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视野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研究_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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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问题探讨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问题探讨

第33卷 第8期2019年8月Vol.33 No.8Aug.,2019中国土地科学China Land Science1 引言自2015年原农业部在黑龙江省桦南县等地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以来,各地探索了形式多样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模式。

2018年12月24日,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基本原则、重点任务以及政策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也允许承包方采取入股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然而,在实践中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例如,土地经营权如何作价入股公司;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运作有何特殊性;如何对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督等。

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未加以规定,《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尚不健全。

学者已对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之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进行了研究,而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身份属性,这些研究成果往往集中探讨如何防范农民失去土地的风险问题[1]。

在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研究成果目前尚不多见。

学者们的研究主要围绕着以下问题展开:土地经营权可否入股公司[2];如何将土地经营权列入公司资本[3];公司如何以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4];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如何分红[2]等。

但是,一方面这些研究成果提出的观点有待商榷,另一方面对土地经营权如何作价、如何对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进行监督等问题缺乏应有的研究。

鉴于此,本文拟结合各地的实践,对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2 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方式目前,在实践中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作价,与现有的农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例如,黑龙江省桦南县15户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与桦南圣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一个新的农业公司[5];二是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入股现有的农业公司,例如,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旧县村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杭州雨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6];三是农户先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再以土地经营doi: 10.11994/zgtdkx.20190701.084710“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问题探讨文 杰(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摘要:研究目的:探讨“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面临的法律问题,并设计相关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问题研究作者:曹晓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0期摘要:在当前的农村土地流转进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这一方式是新兴的,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的规模经营发展等方面是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一种流转方式。

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政府政策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规定可以看出,入股这一流转方式也是政策和法律所允许甚至鼓励的。

本文主要是从农户这一主体来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户权益;公司;合作社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概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虽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这流转一方式有了规定,但内容过于笼统,这就需要先厘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进一步明确:“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本文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农户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各承包户自愿联合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但是原承包户之间的承包关系不变。

二、入股各类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对于农户而言是增加其收入很好的途径,本章通过对比不同的入股对象所产生的农户权利义务,从更能保护农户权益角度来分析农户应如何选择入股方式。

(一)入股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到公司,但是并没有明确公司的形态。

在各类公司形态中,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更加公开化,这也就意味着缺乏农户股东的隐私保护,农户权益的保护更加具有难度,而且对农户的保护明显是不利的,故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主要形态。

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

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

公司法疑难‎问题:民营‎企业承包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承‎包经营制度‎本来是国企‎改制过程中‎的一项制度‎,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且国家予以‎专门的立法‎保障。

而对‎于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比如民‎营公司,实‎践中民营公‎司也会采取‎这种经营管‎理模式的现‎实需求,却‎没有专门的‎单项法律规‎定,目前尽‎管新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的理念在‎相当程度上‎给予了这种‎经营模式以‎有力保护,‎然此交易需‎要的主要的‎制度供给源‎于合同法及‎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条款‎,同时接受‎公司法等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审查,‎比如公司法‎中各组织机‎构的权力设‎置条款及治‎理规则、利‎润分配条款‎、小股东利‎益保护条款‎等效力强制‎性条款。

这‎涉及到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故是此种交‎易包含的主‎要法律风险‎。

对于公司‎法中的其它‎强制性条款‎、倡导性条‎款及其它可‎伸缩可变通‎条款,则需‎要各方在实‎务操作中灵‎活使用及改‎造,以适应‎于特定的承‎包经营,尽‎量减少履行‎中的各种障‎碍。

以下‎转引公司法‎法学教授刘‎俊海先生的‎文章: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

这篇‎文章为民营‎公司中实行‎承包经营制‎度的法律正‎当性提供了‎充分和有效‎的辩护,并‎在细节上完‎善这种制度‎提供了可行‎性的建议,‎避免与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相冲‎撞,比如在‎签订主体上‎应当让发包‎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一并‎与承包方签‎署。

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转自:中‎国私法网‎关键词:公‎司承包经营‎/债务承担‎/收益分配‎内容提要‎:现代公司‎法律不应当‎禁止公司的‎承包经营,‎但在理论‎上我们应当‎明晰公司承‎包经营模式‎与股东有限‎责任之间的‎关系, 并‎在此基础上‎对公司承包‎经营模式下‎的公司债务‎承担规则、‎利润分配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进‎行合理的配‎置。

