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处罚规定(正式版)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范本一:1. 绪论1.1 背景介绍1.2 法律依据1.3 适用范围2. 消防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2.1 合法性原则2.2 公正性原则2.3 公开性原则2.4 程序正当性原则2.5 适用性原则3. 违法行为的认定与量刑3.1 违法行为的认定3.1.1 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1.2 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3.1.3 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3.1.4 擅自改建、扩建或变更用途3.1.5 使用违法、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消防器材3.1.6 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3.2 处罚类型的选择3.2.1 警告3.2.2 罚款3.2.3 停产停业整顿3.2.4 查封、扣押3.2.5 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书3.2.6 暂扣或撤回相关资质3.2.7 其他行政处罚措施3.3 处罚额度的确定3.3.1 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3.3.2 相关因素的考虑4. 处罚程序4.1 处罚决定的制定4.2 处罚通知的送达方式4.3 处罚决定的执行4.4 处罚决定的复议和行政诉讼5. 处罚决定的执行与追缴5.1 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5.2 违法所得的追缴5.3 没收违法财物6. 法律责任和附则6.1 法律责任6.2 对履行法律职责不力的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追责6.3 对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异议处理6.4 对异常情况的处理附件:附件一: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附件二: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建立、落实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
2. 消防安全责任:指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应当在其管理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活动的实施和落实。
3. 消防设施:指消防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室内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4. 违法行为:指违反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擅自改建、扩建或变更用途、使用违法、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消防器材等。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与惩罚制度正式版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与惩罚制度正式版施工工地是一个高风险的场所,特别是在消防安全方面,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可能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奖励与惩罚制度。
一、奖励制度1.安全生产培训奖励:每年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对参与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人员进行奖励,可给予一定的奖金或奖品。
这样可以激励员工提高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和自我保护意识。
2.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奖励:对于落实消防安全设施建设要求并通过验收的工地,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或税收优惠政策。
这样可以鼓励企业重视消防安全设施的建设,提高施工工地的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3.消防演练奖励:随机组织消防演练,对于组织良好、到位的施工工地,给予一定的奖励,如荣誉证书、奖金等。
这样可以促使施工工地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4.安全意识评比奖励:通过建立安全意识评比机制,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评选并表彰消防安全工作出色的个人或集体,给予一定的奖励,如奖金、奖品或荣誉称号。
这样可以激发员工对于消防安全的关注和重视,促进施工工地的全员安全意识形成。
二、惩罚制度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处罚: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如罚款、停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等。
这样可以让每个施工工地明确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2.未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的处罚:对于未按要求安装、使用消防设施的施工工地,给予一定的处罚,如罚款、限期整改等。
这样可以迫使施工工地认真负责地配备和维护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3.规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问责:明确规定每个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消防安全责任人在工地消防管理方面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可以倒逼各个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运行。
综上所述,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与惩罚制度应该分别从奖励和惩罚两个方面入手,通过奖励激励和惩罚约束,推动施工工地全员参与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消防处罚条例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下面是一份标准格式的消防处罚条例文本,详细介绍了相关规定和处罚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筑物、场所和活动,以及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消防机构是本条例的执法机关,负责对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建筑物、场所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五条建筑物、场所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建筑物、场所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换。
第七条建筑物、场所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教育。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第八条建筑物、场所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九条消防机构有权对建筑物、场所进行随机检查,如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进行整改。
第十条建筑物、场所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配合消防机构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协助。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许可证等。
第十二条未经消防机构批准,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的,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演练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责令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2篇)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管理工作,保护泰安中行项目部、客人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本泰安中行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以下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携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
2、指使或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3、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气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用品。
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
5、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按价赔偿后进行处罚)。
6、未到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中心办理用火手续,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擅自用火作业。
7、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在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
9、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泰安中行项目部。
10、外包、租赁单位或个人未办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装修等。
11、在施工现场吸烟或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2、在工作岗位擅离职守或违章操作造成轻微火险事故。
13、拒绝、刁难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4、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
15、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6、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违章用火造成消防系统报警。
17、其它轻微行为。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消防管理领域内的处罚工作。
