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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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沈政办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30日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行为,明晰窗口职责边界,强化限时办结规则,实行项目救济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依据《沈阳市多规合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以下简称“联合审批平台”),是全市统一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业务办理平台,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链条、全流程、全覆盖的审批服务。

第三条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分为阶段并联办理事项和可同步办理事项。

阶段并联办理事项是指在审批流程某一阶段内具有紧密关联性,且可同时并联办理的事项;可同步办理事项是指跨越审批流程多个阶段,内容相对独立,且可同步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除涉密事项外,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公共服务等事项均要进驻市、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实施纳入联合审批平台线上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实施全过程。

第五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遵循统一制定的业务流程、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

未纳入流程、清单、指南的环节、事项、申报材料,审批部门不得实施。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联合审批平台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联合审批平台的运行管理,在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区域,设置咨询服务窗口、阶段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公布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推进联合审批平台的应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沈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市编委办2008年5月21日)按照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关于“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提出意见如下:一、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承担。

沈阳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沈阳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承担。

沈阳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经委承担。

沈阳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招考办承担。

沈阳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

沈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沈阳市灭火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沈阳赛区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小组及沈阳赛区安全保卫工作情报中心(第29届奥运会沈阳赛区安全保卫工作指挥中心),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市国家安全局承担。

沈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老龄办承担。

沈阳市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承担。

沈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城管局承担。

沈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沈阳市城市防汛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水利局和市城管局承担。

2024年法制宣传个人工作计划(4篇)

2024年法制宣传个人工作计划(4篇)

2024年法制宣传个人工作计划年份法制宣传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1. 依法治校,推行阳光教育行政,不断提升学校教育执法水平。

2. 通过多样化培训与管理,增强教师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认识和依法施教的素养。

3. 抓住关键时期,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法制教育,不断提升学生的法制意识,培养其成为遵法学法守法的社会小公民。

具体工作设想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管理团队,为学校法制教育提供坚实保障。

1. 完善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职责。

建立和完善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承担组织实施普法宣传教育规划的职责,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确保校级领导重视,明确职能部门和联系人,实现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有力支持。

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组长:校长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副组长:相关校领导学校法制副校长:本镇法庭庭长组员:学校行政人员及全体教师2. 确保普法经费投入。

学校将合理安排教育经费,确保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订购法律资料,设立法律宣传栏,保障普法培训等活动的顺利实施。

二、认真执行五五普法宣传工作1. 根据上级部门五五普法规划和本年度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普法宣传教育计划,确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实施。

2. 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学校将组织各类宣传活动,宣传学校普法工作成果,普及五五普法的重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

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1. 推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中学生的法律修养和公民意识。

开展校内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和公民意识。

加强法制教育课的教学质量,确保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在特定节日组织学生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2.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建立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的制度,探索有效的教育管理方式,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

3. 加强学校领导法律教育培训,提升依法治校能力。

4. 加强教师法律培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和依法执教意识。

(二)年份法制宣传工作计划(二)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以推进法治建设为主线,紧紧围绕全面小康、项目建设、宜居城市等重点工作,广泛宣传法律法规,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环境而努力。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沈政办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去年以来,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控制“文山会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关于印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了政府系统公文的规范和有序办理,提高了文件质量和办理效率。

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地区和部门不严格执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问题,给机关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按规范程序办理公文,存在“飞件”和多头报送等问题;二是上报公文未经审核或未认真审核,存在公文格式不规范或内容不准确等问题;三是转办公文运转周期长,存在反馈意见不及时或反馈内容与批示不符等问题;四是控制文件数量工作不力,存在矛盾上交或发文过滥等问题;五是不遵守市政府关于实行计划发文制度的有关规定,存在计划外发文和不按计划及时提报文稿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切实压缩发文数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07〕20号)和《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文件的,要认真执行市政府行文计划和审批制度,不得计划外发文或文件升格;对本地区、本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本着确有必要、注重实效的原则,发文应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沈政办发〔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6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8日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大力推动政府信息和公共数据交换、共享、开放,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促进政府增强公信力,引导社会发展,服务公众企业,促进“智慧沈阳”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依法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的,以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等形式记录、保存、使用的非涉密信息集;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将本机关的政务信息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获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的行为。

记录、保存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主要有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业务数据库。

(一)基础数据库。

指存储基础政务信息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公用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是众多行政机关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宏观经济、政策法规、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8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8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8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复查复核含义及原则(一)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复查,是指信访人对办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由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对该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查意见的行为。

信访事项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机关出具的复查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对该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信访终局意见的行为。

(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2.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3.坚持依法依规、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原则;4.坚持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原则;5.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6.坚持政策疏导与化解矛盾相结合的原则。

二、复查复核范围(三)信访人在2005年5月1日以后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范围,对其中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予以复查(复核)。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1.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2.超过规定时限的;3.没有具体的事实证据或政策依据的;4.不属于复查复核办公室职权范围的;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沈政办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9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市外办),挂沈阳市侨务办公室、沈阳市口岸办公室牌子(简称市侨办、市口岸办),正局级建制。

市外办(市侨办、市口岸办)是负责全市外事、侨务、口岸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我市境外机构和公民领事保护协调工作,加强境外驻沈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外事、侨务、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外事、侨务、口岸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检查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外事、侨务、口岸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协调和处理我市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事务,承担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对外开放的需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市委、市政府的外事、侨务、口岸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和市政府的授权,负责归口审核、审批我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宜,负责为我市因公出国和赴港澳人员颁发护照、通行证、申办签证,负责审核各单位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检查规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检查规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
政检查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沈阳市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1.06.21
【实施日期】2011.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
一、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三、行政检查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不得违法设定、实施行政检查权。

四、行政检查事项、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检查的结果应当公开。

五、实施行政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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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依法办发[2016]7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4.13
【实施日期】2016.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办
法》的通知
(沈依法办发[201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了营造良好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推进依法行政,现将《沈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沈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名单附后),请认真贯彻实施。

联系人:罗荣宇
联系电话:22504110
沈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
沈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社会督查,是指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市直有关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企业及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中聘请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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