土地经营权入股立法的反思与展望

土地经营权入股立法的反思与展望

2024年第3期•争鸣园地土地经营权入股立法的反思与展望*邵 海(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重庆 401120)摘 要: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以入股等方式流转,在政策与法律层面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变迁过程。

土地经营权入股在立法中得到确认是“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有利于在流转中更好地实现土地经营权的价值。

土地经营权入股现行立法表达不规范、不统一,且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导致立法预期的实现受阻。

以立法的基本原理来审视,立法用语不规范只是表面现象,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不明才是立法困境的根源,对入股所致不利后果的担忧则进一步导致适用难题。

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租代转”、“名为入股、实为出租”现象表明,既有立法并不能有效满足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需求,反而徒增解释与适用的混乱。

为了弥合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认知分歧,保持相关立法之间的协调,实现“三权分置”的立法目的,有必要在立法中统一相关表述,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移除土地经营权承载的不必要负担,让土地经营权真正成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而以“作价出资”取代“入股”。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入股;作价出资;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司法中图分类号:DF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4)03-0116-15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红利逐渐释放完毕,农业领域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暴露,分散化与集约化之间的矛盾引起了广泛关注。

如何在新形势下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不仅事关深化农村改革的成败,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未来。

无论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还是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均离不开土地的适度集中。

经过长时间探索后,2018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允许承包方以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问题探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问题探析
实践 ・ 思考
民营 科技2 0 1 5 年1 期
土地 承包 经营权入股 的法律 问题探析
陈 璐 ’ 张春玲 ’ 杨 莹 ( 1 . 东北农业大 学, 黑龙 江 哈 尔滨 1 5 0 0 0 0 ; 2 . 中国人 民财险保 险股份有 限公 司黑龙 江省分公 司, 黑龙 江 哈 尔滨 1 5 0 0 0 0 ) 摘 要: 提 出土地 承包经营权入股相关法律制度完善 的建议 , 希望能够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贡献 自己的力量 。 关键词 : 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入 股 ; 法律 ; 完善 1 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股的概 述 实行可能导致农民失地。 以上的这些差异与冲突所形成的法律困境必 1 . 1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 的概念 。第一种观点认为 : “ 土地承包经营 须被妥善的分析 , 进而有针对性破除障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 权人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 , 将土地 在具体运行中的合法 陛和可行 f 生 才能得到进一步彰显, 经营权人股制 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 , 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 ; 其他承包方 度本身也才能够有更长足的发展。 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 组成股f 司或者合作社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完善 等,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 第二种观 认为 :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制度的建立, 需要相关法律的完善 , 主 股亦即股份化 , 是指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 , 以农村土地承 要包 括土 地法 、 公 司法 、 保 险法 。
包经营权作价入股 的方式所实行的农业生产土地经营的制度。” 第三 3 . 1 完善农村土地权属法律制度。首先 , 要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 , 将 种观点认为 : “ 入股是指 , 为扩大经营、 发展农业生产 , 承包户之间联合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按农村土地利用类型 , 分 为乡镇集体所有和村集 起来 , 将各 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评估后折股投资 , 合作从事农业生 体所 有两个层次, 分别交给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 , 产经营活动 , 以投入 的股份作为分红的依据 , 但承包户的关系不变。” 重要的是在明确划分上述主体权限的同时 , 缩小乡镇政府对集体土地 第 四种观 认为 :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 是指入股者( 原承包方 ) 在通 所有权的占有 , 特别排除其对农地的占有 。 其次 , 以法律的方式保障农 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 陛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续期限的 民独立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再次, 建立合理有效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 前提下 ,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 , 依法将承包地转移给有农业 制 。 最后,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实现机制。 入股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为公司或其他组织设定抵押后, 如果出现了特定的实现抵押权的 经营能力的合作社或者股份公司等经济组织 占有和使用 的行为。” 以上 的四种观 点中, 笔者更赞同第四种观 , 这个概念 的界定符 情形, 如何去处理 , 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的具 合现行《 土地法》 和《 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 体程序。 法》 的规定 , 同时这个概念的表述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这一农 3 . 2 完善公司法律制度 。首先 , 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股的公司类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途径的优势发挥的淋漓尽致 。 型, 根据不同的地区、 不同的土地现状等选择不同类型的公司 , 如农业 1 .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的社会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在 基本粮食生产类公司、 渔牧业公司等。其次, 要明确股权的分类 , 股权 再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的公司破产时 , 应界定土地承 改革开放之初的重要成果 , 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 促进了农业 的发 流转的规定。 展。 但是 ,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框架下的均 田承 包制度 , 其局限性 日益显现 ,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经济的进一步 发展 , 如土地效益低下 , 农村劳动力外流, 土地抛荒严重 , 利用率低下 , 人均耕地面积少 , 土地细碎化严重 ,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国农村 经济的发展。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的意义在于, 首先, 修正了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足 , 发挥 了土地资源整合的作用 , 是对该制 度的进一步完善 ; 其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使农 户可 以由农 民 成为股东, 将承包地作为出资人股农业企业 , 从土地上的收益由原来 的耕种收获转为分红, 增加了农 民的收入; 最后,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 股可以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比较成熟的制度资源 , 建立起农业生产 包经营权为破产财产。最后 , 应建立专业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思考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思考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思考张秋梅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是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1.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机制。

