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末复习之民事法律关系总结
成考民法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知识点复习

成考民法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知识点复习成考民法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知识点复习1、概念和特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的,因此,公民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以能够确切表示意志为前提。
意思能力,是个人具有的自然的和精神的能力,包括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即合理的判断力和预期力。
确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尺度是年龄和理智是否正常。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有能力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权利和履行任何义务。
(1)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精神健全。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精神不健全。
4、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精神病人。
5、民事行为能力的变更:自然人因年龄、精神状态的变化而发生的变动。
成考民法相关知识点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1)民事法律的生效:民事法律自施行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法律生效。
法律生效的日期:发布之日起生效、法律颁布以后确定的日期生效。
(2)民事法律的失效:民事法律在废除时停止效力,即法律的失效。
民事法律废止的情况:明令废止、新法代替旧法。
(3)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民事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适用。
一般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
2、民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民法在哪些空间领域内发生效力。
(1)一般规定:《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例外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与精析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与精析民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总规范。
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和各具体分册,内容涵盖了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在学习民法时,需要了解和熟悉相关的知识点,下面是对民法复习知识点的总结与精析。
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共同规定进行了总结和规范,对民事法律体系具有基础性和概括性的作用。
1.公民权利和行为能力: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根据年龄和行为能力的不同,相应地具有相对或无行为能力。
2.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法律的基本责任,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益的依法得到保护。
3.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定方式,包括意思表示、合同、法定代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形式。
4.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责任等。
5.民事法定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应当以法定原则为基础,尊重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
二、人身权人身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1.生存权和生命保护:生存权是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生命受到法律的保护。
2.健康权和医疗保护:健康权是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法律的保护,医疗保护是对公民健康权的具体实施。
3.姓名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4.肖像权和声音权:肖像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利,声音权是个人的一种人身权利。
三、财产权财产权是人对财产直接支配、控制和处分的权利。
1.不动产权:不动产权是对土地及其上的房屋、构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
2.动产权:动产权是对可以移动的财产的所有权。
3.债权和债务:债权是债权人依法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法定义务。
4.所有权:所有权是对一定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和继承性等特征。
四、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婚姻自由和婚姻平等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家庭内部关系应当以协议和互助原则为基础。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民事法律关系(二)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民事法律关系(二)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请求权思维破案法1、“奇葩洗衣机致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案”之责任竞合2015/58.赵某从商店购买了一台甲公司生产的家用洗衣机,洗涤衣物时,该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发生爆裂,叶轮飞出造成赵某严重人身损害并毁坏衣物。
赵某的下列哪些诉求是正确的?A.商店应承担更换洗衣机或退货、赔偿衣物损失和赔偿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B.商店应按违约责任更换洗衣机或者退货,也可请求甲公司按侵权责任赔偿衣物损失和人身损害C.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因洗衣机缺陷造成的损害D.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考点:“奇葩洗衣机致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案”之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的竞合思路展开1、思路1:《合同法》上请求权,“加害给付”。
(1)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法律阐释:加害给付是债务人所为的履行不合合同的本旨,除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外,尚发生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
是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一个重合领域。
(3)法条阐释: 对《合同法》第122条应着重从法律条文的文义所表达的意思解释(即客观解释为主)。
而不是要从立法者的目的去解释。
因为在大陆法系中,谁是立法者,一直是一个不清楚的问题,即使是参加立法的人,他们之间的意见和看法也不一样。
特别像我国,对于同一条规范,参加合同法立法的人的解释也不同。
因此,不能依据立法者的解释之主观方法。
民法的期末总结

民法的期末总结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民法重视个体的平等地位,要求公民在民事关系中是自愿关系,并且要求在交易过程中实现公平交易。
2. 物权保护原则:民法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财产的控制和使用、交换等方面,提供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3. 婚姻家庭保护原则:民法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4. 法律责任原则:民法规定了违反民法规定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1.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2. 婚姻家庭: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子女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等。
3. 财产权利: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知识产权等。
4. 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责任等。
5. 继承关系: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
三、民法的修订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需要,民法会进行不定期的修订,以更新法律内容。
1.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取代了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 修订民法的原则:民法的修订要坚持立法根据实际、有针对性、完善制度等原则。
3. 修订内容的重点:修订的内容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4. 修订的目标:修订民法的目标是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水平,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民法是我们国家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民法中,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及财产权利、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都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此外,民法的修订也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提高法律保护水平。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民法也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公民的权益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未来,我们应当更加关注和学习民法,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身权益保护能力。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事法律关系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等价有偿性和公信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现象而形成的独立个体,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其他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特征: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意思表示性、目的性、形式性。
