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 2010 年 11 月) 一、部门规章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及令号 1989 年 3 月 4 日公安部、交通部令第 3 号公布 自 198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990 年 4 月 10 日公安部令第 6 号公布施行 1992 年 10 月 12 日公安部令第 11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5 月 13 日公安部令第 13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9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4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2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7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12 月 25 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令第 19 号公布施行
1999 年 3 月 2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65 火灾调查规定 2009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令第 108 号修订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4 月 13 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 66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令第 109 号公布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67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 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09 年 9 月 27 日公安部令第 110 号公布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12 月 7 日公安部令第 111 号公布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10 年 2 月 3 日公安部令第 112 号公布施行 自 自 自 2009
53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签发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1.20•【文号】公通字[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法正确有效贯彻实施,公安部对此前制定的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决定废止11件、修改11件(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了解、准确掌握废止、修改的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的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废止的,自2006年3月1日起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的,公安部有关业务局要抓紧研究修改,其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安部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附件:公安部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发文字号││││││├───┼────────────────────┼────────┼─────────┤││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 1 │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1987年4月21日│[87]公发20号│││通知│││├───┼────────────────────┼────────┼─────────┤││公安部印发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2││1987年7月7日│[87]公发25号│││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3││1989年3月8日│[89]公发6号│││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为赌博提供的交通工具能││││ 4 ││1989年9月16日│[89]公(治)字75号│││否予以没收的批复│││├───┼────────────────────┼────────┼─────────┤││公安部关于“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如何││││ 5 ││1991年5月20日│公法[91]57号│││适用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6│例》第三十二条中“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1992年5月12日│公复字[1992]3号│││养”的批复│││├───┼────────────────────┼────────┼─────────┤││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7 ││1992年9月9日│公通字[1992]110号│││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8 ││2001年7月6日│公复字[2001]13号│││批复│││├───┼────────────────────┼────────┼─────────┤││公安部关于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如何││││9 ││2001年12月31日│公法[2001]299号│││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能否││││10││2002年5月31日│公复字[2002]5号│││作为劳动教养审批依据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关于当前依法加强社会治安管││││11││2003年7月19日│公通字[2003]52号│││理的通知│││└───┴────────────────────┴────────┴─────────┘二、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序号│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发文字号│├───┼────────────────────┼────────┼─────────┤│ 1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 2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3月12日│[83]公发(治)31号│├───┼────────────────────┼────────┼─────────┤│ 3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87]公发36号│├───┼────────────────────┼────────┼─────────┤│4│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 5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公安部关于实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 6 ││1995年4月3日│公通字[1995]29号│││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7 ││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管理办法│││├───┼────────────────────┼────────┼─────────┤│8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8日│公安部令第44号│├───┼────────────────────┼────────┼─────────┤│9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第47号│├───┼────────────────────┼────────┼─────────┤│10│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2000年5月9日│公安部令第52号│├───┼────────────────────┼────────┼─────────┤││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11││2000年8月21日│公复字[2000]8号│││题的批复│││└───┴────────────────────┴────────┴─────────┘。
公安部61号令[5]
![公安部61号令[5]](https://img.taocdn.com/s3/m/81e8d938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ca.png)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9.02•【文号】公通字〔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64号2004年9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第75号令发布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继续盘问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继续盘问规定》的重要意义,抓紧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继续盘问规定》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配套,全面、系统地规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措施的部门规章。
它的颁布施行,是公安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积极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公安机关正确运用继续盘问(原称“留置”)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继续盘问规定》的重要意义,结合正在开展的大练兵活动,组织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公安派出所等执法一线的公安民警和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继续盘问规定》。
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公安民警进行教育培训,使广大公安民警尽快熟悉和掌握《继续盘问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进一步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同时,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继续盘问规定》,以支持、监督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
公安部号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简答)(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适用压铸企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职业健康安全类

1998-02-05
1998-02-05
50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1998-02-05
1998-02-05
5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6-7-27
2006-7-27
5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1960-05-23
1960-05-23
(七)
噪声类
101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9-12-24
1999-12-24
102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18083-2000
2000-04-10
2001-01-01
(八)
化学品类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9-01-24
2009-05-01
2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9-01-24
2009-05-01
27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监总局
2000-6-27
2000-10-1
28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3-06-12
(四)
应急管理类
59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6-2-28
2006-2-28
60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6-1-24
中国法律法规清单-中国法律法规清单

25 TB001 2008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26 TB00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令第271号
27 TB003 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28 TB004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29 TB005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30 TB006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1994/1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十三号
1997/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七号
1986/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号
2003/06/28
7 BC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8 BC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9 BC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10 BC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1 BC011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89 LL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二十八号
1994/07/05
90
LL0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 2001〕14号
2001/04/16
91 LL017 2007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92 LL018 劳动合同法亮点解读
劳社厅函[2002]323号
52
TB02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 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1998/12/14 1996/08/12
53
TB02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3
公安部、住建部49号文、65号文及建材防火等级分类

关于公安部最新的防火等级要求解读2009年10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2010年3月《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附件1《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附件2《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附件3 建材防火等级分类附件1《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消[2009]46号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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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
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
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