第一,尽快出台《土地流转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机构、管理程序、操作规范、合同签订、违约责任等问题。

规范政府、企业和农民三方行为,杜绝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和擅自改变农村土地基本用途情况的出现,依法保护农民和涉农企业的利益。

第二,完善各地行政法规和指导性意见,做好有益补充。

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新出现的、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现象和行为,及时给予指导意见,以对其进行规范或禁止。

2.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机制。

第一,加大农村经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力度。

不仅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技术素质,而且要加强农村经济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的教育。

第二,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建立有效的动态机制进行监管。

有关政府部门可在村级层面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员队伍,及时反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等违法行为。

3.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机制。

第一,通过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机制进行规定,促使其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例如可规定按每亩一定数量稻谷的当地政府收购指导价来计算流转价款。

第二,设置土地产能的评估机构,使农民及时获得准确、权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

第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形市场,这个有形市场不仅要有具体的交易场所,而且要有三个完善机制:一是价格形成机制,二是谈判机制,三是规范的管理机制。

第四,建立公正合理的调价机制。

可对流转期限超过五年的,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

4.加强宣传,积极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

城乡统筹发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制度研究_王力理.caj

第29卷第6期河北法学Vol .29,No.62011年6月Hebei Law Science Jun .,2011城乡统筹发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制度研究王力理收稿日期:2010-12-28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1年5月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基金项目:200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法律制度改革与创新研究”(09SFB2050)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王力理(1984-),女,四川渠县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经济法、金融法。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0031)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是承载创新精神的一项统筹城乡发展的大胆制度探索,但在现实中,其不仅与现有物权制度和商事制度存在诸多矛盾,而且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农村社保体系尚不健全的背景下面临着经济和政策等现实风险,为了寻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制度规范和渐进发展,需要在《公司法》之外,构建专门的《农业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公司退出、公司治理、农业保险等方面,做出不同于一般公司的特殊规定。

关键词:城乡统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中图分类号:DF4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1)06-0033-08Study on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Shareholding Company of Land ContractualRights in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WANG Li-li(Economic 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China )Abstract :The shareholding company of land contractual rights is a bold system exploration which bears innovativespirit in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urban and rural areas ,however ,there are lots of contradictionsbetween the existing real right system and the commercial system ,it also faces the economic and policyrisk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serious contradiction in the dual system of urban and rural structure andthe not-perfect status of the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To seek for the system regulation and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it ,besides the “company act ”,we should enact “agricultural companyact ”,which provides specific provisions on company establishment ,company withdrawing from themarket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agricultural insurance.Key words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urban and rural areas ;the contractual right of rural land ;shareholding ;company“夫地利者,生民之命脉也”,在我国农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的背景下,集体土地权利的实现是保障民生、促进民富民强的必由之路,而这一路径的实现则依赖于土地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健康运行。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解析和讨论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解析和讨论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及历史起源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意义分析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现状及影响因素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与问题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六、农村宅基地承包经营权案例分析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例分析八、土地承包经营权互联网化服务案例分析九、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扶持案例分析十、外资企业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例分析工业和农业是否改造是中国历史上的伟大辩论,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长时间矛盾之一:什么是首要问题?什么是主要矛盾?一方面,历史的经验证明,工业发展有助于推动农业的发展。

农业的现代化,升级和技术创新必须以工业为基础。

因此,农业和工业的协调发展被视为农村发展的战略选择。

在这个问题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中国农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及历史起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出租人等法律主体就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和风险承担,从事土地经营活动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中国农村改革中的重要内容。

