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行为规范

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行为规范为加强队伍建设,科学管理法官和其他法院干警,杜绝干警八小时之外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凡是本院干警(包括聘用人员)均属本规范管理范围。
第二条干警应加强政治学习,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处理八小时之外的各种关系和矛盾,提高识别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
第三条干警在八小时之外应严于律已,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本院的各项制度,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倡导健康、有益、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为了便于监督和管理,本院成立“干警八小时之外活动督查组”,督查组成员由院党组成员、纪检监察、政治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干警离开本市到外地旅游、探亲访友,参加有关社团组织,本人家庭成员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接受邀请参加庆典活动或个人搞庆典活动,因私使用公物、家属经商等重大事项必须先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报政治处备案,因情况紧急不能事先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政治处和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等组织应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体育、文艺、读书等活动,丰富干警八小时之外的文化生活,把干警八小时以外的娱乐活动引导到学知识、学业务的轨道上来。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谈心制度和家访制度,院领导联系到各部门、中层干部联系到干警,通过谈心活动和不定期的家访,及时了解干警八小时之外的业余生活情况,掌握干警思想动态。
第八条建立干警八小时之外生活汇报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干警八小时之外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定期召开庭务会,就本部门成员八小时之外的生活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并把分析结果报政治处备案。
第九条对发现法院干警参与赌博、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参加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邀请到歌舞厅、夜总会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接受有色情内容服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督查组应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并及时查处。
公安局民警八小时以外管理制度

十三、家属对干警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本人提出改正,拒不听劝者,可及时向单位相关部门反映。
十四、离退休干部有权对全体干警进行监督,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十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干警,应根据特警大队制定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公安机关下发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与人交往应注意自己的身份、防止交人过多过滥,不拉拉扯扯、亲亲疏疏,互相利用,特别要严防某些人以拉关系,套近乎达到利用干警手中权力的目的。
七、坚决禁止干警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八、家属对干警的工资、奖金、福利收入应了解掌握,防止非正常花销。
九、不准干警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和其它消费(歌舞厅、游戏室等娱乐场所),家属应对干警在外受宴请或参加其它活动所参加的人员、处所等情况了解掌握,若属不正常宴请或不当活动行为,应予制止或者直接向单位相关部门反映。
十、必须崇尚文明、健康、科学的社会风尚,禁止干警及家属子女参加“法轮功”活动,参与求神、占卜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和其他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一、处理好工作和家庭的关系,搞好夫妻关系、公婆媳关系和邻里关系,教育好子女,赡养老人,孝敬公婆,争创文明家庭。
十二、干警不得从事参与各种营利性活动,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领取报酬;不参与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参与房地产、期货、证券交易等营利性活动。
公安局民警八小时以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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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特警大队各项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干警廉洁从政,严肃执法水平,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树立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良好形象,党组决定在干警家属中开展“廉内助”活动,使民警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的生活圈、社交圈的行为举止也能得到有效监督,营造民警家庭廉政的良好形象,抵制社会上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侵蚀,根据特警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民警八小时以外管理如何进一步加强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

民警八小时以外管理如何进一步加强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如何进一步加强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质的飞跃,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初步显现,通货膨胀,物价急剧上涨,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在政府的阳光工资下苦苦挣扎,几年甚至十几年才加的一丁点薪水,还要面对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
在这同工不同酬的环境下,监狱民警的心理出现裂痕,时不时会凸显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那么如何加强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民警八小时以外管理,是塑造人民警察良好形象、弘扬浩然正气、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也是从严治警、加强民警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
八小时以内对民警的教育与八小时以外对民警的管理,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八小时以内教育管理工作的延伸。
新形势下,加强八小时以外对民警管理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进一步拓宽做好八小时以外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的新思路,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八小时以外的特点。
在实际工作中,监狱警察,在外人看来,是一个神秘又令人浮想联翩的职业。
然而,一线监狱警察一个工作班次的工作量鲜有人知。
监狱民警八小时以外归纳出以下特点。
第一、八小时以外个人自由支配时间相对较长。
基层民警大部分是实行轮班制,即“上一天休一天或上两天休两天”,一年之中有半年时间是自由支配;机关民警每周“双休日”,一年中有三个重大节日,全年共有一百多天,还有每天八小时以外的非工作时间,都在工作时间以外。
第二、个人活动方式相对单一。
以福建省清流监狱为例,福建省清流监狱地处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林畲乡孙坊村,八小时以外对于清流监狱民警来说几乎无业余生活,且外地籍、夫妻两地分居的民警相对较多,民警上班任务繁重,下班后无机会发泄;第三、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八小时以外民警的“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涉及到民警的价值取向、生活观念、文艺鉴赏、择友范围等方方面面。
关于认真贯彻公安民警工作时间以外管理规定的情况报告

