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体制与各个层面之间的权力关系的基础。
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的行使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一些基本理论,这些理论奠定了宪法的基础,并影响了宪法的实践。
一、宪法的国家主权理论宪法的国家主权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一项重要理论,它认为国家主权作为宪法的核心概念,是国家独立、自主行使权力的基础。
它强调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分割性,以及国家主权与个人自由的平衡关系。
国家主权理论对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并指导了国家权力的行使。
二、宪法的权力分立理论宪法的权力分立理论强调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它认为国家权力应该由不同的机构来行使,并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集权的出现。
权力分立理论注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平衡,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与公正。
宪法通过制定权力的组织架构和程序,保证了宪政国家正常运行。
三、宪法的人权保护理论宪法的人权保护理论是宪法学中的核心理论之一。
它强调国家应当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
人权保护理论强调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责任。
宪法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了公民的尊严和社会公正。
四、宪法的宪政原则理论宪法的宪政原则理论是宪法学中的重要学说之一。
它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保障权利原则等。
宪政原则理论强调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与限制性,以及公民对国家的监督与参与。
宪法的宪政原则确保了国家的稳定与法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五、宪法的宪兵治国理论宪法的宪兵治国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重要理论,它强调宪法是国家的守护者和稳定器。
宪兵治国理论认为宪法不仅是国家权力的依据,也是国家制度与社会秩序的保证。
宪兵治国理论以宪法为指导,保护国家的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利益。
总结:宪法的基本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为宪法的形成和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基本理论第⼀章宪法基本理论第⼀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特征(⼀)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1)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具有国家强制⼒的⾏为规范;(3)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具;(4)内容取决于社会物质⽣活条件。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组织及其职权等。
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效⼒上,宪法的法律效⼒最⾼。
所谓法律效⼒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和强制⼒。
在成⽂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于—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地位的法律地位(宪法序⾔)。
宪法的最⾼法律效⼒表现在两个⽅⾯:(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切法律等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5条:⼀切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宪法是⼀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的,⽽⾮普通⽴法机关。
如1787年的美国宪法由55名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制定;我国于1953年1⽉13⽇成⽴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普通法律只要⽴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民代表⼤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的本质属性(⼀)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国家权⼒的⾏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然⽽,这两部分并⾮地位平⾏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配地位。
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由。
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基本理论1.宪法的概念:A.“宪法”一词的首次使用:郑观应的《盛世危言》。
B.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a.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b.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一)宪法是普通法得以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二)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三)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
c.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严格。
C.宪法的本质: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分类:A.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a.产生的原因:(一)经济基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
(二)政治基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民主制度的形成。
(三)思想基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
b.各个具体宪法的产生:(一)英国宪法: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1)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虽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但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第一个有宪法国家)(2)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二)美国宪法:(1)1776年《独立宣言》(马克思称其为第一个人权宣言)—《邦联条例》—《联邦宪法》。
(2)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资产阶级成为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三权分立”、共和制、联邦制)(三)法国宪法:(1)法国1791年宪法是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
(2)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序言—《人权宣言》(3)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四)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苏俄宪法》— 1918年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B.我国的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a.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共同纲领(临时,具有宪法性质)— 1954(制宪)—1975 — 1978 — 1982(三次全面修改)-(1988、1993、1999、2004修正案)b.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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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宪法的分类
1、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的类型, 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
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
义类型的宪法两大类。
2、传统的宪法分类(形式)
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 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
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
3、现代宪法分类
罗文斯坦:功能分类 规范宪法 名义宪法 时间分类
1999 12-17
1.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 2.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的道路 3.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 位 4.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5.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 6.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 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 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 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 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8.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 保护个体经济、私营 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实行引导、 监督和管理 9. 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 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
1978 年宪法 没有能够完全摆脱“左”的指导思 想影响的宪法。
1982年宪法 一部比较完善并且具有中国特色 的社会主义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宪法 1988年 1993年 1999年 2004年 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
1988 1-2
1.私营经 济是社会 主义 公有 制经济的 补充。国 家保护私 营经济的 合法权利 和利益, 对私营经 济实行引 导、监督 和管理 2.允许出 租、转让 土地使用 权
(四) 宪法的界定
1、形式意义的宪法
2、实质意义的宪法 (1)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司法考试——我国宪法的基本理论

司法考试——我国宪法的基本理论一宪法与法律的关系:“以法律的形式”、“法律效力”的形式出现,指法的一般特征,即一般性、规范性、强制性。
当宪法和法律相联系或者和行政法规相联系使用时,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宪法和法律的共同点:1.共同的经济基础2.国家制定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通过权利义务来保护社会秩序4.一样具有制裁性。
“法律的法律”。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是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宪政的要素是:制宪、民主、法治与人权。
宪政的基本特征:实施宪法是宪政建立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关系:宪法是静态的宪政是动态的,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是宪法的实现过程。
宪法是规范形态,宪政是现实形态。