1979年,中央颁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若干规定》,对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规定农民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持有人,实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私有化。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意义分析农民承包经营土地是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的核心。

承包土地的户数和面积不断扩大,提高了农民的占有率和经济利益。

一方面,农民转入经济发展期,不再着重于吃饱饭。

农民重新回到土地上,找到了他们新的经济增长点。

另一方面,农民承包土地是一项扶贫的政策。

农民通过承包土地,增加了收入,缓解了经济压力。

同时,这项政策还鼓励了农民拥有自己的经济资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现状及影响因素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2016年国家批准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新政策规定,在承包期满后,农民可以再次进行承包,或者按照市场变化的需求,农民可以把土地流出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对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再思考

对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再思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其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入股,仍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以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入股,其实质就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规定》从侧面肯定了农户可以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为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此,许多地方的农户,特别是大中城市近郊的农户,以其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与一些具有经济实力的经济组织,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组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制农业,由该来统一经营农民的土地。

但现有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要求仍有抵触之处。

一、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的问题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列举了六类不得用于抵押的不动产,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家土地管理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并且指出该“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仅指“乡(镇)村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使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据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不得设定抵押,无论承包人还是承包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均不得在该入股的土地经营权上设定抵押。

设定抵押的,应认定抵押行为无效。

但是,对土地经营权禁止设定抵押的规定,与现代市场经济谋求经济流通的本旨相悖,越来越显示出其滞后性。

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都应当允许农户于其承包经营权上特别是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抵押。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系一种独立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上位概念是土地使用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是一种限制物权。

土地使用人享有的权利不能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其仅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不得为处分之行为,且土地使用人权利的范围和内容都要受到土地所有人的限制。

《“三权分置”视角下农地入股问题研究》范文

《“三权分置”视角下农地入股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从“三权分置”政策出发,深入研究农地入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通过实地调查与数据分析,探究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经营权的流转和股权的合理配置。

旨在为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现农村振兴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

一、引言在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发展的进程中,“三权分置”政策成为重要的改革措施之一。

它是指在集体所有制下,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随着这一政策的实施,农地入股作为一种新型的土地经营方式,逐渐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文将从“三权分置”的视角出发,对农地入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农地入股的背景与现状在“三权分置”的政策背景下,农地入股作为一种土地经营模式,正逐渐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新趋势。

通过土地入股,农民可以将其拥有的土地资源转化为股权,参与农业产业化的经营和分配。

这种模式不仅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来源。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地入股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执行不力、股权分配不均等。

三、三权分置下的农地入股问题(一)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在“三权分置”政策下,农民集体所有权是农地入股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还不够完善。

部分地区存在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弱化、管理不善等问题,导致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二)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经营权的流转是农地入股的核心环节。

在流转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问题,导致土地流转困难。

此外,部分地区存在非法转让、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现象,给农地入股带来了风险。

因此,需要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

(三)股权的合理配置问题股权的合理配置是农地入股的关键。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股权分配不均、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

这导致部分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影响了农地入股的积极性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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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E nterprise E conomy2013年第7期(总第395期)公司法视野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研究□姚瑶[摘要]尽管入股被现行法律与政策认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之一,但其指向的主要是农业合作社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商事公司尚未有明确规制。

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现阶段应限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探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公司法律制度的冲突,从破解相关法律障碍、保护农户股东权益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法律冲突;股权保护[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7-0181-04[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农地流转:影响因素、地方政府角色与法律保障机制”(批准号:GJJ12636);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江西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与法律研究”(批准号:FX1230)[作者简介]姚瑶,南昌工程学院经济贸易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管理。

(江西南昌330099)Abstract:Although share participation is recognized as one of land circulation ways of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s by current lawsand policies,it is mainly directed to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and share cooperative enterprises and there is not yet a clear legislative regulation on share participation of the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in the commercial company.Based on the consideration of risk control,the organization form of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should be qualified by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 currently.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flicts of laws between share participation of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and corporation regulations.Furthermore,we propose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countermeasures,which are oriented to break legal barriers and protect rural shareholder equities.Key words: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share participation;corporation;conflict of laws;protection of stock equity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内涵(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与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这一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适用场合限定为承包方之间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时。

农业部2005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入股”作了界定:“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该《管理办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圈定为农业合作社与股份合作制企业。

