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事业单位复习资料:法理学之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特征

4.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社会规范。
6.可诉性: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事业单位考试六个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权利与义务性、国家强制与程序性、可诉性。
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的行为。规范性的核心含义在于普遍约束力,即能够针对不特定的主体反复使用。
2.国家意志性:法是公权力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形成与公权力机构,所谓的公权力机构就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自学考试“法理学”听课笔记(3)

自学考试“法理学”听课笔记(3)⑵刑法是每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但刑法并不代表整个法律体系。
法的历史发展45.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则:⑴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氏族。
氏族是原始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以血缘关系结合的人群,而不是地域性组织。
氏族以及由它发展而成的胞族、部落以及部落联盟,构成原始社会的组织系统。
氏族的公共事务由氏族议事会共同讨论决定,并由议事会选举产生酋长执行经常性职务,另选军事首领在战时执行职务。
部落议事会由各氏族酋长组成,是部落的最高机关。
氏族组织的特点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没有私有制、剥削和阶级,也没有国家和法,以血缘关系为基础。
⑵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习惯,例如禁止氏族内通婚,进行血族复仇等。
特点是依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维持,但也有必然强制性,违反这种规则也会受到很严厉的制裁,如违犯者被逐出氏族之外。
46.法产生的原因:⑴总的来说,法是各种社会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彼此作用而产生和发展的。
⑵首先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即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种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这种规则首先表示为习惯,后来便成为法律。
⑶其次是政治原因,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法律来维护本身的统治。
⑷其他原因是社会公共事务愈益增加及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因而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法律。
47.法的产生的共同规律:⑴对人们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成为规范性调整;⑵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过程;⑶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为一体,逐渐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48.阶级社会的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⑴阶级对立社会的法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原始社会的习惯代表该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
⑵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包管其执行。
原始社会习惯一般是自发形成的。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一

《法理学》第一、二、三编重要知识点1,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1)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法则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这种国家意志只是在社会中站主导地位的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意志。
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法则是由统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创立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
3)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法则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的保障。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法则适用于国家权力所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
5)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氏族习惯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的手段;法是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首要目的,并为此而建立和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1)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2)从发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历史类型的法通常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3,法系的概念法系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即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二.单项选择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D)。
A.行政规章B.行政法C.法律D.行政法规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C)。
法理学整理