宪法提供一种方式方法,宪政提供一种社会追求的目标。
有去区别,但是要避免扩大两者冲突。
三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一)在立法中的作用:(1)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2)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3)合理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实现宪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4)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机制。
(5)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二)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1)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
(2)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原则。
(3)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法治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四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对已经存在事实的认定,肯定性规范,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禁止性规范(限制性,也可以称强行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也属于)、权力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调整公民具体权利与义务)、程序性规范五宪法效力: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1.宪法制定权来源的正当性2.宪法规定内容的合理性3 宪法程序的正当性。
宪法效力的特点:最高性与直接性。
适用于自然人,侨居在国外的华侨。
外国人和法人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基本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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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宪政与人权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 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 由平等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 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 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 的保障就只能停留在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 不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之中。
三、宪政的特征
三、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
四、宪法的实质不同于普通法律(有争议) 宪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产生、 存在和变更由什么因素来决定,这就是 宪法的本质问题。
第三节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涵义
宪政也称为“立宪政体”、“立宪主 义”,它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 念。正如宪法概念的多样性一样,由于 不同国家政治价值和实践模式的不同, 人们对宪政的理解也呈现多样性。尽管 近现代意义的宪政有多种,但我们可以 将其为两类: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法与宪政的联系
• 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 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 空文; • 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 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 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 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 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 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其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看
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是规 定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权力关系以及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的根本大法。尽管 宪法中的各项规定,构成国家的行为规范,但 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却并不限于 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法典 以的政治规范,由于是在政治实践中产生的, 是动态政治的产物,因而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二)外国学者对宪法的定义
宪法学讲义

公共事务学院张东波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的概念(一)概念宪法是集中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意志和利益,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我国宪法部门包括三个层次:1、宪法典及其修正案(1988、1993、1999、2004)2、国家机关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大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组织法以及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单项立法,如集会游行示威法。
3、宪法解释。
(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谓的根本大法是指在法律体系中地位是重要、效力最高的法律部门。
宪法之所以是根本大法是因为:第一,从内容上看,宪法所涉及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对人们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作出了总体的、纲领性的规范,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特点,而一般法律部门所涉及的内容是人们政治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的问题,具有局部性和具体性的特点。
第二、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的效力具有最高性。
首先,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在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母法”的地位;其次,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再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权力和权利都来源于宪法的授予。
确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所有民族国家都维护的一项基本的原则。
第三、从生成的程序上看,宪法较一般法律有更严格的要求。
宪法的制定一般由专门机构承担,如制宪会议、宪法起草委员会等,而一般法律的起草和制定由常设的立法机关承担即可,无需成立专门机构;宪法的修改极其严肃,一般有特殊的规定;宪法的通过采取严格的绝对多数表决制,有的国家甚至采取全民公决的方式。
总之,确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是维护国家制度的统一,保障人民的权利,实施依法治国的基础。
中国宪法学笔记

中国宪法学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1.宪法: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几种反映,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
2.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1)都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2)都是统治阶级的工具3)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4)其内容都是有利于统治的物质生活条件3.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i.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ii.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明任何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抵触,抵触者无效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4.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只能由全国人大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
5.宪法修改的要点:1)谁有权提出2)谁通过3)谁颁布6.宪法的本质属性: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7.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民主宪政理论8.英国宪法产生及其特点:产生:通过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实现的。
特点: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形式的、颇具特色的不成文宪法。
英国最著名的三个宪法:《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9.美国宪法产生及其特点:产生: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特点: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比较典型地体现分权与制衡的思想,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进行调整和完善10.法国宪法产生及其特点:产生:1791年制定特点: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保障人权为特点。
