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
能源法

第一节 能源法概述
迄今为止,我国已先后颁布实施了《电力 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和《可 再生能源法》等4部能源专门法律,国务院 也颁布实施了《乡镇煤矿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电网 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对 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石油天 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 督管理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等20多 部能源行政法规。
第二十章 能源法
本章概要: 本章概要:本章在介绍了能源与能源问题, 能源法的概念、我国能源立法的历史沿革和 国外能源法发展的基础上,具体研究了我国 电力法、煤炭法、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 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的现状和发展趋 势。
第二十章 能源法
第一节 能源法概述 第二节 能源法的具体制度
第一节 能源法概述
第二节 能源法的具体制度
1989年3月国务院颁布《石油、天然气管道 保护条例》,1989年9月原能源部颁布《石 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90年1月财 政部发布《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 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5年7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其予以了修订),1990年9 月原能源部颁布《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0 月国务院颁布《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 条例》(2001年修订)、《资源税暂行条
第二节 能源法的具体制度
市输、配气环节,主要的适用法规是《城市 燃气管理办法》以及各地根据该法规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其立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将城市 配气系统作为公用服务事业,除了较多地关 注安全等问题外,在市场准入、价格等方面 强调政府的直接管制。 (二)我国石油天然气法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涉及石油天然气方面的现行有效的 法律文件有15个、行政法规有62个、部门规 章有1024个、地方性法规有1642个,但我 国能源法律体系中《石油天然气法》长
第二章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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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
•三、煤矿生产与安全的规定 •(一)煤炭生产许可
证制度 •必须有依法取得的采 矿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保障煤矿安 全生产的最重要制度之一。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 必须依法获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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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
•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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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
•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 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 内; •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 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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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
•四、矿产资源的开采
➢ 合理开采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 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 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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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
•四、矿产资源的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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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开采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 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 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 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 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 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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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矿字[2017]29号煤炭资源回采率考核管理办法
![朝矿字[2017]29号煤炭资源回采率考核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315e0cd3c1ec5da50e270be.png)
朝矿字[2017]29号煤炭资源回采率考核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矿煤炭资源回采率考核管理,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回采率,依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1.进一步规范我矿的资源开发秩序,真正实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
2. 健全和完善煤炭资源管理工作,最大限度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提高经济效益。
3.更好地落实《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
二、考核标准及要求工作面回采率:依据《山东省生产煤矿回采率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3下煤属厚煤层,本矿井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法,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85%。
采区回采率:依据《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3下煤不低于78%。
不丢顶、底煤。
一次采全高放顶煤工作面严格跟底板回采,如因构造影响,确需破顶底板或丢顶底煤时,须经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会研究,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执行。
不任意留煤柱。
留设煤柱必须有设计方案,特殊情况下需要增设煤柱时,须经专门研究。
放顶煤工作面放顶煤时应放至顶板岩石,在确保煤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尽可能保证顶煤回收,必要时有生产技术科批准,可根据现场情况灵活调整。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回采率的考核管理,矿成立回采率考核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王超副组长:范三阳、宋照海、曹勇成员:董文俊、孟祥辉、宋士成、董运伟、邵辉、钟加厚、杨运章、李桂林、高敬勇、吕高振、领导小组对回采率考核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落实回采率考核日常工作。
四、储量管理办公室为了具体落实回采率考核工作,矿成立储量管理办公室:主任:范三阳副主任:董文俊、杨运章成员:高敬勇、吕高振、齐佩、陈双、张哲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数据收集整理、回采率计算、原煤产量核算、执行奖罚等具体工作,企管科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考评。
五、具体工作及职责(一)生产技术科1.优化设计方案,从源头为提高资源回采率创造条件。
煤矿开采的政策与法规