第三条消防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证、公开的原则,加强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一、背景介绍消防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为了加强对火灾隐患的管理和处罚,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我国制定了《消防处罚条例》。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适合范围,以及处罚的程序和方式。
二、适合范围《消防处罚条例》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建造物、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2. 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3. 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4.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5. 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行为。
三、主要内容1. 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根据《消防处罚条例》,各级消防部门有权对建造物、场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并赋予相应的处罚。
火灾隐患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不当、消防通道被阻塞、消防设施损坏等。
2. 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消防设施是保障火灾发生时及时控制和扑灭火势的重要工具,根据《消防处罚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如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即将报修并采取暂时措施。
3.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公众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的重要手段。
根据《消防处罚条例》,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众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处罚程序和方式1. 处罚程序根据《消防处罚条例》,消防部门在发现火灾隐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调查取证:消防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采集相关证据;(2)听证程序: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听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3)处罚决定:根据调查取证和听证结果,消防部门作出处罚决定;(4)处罚通知: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2. 处罚方式根据《消防处罚条例》,对于火灾隐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消防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方式:(1)责令整改: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违规行为,责令当事人即将整改;(2)罚款:对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3)暂扣或者吊销消防许可证: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消防许可证;(4)刑事处罚:对故意破坏、妨碍消防工作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行政处罚是指消防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进行制裁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消防行政处罚实行依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消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合用从轻、准确裁量的原则。
第二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分类第四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普通违法行为。
第五条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违反防火安全措施,导致严重火灾事故;2. 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影响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3. 妨碍、干扰消防执法工作;4. 违法销售、生产易燃易爆危(wei)险物品;5. 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障碍物。
第六条普通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未按照规定进行火灾隐患整改;2. 擅自停用、封闭消防设施;3. 在禁烟场所吸烟;4.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七条消防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消防许可证等。
第八条消防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取证,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被罚对象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自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向消防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条处罚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被罚对象。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消防行政处罚机关有权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消防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监督与检查应当及时记录、报告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应当即将采取强制措施,并报告上级消防机关。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消防行政处罚流程图附件二:消防违法行为案例分析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消防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范本:消防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政处罚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行政处罚适用对象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消防安全标准,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行政处罚机关为公安消防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消防机构。
第四条消防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为警告、罚款、停产整顿、关闭整顿、责令关闭、吊销消防许可证、拘留、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行政处罚等。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的具体规定第五条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标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未取得消防安全审查合格文件投入使用;(二)未按照规定配备、检修、试验、使用消防设施设备;(三)擅自占用、封堵、遮挡、堆放消防通道、出口;......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整改的程序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一)消防行政处罚机关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应明确违法行为、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并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享有的权利;......第三章处罚决定和执行第五十一条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处罚决定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处罚决定的日期等内容;(二)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明惩罚的种类、幅度、要求、期限,并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对于处罚决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第六十条消防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一)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义务;(二)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整改,确保消防安全;......第四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第六十二条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开展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二)听取相关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六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一)消防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一。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消防管理惩罚规定消防管理惩罚规定第一章总则消防管理惩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旨在规范建筑、物业、企业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惩罚对象第一条建筑物、构筑物等场所对未依照我国《消防法》的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或者消防设施已经损坏不能使用,或者未依照规定必要的消防标识和标志,或者未能依照规定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场所,应当被处以罚款或者责令改正的惩罚。
