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应用管理软件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19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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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正文:---------------------------------------------------------------------------------------------------------------------------------------------------- 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1997]9号)保安服务是新型的社会治安防范形式,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辅助措施。
近年来,我国保安服务行业有了很大发展。
各种保安服务组织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当前保安服务组织在队伍管理、经营业务、人员培训、保安服装标志等方面的混乱状况较为普遍,有些地方不断发生保安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案件。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保安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保安事业的健康发展,有损公安机关的形象。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示公安机关对保安队伍进行认真整顿,并切实加强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以充分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
为此,公安部决定对全国保安服务行业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991]19号文件)中关于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的精神,全面落实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彻底清理非法保安服务组织,查处保安服务行业中的违法违纪活动,规范保安服务行业行为,从思想、组织、管理上切实把保安服务行业整顿好。
清理整顿的目标是:通过清理整顿,坚决扭转当前保安服务业的混乱状况,清理保安服务队伍,严肃查处和纠正保安服务公司违规经营行为以及保安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明确的保安服务行业行为规范与道德规范,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其在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维护社会治安中发挥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 2010 年 11 月) 一、部门规章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及令号 1989 年 3 月 4 日公安部、交通部令第 3 号公布 自 198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990 年 4 月 10 日公安部令第 6 号公布施行 1992 年 10 月 12 日公安部令第 11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5 月 13 日公安部令第 13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9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4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2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7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12 月 25 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令第 19 号公布施行
1999 年 3 月 2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65 火灾调查规定 2009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令第 108 号修订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4 月 13 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 66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令第 109 号公布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67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 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09 年 9 月 27 日公安部令第 110 号公布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12 月 7 日公安部令第 111 号公布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10 年 2 月 3 日公安部令第 112 号公布施行 自 自 自 2009
53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签发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9.16•【文号】公通字[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1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确保《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针对各地保安服务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贯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保安监管机构和力量建设,认真落实执法监管和规范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保安服务工作水平。
各地工作情况和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及保安服务监管工作需要,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范围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
这里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关于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保安师资格证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
《办法》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保安师资格。
在全国保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始后,将对在任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核发保安师资格证书。
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孟建柱二○一○年二月三日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00.03.01【实施日期】200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二000年三月一日)一、保安服务公司是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性企业,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
