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突出规定解读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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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1~58条)解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1~58条)解读
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相当于本规定中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内容)的提法更科学、更合 理。它把综合防突措施的使用从程序上或时空上,既而在内容上有了区别,强调了防突 措施必须先从区域再到局部的分步实施的要求。
规定煤矿企业和矿井应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
施。从突出发生的自然条件而言,由于各矿井煤层的赋存条件不同,则瓦斯的生成、保 存和运移条件不相同,也就决定了其煤与瓦斯突出的条件不同;从突出发生的人为因素 而论,由于各矿井开采方法、采掘工艺、开采范围、开采深度、抗灾能力的不同,同样 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突出发生的条件和矿井抵抗突出灾害的能力。因而规定有突出矿井 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规定了区域和局部综合措施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一样同属于部门规章,但高于《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相关规范、
标准、规定。并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防治突出的内容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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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解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 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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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解读
【解读】 本规定首次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这与以往的“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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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解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八十六条……工作面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一)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三)采掘应力叠加;(四)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五)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

在突出煤层,当出现上述第四、第五项情况时,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当有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情况时,除已经实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外,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临时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门或者隔离门(隔离门按反向风门设置标准安设),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并安设压风自救装置,设置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配备足量的饮用水及自救器。

第一百二十一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压风自救装置。

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当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第一百二十一… …压风自救系统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二)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当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起爆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

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每隔200m至少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并在实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三)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第五章 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防治第六章 附则罚则删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技术措施体系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三)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突出矿井区域防突工作必须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尽保、应抽尽抽、抽采平衡。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树立“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
突出危险区域煤层必须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区域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煤层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当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还应当实施工作面局部突出危险性预测,无突出危险性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否则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性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该矿井具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煤层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具体的防突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十六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鉴定依据下列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进行:
(一)煤层赋存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及煤的坚固性系数;
(五)煤层瓦斯地质图;
(六)水文地质情况、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第二十一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解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解读
• 规定了必须鉴定的几种情形 第十条 建井期间的鉴定 第十一条 生产期间的鉴定 第十二条 鉴定的程序
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
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
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⑴ 突出危险性评估有危险的矿井才需要授权资质单位 在建井期间进行鉴定。鉴定为投产前的最终结论,可以改 变原评估结论。
------增加了通过鉴定确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规 定,也就是说,即使矿井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只要 具有《防突规定》要求必须鉴定的几种情形,经鉴定具有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就必须认定为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 。这样定义具有预防的主动性,体现了预防为主的要求。
二是对突出煤层鉴定提出了要求
• 修订中,提出了突出煤层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的几种情形,并规定出现必须鉴定的几种情形时, 在得出鉴定结果之前,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还规 定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 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必须首先消除 突出危险
三、主要特点或变化
1.法律地位上升。将部门技术规范上升为部门规章,企业管理改为政府监督管理,
增加法律责任,体现权威性。同时,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 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明确了法律冲突的适用。
2.防治突出理念提升(区域为主,局部补充)抛弃了区域和局部
• 修改了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定义
原定义: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一次煤与瓦 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 煤层。
------只有在发生突出的情况下才能确定突出煤层和 突出矿井 。
现定义:本规定所指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 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 规定所指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 出煤层的矿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年版)--(解读)--20200223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年版)--(解读)--20200223

防治煤与⽡斯突出细则(2019年版)--(解读)--20200223防治煤与⽡斯突出细则(解读)主编:孙东玲时间:2019年8⽉盘州市煤炭开发总公司盘州市丹霞镇森林煤矿《防治煤与⽡斯突出细则》(2019年版)(企业内部版)排版:李治南注:本《防治煤与⽡斯突出细则》为煤矿企业内部版,只限于煤矿内部“三项岗位”⼈员学习使⽤。