11.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1)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范围2)政府权利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宪法越来越着重政府权力的限制3)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4)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12.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1)建国初期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2)1954年宪法---第一次制宪、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总的来说是好的3)1975年宪法—存在严重缺点和问题4)1978年宪法--- 在内容上坚持和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原则和内容,删除了1975年宪法中的一些错误的规定5)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13.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1)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2)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了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3)强调加强民主和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4)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主团结14.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1)对宪法“序言”的修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i.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ii.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iii.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对“经济制度”的修改,体现了保护“私权”的精神i.完善征用制度,区分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并明确了“国家补偿”的原则ii.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iii.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iv.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3)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修改,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4)对“国家机构”的修改,体系那了服务实践的精神i.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ii.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iii.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iv.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15.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16.权力制衡原则的内涵涉及两个基本方面:1)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2)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和相互制约的关系17.宪法的形式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英国学者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先提出的宪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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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特征(一)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1)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3)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4)内容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二)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组织及其职权等。
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在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的法律地位(宪法序言)。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一切法律等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如1787年的美国宪法由55名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制定;我国于1953年1月13日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的本质属性(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然而,这两部分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民主的产物。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民主事实之后现出的,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
从1918年《苏俄宪法》的制定,到东欧和亚洲等一系列国家的社会主义立宪运动都可看出,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而社会主义宪法则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所以,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
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人权的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和全面地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所表现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具有全面性的特点。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毛泽东的论述。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须具备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三个方面的条件。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旦商品经济得到普遍发展而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时,自由竞争与平等交换的经济要求必然要通过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反映出来。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为了铲除君权神授等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提出了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并进而提出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学说,阐述了通过制定宪法来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等立宪主义思想。
(二)英、法、美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英国宪法的特点:(1)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2)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3)是典型的柔性国家。
美国宪法的特点:(1)第一部成文宪法;(2)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3)确立了三权分立、总统制、联邦制等重要宪法原则。
法国宪法的特点:(1)数量多;(2)内容变化大;(3)保持成文宪法的传统。
(三)宪法的发展趋势(1)基本权利扩大。
魏玛宪法。
从自由权到社会权。
(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
消极的防范到积极的请求。
(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
从美国到世界。
机构的多样化。
(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
文件和机构。
二、我国的现行宪法现行宪法的内容与特点现行宪法的内容:(1)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2)规定国家在新时期的根本任务;(3)完善国家机构;(4)规定精神文明建设;(5)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6)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7)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共进行了四次修改。
分别是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的修改。
1988年修改的内容是:(1)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93年修改的内容有:(1)规定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2)规定中国的政党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形式;(4)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5)县级人大的任期改为五年。
1999年的修改:(1)明确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规定邓小平理论;(2)规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3)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4)农村实行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6)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2004年的修宪内容较多。
主要有:(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定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2)规定我国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3)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爱国统一战线的团结对象。
(4)建立对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补偿制度。
(5)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这是对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全国人大组成发生变化这一客观事实的确认。
(10)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国家主席有关“决定戒严”的权力改为“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11)增加国家主席的权力,规定国家主席有权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12)将乡级人大的任期改为5年。
这样,我国各级人大的任期都已统一为5年。
(13)规定《义勇军进行曲》是我国的国歌。
注意:(1)2004年修宪中的有些内容是以前修改过的,这次是在以前的基础上重新修改,主要是对私营经济的问题。
(2)这次修宪中有关保障公民权利和国家主席权力增加较为重要;(3)将国歌纳入宪法,使得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四个国家标志在宪法中都有了。
第三节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一、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这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人权是在17、18世纪首先由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也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
社会主义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
而且,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本质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现,因此,如果宪法不对此加以规定,那么,人民当家作主就只能是抽象的原则。
3.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政府治理形式,是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
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4.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防止国家的滥用,并最终实现对公民权的保障。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巴黎公社所首创的。
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将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还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二、宪法的分类(一)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形式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这是英国学者蒲莱士于1884年首次提出的。
这种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如《日本国宪法》。
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主体即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