二、保安服务公司由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代表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实施管理和监督,规范保安服务业的经营方向,指导保安队伍建设。
三、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组建。
直辖市和省会市以及省辖市公安局和县(市)级公安局可以组建保安服务公司。
省、自治区公安厅、地区公安处、派出所(警署)和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得组建保安服务公司。
四、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冠以公安机关名称,应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在经济上彻底脱钩,不得抽调、占用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公司报销或者提取费用,不得为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五、保安服务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选须经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的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在保安服务公司兼职,选派民警到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由公安机关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从公安机关选派到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民警可以保留警籍,但不得着警服。
在保安服务公司工作期间,晋级、晋衔等与其他民警相同,工资和福利待遇只能选择一头。
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和监测保障系统

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和监测保障系统
软件详细需求:
基于大数据平台数据、安全模型,构建安全态势感知可视化应用,实现统一的联网资产管理、态势感知、威胁预警、风险监测、安全审计、安全事件发现和处置等功能;建设统一的综合门户,将所有的应用统一管理起来,提供单点登录入口,实现高效的安全监测处理和安全管控。
1、安全应用集成管理功能模块
2、公安网联网资产管理模块
3、综合安全审计系统模块
4、安全态势感知和分析展示模块
5、安全事件监测管理模块
6、 AD域用户管理接口。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概念及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

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5章的5.1.5、5.2.1.2及表A.1中的第20、28项为推荐性条款,其他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银监会案件稽查局(安全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少军、袁鹤、朱玉国、任骥、邓慕琼、边三平、熊自力、肖达、吴宏、鲍世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 16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是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设计、验收、评估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业务库。
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库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ISO 6935-2:1991,NEQ)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200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 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T 73-94 机械防盗锁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143-1996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JR/T 0001-2000金库门(neq ANSI/UL608-1992)JR/T 0002-2000 组合锁 (eqv ANSI/UL768-1984(R1989))JR/T 0003-2000 银行金库(neq ANSL/UL608-1992)3:术语和定义GA 38-2004、JR/T 0003-2000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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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经营许可,
向招标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
59号文)的规定;
(7)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8)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
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背景
2010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各地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公金盾〔2010〕46号)及“金盾工程”总体方案要求,积极部署推进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省级平台建设。
目前,各地省级保安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已经基本完成,并投入监管实战应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是,随着各地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省级数据库之间无法实现联通查询、与公安部部分专业系统的信息比对困难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提升全国保安服务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对地方保安服务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省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提供支撑,实现对全国保安信息数据汇总、比对、统计、分析、研判等功能,服务保安监管工作和公安工作大局,应抓紧建设部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2建设目标和任务
2.1建设目标
2015年年底前,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国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
设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按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基本数据项》(GA/T 737—2010)的数据项标准,汇集全国保安员信息、保安服务公司信息、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信息、保安培训单位信息,保安相关业务信息,以建立全国保安行业信息库,建立常态化数据维护机制,为保安服务企业资质、保安员资质的异地查验及加强保安服务监管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配套完善应用系统支撑环境,利用云平台、大数据等技术建立部级保安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全国保安行业信息综合应用数据仓库,为各类保安管理业务应用提供平台支撑。