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采取股份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出资入股,但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原则上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07年重庆市率先通过地方立法允许土地承包经Economy and Law |经济与法DOI:10.13529/ki.enterprise.economy.2013.07.008182E nterprise E conomy2013年第7期(总第395期)营权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形式,但此种流转模式推行不久被中央叫停,只允许“小范围试点,进行探索”。

我国《公司法》上所指称的公司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非商法上的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国有中小型企业及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产物,该制度过渡性的历史地位日益凸现,其本身也面临着法律地位缺失的境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本来之意应该指入股商事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等;而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现阶段若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其组织形式宜限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1]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一般较大,且对外发行股份,牵涉利益群体广泛,完全按资本多寡分配话语权,而有限责任公司相对闭合,能更好地控制风险,面对强大的资本时也更有利于农户参与公司治理。

由上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应主要指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本文正是在这一概念维度上展开的(下文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即指入股有限责任公司)。

需要明确的是,基于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因此其入股公司也只能是农业公司。

我国目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其在理论和实践上面临着法律无依据、现实少操作的窘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究竟是以物权入股还是以租金入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性质,理论界有物权流转说和债权流转说的争议。

我国《物权法》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一项用益物权,物权流转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即为该物权的让渡,该项用益物权成为公司可以占有、支配、收益和处分的财产权利。

[2]有学者更进一步指出:当入股法人类企业时,必须以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入股,发生物权转移的效果,否则构成公司法上的虚假出资;而以从租赁关系中抽象出来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伙等非法人企业并无必要。

[3]债权流转说的基本思想,是入股农民在保留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仅以支配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价值的债权性土地使用权入股。

[4]两种不同观点下对相关制度的解释路径和态度迥异。

以复权制度为例:按照债权流转说,如果农户在相应出资范围内以现金或其他财产出资到位,则可以重新拥有其原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按照物权流转说,一旦出资则农户永远失去对该土地的控制使用,在物权流转说的指导思想下不可能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复权制度。

如采用物权流转说,农户向公司入股后则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其也不能成为继续承包的主体。

相比之下,债权流转说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也更符合政治、社会、伦理等方面的法律政策预期。

笔者认为应采用债权流转说。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公司法律制度的冲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性与公司制度的不兼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身份属性的财产权利。

而公司是典型的“资合”企业,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社员性、身份性”天然地存在矛盾。

例如,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会因承包人的户口迁移而丧失,这就破坏了资本确定原则这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准则。

此外,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如要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没有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而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问题上与公司制度的矛盾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性。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期限性,期限届满后,公司现有农户股东能否继续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不确定性,这就与公司的永续性存在矛盾。

不过,笔者认为,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性质肯认债权流转说,则两者间并无矛盾,因为农户已经以一定期限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对应的租金出资了,至于期满后丧失继续承包的权利,并不构成公司资本的减损。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年限里,发挥了应有的生产作用,实现了价值属性,其价值已从实物形态转变成了其他价值形态。

”“即使在新一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中,该农民取得承包经营权后继续入股该公司,这实为新的原始出资,可视为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形。

”[5]第二,期限的不统一将对效益性的价值目标造成冲击。

放开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改变我国农村目前小农耕作的局面,形成农业规模经营,提高效益。

由于入股的农户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年限的长短不一,难以统一规划,这就难以达到效益性的初衷。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评估作价。

当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单个农户的私下流转,其价格经交易主体讨价还价形成;二是由政府或村庄与外部资本谈好价格。

但是,公司法并不允许对非货币出资协商作价,而要求一律需经具备资格的机构验资,这是因为公司投资者皆为有限责任,投资者的出资公司法视野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研究183E nterprise E conomy2013年第7期(总第395期)构成公司的资本,对外起到公示信用的作用,对投资者出资与公司资本的严格区隔能够保证公司对债权人的偿付能力,进而维护正常运转的交易环境。

由于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体系,目前并无成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评估标准,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尚未形成有效竞争市场,因而无法通过市场来调节与监督评估的准确性。

(三)农户股东参与公司治理问题上的特殊性由于每户农户承包的土地都是小块土地,要形成农业规模经营需要大块相连的土地,因此入股一般都是整个村组的行为,这其中往往是由村委会来代表农户与农业公司进行谈判。

而且,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上限是50人,因此,客观上农户也需要委托村委会或其他组织作为统一持股的主体。

村委会作为农户的代理人,代理成本是不可回避的,现实中也出现了很多村干部违法流转、牟取私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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