主要税费政策
资源税
对煤矿开采企业按照开采数量或销售额 征收的税种,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益
,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增值税
对煤矿开采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 征收的税种,税率为17%。
企业所得税
对煤矿开采企业取得的利润征收的税 种,税率一般为25%。
矿产资源补偿费
对煤矿开采企业按照开采数量征收的 费用,用于补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 有权。
05
煤矿开采税费政策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税费政策概述
税费政策是政府对煤矿开采行业进行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税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政府可以调节煤矿开采行 业的生产规模、产业结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税费政策的目标是促进煤矿开采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资 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 。
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
《环境保护法》
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 制度,对煤矿开采的环保要求
进行了规范。
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
01
02
03
行政执法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 煤矿开采活动进行执法检 查,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 。
社会监督
公众和媒体对煤矿开采活 动进行监督,促进法律法 规的执行和改进。
企业自律
煤矿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 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 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和环 保要求的落实。
ERA
政策背景
煤炭作为我国的主要能源来源 ,保障其稳定供应对经济发展 至关重要。
煤矿开采行业的发展与环境保 护、安全生产等社会问题密切 相关。
政策制定者需要平衡经济发展 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确保煤矿 开采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煤炭产业政策(修订稿)2013

煤炭产业政策(修订稿)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
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效益,推进矿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发展目标第一条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推动煤炭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
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地压、地温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及水土保持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支持煤炭产运需三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
能源法律法规(第一章)

迄今为止我国先后制定了《电力法》、 《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 法》等四部单行能源法律和《矿产资源法》、 《水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等30多部相关法律、30多 部国务院行政法规、200多部部门规章、1000多 部地方能源法规和规章、若干国家和地方能源 标准及大量的能源规范性文件。此外,国家批 准和签署了10多部与能源相关的国际条约。我 国能从政策性管理向依法管理源开发利用和管 理已实现了的历史性转变。
二、横向结构:即按照能源类别的管理对象和综合性管理 进行划分。 我国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可分为: 1、煤炭法 子系统; 2、石油天然气法 子系统; 3、电力法 子系统; 4、原子能法 子系统; 5、可再生能源法 子系统; 6、节约能源法 子系统等6个子系统。 能源公用事业法因缺乏能源立法支撑,尚不能成为 一个子系统,以后待条件成熟后仍需建立该子系统。
2、20世纪80年代初至上世纪末 九十年代,能源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民经济进入快速 发展阶段,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能源供应紧张 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能源工业由计划经济管理 向市场经济法制化管理逐步迈进。 《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分别在 1995 年、 1996 年和 1997 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 实施。 《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颁布实施 成为中国20世纪90年代能源立法的重大突破:
(1)地方性能源法规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能源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等。 (2)地方性能源规章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所在地及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能源 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管理办法》等等。
露天煤矿地质制度汇编范本

露天煤矿地质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煤矿地质工作管理,提高地质工作质量,保障露天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地质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全国各类露天煤矿地质工作管理。
第三条露天煤矿地质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严谨的原则,确保地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地质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露天煤矿企业应设立地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地质工作管理。
地质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第五条地质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勘查计划,确保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二)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确保地质资料的完整性;(三)开展地质预报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地质依据;(四)参与露天煤矿设计、开采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提出地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五)组织开展地质科技创新和地质成果转化工作;(六)负责地质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对地质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三章地质勘查与地质设计第六条露天煤矿地质勘查应按照《地质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勘查区块的合法性。
第七条地质勘查工作应包括:(一)矿区地质构造调查;(二)煤层分布、厚度、结构、煤质分析等;(三)水文地质调查;(四)工程地质调查;(五)环境地质调查。
第八条地质设计应根据地质勘查成果编制,主要包括:(一)矿区地质特征及煤层分布情况;(二)开采工艺及开采顺序;(三)边坡稳定性分析及防治措施;(四)水文地质条件及防治措施;(五)环境保护及生态修复措施。
第四章地质监测与地质预报第九条露天煤矿地质监测应建立健全监测体系,确保监测设备完好、监测数据准确。
第十条地质监测工作应包括:(一)边坡监测;(二)煤层厚度及结构监测;(三)水文地质监测;(四)工程地质监测;(五)环境地质监测。
第十一条地质预报应根据地质监测数据、地质勘查成果和生产实际情况进行,主要包括:(一)煤层分布及变化趋势预报;(二)边坡稳定性预报;(三)水文地质条件预报;(四)工程地质条件预报;(五)环境地质问题预报。
山煤集团煤矿托管管理办法(修改1)

