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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一、问题的提出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 〕优先权利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的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和应事实的需要。

优先权自在罗马法确立以来,世界各国民法对其继受程度各不相同。

法国和日本继承的较多,分别在各自民法典中设专章对优先权(先取特权)予以规定,并有新的发展,使其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

其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一般优先权,包括诉讼费用优先权、工资和劳动报酬优先权、丧葬费用优先权、医疗费用优先权以及债务人及其家属的日用品供给优先权等;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又因其客体的不同而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动产优先权一般包括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耕地出租人优先权、种子、肥料、农药提供人优先权、动产出卖人优先权、旅店和饮食店主人优先权等;不动产优先权一般包括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不动产资金贷与人优先权和不动产出卖人优先权等。

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优先权具有支配性、优先性、从属性、法定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变价受偿性和一定条件下的追求性等担保物权特征,〔2 〕是一项传统的法定担保物权。

我国民法对此项权利未作规定,仅在《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中将其作为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予以规定,并未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权利。

虽然我国民法没有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近年来在特别法中具体优先权制度却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继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以来,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1996年3月1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分别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合同中的优先权规则谈论

合同中的优先权规则谈论

合同中的优先权规则谈论在商业活动和法律事务中,合同是确保各方权益和义务得以明确和保障的重要工具。

而在合同的众多规则中,优先权规则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优先权规则的存在,影响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和利益分配,对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优先权规则,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些当事人在权利的实现上具有优先于其他当事人的地位。

这种优先地位可能基于多种因素而产生,比如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的特别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某些领域的法律明确赋予了特定主体在合同中的优先权。

例如,在破产程序中,职工的工资债权往往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基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的考虑,法律给予了这一特殊的优先权。

这种法定优先权的存在,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以及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

而在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设定优先权。

比如,在一份合作开发合同中,双方可能约定,当合作成果产生收益时,一方基于其在项目中的特殊贡献,享有优先分配收益的权利。

这种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的优先权,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他们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权利的分配进行个性化的安排。

此外,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也可能导致优先权的产生。

比如,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合同中,由于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给予关联方一定的优先权。

优先权规则在合同中的应用具有广泛的场景。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如果多个潜在购买方对同一股权表示兴趣,合同中可能约定原股东或者特定的第三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这种优先购买权的设定,既可以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也有助于保护原股东或者特定第三方的利益。

在租赁合同中,当租赁期满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能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这对于稳定租赁关系,保障承租人的经营预期具有重要意义。

在借贷合同中,如果借款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某些特定的债权人可能因为抵押物的设定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一)

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一)

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一)一、问题的提出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优先权利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的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和应事实的需要。

优先权自在罗马法确立以来,世界各国民法对其继受程度各不相同。

法国和日本继承的较多,分别在各自民法典中设专章对优先权(先取特权)予以规定,并有新的发展,使其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

其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一般优先权,包括诉讼费用优先权、工资和劳动报酬优先权、丧葬费用优先权、医疗费用优先权以及债务人及其家属的日用品供给优先权等;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又因其客体的不同而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动产优先权一般包括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耕地出租人优先权、种子、肥料、农药提供人优先权、动产出卖人优先权、旅店和饮食店主人优先权等;不动产优先权一般包括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不动产资金贷与人优先权和不动产出卖人优先权等。

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优先权具有支配性、优先性、从属性、法定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变价受偿性和一定条件下的追求性等担保物权特征,〔2〕是一项传统的法定担保物权。

我国民法对此项权利未作规定,仅在《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中将其作为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予以规定,并未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权利。

虽然我国民法没有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近年来在特别法中具体优先权制度却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继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以来,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1996年3月1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分别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优先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优先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优先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题目:优先权制度研究二、选题背景及意义:优先权制度是知识产权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允许在国内申请的专利信息转化为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进一步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时间。

优先权制度在推动国际专利合作、促进知识产权创新、降低专利申请成本、提高专利技术成果转化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优先权制度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逐步完善,专利申请数量不断上升,优先权争议案件增多等问题逐渐浮现,给优先权制度的实施和应用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优先权制度的意义、作用、问题和应对措施,对于加强优先权制度的运作和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三、研究内容:1. 优先权制度的概念、基本原理和国际规则。

2. 优先权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和意义。

3. 优先权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案例分析。

4. 优先权制度的应对措施和完善建议。

四、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比较法、实证研究法等综合方法,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有关学术文献、法规、案例、数据等资料,探讨优先权制度的意义、作用、问题和应对措施,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五、预期成果:1. 深入了解优先权制度的概念、基本原理和国际规则。

2. 了解优先权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和意义。

3. 分析优先权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案例,掌握国际最新动态。

4. 提出科学化、规范化、实用化的优先权制度应对措施和完善建议。

六、研究时间安排: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七、研究团队:指导教师:XXX研究生:XXX八、参考文献:1. 知识产权法,胡泽如著,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 中国专利发展报告,中国专利局编,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版。

