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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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现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2005.9.14 2008.12.6 2012.7.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第 2 页,共 38 页
安全生产常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序 号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分类 法律、法规、标准 法律、法规、标准名称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院令第 344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理总局令第48号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时间 2002.1.9 2012.4.27 2013.6.29 2010.7.22
2004.12.16 2012.1.19
2012.9.3 2012.10.29
2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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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安全 生产 部 监督 门 安全生产常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管理 规 部门 法律、法规、标准 章 分类 法律、法规、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时间 发布 编号 的规 章 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2.2.1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理总局令第1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理总局令第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理总局令第63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2009 GB50359-2005 AQ1010-2005 GB/T10595-2009 GB/T9770-2001 GB50431-2008 MT820-2008 GB14784-93 GB22340-2008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2009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选煤厂安全规程 带式输送机 普通用途钢丝绳芯输送带 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技术条件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公安部令第123号)

(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公安部123、124新规解析

公安部123、124新规解析

违法记分四个特点
特别提醒:
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2013年1月1日以前的违法行为处理 不既往;违法记分审验不作为依据;驾证降级不作为依据。 实习期管理,如:高速陪驾也不作为依据,只有2013年1月 1日后申领的驾证适用。 2、各科所队的车管员:对本单位驾驶员信息建立一本台帐,处 理相应的违法,及时换证,及时提醒:私家车辆年检。 3、非现场执法(电子警察)也要记分。 4、小型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 ;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5、中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 ,每6个月检验1次。 6、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500元)
• • • • •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结束语:
公安部123、124 部令的实施,进一 步强化了对大中型 客货运车驾驶人的 管理措施,改进驾 驶人的考试制度, 提高了社会管理和 服务群众的水平。
人数(亿)
(一)适应汽车时代快
10
1986
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增长情况
机动车保有量(亿)
2.5 2 1.5 1 0.5 0 1986 2004 0.1 1
量呈高速增长态势。
2
2010
年份
(二)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的需要。
☆近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驾 驶人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违法 行为突出是主要因素。
案例: 吸毒驾车
吸毒驾车
(三)适应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

《公安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登记规定 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登记规定 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五、在第二章第五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六节:“第六节校车标牌核发“第三十三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部门规章】公安部令(国务院公报)---25122017

【部门规章】公安部令(国务院公报)---25122017

【部门规章】公安部令(国务院公报)---25122017<span style="font-size:18.0pt;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 amily: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 me-font:minor-latin;color:red">公安部令<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minor -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mso-hansi-font-fa mily:Calibri;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43号)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7.10.10 2017年第28号(总号:160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7.09.20 2017年第26号(总号:1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17.09.30 2017年第27号(总号:16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发刊时间:2017.07.30 2017年第21号(总号:15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发刊时间:2017.07.30 2017年第21号(总号:15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刊时间:2017.03.30 2017年第9号(总号:158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6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刊时间:2016.11.10 2016年第31号(总号:157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刊时间:2016.09.20 2016年第26号(总号:156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刊时间:2016.08.10 2016年第22号(总号:156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6.09.30 2016年第27号(总号:156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刊时间:2016.08.30 2016年第24号(总号:156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刊时间:2016.05.10 2016年第13号(总号:155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8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发刊时间:2016.04.30 2016年第12号(总号:1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发刊时间:2016.04.30 2016年第12号(总号:1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刊时间:2016.04.30 2016年第12号(总号:1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5.10.30 2015年第30号(总号:15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发刊时间:2015.03.10 2015年第7号(总号:15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5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发刊时间:2016.01.20 第2号(总号:15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5.10.26 第30号(总号:15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发刊时间:2015.03.05 第7号(总号:15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3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4.12.10 第34号(总号:15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刊时间:2014.11.10 第31号(总号:149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0号)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4.06.30 第18号(总号:1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1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刊时间:2014.06.30 第18号(总号:1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14.05.10 第13号(总号:1480)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4.05.10 第13号(总号:1480)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4.04.10 第10号(总号:147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8号)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4.01.20 第2号(总号:146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发刊时间:2013.04.10 第10号(总号:14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3.02.20 第5号(总号:143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6号)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发刊时间:2013.02.10 第4号(总号:143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3.01.30 第3号(总号:143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刊时间:2012.12.20 第35号(总号:14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发刊时间:2012.12.20 第35号(总号:14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12.12.10 第34号(总号:14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发刊时间:2012.11.20 第32号(总号:14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12.11.10 第31号(总号:14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刊时间:2012.11.10 第31号(总号:142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2.08.10 第22号(总号:1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8号)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2.06.10 第16号(总号:1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7号)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2.04.10 第10号(总号:1405)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37号)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2.03.20 第8号(总号:140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6号)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发刊时间:2011.11.20 第32号(总号:139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15号)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发刊时间:2011.07.30 第21号(总号:138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3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发刊时间:2011.03.20 第8号(总号:136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4号)发刊时间:2011.03.20 第8号(总号:1367)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号)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1.01.20 第2号(总号:136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发刊时间:2010.10.10 第28号(总号:13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发刊时间:2010.08.20 第23号(总号:134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刊时间:2010.06.30 第18号(总号:13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0.04.30 第12号(总号:133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发刊时间:2010.03.30 第9号(总号:133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发刊时间:2009.12.10 第34号(总号:1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刊时间:2009.11.20 第32号(总号:13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9.10.30 第30号(总号:1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5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09.05.20 第14号(总号:13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09.02.28 第6号(总号:129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9.01.30 第3号(总号:129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发刊时间:2008.11.30 第33号(总号:128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1号)发刊时间:2008.11.20 第32号(总号:128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9号)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发刊时间:2008.10.30 第30号(总号:128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发刊时间:2008.10.30 第30号(总号:128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7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8.10.10 第28号(总号:127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8号)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8.10.10 第28号(总号:127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8.05.30 第15号(总号:126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4号)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发刊时间:2008.05.20 第14号(总号:126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2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8.02.29 第6号(总号:125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3号)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发刊时间:2008.02.29 第6号(总号:125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8.01.30 第3号(总号:125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0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7.10.20 第29号(总号:124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刊时间:2007.10.20 第29号(总号:124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9号)警车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7.10.10 第28号(总号:124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7.09.20 第26号(总号:12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8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07.08.30 第24号(总号:12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7.08.20 第23号(总号:123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6年第8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7.08.10 第22号(总号:123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6年第9号)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发刊时间:2007.08.10 第22号(总号:123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7.07.30 第21号(总号:123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5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6.12.10 第34号(总号: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发刊时间:2006.12.10 第34号(总号: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1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6.10.30 第30号(总号: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2号)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发刊时间:2006.10.30 第30号(总号: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3号)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6.10.30 第30号(总号: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4号)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6.10.30 第30号(总号: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0号)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发刊时间:2006.08.30 第24号(总号:12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5年第12号)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6.08.20 第23号(总号:12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9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05.02.20 第5号(总号:114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7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刊时间:2004.03.20 第8号(总号:1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3.02.28 第6号(总号:107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2.09.10 第25号(总号:106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0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发刊时间:2002.07.20 第20号(总号:105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号)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2.05.30 第15号(总号:105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8号)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发刊时间:2002.04.30 第12号(总号:104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2.03.20 第8号(总号:104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2.03.10 第7号(总号:104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5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发刊时间:2001.11.10 第31号(总号: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发刊时间:2001.11.10 第31号(总号: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发刊时间:2001.06.10 第16号(总号: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3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发刊时间:2001.03.30 第9号(总号:1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2号)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0.10.20 第29号(总号: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9号)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0.10.20 第29号(总号: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0号)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0.10.20 第29号(总号: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0.10.20 第29号(总号: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8号)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0.08.20 第23号(总号: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0.07.10 第19号(总号:98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0.07.10 第19号(总号: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6号)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00.06.10 第16号(总号: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4号)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0.05.30 第15号(总号:97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5号)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发刊时间:2000.05.30 第15号(总号:97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0.01.10 第1号(总号:96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刊时间:2000.01.10 第1号(总号:964)。