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总称,以及包含相应社会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与法律的区别法律的划分1、广义的法律:就是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狭义的法律:特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取权和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制定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法的基本特征(基本属性)1、法是调整人得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行为规范(区别于技术、自然)(2)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区别于道德、宗教)(3)法具有规范性:a、提供一种行为模式b、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c、可以被反复适用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由有关的国家机关创制的创制:a、制定:国家立法机关创制新的规范b、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已存在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先前的判例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规定权利义务,道德、宗教规范是单向的义务)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表现:国家暴力机器。
潜在的隐性存在国家强制力区别于无程序的暴力,遵循法律程序四、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不能够形成统一的社会意志2、只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上升为法律3、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4、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一旦被上升为法律就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国家)意志存在(二)法所体现的额意志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a、地理环境b、人口状况c、生产力发展水平五、法律体系释义(一)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的有机整体(亦被称为法的体系或法体系)a、一个国家b、全部的法律c、现行的2、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内部的法律部门构成的3、有机整体六、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一)法律部门的定义: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1、主要标准:调整对象2、以调整手段为辅(刑法)七、我国当前的主要法律部门1、宪法部门:(1)起主导地位的,最重要的法律部门(2)凡是调整一个国家宪法关系的规范(3)宪法法典、宪法修正案及与宪法有关的附属性立法(4)规范国家行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国际条约2、民商法部门:(1)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2)民法通则、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3)单行的商事法规(4)我国参加和签订的大量国际条约以及国家惯例3、行政法部门:(1)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对行政管理的相对人给予救济(2)行政实体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3)签订的规范政府行为的国际条约4、刑法部门:(1)由于独特的调整手段(刑罚)使刑法成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2)刑法典、最高立法机关单行刑事法规、非刑法法律中关于刑罚的条款、涉及刑事的所有司法解释(3)签订、缔约的在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中的有关条款5、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法部门(程序法)(1)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2)非诉讼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仲裁程序法6、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法部门(1)所有调整对象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2)国际条约中有关内容八、法律要素的构成(一)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的行为规则。
法理学0301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法理学第1页 专题三 法的演进(纵向的动态分析)一、地位分析法的演进在司法考试法理学的考查中属于较为次要的部分,其中法的继承、法的移植、法系等属于常考点。
二、考点剖析考点1.法的起源1.各种学说: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人的能力、精神)、合理管理说。
2.法产生的根源:(1)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3.法产生的主要标志:(1)国家的产生;(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4.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5.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个别调整到一般规范调整再到法的调整;(2)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3)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
【例题·不定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随着人的能力的增长,社会便出现了法律B.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产物C.原始社会规范是自发产生的,具有规范性、但是却缺乏强制力D.法产生的标志之一是人们之间出现了你的、我的之类的观念 [答疑编号506070030101]【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演进。
选项A 说法不正确,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随着人的能力的增长,社会便出现了法律,这是契约说和发展说的观点。
选项B说法不正确,韩非子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产物。
选项C 说法不正确,原始社会规范是自发产生的,具有规范性、但是却缺乏国家强制力,而不是强制力。
选项D 说法正确,权利义务的形成是法产生的标志之一。
权利义务的分离在财产归属上有了“我的”、“你的”、“他的”之类的区分。
考点2.法的历史发展1.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不同,对法的分类: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法。
2.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的根本原因: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实现。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提纲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 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
法学主要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
2. 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分别是:( 1 )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 )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史上的革命转变,它与剥削阶级法学有原则性的区别,体现在指导思想不同、阶级基础不同、载、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不同。
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对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主要可以归纳为十点。
3.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其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具体内容包括:( 1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2 )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 3 )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4.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5.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他们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第二章法的起源1. 社会调整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导论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2.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⑴自然法学、哲理法学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⑶社会学法学主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片面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方面都应研究。
即,法学既要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3.法学的词源:⑴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刑'指刑法、刑罚或广义的法;'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作刑种解。
'术'泛指君主实行统治的策略、手段。
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类似于后世的法学。
⑵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原意为“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4.[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5.法学产生的前提: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6.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广义的立法)。
7.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⑴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因而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求是的。
⑵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又具有阶级性的特征。
202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起源
202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起源
一、法的起源的学说
法的起源有各种各样的学说,如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合理管理说。
马克思主义认为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与阶级社会的法律是根本不同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产生的根源是由三方面决定的:
1.经济基础(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二、法产生的标志
法产生的标志有:1.国家的出现;2.权利义务的观点的形成;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三、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1.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2.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3.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2.从习惯到习惯法,从习惯法到指定法;3.从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分化。
关于法的起源,下列说法准确的有(多选)
A、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B、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C、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D、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答案及注解]ABCD。
这几个答案都是对的。
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理考研简答题9-22
9.法与原始习惯的主要区别法和原始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都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联系,在形式上相似,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习惯能够转化为法;然而,这两者毕竟是不同性质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规范,法并非原始习惯的简单延续和发展。
二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1)产生的具体方式不同。
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从必然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的,并世代传承和演变下来的,而法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和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地。
(2)体现的意志不同。
原始习惯是在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地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而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通知集团的根本利益。
(3)适用范围不同。
原始习惯适用于具有血缘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低于无关;而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论血缘关系。
(4)调整内容不同。
原始习惯不区分权利与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
(5)实施方式不同。
原始习惯是由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等因素保证实施的。
法律则以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的,因而具有国家强制力。
(6)历史使命不同。
原始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的团结合作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法为了确立和维护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张文显:《法理学》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P18610.试述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的特点。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包括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种。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指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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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肃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法理学之法与原始社会规范
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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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原始社会规范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两者有着许多共同点:两者都属于社会规范;都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并且有一定约束力;都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各自的经济基础所决定;都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但两者又有根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2.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原始社会规范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3.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的。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规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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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在几部诉讼法中都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第一,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作依据,应当认真查清事实真相,使法律适用能够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规格或要件,遵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划分并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理案件;同时,在法律适用中坚持法制统一性的要求,根据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适用法律。
为了贯彻这项原则,在司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査研究,不轻信口供;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严格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而且严格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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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体。
2.内容不同。
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
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
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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