关于认真贯彻公安民警工作时间以外管理规定的情况报告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从严治警方针,加大对民警的教育和管理力度,规范民警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建立健全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管理,是指通过倡导和培养,使民警在工作以外的业余时间养成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公安民警在业余时间发生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和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三条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管理,要坚持以教育防范为目的、以制度管理为保障,不干涉民警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民警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凡是在编的民警(包括请病假、休假、借调和二线人员)都在本规定管理范围之内。
第四条民警在八小时以外要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通过鼓励和倡导,做到以下几点:(一) 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业余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个人品德修养;(二)正确处理亲情、友情、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三)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四)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便民、利民、为民活动;(五)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
第五条民警在任何时候都应当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特别在八小时以外,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编造、传播破坏党的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谣言及小道消息;(二)不准参加非法组织或者搞封建迷信、宗教活动;(三)不准在非办公场所或者亲友等无关人员面前谈论警务工作秘密;(四)不准酗酒滋事或者着警服在公共娱乐场所娱乐、消费等与人民警察身份不符的行为;(五)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或者参加相关的消费、娱乐等活动;(六)不准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准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七)不准为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八)不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车、酒后驾车、开“特权车”;(九)不准公车私用以及将警用车辆在酒店、酒吧或者桑拿洗浴等公共娱乐场所门前停放;(十)不准与社会上行为不端、素有劣迹的人交往;(十一)不得有其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所禁止的行为。
八小时外工作制度

龙江派出所民警八小时以外管理
承诺书
为加强我所自身队伍建设,完善健全队伍管理制度,树立基层公安形象,促进治安工作的开展,保证政令、警令的畅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民警在休息期间需外出辖区办事的必须报告值班的所领导。
二、民警在休息时间接到本所电话后必须及时回复,以便参与处警和备勤。
三、民警每天必须利用两个小时的休息时间进行自学,每月月底将学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交内勤后,由所领导审阅,并将自学情况列为年终考核民警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民警在八小时以外不准着警服参加婚宴、丧事或进行其他活动,严禁着警服猜拳喝酒。
五、民警在八小时以外不准从事经商、入股合伙做生意等商务活动,不准以警察身份私自插手亲朋好友的经济、债务等纠纷,不准为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不准为娱乐场所充当非法保护伞。
六、严禁民警在八小时以外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和被举报,除给予治安处罚外,并将违法民警交县公安局纪检、政治处处理。
七、民警在八小时以外,不论辖区内外,一旦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处置,遇有群众求助,不得以休息为借口,而不
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
三措施规范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