山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煤矿托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以及其它有关法规、政策精神,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平公正、互利双赢的原则,严格托管程序和验收标准,加大托管煤矿管理工作力度,确保托管煤矿安全生产、早日达产达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托管是指在采矿权、所有权、利税关系和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承托方对委托方的安全、生产、技术等实施全面管理的生产组织模式。
第三条委托方与承托方坚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二章托管适用原则及范围第四条集团公司下属可采储量少、服务年限短、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自己组建生产队伍困难的煤矿可以采取托管方式管理煤矿。
第五条托管范围原则上主要包括:负责井下采煤(含撤退和稳装)、回采巷道掘进、地测防治水及钻探、运输系统、井上下供电系统(35KV变电站监管)、“一通三防”系统(注氮和注浆系统)、排水系统、照明系统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的安全、技术和现场管理以及设备大、中、小修等工作。
环境保护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营维护工作;地面供排水系统、矿井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锅炉房及供热系统等后勤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下列工程进行单独托管:1.采掘工作面2.井下物探、化探工程第七条煤矿的瓦斯钻孔、探放水钻孔工程需要托管时应优先选择山西山煤国源煤矿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第三章托管方式第八条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形式。
承托单位要对托管煤矿的生产、技术、安全实施全面管理,不得进行部分托管,或以技术服务、分项承包的形式进行托管,不得将托管煤矿再次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九条承托方托管后,负责委托矿井的煤炭开采、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委托矿井生产经营管理期间的技术方案优化与技术管理、井下及地面主要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制度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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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责任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法律责任 ➢ 超越批准开采范围采矿的法律责任 ➢ 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法律责任 ➢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的法律责任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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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煤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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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产资源的开采
➢ 安全、环保与节约用地 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 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 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应当节约用地。耕 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 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 其他利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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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产资源的开采
➢ 禁采区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 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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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矿产资源法
•一、矿产资源法概述 •(一) 概念
• 矿产资源法是指调整在勘探、开采、利用 、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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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一 )登 记
•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 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 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 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 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 •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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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 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 内; •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 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
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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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产资源的开采
(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
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 迹所在地; (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二章矿产资源法与煤 炭法
2020年7月9日星期四
•第一节 矿产资源法
•一、矿产资源法概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 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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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 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 迹所在地; •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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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产资源勘查
➢ 区域地质调查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 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 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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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产资源的开采
➢ 合理开采 ➢ 综合开采 ➢ 安全、环保与节约用地 ➢ 禁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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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产资源的开采
➢ 合理开采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 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 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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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产资源的开采
➢ 综合开采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 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 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 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 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 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
•一、煤炭法概述 •(三)煤矿资源开发
的保护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 乱来、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开 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 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 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
•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 •(一)煤炭生 设
产开发规划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 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 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 地区煤炭生产开发现划,并报国务院煤炭 管理部门备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 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 ,并纳入
•
•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二)开 采审批
•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 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 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 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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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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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 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 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 作普通建筑材料以及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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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矿产资源管理
1. 矿产资源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勘查和采 矿的登记管理,矿区范围的核定和划定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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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产资源勘查
➢ 矿产资源普查 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 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 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 初步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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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产资源勘查
➢ 矿床勘探 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 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 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 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 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一•一、煤炭法概述 )概 念
煤炭法是指调整在勘探、开采、利用 、保护和管理煤炭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一、煤炭法概述 •(二)煤矿安全生产
方针
煤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
•一、煤炭法概述 •(二)煤炭资源开发
的保护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 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 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 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