2020年2⽉23⽇⽬录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防治煤与⽡斯突出细则》的通知 (2)前⾔ (7)⼀、修订背景 (7)⼆、修订原则 (9)1.衔接法规规章,⽴⾜严格管理 (9)2.强化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管控 (10)3.增强防突⼯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0)4.体现防突技术的先进性和适⽤性 (10)5.总结事故教训,体现预防思想 (10)三、基本结构 (10)1.保持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框架体系 (11)2.删除《防突规定》中“罚则”内容 (11)3.新增“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内容 (11)4.对两个“四位⼀体”综合防突措施的重点条款进⾏完善和修订 (11)四、主要变化 (12)1.与《煤矿安全规程》衔接和统⼀,贯彻落实防突⼯作理念和原则 (12)2.强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标管理和执⾏⼒度 (13)3.新增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 (14)4.吸取事故教训,防控突出风险,防突⼯作前移 (14)5.提⾼⼈员素质,依靠科技进步,引领防突技术发展 (15)五、重要意义 (16)防治煤与⽡斯突出细则 (1)第⼀章总则 (1)第⼆章⼀般规定 (14)第⼀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14)第⼆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22)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57)第四节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 (66)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74)第⼀节区域综合防突⼯作程序和要求 (74)第⼆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81)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90)第四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115)第五节区域验证 (127)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31)第⼀节局部综合防突⼯作程序和要求 (131)第⼆节⼯作⾯突出危险性预测 (141)第三节⼯作⾯防突措施 (156)第四节⼯作⾯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197)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202)第五章防治岩⽯与⼆氧化碳(⽡斯)突出措施 (217)第六章附则 (221)121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防治煤与⽡斯突出细则》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9〕27号各产煤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防治煤与⽡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0⽉1⽇起实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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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加强地质勘探,完善监测系 统,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修订和展望
06
现有规定的修订情况
修订背景:随着煤矿开采 技术的进步和瓦斯治理水 平的提高,原有规定需要
更新和完善
修订内容:包括瓦斯抽采、 防突措施、安全防护等方
面的规定
修订目的:提高煤矿安全 生产水平,减少瓦斯事故
的发生
预警信号: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发 出预警信号,提醒相关人员采取措 施。
应急响应:收到预警信号后,立即 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相应的防 范措施。
预警信息的分析
预警信息的来源: 监测数据、现场观 察、经验判断等
预警信息的处理: 对预警信息进行筛 选、分析和评估, 确定其真实性和严 重性
预警信息的发布: 通过多种渠道向相 关人员发布预警信 息,如短信、邮件 、广播等
添加标题
局部防突措施
煤层注水:向煤层中注入水, 降低煤层温度和瓦斯压力
预抽煤层瓦斯:提前抽出煤 层中的瓦斯,降低瓦斯压力
开采保护层:开采煤层上方 的岩层,降低煤层压力
瓦斯抽采钻孔:在煤层中钻 孔,抽出瓦斯,降低瓦斯压

瓦斯排放孔:在煤层中设置 排放孔,排出瓦斯,降低瓦
斯压力
煤层加固:采用化学药剂或 物理方法,提高煤层的强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汇报人:
目录
01.
02.
03.
04.
05.
06.
煤与瓦斯突 煤与瓦斯突 煤与瓦斯突 煤与瓦斯突 煤与瓦斯突 煤与瓦斯突
出的定义和 出的预防措 出的预警机 出的应急处 出的案例分 出规定的修
危害




订和展望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文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种重大隐患,也是引发矿井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详细探讨相关的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措施。

一、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煤与瓦斯突出是指在煤矿工作面,随着工作面开采进度的推进,煤与瓦斯从煤体和岩石中迅速释放出来,形成高压突出,给矿井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煤与瓦斯突出一旦发生,将会引发以下危害:1. 造成人员伤亡:煤与瓦斯突出释放的煤与瓦斯能够迅速淹没矿井的工作面,导致工作人员被困、中毒、窒息等,严重时可能造成死亡。

2. 引发矿井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不仅会造成单一人员伤亡,还可能引发矿井事故,如火灾、爆炸、顶板塌方等,给矿井生产带来重大损失。

3. 损害矿井设备:煤与瓦斯突出释放时的冲击力极大,会对矿井设备造成严重破坏,导致设备停工维修,影响正常生产。

由于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性十分巨大,因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规定为了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矿山监察法、煤矿安全法等。

下面将就其中的几项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1.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