四、民事权利1、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据民法规定,为实现其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的权利。
2、分类: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其中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非财产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等。
五、民事责任1、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
2、特征: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强制性和财产性。
六、婚姻家庭法1、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婚姻家庭的法律地位: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具有法定性、稳定性和普遍性。
3、婚姻家庭法的内容: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家庭法等。
七、物权法1、概念:物权法是指规定物的归属,以及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法的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物权法的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
八、合同法1、概念: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笔记整理——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类型。
当某一社会关系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保障实现时,该社会关系为法律调整的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立法借助于法律关系用以规范法律关系参加人的相互行为,以解决利益冲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关系(四)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和相应性△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私人利益,民事主体有较大自治权,表现在发生上的任意性、变更上的任意性、消灭上的任意性、内容上的任意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这是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区分的意义主要有三方面:1.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2.保护方式不同;3.权利义务的可让与性不同。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这是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范围和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毋需义务人以积极作为协助即可实现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
如所有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须义务人协助才能实现其权利的法律关系,其义务人是特定的当事人。
债权债务关系是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
实现条件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这种区分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1.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2.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
(三)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这是以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程度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一、民法概论1. 民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2. 民法的历史发展和体系3. 民法的编纂和修改4. 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二、自然人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自然人的民事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3. 自然人的受害能力和非因行为能力4. 自然人的死亡、终身保护与消失5.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和户口三、法人与非法人组织1. 法人的概念、类型和特征2. 法人的设立、变更、解散和终止3. 法人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4.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类型和特征5. 非法人组织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四、民事权利与法律行为1. 民事权利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3.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素4. 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效力和民事责任五、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益2. 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3.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民事责任4.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解决六、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和特征2. 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3.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4. 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民事救济七、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3.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4. 民事责任的形成、免除和转移八、物权法1. 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和特征2.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3.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转让4. 物权的保护和限制九、继承法1. 继承的基本概念和种类2. 继承权的产生和继承分配3. 继承的放弃和继承的限制十、婚姻家庭法1. 婚姻的设立、效力和终止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 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 家庭财产制度和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十一、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构成和民事责任2.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3. 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十二、知识产权法1. 知识产权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 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侵权责任以上是民法知识点总结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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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复习之民事法律关系总结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人无时无刻不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广泛性)民事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一类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为法律关系之一种所谓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
法律关系之本质在于,因法律之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司法关系,即由民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是,当事人相会独立,法律地位平等,大多数情形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责任作为保障。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形式实际上,民事法律关系只是一种法律形式,它的实际内容则是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之构成,分动静两种要素。
静的要素为主体和课题。
动的要素为权利义务及其变动与变动之原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变动原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民事权利主体,或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一语,有两种意义,其一,就特定权利,而指称改特称权利之所归属;其二,抽象而言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要成为民事权利主体,首先须是适于享有民事权利之社会存在;其次须经法律之认可。
近现代民法所认可的民事权利主体有两种,即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指有血肉之躯和生命的人类;法人,指无血肉之躯和生命,而由法律赋予权利能力之社会组织。
民法上得为民事权利主体者,成为“人”。
得为民事权利主体之法律资格,称为“人格”。
此所谓“人格”,亦即民事权利能力。
故法律上所谓“人”,指有民事权利能力之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见后文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的义务,及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之变动,通常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变更的结果,但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为产生民事权利变动之前提,两者应有区别,不可混淆。