3. The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A Commentary,Sam Ricketson著,London:Sweet & Maxwell,2015年版。

优先权制度研究

优先权制度研究

优先权制度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物权法的渊源、性质和种类的考察,对比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体例,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认为我国物权法应该制定优先权制度,同时,鉴于优先权的非公示性,易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侵害,应合理限制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优先权,渊源,性质,立法体例当前,《物权法》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民法学者和立法部门对于《物权法》是否应当制定以及如何制定优先权制度,众说纷纭,甚至还有较大分歧。

本文试从优先权制度历史起源考察入手,通过各国或地区优先权制度的对比,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发表一点个人看法,以期对我国的民法立法有所裨益。

一、优先权的概念、渊源及其性质所谓优先权,又称优先受偿权,是指由法律所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中,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一般优先权,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特别优先权。

优先权制定最初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创设优先权的目的有二:一是维护社会正义;二是为了因应现实之需要。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罗马法创设了种类繁多的优先权。

如被监护人或者被保佐人对监护人或者保佐人的损害赔偿优先权和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等。

罗马法中的这些法定的担保物权被认为是优先权制度的最初的表现形式,是民法上优先权制度的雏形。

在继受罗马法的过程中,后世大陆法系各国对优先权的继受程度不一样,对优先权的性质、种类和效力也有不同的看法,形成了不同的立法体例。

关于优先权的性质,大陆法系各国有很大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

(一)、法定担保物权说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忠实地继承了罗马法地传统,将优先权定位为法定担保物权。

他们认为优先权为一种独立地担保物权的理由在于:优先受偿性是物权效力的基本属性,也是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债权为相对权,并无排他性和优先受偿性。

当同一物上存在数个债权时,各债权居于平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效力,不因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不同,而在效力上有所区别。

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3篇)

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特定主体享有的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权利。

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定利益而设定的,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律规定中优先权的情形,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二、优先权的概念及特征(一)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权利。

它通常表现为在权利行使顺序、权利实现条件、权利范围等方面优于其他权利。

(二)优先权的特征1. 法律性:优先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力。

2. 特定性:优先权只适用于特定主体和特定情形。

3. 公益性:优先权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4. 优先性:优先权在权利行使顺序、权利实现条件、权利范围等方面优于其他权利。

三、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一)债权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知识产权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就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转让等事项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就作品的使用、转让等事项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

(三)婚姻家庭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有继承权。

(四)劳动权益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享有优先就业权:退役士兵、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应当优先安排女职工、哺乳期妇女、未成年工、残疾人等特殊劳动者。

(五)税收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优先于其他债权。

合同中的优先权规则谈论

合同中的优先权规则谈论

合同中的优先权规则谈论在合同法中,优先权规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用于解决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冲突情况。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优先权规则,并通过案例分析来说明其应用和影响。

一、优先权规则的概念和作用优先权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当多个条款或条件发生冲突时,法律对其进行排序和解决的原则。

它的作用在于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避免合同中的不确定性和混乱。

优先权规则通常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 特殊条款优先原则:特殊的条款将优先于一般的条款。

特殊条款通常是对特定事项或特定情况进行规定的,因此在冲突时应优先适用。

2. 后订立的条款优先原则:后订立的条款将优先于先订立的条款。

这是因为后订立的条款通常是对先前条款的修订或补充,表明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3. 书面条款优先原则:书面条款将优先于口头条款。

这是因为书面条款经过双方协商和确认,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二、优先权规则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优先权规则的应用,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两个条款:1. 乙方同意在合同履行期间提供售后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甲方同意在乙方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况下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提供售后服务,导致甲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此时,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优先权规则,我们可以分析如下:首先,特殊条款优先原则适用于该案例。

合同中的第一条款明确约定了乙方提供售后服务的责任,属于特殊条款。

因此,在冲突时,该条款应优先适用。

其次,后订立的条款优先原则适用于该案例。

合同中的第二条款是对第一条款的补充和修订,表明了甲方在乙方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况下才支付货款。

因此,在冲突时,后订立的条款应优先适用。

综上所述,根据优先权规则,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和合法的。

乙方未能按时提供售后服务,违反了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和后订立的条款。

三、优先权规则的意义和启示优先权规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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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一、问题的提出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 〕优先权利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的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和应事实的需要。

优先权自在罗马法确立以来,世界各国民法对其继受程度各不相同。

法国和日本继承的较多,分别在各自民法典中设专章对优先权(先取特权)予以规定,并有新的发展,使其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

其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一般优先权,包括诉讼费用优先权、工资和劳动报酬优先权、丧葬费用优先权、医疗费用优先权以及债务人及其家属的日用品供给优先权等;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又因其客体的不同而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动产优先权一般包括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耕地出租人优先权、种子、肥料、农药提供人优先权、动产出卖人优先权、旅店和饮食店主人优先权等;不动产优先权一般包括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不动产资金贷与人优先权和不动产出卖人优先权等。