其中包含了一系列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的条款和规定,如《矿井通风规程》、《煤矿瓦斯管理规程》等。

这些规程主要从矿井通风、瓦斯抽放、矿井顶板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程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2. 矿山监察法矿山监察法是我国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国家监察机构的职责,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同时,煤矿企业也要配合国家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3. 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法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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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修订后的内容与 近年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 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 接,并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权威性。
主要特点
强制性、超前性、完整性
➢ 强制性,立足于当前体制机制的实际,在规范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同时,对 违反有关防突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发布实施。
主要修改点
增加了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各煤层相 关防突规定;
明确了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 它非正规采煤法;
对防突机构和专业防突队伍提出了要求; 增加了突出矿井应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增加了突
出煤层外的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 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边探边 掘的要求; 增加了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 传感器的要求; 明确了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要求, 明确了防突员为特殊工种人员; 取消了突出威胁区的规定,区域预测结果划分为突出危险 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 完整性,在原《防突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突工作 中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 内容关系;增加“罚则”,主要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 时有效地对违反《防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将“区 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 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 管理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解读
曹垚林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
修改背景
平均每
年增加 10m, 最大采
原1995年实施的第二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为 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
深超千 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米。平 均采深
随着我国煤矿矿井开采深度的加大和开采强度的增加,
煤层瓦斯压力或煤层瓦斯含量相结合的区域预测方法; 把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按使用的工程类别进行了分
类,并分别对措施执行和效果检验进行了相关规定;特别 是对突出危险区的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距煤层的最小法向 距离7m以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主要修改点
增加了首次开采保护层效果考察指标,明确保护层保护 效果考察指标为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 位移量,明确了预抽煤层瓦斯指标测定方法; 删除煤层瓦斯预抽率指标;
拆分原细则四章为二章,将原《细则》的第二章“预测和检验”、第三章 “区域措施”、第四章“局部措施”和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 拆分为二 章,形成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主 要目的:一是更加强调源头治理、超前防治的原则,突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程序、作用;二是以便于更加明了 各自的相关要求和技术特点。
主要修改点
强调了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把区域预测区分为开拓前区域预测和开拓后区域预测,并
把它们的预测依据和作用区分开; 强调了突出危险区必须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后才能进行采掘活动; 明确了区域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和效果检验的审批程序; 删除了综合指标区域预测方法,增加了以瓦斯地质统计和
➢ 超前性,修订工作站在当前防突工作新的发展水平的高度上,提出符合当前 防突工作实际和有利于今后一个时期防突工作的新理念。提出了“区域防突 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强 调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在采掘作业过程中还必须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验证,对局部仍存在突出 危险的煤层,必须补充局部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方可继续进行采掘作业。
保留第一章“总则”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和第七章“附则”,但相关内容作出修改。
主要修改点
修改了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定义; 明确了煤矿企业及矿井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责
任制; 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不
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强调了区域综合防突措 施 的重要性; 强调了各突出矿井应制定适合自己的具体的防突措施; 增加了矿井发生突出事故必须立即停产,补充各项措施的 规定; 修改了新建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要求; 明确了何种煤层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增加了对鉴定单位的要求; 删去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九条改定突出矿井的 规定; 明确了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 斯抽采系统;
410m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越来越重要,一是煤矿突出危险
性越来越严重,2008年全国12722家煤矿中754家为突
出矿井,比2007年增加了55处,其中885家国有重点矿
有176家突出矿井,占19.9%。二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仍时有发生,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重大突出事故10
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
基本结构
《规定》以原《细则》内容为主要调整主体,增加现有的先进防突技术、装 备和管理技术和现有的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的内容。框架结构共7章142条。
增加“一般规定” 为第二章;理顺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 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关系,增加“罚则” 为第六章。加 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防突规定》的行为 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
为体现煤矿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的进步,并与近年来 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相衔接,进一步加强防 突工作,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修订。
修订原则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将保护煤矿职工 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修订的根本原则。
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立足于超前防治。《防突规定》充 分吸纳了近年来科技攻关成果,将已经成熟的经验和措施 纳入规定之中,重点强化区域防突措施,提升防突理念, 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局部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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