建立全国统一的部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全国保安业务的监管,支持全国公安机关对保安相关信息的核查、比对、业务协作、统计分析功能。
2.2主要任务
主要建设任务包括:
1. 汇集全国保安员信息、保安服务公司信息、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信息、保安培训单位信息及相关业务信息,建立全国保安服务管理信息库和常态化数据维护机制。
2. 对全国保安服务管理数据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数据项采集率、数据项内容差错率、数据项间的逻辑差错、记录间的逻辑差错、业务要求的资质核查等。
3. 实现对保安员、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的核查比对,包括与全国公安机关各大资源库的比对,比对结果反馈给各省级系统。
4. 完善全国的业务协作与数据共享,提供各种业务协作应用与业务协作接口,提供各类全国保安服务数据共享查询服务。
5. 实现对部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信息的动态统计, 并根据需要的数据项,进行专题、关联、多维分析。
6. 建设公安网的保安服务门户网站,服务全国保安服务监管工作。
3技术需求
3.1数据管理
3.1.1全量信息加载
部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采用开放备案接口的方式,接收各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的保安服务公司信息、自行招用保安单位信息、保安培训单位信息、
保安员信息、保安服务相关业务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奖惩信息、投诉处理信息等。
3.1.2增量信息维护
对于增量信息的维护,部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采用开放备案接口的方式,实时接收各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的增量数据上报。
3.1.3任务计划及调度管理
任务计划及调度管理模块承担系统任务运行的整体安排、任务调度及全过程监控,确保维护数据获取、加载、质量检查、统计指标抽取等任务的协调运转,提供统计、查询、日志等管理功能。
3.1.4系统对账
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作为对账标识,将省级系统对账数据与部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进行数量对账,对对账结果进行发布。
3.2数据质量检查
3.2.1数据质量指标设置
数据质量检查内容包括数据项采集率、数据项内容差错率、数据项间的逻辑差错、记录间的逻辑差错等,可通过配置完成。
3.2.2数据质量检查
按照设置的数据质量指标对保安信息数据进行检查,并生成检查结果。
数据质量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增量检查两种方式。
3.2.3检查结果发布
对检查结果进行分类、汇总统计,并可直接关联到详细的个案数据。
提供多种方式的组合查询,根据授权对数据质量检查、业务监管情况进行查询。
3.2.4数据质量问题反馈
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实现问题发布、情况反馈等功能,支持直接录入和批量导入问题内容,自动提醒数据上报单位进行核实、反馈或处理;建立数据质量反馈与判定的交互流程,并自动跟踪问题数据的更正流程,生成更正结果,得到数据质量统计数据。
3.3信息综合应用
3.3.1信息查询
所有信息查询需要支持自定义查询。
包括保安员信息查询、保安从业单位信息查询、保安培训单位信息查询、监督检查信息查核询、处罚奖励信息查询等。
3.3.2核查比对
通过全国人口资源库的接口服务,对保安员进行身份核实核查。
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在逃人员信息库、涉毒人员信息库、重性精神病信息库等部级资源库进行接口,对保安员进行信息比对。
比对采用定期全量比对,实时增量比对的方式。
3.3.3信息预警
提供全国范围内保安员从业轨迹信息、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区域轨迹信息核查服务。
3.3.4跨区业务协作
建立跨区域保安业务协作机制,基于部级系统业务协作中转,实现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跨区域设立分公司网上信息备案协作及备案信息推送。
3.3.5数据统计
利用数据在线分析、数据挖掘等技术,对部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信息进行动态统计,建立保安统计库。
采用环比、同比等方法对比各时间周期保安员信息、保安服务公司信息、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信息、保安培训单位信息等各项数据指标及其变化,通过图表等多种形式,实现统计数据的全面、准确、精细、直观的展示,为保安服务监管提供科学高效的技术手段支持。
3.3.6分析研判
根据甲方要求,自定义需要分析的数据项,实现对保安员、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动态分析,以各类图、表、决策树等形式展现保安服务行业状况。
3.4各地系统建设运行情况监督考核
对汇总的全国的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建立考核机制,对各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地方系统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5部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门户网站
部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门户网站建设应服务于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的要求,服务于全国保安服务监管的实际需求。
包括用户登录、信息发布、应用接口服务、服务接口管理等。
3.6系统管理
包括用户管理、角色管理、权限管理、数据字典管理、日志管理、系统运行监控管理等。
4主要性能指标
4.1稳定性指标
系统有效工作时间≥99%
系统故障平均间隔时间≥90天
4.2吞吐量指标
接口服务并发≥500个
服务响应时间≤1秒
系统信息服务指标:
按公民身份号码或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组合条件查询,响应时间≤2秒
身份核查响应时间≤1秒
4.3数据量指标
系统支持数据容量≥40T
系统数据单次备份时间≤24小时
4.4统计分析性能要求
统计指标数据形成时间(初始化除外)≤1小时
单项统计报表生成时间≤5分钟
定制统计报表生成时间≤10分钟
4.5并行数据处理性能要求
基本信息重载速度≥200万条/小时
人像照片(按30KB/照片计算)加载速度≥30万条/小时
信息对账速度≥50万条/分钟
数据质量检查速度≥10万条/分钟
5项目实施和技术服务
5.1项目实施要求
第一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月内须完成系统开发、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工作;
第二阶段(项目验收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完成后2个月内须完成系统部署、验收工作。
如以上实施要求不能确保2015年底前系统上线正式运行,中标人应提出加快实施的计划、策略及应对措施,确保2015年底前系统上线运行。
5.2技术服务要求
5.2.1技术支持
中标人应提供系统最终验收合格后至少三年的7x24小时免费维护服务和现场技术支持,2小时响应,4小时到现场,解决应用软件故障不超过24小时。
中标人应对免费服务期过后的技术支持做出承诺,并说明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措施以及服务费用。
5.2.2技术培训
中标人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提供中文培训资料,配备足够的师资力量。
培训内容包括系统的安装、调试、操作、维护等。
培训的全部费用由中标方提供。
5.3第三方软件要求
中标人建设的系统如含有或使用了第三方软件的,必须在系统验收前提供正版软件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