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优先权具有支配性、优先性、从属性、法定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变价受偿性和一定条件下的追求性等担保物权特征,〔2 〕是一项传统的法定担保物权。

我国民法对此项权利未作规定,仅在《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中将其作为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予以规定,并未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权利。

虽然我国民法没有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近年来在特别法中具体优先权制度却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继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以来,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1996年3月1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分别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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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物权法的渊源、性质和种类的考察,对比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体例,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认为我国物权法应该制定优先权制度,同时,鉴于优先权的非公示性,易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侵害,应合理限制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优先权,渊源,性质,立法体例当前,《物权法》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民法学者和立法部门对于《物权法》是否应当制定以及如何制定优先权制度,众说纷纭,甚至还有较大分歧。

本文试从优先权制度历史起源考察入手,通过各国或地区优先权制度的对比,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发表一点个人看法,以期对我国的民法立法有所裨益。

一、优先权的概念、渊源及其性质关于优先权的性质,大陆法系各国有很大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

(一)、法定担保物权说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忠实地继承了罗马法地传统,将优先权定位为法定担保物权。

他们认为优先权为一种独立地担保物权的理由在于:优先受偿性是物权效力的基本属性,也是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债权为相对权,并无排他性和优先受偿性。

当同一物上存在数个债权时,各债权居于平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效力,不因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不同,而在效力上有所区别。

法律既然赋予了某种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无论基于何种理由,事实上就肯定了该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

同时考虑到优先权与抵押权在产生背景、设定条件和公示方法方面存在的差异,因此,应将优先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来看待。

[4](二)、特种债权说(三)、权利的保护方法说该种学说认为,将优先权归为债权显然不妥,因为优先权是特定种类债权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对该种债权的保护,不能将对权利的保护与权利本身混为一谈。

而将优先权归为担保物权也是很牵强的。

担保物权的特点之一是担保物的特定性,而优先权所及的标的物并非是完全特定的。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优先权不具有此项效力。

担保物权是意定权,而优先权是法定权。

他们认为,优先权是法律对特定种类的债权的特殊保护。

从这一意义上理解,关于优先权究竟属于物权还是债权的考虑仅仅是出于一种“正名”的需要。

在一个以意思自治为根本原则、以逻辑自足为追求的法学理论体系中,试图容纳来源于这种原则之外的概念是困难的,而且结果常常是吃力不讨好。

优先权总是依附于特定种类的债权存在的,脱离了特定的债权,优先权自身不具有任何意义,因此它与物权或债权并非位于相同的位阶。

但优先权自身又并非完全虚无,它的本体就是“优先受偿”。

由此可见,优先权是一个“标签”,它在需要对债权进行排队的情况下才有实际意义,贴上了这种“标签”的债权就可以“插队”,但在优先权被粘贴到特定的债权上之前,它本身没有任何意义。

总而言之,优先权既有别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它只是一种权利的保护方法。

[6]二、优先权制度的各国立法例对优先权的性质的判断直接决定了立法体例,即它究竟是应该放在物权篇里面规定还是放在债权篇里面规定,还是既不放在物权篇也不放在债权篇中,而是另外设定一篇来加以规定。

近代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接受了罗马法关于优先权的规定,认为从维护公平正义的立场,或者出于社会政策的考量,确有必要破处债权之间的平等原则,赋予某些特殊债权以优先其他债权受偿的效力,但因为对优先权有以上几种观点,故立法体例也有所不同。

(一)、法国是罗马法的忠实继承者,它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将优先权定位为法定担保物权。

在《法国民法典》中,优先权与抵押权被并列规定在第三篇第十八章中。

[7]该章不仅对优先权的分类沿袭了罗马法的规定,将优先权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而且还就抵押权和优先权的适用范围作出了共同规定。

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的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程度上对优先权制度也有所接受,如比利时、荷兰、西班牙等,这些国家的法律对于优先权或者予以补充,或者予以修改,或者对之性质加以变更。

(二)、但是德国民法不承认优先权为独立的担保物权,仅以特别法的形式赋予某些特种债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中,并无优先权制度的专门规定,只是设置了一系列的法定质权,如其第647条规定的承揽人对处于其占有之下的定作人的动产的法定质权,第704条规定的旅店主的法定质权,第559条、第560条、第563条规定的有关出租人的法定质权,以及《德国商法典》第464条规定的承运人的法定质权,第475条规定的仓储人的法定质权,等等。