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孟建柱二○一○年二月三日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公安部123号令解读.

公安部123号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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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4ຫໍສະໝຸດ 便民服务措施 科目考试合格当日可领驾驶证 123号令还推出6项便民服务措 施。 其中,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 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群众在驾 驶证遗失或损坏后,在申请办理补 换证的当日即可领取新的驾驶证, 方便群众驾车出行。同时,对于申 领驾驶证的群众,在三个科目考试 合格和宣誓仪式后,当日就可领取 驾驶证。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 2年延长至3年。
为什么机动车闯红灯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违反交通信号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道路交 通秩序,不仅危害大,而且导致交通事故 的几率和导致人员死伤的几率高,一直以 来是公安交管部门管控的重点交通违法行 为。据统计,2012年上半年,全国公安 交管部门共查处因驾驶机动车闯红灯交通 违法数量比2011年上半年上升32.5%。 2011年,全国因闯红灯导致的交通事故 共4768起,造成1175人死亡。按照《道 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驾驶人违反交通 信号的行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 以下罚款,同时予以记分。为进一步提高 违法成本,有效警示驾驶人,公安部123 号令规定,对违反交通信号的驾驶人的记 分分值,由一次记3分调整为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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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途中接打手机 如何处理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保持高度的 注意力,及时发现和处置路面 出现的状况。而接打电话会分 散驾驶人的注意力,影响发现 和判断、处置能力。 对此,123号令规定,驾 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 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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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记满12分5年禁领大客车驾照
公安部123号令解读
讲课:郑惠明
核心内容:公安部修订发布的《机 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 简称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 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 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 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 项。下面详细介绍。 除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 外,123号令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 月1日起施行。

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公告201406027

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公告201406027

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公告(201406027)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我所依法对以下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

特此公告。

无锡市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序号姓名档案号降级原因原准驾车型1 刘艳320200368096 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B12 章志伟320200197734 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A23 徐顺其320281178730 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A24 章晓军320281192632 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B15 屈龙320200803069 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B27 陆季胤320200319910 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A28 王家升320200070014 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A29 陆伟东320200053912 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A210 荀晨320200188747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A211 吴海卓320201575520 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B212 张新钢320200511039 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A213 谢国琴320281223741 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D14 朱成东320201733277 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B215 郑有福320283056562 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D16 闫小六320202097884 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C117 邵速军320202062695 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C118 李斌320200919813 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B219 王东320200913602 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A120 陈维术320282259623 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D21 黄成320282260279 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E涉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公告(20140623)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吸毒成瘾尚未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应规定,我所已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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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全文_公安部12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申请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六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三条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二十四条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五条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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