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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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湖政办发[2014]72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湖政办发[2014]72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湖政办发〔2014〕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创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切实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有效化解特定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促进“平安湖州”、“法治湖州”建设,根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门调解特定行业(领域)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的创新和发展,是依靠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新兴发展,职能作用有效彰显,成为预防化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重要力量,为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也要清醒看到,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推进,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集聚性、关联性、复杂性呈增强趋势,具有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不断凸显。

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的新要求,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拓展领域,健全机制,强化保障,努力在更广领域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

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工作原则(一)依法组建原则。

依照《人民调解法》,坚持人民调解的属性地位,依法组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措施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措施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矛盾冲突日益增多。

为了化解这些矛盾,人民调解逐渐被广泛采用。

人民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方法,无需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和人力成本,具有高效、便捷、低成本等优点。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人民调解主体的素质不高、工作内容和程序不规范等。

因此,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一、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建设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和效果取决于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建设。

首先,要扩大人民调解员的招募来源,吸引更多的社会精英加入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

其次,要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技能和法律素养,使其更好地运用法律工具,解决矛盾纠纷。

此外,要注重人民调解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其工作质量和规范化。

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推广和宣传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优势。

其次,要在各大媒体平台上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知名度,加强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和推广。

此外,要从多个角度出发,通过案例、讲座等方式普及人民调解工作知识和技能,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矛盾解决意识。

三、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到人民调解的效果和质量。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首先,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明确各项程序的要求和内容。

其次,要完善人民调解记录的制度,记录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做到证据充分、程序严谨、依法解决。

此外,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做到规范化管理、科学运作、协同合作。

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监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

只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才能保证其公正、公平、公开。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

首先,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监督机制,定期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

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甬司发〔2016〕117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司发〔2016〕117号各区县(市)司法局、开发园区司法局,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宁波市司法局2016年12月29日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精神,加强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人民调解法》和《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水平,及时有效预防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为“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要求根据宁波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畅通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与专业指导相衔接机制。

规范医疗、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学生伤害纠纷等已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深化保险合同、知识产权(版权)、金融消费纠纷等行业协会、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水平,树立调解公信力。

围绕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矛盾纠纷高发的行业、专业领域,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机制建设。

根据工作需要,在纠纷数量较多或矛盾突出的其他行业、专业领域,建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机制,增强人民调解辐射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28•【文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2024年3月28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事关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事关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事关巩固党的长期执政根基,对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为民服务,坚持专业化方向,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着力健全职业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激励保障,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敬业奉献、结构合理、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基本建立,能力建设不断强化,管理制度更加科学,激励保障机制愈加健全,关心关爱社区工作者氛围日益浓厚;社区工作者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作风全面加强,队伍结构持续优化,收入待遇合理保障,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切实增强,为民爱民、干事创业的精气神进一步提升。

二、健全职业体系1.明确人员范围。

本意见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产生;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市地级或县级统一组织招聘,街道(乡镇)集中管理,社区统筹使用。

规范相关部门(单位)多头设岗招聘行为,此前招聘的在社区工作的网格员等专职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公开招聘规定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县级层面统筹原招聘部门(单位)相关人员经费予以保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市政办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有效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西安高质量发展,推进更高水平法治西安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调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行政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加强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有利于畅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有利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西安。

二、深刻把握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健全完善行政调解体制机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依法调解,坚持统筹协调,坚持创新发展。

(三)工作目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云政办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0]9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我省现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7220个,调解人员23万余人,已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达50余万件,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由于多种原因,许多新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有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将严重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增强城乡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城乡居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建设平安和谐云南服务。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昆政办[2011]107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1〕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综治委等16个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府法通〔2011〕7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的重要意义行政调解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是各级行政机关对社会和经济实施管理与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增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增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的稳定局面。

为此,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调处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昆明”发挥积极作用。

二、行政调解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为重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优化行政调解功能,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 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
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 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 献。为创新发展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框架,提升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如下意见:
(三)人员配备。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设副主任1-2名。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 员均不得由公职人员兼任。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配备若干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 民调解员可以从现有的人民调解组织中已聘用的人员中调配。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为人 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威信较高,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二)机构职能。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继续承担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分流和督办等工作任务, 不具体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职 能机构,主要承担本辖区内重大或典型性矛盾纠纷的受理和调处工作。其主要职能有:一是调解跨领域、跨行业的矛 盾纠纷;二是调解在全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纠纷;三是调解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直接交办的集访事件和重大 矛盾纠纷;四是调解具有典型性、苗头性、新颖性矛盾纠纷;五是对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民事、行政案 件进行诉前调解;六是调解本辖区范围内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请求协助调处的矛盾纠纷;七是对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 的业务指导;八是做好本区域内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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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法厅联合高级人民法院、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推动、择优选聘、专兼结合、分类指导,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这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宁夏、法治宁夏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意见》对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制定的措施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既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

目前,全区共有人民调解员21314人,专职人民调解员711人,占总数的3.33%。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已经从婚姻家庭、邻里等传统矛盾纠纷向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等行业专业领域拓展,这些矛盾纠纷类型多样、专业性强,需要有一支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对此,《意见》要求,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

《意见》强调,要在积极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同时,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对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提出数量要求。

《意见》要求,实施分层次、分类别的培训制度,建立初任培训、骨干培训、全员培训、跟班培训等培训模块,加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

三、《意见》对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作出的规定
《意见》明确要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不同特点,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建立人民调解员备案登记制度;建立人民调解员退出制度;建立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类管理制度;创新人民调解员在线解决纠纷机
制;设立并发挥人民调解案例库的指导作用;明确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

四、《意见》对加强人民调解员工作保障提出的要求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

《意见》强调:要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要建立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要建立人民调解员考核机制;要完善人民调解员职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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