,不受次数限制,经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批准后,交易风控部可直接对关联账户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采取警告、暂停开仓交易、限制登录交易系统等风控措施。

第十七条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处理程序:(一)一组客户已被公司认定为关联账户,第一次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交易风控部应立即通知客户,要求客户自行平仓。

客户在当日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风控部将于收市前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持仓限额,同时调整该组关联账户持仓限额标准。

调整后的持仓限额标准为不高于交易所限仓标准的80%,并向首席风险官报送书面报告:(1)客户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说明。

(2)公司交易风控部对客户处理的意见报告。

(3)客户开户的材料。

(4)客户结算单据。

(5)总经理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同一组关联账户第二次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调整后的限仓标准)行为,交易风控部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限仓标准(调整后的限仓标准),并将该组客户列为高风险客户。

同时根据第(一)款中的报告要求向首席风险官报送书面报告,并将该组关联账户的历次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上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经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批准后,可采取暂停开新仓、要求客户清户的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的处理程序:交易风控部及各营业部的风控人员应密切关注交割月前一个月能影响交割结算价的相关交易日客户的持仓及交易情况,一经发现客户有异常交易行为,应立即电话提示客户,必要时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批准,限制其该品种的交易。

若经交易所认定的客户利用对倒、对敲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的行为,交易风控部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经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批准,对该客户采取暂停开仓交易的处罚措施、并要求客户予以清户。

第十九条盗码交易行为的处理程序:若客户出现盗码交易行为,一经认定,交易风控部应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经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批准,停止该客户的出入金并限制其登陆交易系统,并向公司首席风险官报送相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简要交易描述、交易双方的名称、证件号码、资金账户所在地等。

第二十条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的处理程序:交易风控部应密切关注自然人客户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持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将即将进入交割月的品种在最后交易日收盘前自行平仓,对于未自行平仓的客户给予警告,并由公司在最后交易日收盘前予以强行平仓,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成交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市场异常状况的处理程序:当市场出现异常状况时,公司将根据交易所的相关处理措施,如: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出入金、暂停开平仓、限制平仓、强制平仓等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若客户因交易违规行为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向市场公告的,公司有权予以清户或拒绝与其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客户异常交易行为次数的认定是指一自然年(1月1日—12月31日)中累计发生的次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异常交易行为对比表异常交易行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期货交易所大连期货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认定标准单日自成交次数超过4次(含4次);同上交所同上交所同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超过400笔(含400笔),单日在多个合约上的撤单笔数按照一次认定;同上交所同上交所同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笔数超过40笔(含40次),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以上(含300手),在多个合约上的撤单量按一次认定。

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4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8笔以上,在多个合约上的撤单量按一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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