这些都与法国民法中的针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相对应。

而大陆法系中受德国法影响的国家,则仿效德国法,对于优先权制度未加以规定。

如瑞士、旧中国民法等。

但是日本法却是一个例外。

虽然《日本民法典》大半是仿效《德国民法典》,但是优先权制度却采取法国法的立法主张,于第二篇物权第八章明确规定优先权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定名为“先取特权”,并对其种类、效力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8] (三)、《意大利民法典》将优先权置于第6编(权利的保护),独立于所有权编与债编进行规定,并将其与抵押权、质权同置于该编的第3章(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

该法典将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一起)归在权利的保护一编,与债编和所有权编并列。

这种体例安排揭示了优先权与其是一种权利,毋宁是一种权利的保护方法。

[9](四)、尽管我国尚未确立起优先权制度体系,但是,有关的民事特别法中已经规定了具体的优先权制度,如《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中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的优先权顺序,即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保险、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8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时的优先权顺序,即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偿付保险金、税款等;此外,《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费用、税款、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可以优先于破产债权受偿,也具有某些优先权的性质。

三、优先权的分类外国法上的优先权,概括起来主要有两大类: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

1、一般优先权一般优先权,是指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又可分为公法上的优先权与私法上的优先权。

公法上的优先权,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而在公法或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优先权,包括各种税捐优先权和有关司法费用优先权。

如法国《税法》和韩国《国税基本法》规定的税捐优先权等。

私法上的优先权,是指为保护私人利益而规定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的优先权。

综观各国的优先权制度立法,一般优先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诉讼费用、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受雇人员的工资和各种补贴、补偿金、税收、各种保险费等。

可以看出,这些费用涉及对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对这些债权的受偿加以保护体现了明显的社会公共政策。

2、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是指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客体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动产优先权和特定不动产优先权。

特定动产优先权,即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为标的优先权。

主要包括:不动产出租人对承租人置于其不动产上的动产之优先权,旅馆主人对顾客携带之物品的优先权,运送人对其所运送的动产之优先权,动产保存人对其所保存的动产之优先权,动产出卖人对其所出卖的动产之优先权,因公职人员渎职的被害人对担保基金之优先权,耕地出租人对收获物之优先权,种子、肥料、农药提供人对收获物之优先权,农工业劳役人员就其报酬对收获物之优先权,责任保险赔偿金之优先权,等等。

特定不动产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得就债务人的特定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主要包括:不动产保存人优先权,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不动产出卖人优先权,不动产资金贷与人优先权,共同继承人就补偿金对其他继承人取得的不动产之优先权,共有物分割人就补偿金对原共有的不动产之优先权,等等。

四、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评述对于我国是否应该制定优先权制度,民法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有人认为应当规定,有人认为无须规定。

上述争议已经鲜明地体现在一个《草案》和两个《专家建议稿》中。

全国人大大法工委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和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优先权制度未作规定;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对优先权制度则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四、小结综合以上分析,我认为,由于优先权制度具有的优越性,我国的物权法里面应该制定优先权制度。

但是任何制度都有两面性,优先权也不例外,作为担保物权,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无须当事人之间的特约,也不以占有或登记为要件,因其缺乏物权公示,第三人无法由外部知悉该标的物上是否存在优先权,则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未免有受威胁和损害之虞,基于上述原因,对优先权涉及范围的规定应该慎之又慎,以防对交易安全的损害,造成另一种不公平的出现。

优先权制度应纳入我国担保物权法中-[摘要]优先权制度在立法上有存在的价值,我国现行立法上关于优先权仅在一些特别法中有零散规定,这样有些相关问题就难以解决,应在法律中建立完整统一的优先权制度。

通过分析优先权的性质说明它具备担保物权的性质,但有些学者仍不认可它在物权法中的定位,因此进行了相关的探讨。

优先权又与其他担保物权存在较大的不同,应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并存。

[关键词]担保物权优先权私法保护优先权制度渊源于罗马,优先权这个词也是从外文翻译而来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日本以及继承法国法系的国家民法法典均对此制度有专章规定。

我国近年来关于担保物权法的体系设计问题,最具代表性的主张,莫过于由梁慧星教授与王利明教授分别提出的两个《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中的设计。

在梁慧星教授提出的建议稿中,担保物权一章没有规定优先权。

王利明教授提出的建议稿,则于现行法规定的基础上,增设“优先权”作为典型担保物权的一种,并对其作出了系统规定。

法工委稿基本维持现行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未规定优先权,现正由全国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也并未设立此项制度。

然而此制度确有其设立的必要性,故在此予以阐述。

一、优先权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优先权一词含义较广,可以在不同层面上使用,这里探讨的乃是狭义优先权,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其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被称为一般优先权;而就债务人特定动产、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

我国民法中应当规定优先权制度,既不在于外国法上对此有规定,也不在于国内有许多学者主张规定,而在于确有规定的必要。

在2004年5月27日至2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复旦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物权法国际研讨会》上,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说过,从保护弱者出发,有必要建立优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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