****三措施规范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一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机制。
建立涉检舆情排摸机制,定期召开涉检舆情分析会;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加强干警自我监督和管控,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畅通信息收集渠道,设立以纪检组监察科负责的群众信访举报信箱和热线,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汇集群众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反映。
二是建立纪检组长约谈制度。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高检院、省市院实施办法的突出问题和思想问题,开展约谈教育;修订完善干警谈话提醒、诫勉谈话和离岗学习等规定,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
三是建立问题处置预案。
对干警“八小时以外”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分别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迅速调查事实真相,公正处置,并在第一时间迅速作出权威答复。
民警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民警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民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构筑单位、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民警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行为,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根据公安机关对民警职业纪律、职业道德等有关要求,结合科室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的基本原则:
(一)、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
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应侧重于正面教育和正面引导。
(二)、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八小时内严格管理与八小时外适时监督相结合;坚持自我警醒、自我约束与群众监督、他人提醒相结合,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家庭成员的约束。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
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干涉正常的人际交往和正常的业余生活。
二、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规定:
(一)提倡民警在八小时以外有计划地进行业余进修,不竭进步政治业务素质,主动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
社会公益活动,主动参加便民、利民、为民活动,勇于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
(二)民警遇有下列情况必须向组织报告:
1、凡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钱物无法退回或推辞不掉的,应及时报告,并将钱物上交;
2、建立婚姻关系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直系亲属涉嫌犯罪或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4、本人建房、买房或采办汽车等重大经济活动的;
5、被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6、其他需向组织报告的事项。
警务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警务人员的日常管理,提高警务工作效能,确保警务活动规范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警务人员,包括正式民警、协警、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警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警务工作纪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第二章考勤制度第四条警务人员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警务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警务人员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各类请假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警务人员病假超过一个月者,需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经单位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八条警务人员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职业纪律第九条警务人员必须严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警务工作秘密。
第十条警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警务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不得酒后驾驶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警务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工作秩序第十三条警务人员应保持警容严整,仪容端正,穿戴警服,佩戴警徽、警衔等标识。
第十四条警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工作,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警务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工作质量。
第五章财物管理第十六条警务人员应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侵占、挪用单位财物。
第十七条警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公务用车、警械等装备,确保其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警务人员因公外出,应遵守财务制度,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激励与奖惩第十九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警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警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我单位警务督察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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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施行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建立健全队伍管理预警机制,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目的是通过构筑组织、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民警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行为,倡导和培养民警养成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不应干涉民警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
第三条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必须坚持以教育防范为根本,以制度管理为保障,以组织、家庭、社会监督为依托,形成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合力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公安民警八小时外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民警各项纪律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提倡下列行为:
(一)有计划地进行业余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二)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积极参加便民、利民、为民活动;
(四)模范遵守《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道德规范;
(五)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遇有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公安民警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严禁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二)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参与迷信活动;
(三)严禁着警服在公共场所娱乐消费;
(四)严禁酗酒、参与赌博等与人民警察身份不符的行为;(五)严禁接受色情性服务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六)严禁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七)严禁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八)严禁违反交通法规,开特权车,遇有紧急公务时,警车应按照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
(九)严禁泄露秘密;
(十)严禁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
为。
第六条公安民警遇有下列情况,必须向组织报告:
(一)凡案件、事故、纠纷的当事人或管理对象送钱物无法退回或推辞不掉的,应及时报告,并将钱物上交;
(二)建立婚姻关系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
(三)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四)直系亲属涉嫌犯罪或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五)本人建房、买房或购买汽车等重大经济活动;(六)被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把正面教育延伸到民警八小时外,提高民警的思想素养和文化水平。
(一)坚持不懈地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公正执法教育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引导民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积极组织和鼓励民警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教育,提高文化素质;大力提倡开展“读书”活动,向民警推荐八小时外必读书目,开辟学习园地,交流读书心得。
(三)结合公安机关特点,组织开展各种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使民警在丰富的娱乐活动中受到教育,得到启发。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坚持以制度约
束、规范民警八小时外行为。
(一)定期谈心制度。
落实谈心责任制,各级领导应与本单位民警定期进行谈心、交流,尤其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民警,应重点谈心,加强疏导。
(二)提醒诫勉制度。
对民警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所在单位领导应及时对当事民警进行提醒诫勉,严肃批评教育。
政工、纪检、督察部门对发现问题,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民警,应通知民警单位、部门主要领导。
主要领导要及时对当事民警提醒诫勉,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职能部门。
(三)与民警家属沟通联系制度。
通过发放家属监督联系卡、定期召开家属座谈会、上门家访、开展家属联谊活动等形式,多渠道了解民警八小时外的表现,充分发挥家属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监督作用。
民警的工作实绩、现实表现、奖惩等情况,单位要及时通报民警家属。
(四)访查、督察制度。
政工、纪检、督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明查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要定期分析队伍现状,查找队伍中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建立预警机制。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民警八小时外管理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并严格自律,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条民警违反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的,由政工、纪检、
督察部门视情给予处罚:
(一)对有不良倾向或苗头,尚无实际行为的,由单位领导对其谈话提醒,进行教育引导。
(二)对违反规定,但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成本人作出书面检查,视情给予诫勉谈话、黄牌警告、通报批评。
(三)对违反规定,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按照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情况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并将民警八小时外的表现纳入考核。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