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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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条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

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

各级党政机关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零售点合理布局由属地烟草专卖局依法设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精心整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37享有陈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

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一)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日内提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第十八条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可以为纸质材料,也可以是经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文本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企业设立或项目批准的证明文件;((一(二(三((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根据2015年12 ⽉3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那么,下⾯就随CN⼈才公⽂⽹⼩编⼀起来看看吧。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3 年10 ⽉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4 年3 ⽉2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5年12 ⽉3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证券发⾏与承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发⾏⼈在境内发⾏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的证券,适⽤本办法。

⾸次公开发⾏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与承销⾏为进⾏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与承销⾏为。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出具相关⽂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员,应当按照本⾏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章定价与配售 第四条⾸次公开发⾏股票,可以通过向⽹下投资者询价的⽅式确定股票发⾏价格,也可以通过发⾏⼈与主承销商⾃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的⽅式确定发⾏价格。

公开发⾏股票数量在2000 万股(含)以下且⽆⽼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式确定发⾏价格。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布日期】2017.02.25
•【文号】国烟专〔2017〕74号
•【施行日期】2017.0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专卖、专营
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国烟专〔2017〕74号各省级局:
现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局专卖司。

附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17年2月25日。

国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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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
第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发放。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用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条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未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对企业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签署意见的机关,应当在企业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发证机关应发在签署意见的机关报批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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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年检、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根据实际需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至五年,期满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领。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烟草集团公司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需要单独申领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由其所在烟草集团公司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在许可证企业名称一栏中填写烟草集团公司名称,同时注明批发单位名称。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7(000)035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4-48)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J], ;
2.烟草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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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四级(中级)烟草专卖管理师岗位技能-正文

2018年8月四级(中级)烟草专卖管理师岗位技能-正文

烟草行业岗位技能鉴定四级烟草专卖管理师岗位技能鉴定试卷注意事项1.考试时间:12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标封处填写您的姓名、考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题目,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内容。

5.书面完成,满分100分。

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总分总分人得分得分评分人复核人一、证件管理(20分)第一题:许可证办理(12分)2018年5月7日,零售户李根委托朋友王飞替自己向A 市B 县烟草专卖局提出了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

王飞向办证窗口工作人员提交了相关材料并提出了新办申请,工作人员发现其提交的材料中缺少部分材料并制作相关文书告知王飞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补齐材料后B 县烟草专卖局出具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B 县烟草专卖局对李根的新办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并于2018年5月12日安排了两名专卖人员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均符合当地合理布局相关要求。

同时,还查到李根曾因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被B 县烟草专卖局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2018年5月15日,B 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规定对李根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王飞向B 县烟草专卖局申请时应提交哪些申请材料?(5分)考生答题不准超过此线地区姓名单位名称准考证号2.B 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发现王飞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时应当如何处理,出具什么文书?该文书按照办理流程进行分类属于哪一类别文书?(4分)3.本案例中B 县烟草专卖局对李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3分)第二题:准运证办理(8分)甲中烟工业公司(位于甲省A 市)根据购销合同,拟将一批国产卷烟运至乙省B 市烟草公司。

2018年7月10日(周一),甲中烟工业公司工作人员小王带上全部申办材料向甲省A 市烟草专卖局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A 市烟草专卖局收到材料认为该申请符合办理条件,遂于2018年7月13日进行了审批并同意由甲中烟工业公司本地制作准运证,准运证有效期为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四章烟草制品的生产第五章烟草制品的销售第六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第七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第八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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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总则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实施机关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

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

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可以为纸质材料,也可以是经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文本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企业设立或项目批准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其中,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

许可证申请由不同机关分别受理和审批的,受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建议,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审批机关。

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证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

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由本机关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时,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

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可以终止办理。

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烟草专卖局在审批延续、恢复营业等申请过程中发现该许可证存在变更、补办等情形的,可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并办理。

办理延续审批,许可证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审批机关可以在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上加盖延续印章,也可以重新制作打印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审批延续申请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高效率,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持证人未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发证机关可以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十)项规定的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的情形。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

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监管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督查制度。

上级烟草专卖局对下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办法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烟草专卖局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辖区内许可证持证人申办、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烟草专卖局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每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间,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监管,期满后视整顿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营业。

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或其上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

依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可以变更或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

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持证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五)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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