其区别如下: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与民事权利的发生不尽一致。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与民事权利的变更并不相同。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与民事权利的消灭亦不相同。
(二)民事权利的变动的分类1、民事权利的发生(1)民事权利的绝对发生,指民事权利独立地、不依附既存之其他权利而发生,自权利主体言之,则为权利的原始取得。
(2)民事权利的相对发生民事权利的相对发生,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发生权利。
自权利主体言之,则为权利的继受取得,或传来取得。
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与设定的继受取得。
前者指权利主体变更而权利内容并不变更;后者指前权利主体仍保有其权利,而基于该权利二位另一主体设定新权利。
2、民事权利的消灭民事权利自其主体脱离,成为民事权利的消灭。
自权利主体言之,则为权利的丧失,权利的消失,亦可分为绝对消失和相对消失。
绝对消失,指权利本身终局的消灭。
相对消失,并非权利本身消灭,只是权利脱离原主体而改属新主体而已。
3、民事权利的变更(1)民事权主体之变更民事权利的变更,指民事权利不失其同一性而变更其形态。
(2)民事权利内容之变更民事权利内容之变更,又可分为量的变更与质的变更。
(3)民事权利作用之变更民事权利作用之变更,指权利效力的变更。
六、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即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一)自然事实民法上所称的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自然事实又分为两种:状态和事件。
1、状态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延续。
2、事件事件,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包括无意识的“行为”)(二)人的行为法律上所称人的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民法上的行为可作如下分类:1、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合法行为包括三种:其一,法律行为。
它是最常见、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其二,准法律行为。
包括:意思通知,指表示内心某种欲望或意思的行为;观念通知,指表示对于某种事项之观念的行为;感情表示,指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
其三,事实行为,它是指基于某种事实之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效力之行为。
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指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三节民事能力一、法律上所谓能力法律上所谓能力,是指在法的世界中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具备的地方或资格。
民法上有三种能力:民事权利能力(“静”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责任能力(“动”的能力)一切私法上之法律关系,均以此三种能力为基础,属于强行法规定,此类能力谁也不能放弃其全部或一部,亦不能由当事人设定或变更。
二、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之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一出生,即即被认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应依法成立才被赋予民事权利能力。
此外,还有所谓无权利能力团体,实际上在许多方面亦有权利能力法人同样对待。
(三)一般民事权利能力与特别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民事权利能力,泛指参加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特别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法律资格。
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
法律只对有一定判断力的人赋予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能力意思能力,指自然人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与结果,并根据此认识决定其正常的意思之能力。
意思能力为法律赋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之前提,有意思能力,始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意思能力,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民事责任能力(一)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凡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二)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二者区别如下:其一,目的不同。
其二,效力不同。
其三,性质不同(三)民事责任能力之判断关于民事责任能力之判断,通说认为,应概以行为时有无意思能力为断,亦即须就其各个具体的行为,审查其有无识别能力,已决定其责任。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权利的概念所谓权利,指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也。
二、权利的本质(一)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其一,意思说,权利之本质为意思之自由,或意思之支配。
即权利为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动或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围。
其二,利益说,主张权利之本质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精神的或物质的,即为权利。
其三,法力说。
此说认为,权利之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二)三种学说之比较第一种学说,将权利之本质归结为个人的意思。
第二种学说,认权利之本质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颇具说服力。
第三种学说,认为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要素构成,可以克服利益说之不足。
三、权利的意义?四、权利的分类(一)以权利之根据为标准权利首先区分为公权与私权,以与公法和私法相对应。
(二)以权利之标的为标准以权利之标的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可将私权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
区分财产权和非财产权的意义在于:其一,财产权原则上可以转让、抛弃,非财产权,原则上不可转让、抛弃;其二。
财产权受侵害时原则上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非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原则上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1、非财产权非财产权,是指权利主体之人格,身份不可分离之权利。
非财产权可再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己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
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让与或抛弃。
身份权为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即亲属权。
2、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而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3、兼有以上两种性质的权利兼有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双重性质的权利,此种权利可否转让、抛弃以及可否使用精神损害赔偿应就其性质为手段。
(三)以权利之作用为标准1、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2、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之地位。
所谓请求权基础,指足以支持某项特定请求权之法律规范而言。
于请求权竞合情形,权利人得选择其一行使之。
由于各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内容及时效期间各有不同,故在具体案件,对所有可能成立的请求权,均须依其构成要件,确实加以检讨,始足维护当事人利益,此称为请求权基础思考方法。
3、变动权变动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权利。
变动权,依所变动之法律关系不同,再分为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
(1)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一直觉得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之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关系之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2)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其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又分为永久的抗辩权和延期的抗辩权。
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的抗辩权,为永久的抗辩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均系延期的抗辩权。
请求权与抗辩权仍居于对立之地位。
抗辩权与诉讼上的抗辩不同。
抗辩是诉讼中的防御方法之一。
被告陈述应由自己负担举证责任的事实并以此与原告主张的法律效果或权力关系相争,称为抗辩。
在诉讼进行中,被告得提出各种抗辩,归纳言之,可分为三类:其一,权利障碍之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定的事由,自始不发生。
其二,权利毁灭之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唯其后因特定事由,已归于消灭。
其三,抗辩权,即被告对于原告之请求,有拒绝给付之权利。
(3)可能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四)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所谓绝对权,指得对一切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
所谓相对权,之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
(五)以相互关系为标准以权利之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区分主权利与从权利的意义在于,从权利的变动,原则上依附于主权利;主权利的变动,则不受从权利的影响。
(六)以与权利主体之关系为标准以权利与其主体之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专属权,指专属于权利人而不能让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