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确保评标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颁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可以做为建筑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有关技术、经济专业人员。

全省评标专家(含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成员)共同组成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供全省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人评标时使用。

第三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标专家申报条件及评审内容:(一)全省范围内有关工程建设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三)遵守职业道德,品行端正;(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定标工作者;(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评标专家资格申报程序:(一)申报人填写《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见附表一),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四)经复审合格者,组织参加统一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建设厅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公示合格人员名单。

第六条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年检考核,未经检验或年检不合格的,原资格证书失效。

第七条评标专家年检主要内容:(一)年度评标表现情况;(二)年度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考核情况;(三)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评审招标文件、项目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专业人员,对于公共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起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确保评标专家的选择和管理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和有效,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评标专家的选拔和管理评标专家的选拔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专业领域。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家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2.熟悉评标相关法规和规程;3.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修养;4.无利益冲突和不良记录。

评标专家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评标专家名单和专家库;2.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和审查;3.制定专家培训计划和考核机制;4.建立专家违规处理制度。

二、评标专家的职责和权利评标专家的职责是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进行评审,并给出符合实际情况和要求的评审结果。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守保密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评标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1.获取评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2.向评标组提出疑问和建议;3.独立行使评审权利,不受干扰和压力;4.要求评标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专家库是评标专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专家库可以更好地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调配。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2.建立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系统;3.定期对专家库的信息和名单进行更新和审核;4.建立专家分类和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的管理应当保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并确保专家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四、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评标工作的监督和公示是保证评标工作公开透明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合理。

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评标工作的监督机制,设立相关的监督岗位和机构;2.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3.评标结果的公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是为了提高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将就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讨论。

评标专家是指具备一定领域专业知识和评标专业素质,能够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的人员。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公开、公平、公正,并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无违法违规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熟悉评标标准和操作流程。

专家库是指拥有一定数量评标专家、涵盖多个领域和专业的专家人员库。

专家库的建立应该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审核程序,确保专家的素质和能力,以满足评标工作的需要。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1. 评标专家的管理:a. 评审专家的选拔和培训:通过公开招募、调查认定、评选等方式选拔评标专家,并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和能力。

b. 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对评标专家进行资格认定,确保评审专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c. 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机制,包括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等,确保评审专家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 专家库的管理:a. 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建立专家库的目录,包括评审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工作经历等,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b.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专家库,并对专家库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3.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a. 评标专家的考核: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以评估其工作绩效和业务水平。

b. 专家库的审核:定期对专家库进行审核,以确保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质量和完整性。

以上是对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简要概述。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和专业性,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才能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冀卫医函〔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医函〔2023〕4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管理局,委属委管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评审专家管理,提高医院评审质量和水平,保证医院评审公开、公平、公正,我委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2023年7月25日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医院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保证医院评审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客观、公平、公正,参照《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及《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评审专家库分为省级评审专家库和市级评审专家库。

省卫生健康委(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组建和管理省级评审专家库。

市级(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管委会,下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市级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评审专家库包括综合及专科、中医、妇幼等3类评审专家库,分别由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处、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负责。

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分类组建,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五条省级评审专家库专家主要负责三级医院评审工作,抽查复检部分二级医院的评审。

市级评审专家库专家负责二级和一级医院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家分类-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

专家分类-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

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为规范和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切实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有关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部署和要求,我们制定了《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印发。

为切实做好《标准》贯彻落实工作,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是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评标专家分类体系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发挥指导协调作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标准》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二、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2011年1月1日后新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设置评标专家分类。

2011年1月1日前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各地各部门在保证分类体系和专业代码统一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标准》中的相关专业,也可以对《标准》的专业做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三、跟踪落实情况,及时做好反馈。

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标准》试行期间的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附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招投标标准贯彻实施通知附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一、工程类(编码A)二、货物类(编码B)三、服务类(编码C)。

河北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招

河北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招

河北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招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河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投标项目评标(评审)(以下统称为评标)行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评标效率和评标质量,维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劳务报酬标准指导原则(一)凡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工作结束后,可依法获得招标人给予的合理评标劳务报酬。

(二)评标劳务报酬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计算公式为:劳务报酬=评标费+交通费,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招标人应当以评标时间为劳务报酬支付依据,按照评标活动实际发生时间支付评标费(税后),不得以标段或标的额为依据。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由招标人统一安排。

(五)因故延期评标的,招标人应及时通知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对已到达评标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交通费和适当补偿。

(六)评标专家自行前往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照不低于往返公共交通的费用支付。

对于乘座飞机、出租、专车等情况,招标人给予不低于往返公共交通费用的适当补助;由招标人负责接送的,不予发放交通费。

二、评标费计算起止时间(一)评标劳务报酬的计费时间为评标开始时间至评标结束时间的实际有效评标时间,即扣除期间食、宿等因素造成的非评标工作时间。

1、评标开始时间:评标专家签到时间早于评标专家申请表要求的集中时间的,以集中时间计算;评标专家签到时间晚于评标专家申请表中要求的集中时间的,以评标专家签到时间计算。

2、评标结束时间:以评标专家完成评标报告签署时间计算。

评标专家因评标劳务报酬支付多少与招标人发生争执而拖延评标报告签署时间的,以推荐候选人时间计算。

(二)对因故需补抽应急专家的,应急专家签到时间早于评标专家申请表要求的集中时间的,或应急专家从抽中起算40分钟内签到的,评标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按上述原则执行;应急专家抽中起40分钟过后签到的视为迟到,应以减去评标专家迟到的时间为评标时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时间: 2004-02-25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报送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四)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纳入省政府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未取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颁发的《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评标专家的身份从事评标活动。

第七条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评标专家,不得在其所属机关管辖区域内从事评标活动,但可以在其所属机关管辖区域外以评标专家的身份从事评标活动。

行政机关为招标人时,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作为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活动。

第八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的结果,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应当根据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结果出席评标活动,参加评标;(二)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三)向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申报本人和近亲属的任职单位、兼职单位和持有股份单位等情况及变动情况。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标结束后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六)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继续教育;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省政府评标专家库由“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认证并具有《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各类评标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活动聘用的评标专家,从省人民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的确定,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

下列项目,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但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进行备案,其中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应当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设区市和县审批的项目应当分别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一)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二)省政府评标专家库中没有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十人的;(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抽取的网络终端由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指定。

其中,由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其评标活动聘用的评标专家应当在省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设区市和县审批的项目可以分别在各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也可以在省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的抽取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文件、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已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到指定的网络终端办理抽取手续。

没有以上文件和材料的,网络终端不予办理抽取手续,并告知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五条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在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指定的网络终端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评标专家若干名,并立即通知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工程的有关情况;正选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选评标专家按顺序替补。

评标专家确定后,应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评标专家等具体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指定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发展改革部门监督人员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抽取评标专家后,评标专家名单(包括正选和备选评标专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

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场所后,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名单核对评标专家身份。

第十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回避:(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二)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五)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终止该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但未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有效;影响评标结果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

第二十条对省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聘用。

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出席评标次数、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标专家。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四)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五)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

(另附2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

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

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