第二条物业单位对未尽到物业管理责任,未在建筑内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未张贴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告示和标志,未依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或显现发生火灾后未适时报警、未组织疏散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被处以罚款或者责令改正的惩罚。
第三条企业对未建立健全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未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未依照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或显现发生火灾后未适时报警、未组织疏散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被处以罚款或者责令改正的惩罚。
第三章惩罚程序第四条报告和调查一旦发觉建筑、物业、企业等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应当立刻上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对于隐患严重,已经对人民生命财产产生严重危害或是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刻实行措施进行处置,并适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条立案查处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刻组织气力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立案调查,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建筑、物业、企业等场所进行惩罚,实在惩罚措施由当地消防部门依据情况决议。
假如调查需要进一步证据,可以实行询问、查阅资料、现场勘查、扣押证据等措施。
第六条转达惩罚决议对于被惩罚的建筑、物业、企业等场所,相关部门应当适时向当事人转达惩罚决议,并认真说明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可以对惩罚决议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当保证当事人申诉权利,并进行申诉处理。
第七条惩罚结果公示当事人不服惩罚结果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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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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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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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除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以及市政府、市建委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 还必须遵守此项管理办法。
如擅自违反规定,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 经理部将进行罚款。
一、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1、施工人员入场前, 必须持合法证件(三证)到经理部保卫部门登记注册, 经入场教育, 办理现场“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2、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险材料进场, 必须提前书面上报经理部保卫部门(报告要写明材料性质、数量及将要存放地点), 经保卫部现场检查, 确认安全, 方可限量进入现场。
3、施工现场不得随意使用明火, 凡施工用火, 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
办理用火证, 同时自备灭火器和专职看火人。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按责任区域划分, 各单位自行管理, 自备足够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并且各自搞好灭火器材的维护、维修工作。
5、未经项目保卫部门批准, 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和施工区域使用电热器具。
6、施工现场所设消火栓、泵房、消防水管、灭火器具、消防通道、安
全通道、防火间距以及消防标志等设施, 禁止埋压、圈占、挪用、阻塞、破坏。
7、工程内、现场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随意支搭简易房屋, 确因施工需要, 要报请项目工程部、安全部、保卫部, 经批准按要求搭设。
8、现场内临时库房或可燃材料堆放场所要按规定分类堆放整齐, 并悬挂明显标志, 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9、工程内禁止做仓库使用, 禁止存放大量可燃材料。
10、工程内不准住人, 确因施工需要, 必须经项目经理部及保卫部门同意, 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按要求进住。
11、施工现场、宿舍、办公室、临时库房、工具房、木工棚等各类用电场所的电线, 必须由正式电工敷设、安装, 不得私自随意乱拉接电线。
12、冬施保温材料的购进, 要符合99年建委颁发的(404)号文件精神, 达到防火、环保的要求。
13、各分包单位要确定一名专、兼职防火员, 负责自己队伍的日常防火管理工作。
14、遇有国家政治活动期间, 各分包单位必须服从项目部统一指挥、统一管理。
15、不按照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火灾或恶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触犯法律的, 经理部将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打击违章蛮干犯罪活动。
二、现场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1、文件依据
本规定依照《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的认定及处罚规定》制定。
2、处罚标准分类
2.1造成火灾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违章或可能造成火灾事故, 对直接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
2.2对构成隐患或违章, 对直接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
2.3构成一般性违章、问题或缺陷, 对直接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2.4对个人一般违章, 根据问题性质, 批准教育, 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1000元, 问题严重, 还可并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
2.5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处罚额度与性质的确认
3.1违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事故或构成重大隐患、严重违章, 处停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并依照2.1条罚款5000-10000元。
3.1.1责任区内重点防火区(如库房、木工棚可燃材料堆放场所、油料库、乙炔、氧气存放处)没有按照规定悬挂明显标志, 配备灭火器材。
3.1.2任意阻塞消防车道、安全通道、防火间距、圈占、埋压消火栓, 破坏消防器材、设施。
3.1.3重点部位从事明火作业, 无针对性的安全、防火交底书擅自作业。
3.1.4从事危险作业(如电气焊、防水作业、油漆喷刷、木工作业)不按规范擅自严重交叉作业。
3.1.5擅自在工程内堆放大量可燃材料, 未经批准在工程内住人。
3.2违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隐患、违章。
处停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依照2.2条罚款额处罚2000-5000元。
3.2.1进入现场的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险性、伤害性较大的材料, 未在项目保卫部门登记备案, 私自存放在工程或现场内。
3.2.2参加施工人员未到项目保卫部门登记注册, 拒绝入场教育, 集体强行、违章闯入现场。
3.2.3遇有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 违反项目部特殊时期特殊规定, 给项目部造成不良影响。
3.2.4未按市建委、消防局及我局要求私自购进、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非阻燃、非环保型冬施保温材料。
3.2.5未经项目经理部工程部、保卫部同意, 随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
支搭临时房屋。
3.2.6从事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焊、防水等明火作业, 无动火证, 未清理上下左右作业区附近易燃物, 私自动用明火作业。
3.2.7在危险性极大, 严禁动用明火地带, 违反规定动用明火或吸烟。
3.2.8不了解材料性质, 将相互反映, 相互抵触的危险材料混放在库房或应按规定分类、分库存放的物品, 擅自混放。
3.3违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般性隐患、违章。
处停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依照2.3和2.4条的处罚额度处罚单位1000-2000元, 个人100-1000元。
3.3.1未办理施工现场“出入证”私自强行闯入现场。
3.3.2违章在施工现场施工区域或生活区使用电热器具。
3.3.3在库房内违章调配油漆、稀料。
3.3.4违章在施工现场吸烟。
3.3.5从事明火作业未配备灭火器材。
3.3.6从事明火作业看火人擅离职守。
3.3.7从事明火作业未清理附近易燃物, 未按用火证指定时间、地点违章作业。
3.3.8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小于5米, 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小于10米。
3.3.9稀料、汽油、酒精等危险材料当天没用完, 剩余在作业场所未按规定清理。
3.3.10工作完成未将可燃废料如锯末、刨花、包装物等杂物清除。
3.3.11在宿舍、办公室、库房、工具房私拉乱接电线。
3.3.12宿舍照明灯超过100W。
3.3.13库房照明灯或照明灯前后左右50cm内堆放易燃易爆材料。
3.3.14仓库保管员住在库房, 没有做到人库分离。
3.3.15批准使用的电热器具未按规定使用维护。
3.3.16未经批准擅自将家属、孩子领入现场。
3.3.17私自在宿舍内使用可燃支搭隔断。
3.3.18宿舍、库房、木工棚等未做到人走灯灭。
3.3.19进行焊割作业, 氧气、乙炔导管与电焊把线或带有热量的物品搭接、接触。
3.3.20无故随意将灭火器药剂放出。
3.3.21无故将消火栓打开放水。
3.3.22液化气罐与灶台用火间距小于1米。
3.3.23施工区、生活区可燃垃圾不按规定倒在指定地点, 随意乱倒, 不及时清运。
三、本规定未尽事宜, 应执行其它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